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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2009年度民生工程实施情况考核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0:05:53  浏览:97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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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2009年度民生工程实施情况考核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2009年度民生工程实施情况考核办法的通知

六政办〔2009〕9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六安市2009年度民生工程实施情况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七日



六安市2009年度民生工程实施情况考核办法



  为深入实施28项民生工程,确保各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实施28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09〕1号)、《安徽省2009年度民生工程实施情况考核办法》(皖政办秘〔2009〕12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考核组织。在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会同市直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条 考核内容。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实施28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09〕1号),以及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管委)签订的2009年度民生工程目标责任书,考核各县区政府(管委)民生工程组织实施情况。市政府对市直各民生工程牵头部门的考核,依据省直主管部门公布的考核评分结果,对居于全省前三位的部门予以表彰奖励,办法另行制订。
  第三条 考核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简化考核方式,硬化考核指标,规范考核程序,实地抽样验证,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四种情况之一的,一律取消该县区评比资格:资金配套不及时到位的;建设类项目未按要求时间开工、竣工的;发放类项目违反政策规定、出现不规范现象的;项目实施中造成恶性群体性事件的。
  第四条 考核形式。采取综合考核、单项考核、社情民意调查三种形式进行。
  第五条 分值设置。考核总分为100分,其中综合考核30分、单项考核50分、社情民意调查20分。
  第六条 综合考核(30分)。由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以综合督查、年终考核两种形式进行。其中:年终考核20分、综合督查10分。年终考核主要考核各县区民生工程组织实施、资金管理、实施效果等,在各县区对民生工程实施情况自查总结的基础上,由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确定考核指标,逐项设置基准分,随机抽样检查。年中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四次综合督查,每次2.5分,实地抽样评分,计入综合考核得分。
  第七条 单项考核(50分)。由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市直各牵头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其中县区民生办工作考核5分,28项民生工程单项工作考核分合计45分。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实施28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09〕1号)及项目实施办法,对照市政府与县区政府(管委)签订目标责任书的相关内容,制定具体考核办法,结合专项督查、日常工作掌握的情况进行考核评分。发现有截留、挤占、挪用民生工程资金,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项目资金,违反民生工程政策规定和基本建设管理规定等行为的,相应扣减该县区被查项目单项考核得分。单项考核办法由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及牵头部门另行制订。  第八条 社情民意调查(20分)。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委托省社情民意调查中心负责具体调查和整理汇总工作,调查以受益群众为主要调查对象,以群众知晓度、满意度、支持度为主要调查指标。
  第九条 无任务项目的计分。鉴于少数县区本年部分项目无任务,该项考核结果取该县区其他项目平均分。
  第十条 考核程序。综合督查每季度开展一次,单项考核、社情民意调查于2009年年底前完成,年终考核于2010年1月前完成。单项考核、社情民意调查、综合考核结果提请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审定,报请市政府研究确定。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运用。考核结果向各地通报,公布各县区考核成绩和综合考核、单项考核、社情民意调查得分情况。根据对县区考核结果,对全面完成目标任务的县区,授予“2009年民生工程组织实施工作优秀奖”;并对其中成绩突出的县区授予“2009年民生工程组织实施工作杰出奖”。由市政府进行通报表彰,并适当奖励补助工作经费。另设单项先进奖,按单项考核结果取县区前2名,按民生办工作考核结果取县区前3名;设宣传工作先进单位奖,按社情民调查结果取县区前2名,同时取市直宣传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1名。以上由市政府对获奖单位进行通报表彰。
  第十二条 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考核实施方案。本办法由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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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证券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


关于发布《证券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的通知

中证协发[2010]200号


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

为促进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规范发展,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我会制定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以下简称《必备条款》),现予发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在制订证券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文本时,可以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对《必备条款》的内容做必要的增加和补充,但增补内容不得与《必备条款》已规定的内容相抵触。



附件:证券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http://www.sac.net.cn/servlet/download?filename=%D6%A4%C8%AF%CD%B6%D7%CA%B9%CB%CE%CA%D2%B5%CE%F1%B7%E7%CF%D5%BD%D2%CA%BE%CA%E9%B1%D8%B1%B8%CC%F5%BF%EE.1292832512140.doc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为了使投资者充分了解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风险,依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开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向投资者提供《证券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充分揭示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中存在的风险。《证券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应以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由投资者签收确认,并由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归入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档案保存。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至少应包含下列内容:
一、提示投资者在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前,必须了解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是否具备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人员是否具备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已经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
二、提示投资者在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前,必须了解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含义,理解投资者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后需自主作出投资决策并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三、提示投资者在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前,必须了解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提供的证券投资顾问服务不能确保投资者获得盈利或本金不受损失。
四、提示投资者在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前,必须了解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提供的投资建议具有针对性和时效性,不能在任何市场环境下长期有效。
五、提示投资者在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前,必须了解作为投资建议依据的证券研究报告和投资分析意见等,可能存在不准确、不全面或者被误读的风险,投资者可以向证券投资顾问了解证券研究报告的发布人和发布时间以及投资分析意见的来源,以便在进行投资决策时作出理性判断。
六、提示投资者在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前,必须了解所在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收费标准和方式,按照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与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协商并书面约定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的安排。证券投资顾问服务收费应向公司账户支付,不得向证券投资顾问人员或其他个人账户支付。
七、提示投资者在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前,必须了解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可能存在道德风险,如投资者发现投资顾问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利益冲突情形,如泄露客户投资决策计划、传播虚假信息、进行关联交易等,投资者可以向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投诉或向有关部门举报。
八、提示投资者在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前,必须了解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存在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等原因导致不能履行职责的风险。
九、提示投资者在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前,必须了解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投资顾问人员存在因离职、离岗等原因导致更换投资顾问服务人员并影响服务连续性的风险。
十、提示投资者在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前,应向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说明自身资产与收入状况、投资经验、投资需求和风险偏好等情况并接受评估,以便于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服务需求,向投资者提供适当的证券投资顾问服务。
十一、提示投资者在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前,应向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和服务获取方式,如有变动须及时向所在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进行说明,如因投资者自身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投资者未能及时获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责任将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十二、提示投资者在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时,应保管好自己的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和相应的密码,不要委托证券投资顾问人员管理自己的证券账户、资金账户,代理买卖证券,否则由此导致的风险将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十三、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以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等为载体,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或者类似功能服务的,应提示投资者在接受该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等前,必须仔细阅读相关说明书,了解其实际功能、信息来源、固有缺陷和使用风险,由于投资者自身原因导致该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等使用不当或受到病毒入侵、黑客攻击等不良影响的,由此导致的风险将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如表示该软件工具、终端设备具有选择证券投资品种或者提示买卖时机功能的,应提示投资者了解其方法和局限。
十四、风险揭示书还应以醒目文字载明以下内容:
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投资者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所面临的全部风险和可能导致投资者投资损失的所有因素。
投资者在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前,应认真阅读并理解相关业务规则、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及本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
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风险,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不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作出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特别提示:投资者应签署本风险揭示书,表明投资者已经理解并愿意自行承担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风险和损失。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1995年6月30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1995年6月30日)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免去端木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任命罗豪才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任命张汝杰、郎加、郭瑞华(女)、尚南征、陈金玲(女)、赵金香(女)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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