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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2:36:30  浏览:84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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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对劳动保障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部
署,我们编制了《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
认真做好计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人才工作会
议的部署,以促进就业再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重点,协调推进
收入分配、劳动关系、劳动保障法制建设和金保工程建设,努力实现劳动保障事业全面持续
协调健康发展。
  一、大力促进就业和再就业。2004年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是:按照中
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的部署,继续实行积极的就业政策,以增加就业岗
位为目标,把就业再就业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更紧密衔接,形成良性互动;以落实再就业政
策为主线,集中力量解决政策落实中的操作难点,全面发挥政策的促进效应;以强化再就业
服务为手段,加大职业培训力度,推进公共就业服务的专业化、制度化和社会化;以加大资
金投入为保障,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以帮助困难人员再就业为重点,
落实帮扶措施,推进再就业援助制度化。确保完成全年城镇新增就业900万人、下岗失业人
员再就业500万人、4050人员再就业10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7%左右的目标任务。
统筹安排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残疾人就业、外国人在中国就业和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管理
工作。完成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就业前引导性培训500万人,对其中250万人开展职业技
能培训,对进入非农产业的2500万农民工进行岗位培训。
  二、加强职业培训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把职业培训作为促进就业再就业的重要措施
和长效措施,将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和职业培训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以提高劳动者就业能
力和培养企业急需的技能人才为出发点,将职业培训做大做实,将技能鉴定工作做细做好,
将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做快做强。以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为龙头,以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为
导向,带动整体职业培训工作。全年组织400万下岗失业人员参加再就业培训,30万人参加
创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人员规模增长20%,培养10万新技师。
  三、继续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完善混合所有制、非公有制经济人员、灵活就业人员
参保政策,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力争使城镇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数增加到11780
万人。加大基金征缴力度,提高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切实落实农垦企业参保政策,继续
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继续大力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进一步规范管
理服务内容,社会化管理服务率达到90%。规范企业年金行为,促进企业年金发展,逐步完
善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
  四、积极做好失业保险工作。根据就业发展要求,积极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力争使
参保人数达到10300万人。加强基金征缴,全面推行基金市级统筹,增强统筹调剂能力,发
挥好省级调剂金作用,落实财政补贴,确保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按时领取失业保险金。积极
探索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再就业的有效形式,发挥更大作用。
  五、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加大推进混合所有制和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
的工作力度。继续推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重点解决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后的医疗保险接续问题。着力解决困难企业及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保资金来源问题。扩
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力争使参保人数达到11550万人。积极推进医疗保险标准化和规范
化管理。研究建立医疗费用的监测、运行评估体系和基金预警系统,强化基金征缴和管理,
进一步规范业务经办流程和服务。研究完善医疗保险体系的有关政策。逐步完善生育保险制
度,积极研究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协同推进的办法,逐步扩大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力争城镇
职工参加生育保险人数达到4000万人。
  六、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制度建设。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完善工伤保险政策体系和
标准体系。进一步理顺工伤保险体制,建立健全行政管理、业务经办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机
构,充实业务人员。在所有统筹地区启动实施工伤保险,以国有、集体、外商投资企业职工
为重点,稳步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力争使参加工伤保险的人数达到6000万人。
  七、加强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工作。进一步推进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体系建设,改
进政府对企业工资分配的管理方式,提高宏观调控水平。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解决拖欠工资
问题,探索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继续推进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加大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设工作力度。完善企业工资分配法规,加强对全社会各类企业工资
收入分配的规范和监督。
  八、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积极协调劳动关系,加强劳动合同立法工作,依法规范企
业劳动关系,建立和完善三方机制、继续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在企业内部建立劳
动关系自主协调机制。积极稳妥地做好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改制分流中劳动关系处理
工作,加强劳动争议预防和调解体系建设,力争使劳动争议案件结案率在90%以上,切实维
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九、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重点解决拖欠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工资问题,严厉打击
无故拖欠和克扣劳动者工资行为。开展规范劳动合同管理、用人单位遵守社会保险有关法律
法规情况专项检查,依法推动劳动保障工作。继续加大普法力度,不断增强自觉执行劳动保
障法律法规的意识,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
  十、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进一步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制衡机制,形成基金
协同监管体制,依法行政,确保基金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逐步建立社会保障基金监管信息
系统,开展现场和非现场监督检查。加强反欺诈工作,开展缴费基数、缴费人数以及享受各
项社会保险待遇情况的专项检查,堵塞少缴、漏缴和欺诈冒领等漏洞。清理整顿企业年金,
规范企业年金经办行为。加强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的监管。建立社保经办机
构内部风险监控机制、基金管理信息披露和基金监管、稽核人员资格培训制度。推动各地建
立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健全监督体系。
  十一、加快“金保工程”建设。按照“完整、正确、统一、及时、安全”的要求,积极
有序地实施金保工程建设,推进部省联网,扩大联网应用,力争完成劳动保障广域网覆盖率
80%,城域网建设覆盖率50%的目标。加快中央、省、市三级数据中心建设,推进统一应用软
件的开发工作,规范业务工作流程,不断提高数据质量。统筹兼顾,做好电子政务试点工作,
进一步推进其他各项信息化工作,不断提高劳动保障信息化水平。
  十二、完善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各地要在建立健全机构的基础上,更加注
重职能的完善和运作的规范,尤其是要注意加强对街道社区就业服务工作人员的培训,努力
提高基层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各地要从实际出发,科学编制好本地区
的发展计划,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做好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的落实工作。
要积极筹措资金,优化支出结构,保证重点支出,保障各项计划指标的顺利完成。在计划执
行过程中,各地要按照《关于开展劳动保障事业发展计划检查评估工作的意见》(劳社部函
〔2003〕103号)的要求,加强对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评估,积极推动计划目标的落实。部
里将按季度对就业再就业专项计划(劳社部发〔2003〕35号)执行情况进行评估检查,各地
要在今年1月底和7月底前,分别向部里报送2003年全年和2004年上半年劳动和社会保障
事业发展计划检查评估报告,部里将对各地计划执行情况进行通报。
  附件: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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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32号(2003年度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立项课题名单)

