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石油天然气行业划拨用地项目目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3:16:26 浏览:9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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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石油天然气行业划拨用地项目目录(试行)》的通知
国土局
关于印发《石油天然气行业划拨用地项目目录(试行)》的通知
国土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
为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保证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工业建设和发展,明确对石油天然气行业建设用地实行划拨和出让的界限,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了《石油天然气行业划拨用地项目目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石油天然气行业工程建设需要新增用地的,本目录所列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并支付相应费用;本目录未列的项目,各地应根据具体情况采用适当的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二、外商投资企业和按国家有关规定改组或新设的股份制企业需要新增用地的,仍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有偿使用。
三、凡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抵押。确需对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的,应按规定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经批准可以不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也应按规定将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四、目前尚不能明确提供土地使用权方式的项目,经进一步调查研究,确定后另行发布。
五、本目录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请各地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及时函告我局建设用地管理司。
六、其他行业划拨用地项目目录,由我局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后发布。
附件:石油天然气行业划拨用地项目目录(试 行)
一、生产及配套设施
1、油(气、水)井场及地面作业设施。
2、计量站、接转站、联合站、原油(气)库、注水站、油气水处理厂站、增压站、脱氧站等。
3、集、输油(气、汽、水)设施。
4、油(气)回收、利用设施。
5、自备电厂(站)、供配电站、输电线路及相应设施。
6、通讯站(塔)、通讯线路。
7、油(气)田道路、铁路专用线及站场、专用机场、航坞、码头、渡口。
8、水源、输水管线、沟渠等供排水设施。
9、消防站及防属设施。
二、辅助生产设施
1、油(气)机械、仪器、设备、管材加工和维修设施。
2、油(气)生产和建设物资仓储库(站)、露天货场、废旧料场、成品油(气)库(站)。
3、环保监测、治理污染及废旧料(物)综合利用设施。
4、油田防护设施。
5、行政管理设施。
6、职工(干部)培训设施。
7、科技、资料、档案等设施。
8、气象台(站)。
三、生活设施
1、职工住宅(含单身宿舍)、食堂、浴室及相应的道路、广场、绿地。
2、职工子弟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3、职工医院、疗养院、卫生所。
4、福利院。
5、职工文体活动设施。
6、广播、电视、报刊设施。
1995年4月16日
印发广东省应急志愿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广东省应急志愿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粤府办〔2010〕18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应急志愿者管理办法(试行)》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政府应急办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五日
广东省应急志愿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创新应急志愿服务的组织动员方式,打造一支“着装统一、训练有素、服务专业、经验丰富、反应迅速、覆盖全省”的应急志愿者队伍,确保“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提升全省应急管理社会动员水平,根据省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应急志愿者队伍组建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0〕2号)等有关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应急志愿者是指在依法成立的应急志愿者组织注册登记,按规定参加应急知识、技能等培训和相关演练,具备按规定参与应急救援等应急管理工作相关能力的志愿者。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志愿者服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制订应急志愿者服务发展规划,统筹、协调、指导应急志愿者队伍培训、演练、参与应急救援等活动,总结推广应急志愿者服务经验等。各级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第四条 新闻媒体负责应急志愿者活动的宣传报道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审核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服从管理;
(二)18周岁以上,身体健康;
(三)热爱志愿服务事业,具有奉献精神;
(四)保证按规定参加应急培训和演练,具备与所参加的应急志愿者类别相关的基本素质;
(五)严格履行工作职责,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条 来源
(一)省志愿者联合会注册志愿者中招募;
(二)全省聘用的基层信息员中招募;
(三)面向社会公开招募;
(四)依托各类公共服务机构、社会管理部门、社会组织等招募专业性的应急志愿者。
第七条 分类
应急志愿者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综合管理5类。根据参与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等经验和专业能力,每类别应急志愿者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3个级别。其中,初级:可以参与较大以下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中级:可以参与重大以下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高级:可以参与任何突发事件应急救援。
