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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调解力度 维护社会稳定/刘颖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3:13:17  浏览:96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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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调解力度 维护社会稳定

刘颖


  我国诉讼调解制度在解决各类纠纷中独具优势,法院所审理的民商事案件撤诉的有近百分之九十是在法官调解下撤诉的,对减少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当事人与法官的对立情绪、稳定社会秩序、及时解决纠纷等方面都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颁布实施以来,结合案件质量年活动,我院以“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十六字为指导方针,以“自愿、合法、灵活”为基本原则,不断改进和加强民事调解工作,充分发挥了司法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把庭前调解、庭中调解、庭后调解、庭外调解贯穿诉讼的全过程。我院民商事案件调解撤诉率不断上升,调解工作取得显著效果,调撤率达到70%以上,在黑河市法院系统位居第一。

一、2008年民商事案件的基本情况

  我院2008年民商事案件收案1922件(不含上年旧存2件),与去年同期相比上升213件;结案1918件,与去年同期相比上升174件;调解和撤诉共1456件,与去年同期相比上升154件;调撤率为75、91%。撤诉500件,同比上升246件,占调撤结案的34、34%,同比上升14、84个百分点;调解956件,同比下降92件,占调撤结案的65、66%。从以上的统计数据来看,撤诉结案的比例在大幅度上升。审判人员为此做了大量的工作。为促成当事人的撤诉,我们注重诉讼调解、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的有效衔接和紧密结合,努力建立多种调解并举的大调解格局。一是加强对人民调解的规范和指导,支持人民调解,达到撤诉;二是在诉讼调解中注重激活调解资源,借助社会力量调解,邀请人民调解组织或行政部门协助或者主持调解,达到撤诉;三是推进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相结合,积极构筑政府调处平台,达到撤诉。

二、我院民商事案件调撤工作的具体做法

(一)把调撤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评方案,方案要求调撤率达到75%得基础分,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加0、1分,每降低一个百分点减0、1分。
(二)设立最佳调解奖,奖励全年调撤结案多的法官,奖励分一、二、三等,并按获奖等级发放奖金。
(三)庭长和主管院长参与案件的调解工作,这在很大程度上把握了案件的质量,加强了当事人的信任感,调解的成功率也较高。1月份,青山法庭审理了187起养奶牛户诉某乳品厂拖欠奶资款的案件,当时正值春节前夕,处理不好就会发生群体上访事件,影响节前的社会稳定。在庭长和主管院长的参与下,多方协调,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避免了群体上访事件的发生,之后又有不少养奶牛户看到事件的圆满解决,又纷纷来法院起诉,最终也都得到了满意的结果,这在很大程度上维护了社会的稳定,树立了法院的威信。
(四)每个月召开全院干警大会,由院长亲自公布各庭的案件审理情况,包括收结案数、结案率、调撤率、个人结案情况等,并肯定调撤工作做得好的审判庭,对调撤工作做的不好的审判庭给予警示,这在很大程度上督促了案件的审理进程,促使各庭加大调解力度,提高调撤率。

三、调撤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案件通过调解撤诉结案后,让当事人能够接受协商的结果,自动履行率高。
(二)调解协议以双方自愿为基础,有利于执行,避免执行中的困难,实行诉讼调解与执行的统一。
(三)降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对抗性,缓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长期良好关系。
(四)彻底解决纠纷具有其他方式无法替代的作用。同时因其具有简便、灵活、高效、经济的特点,能够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也能节约司法资源,达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我院充分认识到调解撤诉的独特优势,将其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机制来抓,提倡民事案件“能调则调”,将调解贯穿于案件审理的全过程,最大限度的促进案件调解撤诉解决。它有利于缓解法院的工作压力,减少错误成本的产生。 “调解是最佳结案方式、调解是高质量的审判、杜绝上访缠诉的有利措施。调解率高就是法官办案能力强”,已经成为民事干警的共识。

四、调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官自身问题。调解撤诉中常会遇到一些问题和困难,有些法官耐心不够,在做了一些调解工作而没有取得效果的时候,就会失去信心而放弃;或者一些法官虽然具有足够的耐心,但由于缺乏一定的社会经验和心理学知识,不能很好的把握当事人的心理,从而不能将调解工作做到位、做好;甚至有部分法官素质较差、责任心不强,只注重调解率,不顾调解质量,存在“和稀泥”的现象等等。
(二)当事人的自身问题。有相当一部分当事人法律知识匮乏,认为只有判决才有效,对什么是调解、调解的效力等持怀疑的态度,从而影响了调解的进行。
(三)我国现有社会法律制度的问题。一是“调审合一”审判方式影响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的树立。在民事诉讼中法官应当居中裁判,处于消极地位,而在审判实践中,法官常常身兼调解者和审判者的双重身份,造成法官在身份上的冲突,在调解中需要法官走下法台与双方当事人交换意见,制定调解方案,如果一旦调解不成,容易使当事人对法院判决的公正性产生怀疑,有损司法权威。二是对于诉讼调解的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过于简单,审判实践中难以统一操作。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应根据当事人自愿、合法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在司法实践中,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是法院判决的前提条件,而并非是诉讼调解的必要条件。许多法官认为,当事人在事实没有查清、是非责任不明的情况下,自愿就争端的解决达成了调解协议,继而撤诉,这是当事人依法行使其处分权,如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公序良俗,就应当依法确认其自愿性和有效性。实践证明,这种程序欠缺的调解一般比事清责明的调解更能发挥功效,更具有亲和力。三是调解中的职权色彩过于偏重,法官在调解中具有主动权,可以决定何时调解、如何调解,也可以不做调解工作,直接以判决方式结案。