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
第32号

根据《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经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专家咨询与评审委员会评审,2003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共94项获准立项。其中重点项目19项,一般项目39项,委托项目10项,专项任务项目26项。立项课题名单公告如下:(见附件)

为便于安排工作检查和落实,请获准立项的单位认真组织,加强调研,保证质量,如期完成任务。相关材料请登陆“中国司法科研信息网”(www.lawstudy. gov.cn)或“中国普法网”(www.legalinfo.gov.cn)查询,并从网站下载《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合同书》,按要求填写,加盖单位公章后,及时寄送我部。


附件:

2003年度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立项课题名单

关于办理2003年度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立项手续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合同书


二00四年六月九日


2003年度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立项课题名单

序号 立项编号 课题名称 类别1 类别 学科分类 研究类型 姓名 职称 学位 工作单位
1 03SFB1001 中国刑事法庭语言规范研究 1 重点 法理学   廖美珍 教授 博士 中国政法大学
2 03SFB1002 依法执政研究:党领导下的法治国家建设 1 重点 法理学 基础研究 卓泽渊 教授 博士 中央党校
3 03SFB1003 依法执政研究 1 重点 法理学 应用研究 李 龙 教授 学士 浙江大学
4 03SFB1004 WTO条件下的中国经济安全研究 1 重点 国际法学 综合研究 张汉林 教授 博士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5 03SFB1005 国际民商事管辖权研究 1 重点 国际法学 基础研究 肖永平 教授 博士 武汉大学
6 03SFB1006 国际法实施机制研究:基于国际组织的视角 1 重点 国际法学 综合研究 饶戈平 教授 硕士 北京大学
7 03SFB1007 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研究 1 重点 经济法学 应用研究 吴 弘 教授  学士  华东政法学院
8 03SFB1008 社会保障法基本理论研究 1 重点 经济法学 基础研究 杨汉平 教授 博士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
9 03SFB1009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与制度完善 1 重点 民商法学 应用研究 吴汉东 教授 博士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10 03SFB1010 民法典制定过程中的重大疑难问题研究 1 重点 民商法学   江 平 教授 副博士 中国政法大学
11 03SFB1011 21世纪的民商法发展趋势研究 1 重点 民商法学 基础研究 郭明瑞 教授 博士 烟台大学
12 03SFB1012 民事诉讼法典的修改与完善 1 重点 诉讼法学 基础研究 张卫平江 伟 教授 硕士 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
13 03SFB1013 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 1 重点 诉讼法学 基础研究 徐静村 教授 学士 西南政法大学
14 03SFB1014 证据法比较研究 1 重点 诉讼法学 基础研究 张保生 教授 博士 教育部社政司
15 03SFB1015 中国社会主义宪政建设 1 重点 宪法学 基础研究 朱福惠 教授 博士 厦门大学
16 03SFB1016 社会主义宪政研究 1 重点 宪法学   秦前红 教授 博士 武汉大学
17 03SFB1017 社区矫正制度研究 1 重点 刑法学 综合研究 王 平 教授 博士 中国政法大学
18 03SFB1018 刑法犯罪理论体系研究 1 重点 刑法学 应用研究 何秉松 教授 大学 中国政法大学
19 03SFB1019 完善国家赔偿立法基本问题研究 1 重点 行政法学 基础研究 马怀德 教授 博士 中国政法大学
20 03SFB2001 司法行政权基本理论问题研究 2 一般 法理学 应用研究 韩秀桃 副教授 博士 司法部司法研究所
21 03SFB2002 权利救济的法理与制度研究 2 一般 法理学 综合研究 黄文艺 孙世彦 副教授   吉林大学
22 03SFB2003 司法解释立法化问题研究 2 一般 法理学 综合研究 苏晓宏 副教授 硕士 华东政法学院
23 03SFB2004 清代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研究 2 一般 法史学   张小也 副教授 博士 中国政法大学
24 03SFB2005 村民自治法律制度研究 2 一般 法史学 综合研究 于语和 教授 博士 南开大学
