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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司法交易行为的市场化/韩德强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7:16:01  浏览:96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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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司法交易行为的市场化

——-信息经济学视野下的司法腐败

韩德强*




内容提要:司法交易行为是指寄生在司法活动过程中的各种腐败行为或现象,依其在整个司法体系中的演化过程,从理论上可划分为以下几个递进层次:司法交易行为——司法腐败——司法交易行为市场化——司法活动市场化——司法的制度性腐败。本文从社会信息经济学的视角剖析司法交易行为的性质及其一般运行机制,从中概括出司法交易行为市场化的基本构成体系和发展趋势,进而揭示司法腐败的规模化发展,不仅会促进司法资源的市场化配置和运作,还将导致司法活动的制度性腐败。



关键词:司法交易行为 司法商品 司法商人 司法腐败 司法交易行为市场化



TRY TO DISCUSS MARKETISATION OF JUDICIAL DEALS
__ The judicial corruption that an angle of information economics


Abstract: Judicial deals refer to all kinds of corrupt dealings in judicial activities. According to their evolutionary process in judicial system, they can be theoretically divided into several levels as follows: judicial deals——judicial corruption——marketisztion of judicial deals——marketisztion of judicial activities——corruption of judicial system. This article dissects the essence and functional mechanism of judicial deal from an angle of information economics theoretically, summarizes its basic structure and developing tendency , then reveals that judicial corruption developed in large scale would accelerate market-mode distribution and function of judicial resources ,and cause the corruption of judicial system.


Key Words: judicial deals judicial merchandise judicial dealer judicial corruption marketisation of judicial deals















试论司法交易行为的市场化

——信息经济学视野下的司法腐败


在我国当前的司法体制下,司法的存在状态一般可分为动态的司法活动和静态的司法制度。司法交易行为是指寄生在司法活动中的各种腐败行为或现象,依其在整个司法活动中的演化过程,从理论上可划分为以下几个递进层次:司法交易行为——司法腐败——司法交易行为市场化 ——司法活动市场化——司法的制度性腐败。这种层次性涵概了以下内容:司法交易行为量的积累演变为规模化的司法腐败;司法腐败的规模化形成司法交易市场,促进司法资源市场化配置;司法交易行为市场化侵蚀司法活动的正常机体,诱使司法活动产生市场化因素和性质;市场化性质的司法活动势必要求具有市场管理机制的司法制度出现,市场化性质的司法制度反过来成为司法活动市场化的制度保障;最后,司法腐败得到制度上的支持和保障,形成司法活动的制度性腐败。
这虽是一种理论上的分析与探讨,但随着司法交易行为的发展,我们如不及时整治,那么,在其特有的市场机制作用下,它将会在适合的社会土壤中结出司法腐败之恶果——公平与正义彻底沦为商品。

