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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3:08:38  浏览:87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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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办法的通知

琼府〔2009〕55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海南省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海南省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征收集体土地补偿争议裁决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由省人民政府裁决的征地补偿争议。

法律、法规对征地补偿争议的裁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当事人对省人民政府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土地的征地补偿有争议的,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裁决。

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省人民政府的征地补偿争议裁决机构(以下简称裁决机构),具体负责承办依法由省人民政府办理的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工作。

第四条 征地补偿争议先协调后裁决,并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征地补偿争议裁决期间,不停止征地方案的实施。

第六条 对征地补偿的争议,包括以下范围:

(一)对征地补偿适用依据的争议;

(二)对被征土地的地类、等级认定的争议;

(三)对征地涉及的人均耕地面积认定的争议;

(四)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或者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计算征地补偿费的,对统一年产值或综合地价的适用标准和计算的争议;

(五)对计算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倍数的争议;

(六)对被征土地上的青苗、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种类、数量及补偿数额的争议;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属于征地补偿争议的事项。

第七条 当事人对省人民政府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土地的征地补偿有争议的,当事人应当自知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之日起 60 日内,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协调。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自收到当事人的协调申请之日起 45 日内协调完毕。协调不成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申请裁决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自收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书面告知之日起60日内或者自协调期界满之日起60日内,可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

当事人未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协调,直接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的,不予以受理。但因市、县、自治人民政府不予受理等特殊情况,确需受理的除外。

第八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征地过程中未告知当事人申请协调或者裁决期限,当事人自知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之日起2年内,可以提出协调、裁决申请。

第九条 当事人提出征地补偿争议裁决申请的,以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

第十条 对青苗、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有争议,申请裁决的,由其所有权人提出。

对土地补偿费有争议,申请裁决的,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

对安置补助费有争议,申请裁决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的,由被安置人员提出;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他单位的,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他单位提出。

第十一条 申请裁决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裁决申请书; 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的材料;

(三)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或者其他能够证实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的材料;

(四)裁决机构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裁决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裁决申请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法(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住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三)申请裁决的具体事项;

(四)事实、理由与依据。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以受理:

(一)不属于省人民政府裁决范围的;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不合格的;

(三)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征地过程中未告知当事人申请协调或者裁决期限,当事人自知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之日起满两年后提出协调、裁决申请的;

(四)当事人不知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但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之日起超过5年才提出裁决申请的

(五)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征地过程中已告知申请协调或者裁决期限,但是当事人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期限提出协调、裁决申请的;

(六)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分配、支付方式有异议的;

(七)经过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协调已经达成协议,但又以同样理由申请裁决的;

(八)申请人已撤回裁决申请,又以同样理由申请裁决的;

(九)对征地目的、征地程序等不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征地补偿争议范围的事项有争议的;

(十)申请人已就同一征地补偿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提起行政复议,且人民法院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的;

(十一)省人民政府已就同一事项作出过裁决决定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作为征地补偿争议案件处理的事项。

第十四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其他部门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实施征地行为引起的征地补偿争议,当事人提出裁决申请的,不作为征地补偿争议裁决案件受理。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其他部门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实施征地行为,按《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裁决机构接到裁决申请书后,在7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决定予以受理的,制作受理通知书,并发送申请人;不符合条件,决定不予受理的,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理由,发送申请人。

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裁决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前款规定期限自资料补正齐全之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 裁决机构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裁决申请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发送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答辩通知书和裁决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裁决机构提交书面答复和有关证据、

被申请人应当对申请人提出的裁决事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被申请人没有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有关证据的,可以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以及裁决机构自行调查的证据材料进行裁决。

第十七条 裁决征地补偿争议,一般实行书面审查。裁决机构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进行实地调查、协调。

第十八条 裁决机构对裁决申请事项进行调查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被调查人应按照调查人员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和材料。

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制作调查笔录,由被调查人、调查人员分别签名或者盖章。 

第十九条 当事人认为承办人员与裁决申请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有权申请承办人员回避。

承办人员认为自己与裁决申请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应申请回避。

裁决机构对回避申请应及时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承办人员的回避,由裁决机构负责人决定。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审理并下达中止审理决定书:

(一)裁决需要以其他相关案件的审查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

(二)申请人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申请人在裁决期间下落不明的;

(五)需要对裁决事项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处理的;

(六)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形需要中止的。

中止审理的因素消除后,恢复审理。中止时间不计入裁决期限。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审理并下达终止审理决定书:

(一)受理裁决申请后,裁决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协议的;

(二)经裁决机构协调,裁决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

(三)申请人撤回裁决申请的;

(四)申请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明确表示放弃裁决申请的;

(五)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明确表示放弃裁决申请的;

(六)其他应当终止裁决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前进行协调后达成一致意见的,裁决机构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由裁决机构承办人署名并盖裁决机构的印章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经协调,当事人对征地补偿争议未达成一致意见或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未予协调的,裁决机构根据案件不同情况,分别提出如下裁决意见:

(一)裁决申请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的,驳回裁决申请;

(二)被申请裁决事项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的,决定维持;

(三)被申请裁决事项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决定撤销或者直接变更该事项;撤销被申请裁决事项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依法重新作出有关决定。

第二十四条 裁决机构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裁决意见。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裁决意见的,经裁决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裁决机构将裁决意见报省人民政府。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裁决机构制作裁决书,并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五条 裁决书应写明: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和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代理人的姓名、职务;

(二)裁决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三)裁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四)裁决结果;

(五)不服裁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裁决日期。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裁决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维持被申请人有关决定的裁决决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以被申请人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或行政诉讼被告。

当事人对撤销或变更被申请人有关决定的裁决决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以裁决机构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或行政诉讼被告。

第二十七条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裁决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裁决决定的,由裁决机构责令其限期履行。

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有关责任人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承办裁决的工作人员在裁决工作中,有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裁决决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条 裁决结束后,裁决机构将与裁决事项有关的全部材料立卷归档。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中有关以日计算的期限均指工作日。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8月10日公布的《海南省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办法(试行)》(琼府〔2007〕5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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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棉花质量和市场管理检查情况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棉花质量和市场管理检查情况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办发(2001)43号



现将国家计委《关于棉花质量和市场管理检查情况的报告》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区、各部门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执行,并充分认识棉花质量和市场管理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加强领导,使棉花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棉花质量不断提高。