25 03SFB2006 国际税收协定适应问题研究 2 一般 国际法学 综合研究 廖益新 教授 硕士 厦门大学
26 03SFB2007 国际法上自卫权实施机制研究 2 一般 国际法学 基础研究 余民才 副高级 博士 中国人民大学
27 03SFB2008 国际经济一体化进程中的国内法与国际规则 2 一般 国际法学 综合研究 李双元 教授 学士 湖南师范大学
28 03SFB2009 入世过渡期后的中国外资银行法改革 2 一般 国际法学 应用研究 周仲飞 教授 博士 上海财经大学
29 03SFB2010 环境纠纷的解决机制研究 2 一般 环境法学 应用研究 王灿发 教授 硕士 中国政法大学
30 03SFB2011 反垄断法比较研究及我国的对策 2 一般 经济法学 基础研究 时建中 教授 博士 中国政法大学
31 03SFB2012 我国产业调节法理论创新与实务问题研究 2 一般 经济法学 应用研究 卢炯星 教授 学士 厦门大学
32 03SFB2013 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研究 2 一般 经济法学 应用研究 徐孟洲 教授 博士 中国人民大学
33 03SFB2014 网络环境下的信息公开与消费者隐私保护 2 一般 经济法学 应用研究 魏 方   博士 北京邮电大学
34 03SFB2015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市场法律规制研究 2 一般 经济法学 应用研究 郭 洁 教授 硕士 辽宁大学
35 03SFB2016 会计信息失真与会计信用体系的法律构建 2 一般 经济法学   江合宁 教授 学士 兰州商学院
36 03SFB2017 证券市场监管权研究 2 一般 经济法学 综合研究 洪艳蓉 博士后 博士 北京大学
37 03SFB2018 我国物权立法难点问题研究 2 一般 民商法学 基础研究 崔建远 教授 硕士 清华大学
38 03SFB2019 英国侵权法研究——兼及我国侵权法如何合理借鉴其有益经验 2 一般 民商法学 基础研究 胡雪梅 副教授 博士 南昌大学
39 03SFB2020 我国物权立法难点问题研究 2 一般 民商法学 综合研究 陈华彬 教授 博士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
40 03SFB2021 我国物权立法难点问题集体所有权研究 2 一般 民商法学 基础研究 韩 松 研究员 硕士 西北政法学院
41 03SFB2022 破产程序研究 2 一般 民商法学 应用研究 王欣新 教授 硕士 中国人民大学
42 03SFB2023 无单放贷法律问题研究 2 一般 民商法学 应用研究 何丽新 副教授 硕士 厦门大学
43 03SFB2024 证券法中折民事责任 2 一般 民商法学 综合研究 于 莹 副教授 博士 吉林大学
44 03SFB2025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 2 一般 诉讼法学 综合研究 杨宇冠 教授 博士 中国政法大学
45 03SFB2026 中国刑事审判程序的选择与适用 2 一般 诉讼法学 基础研究 姚 莉 教授 博士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46 03SFB2027 刑事诉讼中司法权与行政权关系研究 2 一般 诉讼法学 基础研究 谢佑平 教授 博士 复旦大学
47 03SFB2028 宪法权利救济制度研究 2 一般 宪法学 基础研究 胡锦光 教授 博士 中国人民大学
48 03SFB2029 部门法的宪法规制--以违宪审查为视角 2 一般 宪法学 综合研究 欧爱民 讲师 博士 湘潭大学
49 03SFB2030 中国刑罚改革研究 2 一般 刑法学 基础研究 邱兴隆 教授 博士 湘潭大学
50 03SFB2031 中国刑罚改革研究 2 一般 刑法学 应用研究 周光权 副教授 博士 清华大学
51 03SFB2032 中国刑法司法解释立法化研究 2 一般 刑法学 基础研究 齐文远 教授 硕士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52 03SFB2033 当代中国社会结构形态及其与犯罪的关系 2 一般 刑法学 基础研究 张小虎 教授 博士 北京师范大学
53 03SFB2034 刑法理性与规范技术 2 一般 刑法学 基础研究 周少华 副教授 硕士 西北政法学院
54 03SFB2035 职务犯罪问题研究 2 一般 刑法学 应用研究 林亚刚 教授 博士 武汉大学
55 03SFB2036 法治社会与行政裁量的基本准则研究 2 一般 行政法学 基础研究 朱新力 教授 硕士 浙江大学
56 03SFB2037 行政复议制度改革研究 2 一般 行政法学 应用研究 刘 恒 教授 博士 中山大学
57 03SFB2038 司法审查与行政诉讼之比较研究 2 一般 行政法学 综合研究 杨伟东 副教授 博士 国家行政学院
58 03SFB2039 行政诉讼原告法律问题研究 2 一般 行政法学 基础研究 王周户 教授 硕士 西北政法学院
59 03SFB4001 中国法律服务业的现状及其发展战略研究   委托 法理学   张 军 副教授 硕士 司法部
60 03SFB4002 公证立法研究   委托 诉讼法   杜 春     司法部法制司
61 03SFB4003 保安处分研究   委托 刑法学   徐久生 研究员 硕士 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
62 03SFB4004 各国社区矫正制度比较研究   委托 刑法学   刘和平   硕士 司法部司法行政学院