五、今后加强调撤工作的建议

(一)在合议庭法官的指导下,建立专门由法官助理和具有较强工作能力的书记员组成的庭前调解队伍,加强了诉讼调解的力量。调解人员在自愿、平等、合法、高效的原则下,适时扩大简易程序庭前调解的案件范围。
(二)将诉讼调解工作与人民调解相结合,举办法律讲座和法律咨询以及邀请人民调解员到法庭旁听案件或参加陪审的方式对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进行指导。
(三)法庭与人民调解组织之间建立了长期有效的案件信息通报及监督制度,定时向各个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反馈案件数量、案件类型的变化,有针对性地开展调解工作。
(四)全面落实调解的自愿原则,法院不能强制调解。在法律或司法解释中,应当明确规定,是否调解的选择权在于当事人,是否再次调解的选择权也在当事人,法官不得在未告知当事人的情况下,通知其到庭参加调解,调解方案应当首先由当事人提出。
(五)调解撤诉必须坚持合法性原则。其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六)对争议较大,待法庭辩论结束后调解或休庭后调解。此时,对有些争议较大,当事人对判决结果难以猜测,双方为减少损失而作妥协,这是比较容易调解的时机,可以说也是调解关键阶段,审判法官应紧紧抓住这个时机进行调解,以便促进当事人的撤诉。
(七)调解过程中,不宜过分强调“查明事实,分清是非”责任的原则,过去我们在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过程中,往往是必须查明事实,在分清是非责任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调解不等于和稀泥,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是调解的基础,那么在查明事实的过程中,当事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往往语言对抗激烈,均为各个的利益坚持自己的意见,认为法官就是断案,调解也要弄个水落石出,因此毫不退让甚至产生冲突,给调解工作设置了障碍。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入,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出台,民事诉讼中全面实行举证责任和期限,强化了当事人主义、当事人的处分权。根据处分原则,诉讼中双方当事人通过调解在明确各自权利义务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即可解决争议。当然,为了确保当事人的处分权不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法院对当事人的处分行为应进行必要的监督,如果当事人的处分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国家与社会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时,应予以制止。不应使其行为发生法律效力。在当事人达成合意过程中,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显得不那么重要,法院调解的根基在于当事人的合意。调解协议中的权利和义务的划分与判决中权利和义务的划分是有差别的,这种差别的存在不意味着是非不分或事实不明,相反,只有基本的事实清楚,是非分别后,双方达成的协议,才能让当事人心悦诚服地自觉履行。所以,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在没有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情况下,当事人依法达成的调解协议而撤诉的,是当事人对自己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的处分,法院应当予以认可。




黑龙江省 五大连池市法院 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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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4)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民政部、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有效途径,对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保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制定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对促进安置工作尽快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确保自谋职业工作的顺利开展是十分必要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着眼于国防和军队建设大局,从党和国家的根本利益出发,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及时督促检查,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落实好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通知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00四年一月二十日