一、司法交易行为市场化的基本构成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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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税务系统深入开展节能行动和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节能减排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税务系统深入开展节能行动和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节能减排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8〕9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1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节能减排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8]8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全民节能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8]106号)规定,广泛开展全民节能行动,进一步加强税务系统节油节电和节能减排工作,现将税务系统节约资源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节约资源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深入持久地开展全民节能行动,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和做好节能减排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既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也是当前的一项紧迫任务。近年来,为保障国家能源和应对气候变化,国家制定了一系列节约能源资源、优化能源结构、提高能源效率的政策措施,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由于不合理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和生活习惯,能源资源浪费仍然比较严重,能源消费不合理、利用效率低的状况仍未从根本上改变。
  各级税务机关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深入开展全民节能行动,进一步深刻认识节油节电和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的重大意义,增强紧迫感和危机感,进一步增强全民节能意识,把节油节电和节能减排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作方案和各项措施落实到位,为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做出贡献。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大教育和培训工作力度,大力普及节油节电和节能减排知识,使全体税务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了解到国家关于节油节电和节能减排的法律、法规、政策。通过开展节能科普活动、节能进家庭活动,征集节能合理化建议等,广泛宣传能源供求形势和节能重要意义,帮助税务干部及家属掌握节能方法、窍门,推介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宣传节能先进典型,增强全国税务干部能源忧患意识、节能意识和责任意识,带动税务干部家庭和全社会做好节油节电和节能减排工作。
  要在各级税务机关大力倡导节约型消费模式和生活习惯,努力建设崇尚节约、厉行节约、合理消费的机关文化,营造税务机关节约资源的良好氛围,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关于全民节能行动、节油节电和节能减排的决策和部署上来,既要在履行税收职能过程中始终坚持节约优先的原则,切实把节约资源的理念和要求贯彻到各项工作的各个环节中去,有效地降低税收成本、节约资源,又要加强组织领导,创新工作方式,完善工作措施,把税务机关节能减排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切实发挥税务机关在建设节约型社会中的表率作用。
  二、认真落实节油节电和节能减排的具体措施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节能减排工作的总体部署,尽快研究制定税务机关节油节电和节能减排具体实施方案和配套措施,建立税务系统节能减排的长效机制,将节约资源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工作来抓。
  (一)完善节能制度。各级税务机关要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运行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统操作规程,加强用能系统和设备运行调节、维护保养、巡视检查,推行低成本、无成本节能措施。实行能源岗位责任制,重点用能系统、设备的操作岗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二)改进管理方式。各级税务机关可以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委托节能服务机构进行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和运行管理。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考虑其节能管理能力;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物业服务合同,应当载明节能管理的目标和要求。
  (三)突出重点和关键环节的管理。抓住汽车、锅炉、电机系统、空调、照明等应用面广、潜力大、见效快的关键设备和产品,采取综合配套措施,形成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加快高效节能产品和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用油用电的效率。其他领域也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明确重点和关键环节,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做好节油节电和节能减排工作。
  (四)加强节能改造分析、核算和审计。各级税务机关实施节能改造应当进行能源审计和投资收益分析,明确节能指标。在节能改造前应采用分项计量方式对节能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改造后依据原评价指标进行效果考核。加强能耗支出的核算,通过经费预算手段控制机关能耗;加强本单位及下属单位能耗审计和监督,对实际执行情况做好日常监督检查。
  (五)落实节能减排工作方案。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系统资源节约工作的意见》(国税函[2007]46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函[2008]556号)的工作要求和具体措施,结合本单位用能特点和年度用能情况,将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的主要目标细化按年度分解,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采取节能管理或者节能改造措施,既要保证节能目标完成,又要有效控制节能成本。
  三、深入开展全民节能行动
  各级税务机关和广大税务干部要充分认识到深入开展全民节能行动,关系到我国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体现全民族的文明素质,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把节约资源变成税务系统和全体税务干部的自觉行动。
  (一)开展能源紧缺体验。各级税务机关在每年的全国节能宣传周期间组织开展主题鲜明、形式多样的能源紧缺体验活动,强化节能意识。各级税务机关主要负责人每年都要参加一次能源紧缺体验活动。
  (二)每周少开一天车。除特殊公务外,各级税务机关的公务用车按车牌号尾数每周少开一天车 ,具体办法可参照北京市的作法自行制定。倡导全体税务干部参照上述原则每周少开一天车,更多选乘公共交通工具出行。要认真清查本单位的现用车辆,环保不达标的"黄标"车一律停驶。
  (三)严格控制室内空调温度。除有特定要求并经当地政府节能管理部门批准外,各级税务机关办公场所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摄氏度。倡导全体税务干部家庭参照上述标准设置空调温度,春、秋两季尽可能多使用自然风调节温度。
  (四)减少电梯使用。各级税务机关办公场所三层楼以下(含三层)原则上停开电梯,非高峰时段减少运转台数。提倡高层建筑电梯分段运行或隔层停开,短距离上下楼层不乘电梯,尽量减少电梯使用。
  (五)控制路灯和景观照明。各级税务机关公共场所应关闭不必要的夜间照明,除重大的庆祝活动外,一律关闭景观照明。
  (六)普及使用节能产品。各级税务机关要优先采购节能产品,认真落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有关规定。鼓励和引导全体税务干部购买使用能效标识2级以上或有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空调、冰箱等家用电器,鼓励购买节能灯、节能环保小排量汽车。
  (七)使用节能环保购物袋。全体税务干部要严格遵守限制使用塑料购物袋的规定,提倡拎布袋子、菜篮子,重复使用节能环保购物袋,减少石油用量,保护生态环境。
  (八)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各级税务机关要带头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提倡全体税务干部不使用一次性筷子、纸杯、签字笔等,积极抵制过度包装。
  (九)夏季公务活动着便装。每年夏季,除重大外事活动及有特殊要求以外,公务活动一律着便装。
  (十)培养自觉节能习惯。提倡各级税务机关单位及家庭在夏季用电高峰时段每天少开一小时空调、晚开半小时灯,尽量使用自然光照明,随手关灯,杜绝白昼灯、长明灯。及时关闭办公设备和家用电器,减少待机能耗。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节约资源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节油节电和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节约资源领导小组,及时研究、协调解决节约资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单位主要领导是节约资源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各级税务局机关服务中心,负责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具体实施中,各级税务机关领导干部要带好头,后勤部门要牵好头,其他相关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密切协调配合。
  要加强节油节电和节能减排工作的制度建设,建立节能项目审查与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和健全各级节能管理负责人制度、能源管理基础制度,能耗定额管理、能耗统计、节能诊断、数据公示及共享、节能考核评价等节能运行管理各项制度和办法。要加强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节约资源工作进展情况的考核和监督,建立科学的能耗督查和行为节能考评机制,通过定期抽查、单位自查等形式,检查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状况,审查节能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存在浪费行为的单位进行通报,促进节能减排工作的落实。建立健全节能减排工作责任制和问责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形成强有力的工作格局,努力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监管到位,确保节约资源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一月七日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化黑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政府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化黑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安化黑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安化黑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保护安化黑茶地理标志产品,规范安化黑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以下简称专用标志)的申请、使用和管理,保证安化黑茶的质量和特色,保护安化黑茶的声誉和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8号)、《关于批准对陈化店矿泉水、黄梅青虾、麻城茶油、安化黑茶、八渡笋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10年第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化黑茶生产、经营及其他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安化黑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为安化县清塘铺镇、梅城镇、乐安镇、仙溪镇、长塘镇、大福镇、羊角塘镇、冷市镇、龙塘乡、小淹镇、滔溪镇、江南镇、田庄乡、东坪镇、柘溪镇、马路镇、奎溪镇、烟溪镇、平口镇、渠江镇、南金乡、古楼乡,桃江县的桃花江镇、石牛江镇、浮邱山乡、鸬鹚渡镇、大栗港镇、马迹塘镇,赫山区的新市渡镇、泥江口镇、沧水铺镇,资阳区的新桥河镇,共32个乡镇现辖行政区域。
  安化黑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品种为天尖、贡尖、生尖、黑砖、花砖、茯砖、安化千两茶。安化黑茶的生产、加工应当在保护范围内进行。