63 03SFB4005 各国民事执行制度比较研究   委托 法理学   严军兴 研究员 硕士 司法部司法研究所
64 03SFB4006 国家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及法官、检察官、律师职业培训的影响   委托 行政法学   高浣月 教授 博士 中国政法大学
65 03SFB4007 法律人职业道德研究   委托 刑法学   崔永东 教授 博士 中国政法大学
66 03SFB4008 中国律师工作改革与发展   委托 诉讼法   赵大程 兼职教授 学士 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
67 03SFB4009 上访问题的法律政策:纠纷解决机制现代化研究   委托 行政法学   查庆九 主任编辑 博士 法制日报社
68 03SFB4010 司法鉴定制度的若干问题研究   委托 诉讼法学   杜志淳 研究员 学士 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
69 03SFB3001 社会保障法基本理论研究 3 专项 法理学 基础研究 王广彬 讲师 博士 中国政法大学
70 03SFB3002 西部大开发与地域性犯罪预防 3 专项 法理学 基础研究 冯雪 副教授 硕士 西北政法学院
71 03SFB3003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考论 3 专项 法史学 基础研究 闫晓君 副教授 博士 西北政法学院
72 03SFB3004 WTO争端解决机制与我国对策研究 3 专项 国际法学 应用研究 姜作利 副教授 硕士 山东大学
73 03SFB3005 Trims协议视野下的中国外资立法研究 3 专项 国际法学 基础研究 王瀚 教授 博士 西北政法学院
74 03SFB3006 航空自由化与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的法律研究 3 专项 国际法学 综合研究 杨惠 副教授 硕士 中国民用航空学院
75 03SFB3007 环境纠纷的解决机制研究 3 专项 环境法学 综合研究 赵惊涛 副教授 双学士 吉林大学
76 03SFB3008 监狱企业法人制度问题研究 3 专项 经济法学 综合研究 刘津 副教授 学士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
77 03SFB3009 中小企业发展法律问题研究 3 专项 经济法学 应用研究 刘梦兰 教授 硕士 湖南商学院
78 03SFB3010 我国物权立法难点问题研究 3 专项 民商法学 应用研究 刘保玉 教授 硕士 山东大学
79 03SFB3011 网络游戏产业法律问题研究 3 专项 民商法学 应用研究 寿步 教授 硕士 上海交通大学
80 03SFB3012 我国农副土特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完善 3 专项 民商法学 综合研究 杨志民 副教授 硕士 景德镇陶瓷学院
81 03SFB3013 我国事业单位法人制度改革研究 3 专项 民商法学 应用研究 任尔昕 副教授 硕士 甘肃省政法学院
82 03SFB3014 工业版权研究 3 专项 民商法学 应用研究 何炼红 副教授 硕士 湖南师范大学
83 03SFB3015 监护制度研究 3 专项 民商法学 应用研究 曹诗权 教授 博士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84 03SFB3016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与监狱工作发展战略 3 专项 诉讼法学 综合研究 闵征 副编审 学士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
85 03SFB3017 民事执行法原理与执行制度的比较研究 3 专项 诉讼法学 综合研究 李浩 教授 硕士 南京师范大学
86 03SFB3018 公证制度研究与破产制度的完善 3 专项 诉讼法学 综合研究 齐树洁 教授 博士 厦门大学
87 03SFB3019 医疗事故鉴定制度改革研究 3 专项 诉讼法学 应用研究 姚澜 副教授 学士 广东商学院
88 03SFB3020 新闻传播实务的法律规范 3 专项 宪法学 综合研究 姜淮超 教授 学士 西北政法学院
89 03SFB3021 刑罚信息综合分析系统 3 专项 刑法学 应用研究 霍宪丹 研究员 硕士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
90 03SFB3022 网络行为和现实社会互动关系与青少年心理健康的比较性研究 3 专项 刑法学 应用研究 许渭生 副教授 硕士 西北政法学院
91 03SFB3023 政府合同研究 3 专项 行政法学 应用研究 施建辉 教授 硕士 东南大学
92 03SFB3024 罪犯人权保障—监狱管理制度改革研究   专项 刑法学   王泰 研究员 硕士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
93 03SFB3025 监狱科学化与法制化建设研究   专项 刑法学   李宏伟 副教授 博士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
94 03SFB3026 罪犯心理健康教育科学化实施的研究与实验   专项 刑法学   李金华 副教授 硕士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中国专利局关于印发《申请专利费用减缓办法》的通知