(国家计委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棉花质量和市场管理检查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1〕6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原工商行政管理局、原质量技术监督局、供销总社、农业发展银行组成5个检查组,于3月7日至17日,对河北、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新疆等9个棉花主产省(自治区)的棉花质量和市场管理自查自纠工作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各有关省(自治区)按《通知》精神,对本地区开展棉花质量和市场管理检查工作都十分重视,立即进行了具体部署,组织省级政府各有关单位和各有关市、县开展自查自纠,一些省(自治区)政府的领导同志亲自带队赴棉花主产县(市)进行督促检查。各地工商管理、质量监督、供销社、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密切配合,保证了这次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9省(自治区)共派出棉花质量检查人员8000余人次,对2482个棉花加工厂、纺织厂进行了专项质量检查。针对检查中发现的成包皮棉标识不全、标识与内在质量不符、混等混级加工、收购单位无品级实物标准等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和棉花国家标准等有关规定进行了处理。对非法收购、加工棉花的不法行为加大了打击力度,查封、取缔一批非法购销、加工网点。对已取得棉花收购、加工资格的企业进行复查,责令有问题的企业限期整改。对棉花收购、加工、市场管理等方面的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不符合国务院关于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精神的文件和标语、口号进行了纠正。通过这次棉花质量和市场管理检查,各地棉花市场秩序混乱的状况开始改观,私商棉贩非法收购、加工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棉花质量有所提高,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从抽查的情况看,尽管9省(自治区)在棉花质量和市场管理检查中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成果,但仍存在不少问题,有些方面还比较严重。一是棉包质量标识不规范、标识与内在质量不符等问题相当突出。多数地区轧花厂、棉麻公司仓库、纺织厂里的棉花仍按棉花老标准刷唛,有的标识不全,不刷等级、生产日期,甚至存在白包情况。检查组此次共抽查277批棉花。其中,标识不规范的有150批,占54%;无标识的有11批,占4%。标识与内在质量不符的也很突出,在抽验的151批棉样中,虚高品级55批,占36%,远没有达到供销总社规定的95%的相符率。二是棉花加工质量普遍较差。除因气候条件不好的影响外,人为因素也是重要原因。检查中发现,多数收购、加工企业不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棉花质量标准,不实行“一试五定”的棉花收购检验规程,混等混级收统花、超水棉。不少棉花加工企业管理不善,对混收的统花和超水棉未进行必要的分拣和晾晒,再加上设备老化,加工质量差,棉结、索丝较多。三是对非法加工设备的处理和监管不力。9省(自治区)对查封的轧花机、打包机等非法加工设备,多数地方只是就地封存,没有按《通知》规定予以销毁,部分企业还在生产销售土打包机。
这次检查,也暴露出一些涉及棉花管理体制方面的问题。一是有些地方对加强棉花质量和市场管理的认识不足,甚至对这次检查也是临时应付,使自查自纠工作流于形式。检查组在抽查非法加工设备封存点时,发现有的封条竟然浆糊未干。二是棉花行业管理弱化,市场、质量意识淡薄。从检查中接触到的棉花收购、加工企业看,多数对《产品质量法》和棉花国家标准缺乏学习和认识,认为卖棉还是看样定价,对证书和标识的法律承诺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三是法规不健全,查处难度大。按照多年以来的政策,严禁生产、使用小轧花机、土打包机,对未经省级政府批准擅自从事棉花收购、加工、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但到目前还没有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
为进一步加强棉花质量和市场管理,不断提高棉花质量和规范棉花市场管理,现提出以下建议:
一、提高认识,巩固成果。各级政府要深刻领会国务院有关加强棉花质量和市场管理的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和统一思想认识。要充分认识忽视棉花质量和市场管理所造成的巨大浪费和危害,以及加强棉花质量和市场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对存在的问题,要采取有力措施,限期整改,巩固这次检查成果,防止反弹。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要认真学习《产品质量法》,真正树立质量意识,切实提高棉花质量。对这次检查中的遗留问题,建议按以下原则妥善处理。一是对查封的无照加工点的设备,其中合格的,由各地工商、质检等执法部门先登记造册、妥善保管,下一步结合棉花企业的改制、改造,采取折价入股或定向拍卖的方法,将收回的资金返还投资者;对不合格的设备坚决予以销毁,不留隐患。二是农民可利用加工自用棉、留种棉的小型设备开展代理加工,但不得从事棉花购销活动,不得配置打包机;各地要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实行严格监管。三是对生产、销售达不到国家压力吨位标准小棉花打包机的企业,由当地政府责令生产企业停产整顿;对已销售用于棉花打包的小打包机,由当地政府责令生产企业折价回收后销毁或改造为其他规格、其他用途的产品。
二、管住加工,规范收购。在棉花收购、加工环节,各省级政府要继续实行严格的资格准入制度。各地对已经取得资格的收购、加工企业,要按照标准进行复审,对不符合要求的要坚决取缔,同时要搞好棉花加工企业的结构调整和合理布局。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做好棉花加工企业基本技术条件国家标准(GB/T18353-2001)的组织实施工作,对棉花加工设备生产企业实行备案制,由质检部门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检,达不到标准的不得生产、销售,防止不合格设备流入市场。在棉花收购环节,要按有关规定,坚持“一试五定”(试轧籽棉定衣分、对照棉花实物标准定品级、手扯尺量定长度、电测器定水分、估验对照机拣定杂质);贯彻优质优价原则,引导农民“四分”(对棉花进行分摘、分晒、分存、分售);对农民交售的混棉,轧花厂要采取办法进行分拣,切实提高棉花质量。为适应棉花收购形式变化的需要,有关部门应尽快研制棉花快速检验仪器。
三、深化改革,标本兼治。一是加快棉花企业改革,提高市场竞争力。对供销社棉花企业遗留的历史债务问题要抓紧处理,为企业改组改制创造条件;吸引社会资金,对轧花厂进行更新改造,减少重复建设;密切棉花企业与棉农和纺织企业的关系,逐步发展棉花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企业。二是完善法规,加强棉花质量和市场管理。建议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棉花流通体制改革方案的要求,加快制定关于加强棉花收购、加工和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条例,依法实施严格有效的棉花质量和市场管理。三是加大科技兴棉投入。建议加大科技兴棉投入力度,加强和扶持良种培育工作,为棉农提供高产、优质、价格合理的棉种,提高我国棉花品质和国际竞争力。