第八条 申请、审核
(一)申请人登陆“广东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网站(网址:www.gdemo.gov.cn)、“广东志愿者联盟”网站(网址:volunteer.21cn.com)设置的“广东省应急志愿者信息管理系统”,如实填写个人资料进行注册登记申请,并按照“就近就便、属地为主”原则,报名申请加入应急志愿者队伍,或直接到依法设立应急志愿者队伍的机构填写并提交报名表格,由该机构负责将有关信息录入“广东省应急志愿者信息管理系统”。
(二)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对申请人进行审核,原则上在15个工作日之内给予答复。
(三)应急志愿者佩戴志愿者统一标识,如有特殊需要,可增发供佩戴的其他标识。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权利
(一)参加应急志愿服务活动;
(二)免费接受应急培训和演练;
(三)享受适当补助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四)优先获得应急志愿服务;
(五)在非应急状态下,因年纪偏大、身体疾病或工作地变动等原因,可以申请退出应急志愿者队伍;
(六)法律、法规及应急志愿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义务
(一)遵守相关管理制度;
(二)每季度参加不少于30小时的应急培训、演练和应急救援等应急管理工作;
(三)按规定时间到规定地点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四)未经联席会议办公室批准,不得对外透露涉及应急管理工作的有关内容;不得以应急志愿者身份从事营利性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五)履行法律、法规以及联席会议办公室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应急志愿服务
第十一条 应急志愿服务内容
(一)宣传指导。做好应急避险和自救互救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不断提高公众防灾减灾和自救互救能力;
(二)隐患排查。协助做好突发事件隐患排查工作,参与制订整改方案;
(三)信息报告。收集突发事件有关信息,协助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工作;
(四)应急救援。根据需要,按照“统一组织、统一调配”原则,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五)灾后重建。协助做好灾后生产、生活设施的重建,医疗康复、心理咨询等工作;
(六)联席会议办公室布置的其他应急志愿服务工作。
第五章 管理与调用
第十二条 各级应急管理学会、志愿者联合会负责应急志愿者的招募、培训演练、考核定级、表彰等日常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对应急志愿者服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协助做好应急志愿者培训、考核、级别评定等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 应急志愿者参加按规定的培训和演练考试合格,评定为初级应急志愿者。
初级应急志愿者符合以下条件,可评定为中级应急志愿者:参加按规定的培训和演练考核成绩良好;参与两次以上较大以下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表现良好;参与除应急救援外其他应急管理工作时间40小时以上,表现良好。
中级应急志愿者符合以下条件,可评定为高级应急志愿者:参加按规定的培训和演练考核成绩优秀;参与两次以上重大以下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表现优秀;参与除应急救援外其他应急管理工作时间40小时以上,表现优秀。
第十四条 应急志愿者参与培训和演练、应急救援等应急管理工作,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省政府应急办商省财政厅另行制订。
第十五条 各级应急志愿服务工作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报请应急委或分管领导同志同意后,授权各级政府应急办统一调用应急志愿者参与应急救援等应急管理工作。
第六章 奖惩
第十六条 各级应急管理学会、志愿者联合会按规定组织对应急志愿者进行表彰。如省委、省政府对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事件处置中有关人员进行表彰的,参照进行专项表彰。
第十七条 鼓励各类学校特别是设有应急管理专业的高等院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有应急志愿服务经历且表现突出的学生;鼓励各单位特别是设有应急管理有关岗位的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有应急志愿服务经历且表现突出者。
第十八条 应急志愿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报请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批同意后,给予淘汰。
(一)未按规定参加培训和演练;
(二)参加培训和演练,考核成绩半年内两次不及格;
(三)未按规定参与应急救援等应急管理工作;
(四)应急管理工作中,不服从统一安排、统一调度;
(五)违反其他有关规定。
第七章 经费保障
第十九条 开展应急志愿服务所需适当工作经费通过财政补助、社会捐赠等渠道解决。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在省内工作、学习、生活的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及外国人申请加入应急志愿者队伍的,由各级应急管理办事机构会同有关单位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试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立即查处庄园、果园“招商”广告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立即查处庄园、果园“招商”广告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来,一些庄园、果园打着发展“三高”农业的旗号,利用开发名义,以较高投资回报率为诱饵,在一些媒介发布“招商”广告。这种“招商”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并提供较高的投资回报率,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集资和加强债券发行管理的通知》(国发〔1
993〕24号)、《国务院关于清理有偿集资活动坚决制止乱集资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62号)、《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1998〕247号令)等国家法令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立即通知广告经营单位,停止发布上述庄园、果园“招商”广告;对已经发布此类庄园、果园“招商”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要进行一次检查清理,并依法查处。
199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