  第四条 安化黑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保护管理日常工作由市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会同市茶叶主管部门负责。
  市茶叶主管部门负责安化黑茶地理标志产品原材料生产地的登记管理工作。商务、卫生、工商管理、知识产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财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专用标志使用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请、受理和审批

  第六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化黑茶生产单位申请使用专用标志的受理及初审工作。

  第七条 生产者申请使用专用标志,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用于生产加工安化黑茶的原材料均产自于保护区域范围内;
  (三)按照安化黑茶地理标志产品生产工艺的要求组织生产,产品质量符合安化黑茶地理标志产品质量技术要求;
  (四)达到一定的生产规模且能持续保持正常的生产活动;
  (五)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完整、可追溯的产品质量档案,无重大质量违法记录。

  第八条 生产者申请使用专用标志,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安化黑茶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及相关合法有效的证件;
  (三)市茶叶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原材料生产地范围证明;
  (四)省级紧压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
  (五)生产设备清单、场所平面图和质量体系文件目录;
  (六)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生产者应当保证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凡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单位,3年内不得申请使用安化黑茶专用标志。

  第十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受理专用标志的使用申请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要求,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具备条件进行初审,并根据申请材料和具备条件进行现场审查。
  初审合格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依次上报省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复审和国家质检总局终审。终审合格的,其申请人即可使用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初审、复审、终审不合格的,按规定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章 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 安化黑茶专用标志由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图案和“安化黑茶”文字组成。

  第十二条 专用标志使用单位,可以在其生产的安化黑茶标签、包装物、说明书、广告和相关经营、展销场所及茶事活动中使用专用标志。
  专用标志可直接印刷在包装物上或者印制成防伪专用标志粘贴在包装物上。专用标志使用单位在产品包装物上自行印制专用标志的,承担专用标志印制任务的单位应经市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备案;专用标志使用单位不自行印制防伪专用标志的,按年度向市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申报核定印制专用标志数量,由市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印制。

  第十三条 专用标志使用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市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申报本年度专用标志使用计划和报告上年度专用标志使用情况。
  市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核准使用专用标志计划,并将上年度专用标志使用情况汇总后报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专用标志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安化黑茶生产、销售台帐、茶叶原料收购台账。台账保存期不少于2年。

第四章 保护和监督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对安化黑茶专用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产品名称,原材料,生产技术工艺,质量特色,质量等级、数量、包装、标识,专用标志的印刷、发放、数量、使用情况,产品的生产环境、生产设备,产品的标准符合性等方面进行日常监督。

  第十六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应当将安化黑茶列入地方监督抽查目录,适时组织开展监督抽查,重点检查产品名称、质量、产量、包装、标识及专用标志使用等内容。产品抽样检验费、抽样检验购买样品所需费用由当地财政列支。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一)擅自使用或伪造安化黑茶名称及专用标志的;
  (二)转让、出租、出借、买卖安化黑茶专用标志的;
  (三)使用与安化黑茶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者标识,以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者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安化黑茶的;
  (四)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鼓励社会团体、单位和个人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第十八条 专用标志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暂停使用专用标志:
  (一)未按相应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的;
  (二) 产品达不到安化黑茶地理标志产品质量技术要求的;
  (三)产品质量连续2次以上(含2次)监督抽查不合格的;
  (四)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安化黑茶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
  (五)在安化黑茶生产、加工、销售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
  在限期内整改合格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书面通知其继续使用专用标志。经整改仍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逐级报请国家质检总局注销其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专用标志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九条 从事安化黑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不得泄露有关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严禁弄虚作假。
  违反以上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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