2001年6月11日

关于转发江西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有关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转发江西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有关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建办城[2003]3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重庆市政管委,天津市容委:

  提高城市的社会管理、公共设施管理和政府管理的水平,不仅是地方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要工作。江西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有关工作的意见》,从充分认识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明确城市管理工作的原则和目标、深化城市管理体制和市政公用行业的各项改革、深入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推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加强法制建设、加强领导和宣传教育工作等方面提出了比较系统的意见和措施。

  现将江西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有关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供各地参考。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适应时代的要求,坚持“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努力探索新时期城市建设发展的管理方法和管理手段,推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改革,提高城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水平,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城市现代化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附件:江西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有关工作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有关工作的意见

赣建城[2003]20号

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近两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省城市化快速推进。创建园林城市、花园城市活动广泛开展,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工作得到加强,城市面貌发生了显著变化。但是,同当前加快城市化进程的要求相比,同人民群众的需要相比,城市管理工作还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为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的城市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城市管理的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城市管理是城市两个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快城市化进程和建设现代化城市的重要保障。加强城市管理工作,有利于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增强城市规划的权威性;有利于城市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转,发挥城市建设的投资效益;有利于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形象,促进对外开放;有利于增强城市的综合功能,促进城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随着我省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管理已进入一个关键时期。各城市管理部门一定要从促进生产力发展、体现先进文化要求、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城市管理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进一步明确城市管理工作的原则和目标

  各城市在加强城市管理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坚持在城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市、区、街三级管理,进一步明确各级各部门的管理职责与职权。

  ——依法治市、依法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城市管理法规体系,规范城市管理行为,依法管理好城市。

  ——政企分开、有序竞争的原则。加大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力度,实行政企、政事分开,建管、管养分离,引入竞争机制,提高城市管理的工作效率和投资效益。

  ——突出重点、综合整治的原则。突出重点,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解决城市管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对城市环境进行综合整治,改善城市景观面貌,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加强全省城市管理工作的目标是:至2O05年,全省通过加快城市管理立法,基本建立起完善的城市管理法规体系;通过大力推进城市管理改革,初步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城市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通过深入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解决城市管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使城市环境脏乱差、道路反复挖掘、垃圾围城、污水处理滞后等问题基本得到解决;通过不断提高城市综合管理水平,提高城市发展质量,创建最适合人类居住和创业的城市环境。力争全省设区城市和三分之一的县(县级市)达到省级园林城市标准,已经是省级园林城市的,要力争进入国家园林城市行列。赣州、新余、南昌、井冈山、广丰、玉山、大余等市、县要努力创造条件,尽早实现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的目标。

  三、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建立规范高效的城市管理体制

  各城市要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和科学有序、协调高效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城市管理体制,强化城市管理职能,形成城市管理与城市规划、建设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新机制。

  要进一步明确市、区、街三级管理的职责与职权。对事关全局的城市规划权、城市管理权、政策制定权应集中在市一级。设区城市要按照城市管理重心下移、立足基层的思路,完善“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城市管理体制,形成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城市管理格局。

  要赋予街道办事处在城市管理方面的职能,建立街区管理组织,负责辖区内市容整洁、环境卫生、道路秩序、公共设施、园林绿化的监督和维护。其工作经费应当逐步列入区级财政预算。

  四、进一步深化市政公用行业的各项改革

  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于管分离”的改革思路,进一步转变“政府包揽、垄断经营”的城市管理模式,积极探索市场化运作机制,打破行业和地区垄断,开放作业市场,走专业化、企业化经营路子。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环境卫生保洁、市政设施维护等,要实行建管分离、管养分开。运用市场化方式,通过招标选择专业公司或社会组织承担管养维护工作,形成统一管理、多家经营、有序竞争的运行机制。