中国专利局


中国专利局关于印发《申请专利费用减缓办法》的通知
1992年8月18日,专利局

前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专利管理局(处),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专利管理机关,各代办处,各专利代理机构:
现将我局制定的《申请专利费用减缓办法》印发给你们。该办法自一九九二年十月一日起施行。我局于一九八五年二月四日发布的《个人申请专利费用减缓办法》和一九八七年二月二十五日发布的《关于个人申请专利费用减缓以后掌握在不超过50%的通知》同时废止。
该办法施行前已经批准的费用减缓请求继续有效,根据规定期限,在该办法执行后缴纳的费用,其减缓比例按新办法自动转换,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不需要重新办理减缓手续。
特此通知。

附件:申请专利费用减缓办法
一、申请专利缴费确有困难的,可以请求专利局减缓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和维持费、复审费以及专利批准后三年内的年费。其它各项专利费用均应按规定缴纳。
二、个人请求减缓的最高比例不超过75%,单位请求减缓的最高比例不超过50%。
三、请求减缓专利费用应当提交费用减缓请求书,个人应当同时缴纳规定费用的25%,单位应当同时缴纳规定费用的50%。
四、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可以一并请求减缓上述五种费用。提出专利申请之后只能请求减缓除申请费外的尚未到期的费用,但该请求最迟应当在有关费用期限届满前二个月之前提出。
五、个人请求减缓的,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中填明本人的年收入情况,两人以上共同申请专利应当填明每个人的年收入情况,必要时专利局可以要求提供年收入情况的证明。单位请求减缓的,除应当说明请求减缓的理由外,同时还需附具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填写不符合规定或者未提供有关证明的,视为未提出请求。
六、费用减缓请求由专利局审批。未被批准的,应当在接到专利局的通知书之后,在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内按规定数额缴纳费用。
七、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应当在其发明创造取得经济收益或者有其他经济收入后补缴所缓缴的各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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