       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
           (民政部、教育部、公安部、
        财政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工商总局 二00三年十二月八日)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政策规定,现就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有关优惠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
  (一)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可以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在户口所在地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式样由民政部统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印制,安置地民政部门负责核发。
  二、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
  (二)各类就业培训和职业教育等机构,要根据劳动力市场变化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就业培训。对经过培训取得国家承认的职业资格证书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地民政部门要对个人所付培训费给予一定的补助,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列入预算,中央财政对安置任务重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三)各类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积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职业介绍和指导服务。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及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并在一定期限内减免有关服务费用。
  (四)用人单位在面向社会招聘员工时,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录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各级行政机关在考录公务员时,应允许符合报考条件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参加考试,服役期视为具有社会实践的年限,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两年内被行政机关或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录用的,要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交回民政部门,并退回发给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不再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五)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后,要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
  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凭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接续手续,及时建立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在服役期间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并入新建立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三、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
  (六)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等学校的,投档总计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问荣立三等功以上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问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具有本科学历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予以复试或录取。
  四、个体经营
  (七)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3年内免交下列费用:
  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2、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
  3.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5.其他有关登记类、管理类的收费项目。
  五、税收
  (八)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 30%以上,并与其签订l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企业职工总数×100%)× 2。
  (九)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企业职工总数×100%)×2。
  (十)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十一)本意见所称新办企业是指本意见印发后新组建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本意见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 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
  (十二)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开发荒山、荒地、荒滩、荒水的,从有收入年度开始,3年内免征农业税。对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种植、养殖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和相关技术培训业务以及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繁殖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
  六、贷款
  (十三)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经营资金不足时,可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商业银行应优先予以信贷支持。
  七、户籍
  (十四)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县级以下城镇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应准予其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和相应证明办理落户,其家属和子女是农业户口的,允许办理“农转非” 手续并随其落户。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地级以上城市落户的,按照当地的有关规定办理。各地在办理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及其随调(迁)配偶、子女落户时,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物价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紧急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物价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紧急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今年九月六日,国务院召开了全国进一步加强物价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李鹏总理作了重要讲话。抑制通货膨胀,保持市场物价基本稳定是遵照党中央关于“抓住机遇、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保持稳定”的全党、全国工作大局,顺利推进改革和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
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是今年下半年和今后一个时期整个经济工作中的一件大事和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主管市场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机关,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按照建立有权威的市场执法机构的要求和国家工商局提出的“三度”工作
思路,集中精力抓大事,把抑制通货膨胀,加强市场监督管理,稳定物价,维护市场秩序,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点和中心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抓紧、抓实、抓好,以保证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要充分认识当前抑制通货膨胀、稳定物价、稳定市场的重要意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组织广大干部职工深入、反复学习李鹏总理和朱容基副总理的讲话精神,深刻领会抑制通货膨胀,保持物价和市场的基本稳定,是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三者关系的重要环节,也是
各级政府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稳定物价与稳定市场与市场监督管理有着密切的联系。要坚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在工作中进一步发挥自身的职能作用,扩大市场执法的广度,增强市场执法的力度,充分运用市场执法手段,切实担负起监督管理市场的责任

二、继续组织和培育好农副产品市场,尤其是蔬菜、肉类、禽蛋、粮食等市场,进一步搞活流通,增加有效供给。要进一步抓紧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充分发挥现有的8万多个集贸市场和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作用,采取有效措施,扩大货源,尤其是组织好中秋、国庆、元旦、春节等
主要节日期间大中城市的商品供应。大力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发展蔬菜、肉类、禽蛋基地和贸工农一体化组织。各地可以根据情况,对市场贩运户给予减免管理费及政策扶持鼓励措施,积极鼓励和支持个体贩运户就近或到重点产区组织货源,调剂余缺,保证供应。贯彻国务院关于制止随意在
公路设卡的通知精神,制止随意查扣和乱收费、滥罚款等行为的发生,以保证商品流通渠道畅通,市场繁荣。
三、积极参与推进流通体制的改革,整顿流通秩序。今年以来国务院先后对粮食、原油、成品油、化肥、棉花等流通体制作出了重大改革并发出了通知。这些改革措施,对于建立正常流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国家工商局就粮食、原油、成品油及棉花等商品与有关部委下发了具体管理
办法或意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贯彻实施,一项一项地组织落实。经营环节过多,层层加价是造成物价上涨、流通秩序混乱的重要原因。要建立健全市场规则,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依法打击各种违法活动。对于原油、成品油、化肥、粮食和棉花以及肉类、食盐、蚕茧等重要商
品,要加强监管,严格规范交易行为,对各种违法违章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逐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流通秩序。
四、抓好35个大中城市市场监控工作。大中城市市场物价是否稳定,对抑制通货膨胀有决定性的影响。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大中城市的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对国家确定的35个大中城市,应进一步完善现有的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物价监控网点建设,其他城市也应选择有代表性的集贸
市场和有影响的商品,通过明码标价、公布零售参考价、实行差率控制等措施,进行必要的引导和调控,切实保证大中城市物价的基本稳定。各地对市场上发生的有关市场价格变动的信息应及时上报。
五、严格执法,加大执法力度。在集中交易和分散交易的市场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加强巡回或定点检查。对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经销假冒伪劣产品和地下期货交易等违法行为,必须依法予以坚决打击。要加强对公用企业和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监督
检查,对利用独占地位,乱涨价、滥收费及推销质次价高商品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对经济活动中出现的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规定的行为,凡属于工商行政管理职责范围内的,要及时予以查处。当前,对一些大城市中出现多层次传销,以佣金为诱饵,发展直销商,搞“老
鼠会”欺骗消费者,从中渔利的企业,必须坚决取缔。
六、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加快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步伐。国务院关于调整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体制的决定,是建立有权威的市场执法机构,实现统一执法的重要步骤。贯彻国务院的决定,加快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区局改分局的工作,确保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体制
到位。
七、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重视发挥群众团体的职能和作用。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要教育个体劳动者和私营企业主遵章守法,为平抑市场物价作贡献。消费者协会要开展对市场商品和服务的监督,及时处理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投诉。
抑制通货膨胀,保持物价基本稳定,事关全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开展工作,并将进展情况及问题及时报国家工商局。



1994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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