  现有从事园林绿化养护、环境卫生保洁、市政设施维护的事业单位,应逐步将管理与作业职能分开。管理职能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组建专业管理机构;作业职能可以组建为企业性质的专业公司,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科学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分配制度,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社会化服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要制定科学的专业企业监管办法、工作标准和经费核算体系,科学测算确定各专业工作的作业标准和劳动定额,并做好环卫、园林、市政作业任务的委托管理和招标工作。要建立完善的城市管理考核检查制度,制定出各专项工作考核检查的具体办法,认真组织考核检查,并根据考核结果实行奖惩。

  要抓好城市供排水体制改革,逐步建立城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和回用水一体化的管理体制。有条件的城市要组建城市供排水集团或公司,发挥供水企业在管理、技术、人员、资金等方面的优势。要建立合理的价格体制和收费机制,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同时为今后分质供水创造条件。

  各城市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埋产业化发展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字[2003]8号)文件要求,切实做好城市污水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开征、征收和监管工作,确保我省城市污水处理率、生活垃圾处理率达到国家确定目标。

  五、深入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提高城市环境质量

  要巩固已有成果,集中力量解决好乱停乱放、乱写乱画、乱贴乱挂、乱搭乱建、乱摆摊点的问题。加快集贸市场和停车场的建设,为还路进场疏通渠道;加强对城市道路的管理,严禁占道为市、占道停车及在道路上摆摊设点。已占用的,要会同有关部门在限期内清退,恢复城市道路功能。要规范城市户外广告、牌匾、霓虹灯的管理,坚持统一规划,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设置。广告形式要与街景相协调,文字规范,图案、灯光显示完整、醒目,并保持安全、完好、整洁、美观。城市管理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结合实际修订或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并依法加大处罚力度,使脏乱差问题得到有效整治。

  要搞好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和清运工作。改进垃圾收集方式,实行袋装收集,有条件的可以逐步推行分类收集。2O03年起各设区市可先行开展废旧电池回收、利用和处理工作,为垃圾资源化创造条件。建设规范的垃圾中转站和垃圾收集站,撤除城市主干道两侧的垃圾方箱、垃圾楼(台),改善城市景观面貌。今后设市城市新建、改建垃圾中转站要优先考虑建设压缩式中转站,以提高转运效率。对城市建筑垃圾要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实施统管专运,确保将建筑垃圾运到指定的垃圾处置场。对城郊周围乱倒的垃圾进行排查,限期清理,同时加大对乱倒垃圾行为的查处力度。

  要搞好城市居住小区的环境综合整治。重点是完善配套基础设施、清理整治脏乱差、绿化美化环境,继续推进和规范居住小区物业管理。今后新建居住小区,要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达到基础设施配套、环境优美和管理规范的要求。各有关部门在小区开工前应严格把关,并做好小区建设过程中的检查监督,确保各项基础设施配套到位。对已建成的居住小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要根据每个居住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综合整治方案,3年内完成整治任务。

  六、加强城市道路建设管理,提高城市道路建设管理质量和水平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要进行包括沿街景观、路面设施、小品、绿化、地下管线等内容的总体设计,同步施工。不能同时施工的,要预留位置,避免以后重复开挖。城市供水、排水、燃气、供电、电信、消防、有线电视等依附于或者穿越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等设施的建设,应当根据管线单位提出的建设计划,由规划部门统筹规划、综合协调,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一次性集中建设,严禁在资金不到位的情况下进行建设。建设期间原则上实行封闭施工。城市主干道、城市广场,鼓励由项目法人投资建设综合管沟,实行有偿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综合管沟,可组建专门企业,也可由当地人民政府授权有关公司管理、经营。

  要加强对城市道路挖掘的管理。对确需挖掘城市道路的,要实行政府协调、部门会商、集中审批、集中开挖、围档作业,鼓励夜间施工,尽量减少对市民出行和城市交通秩序的影响。城市主要道路敷设地下管线,要推广管线不开挖施工技术。城市道路挖掘审批权集中在市、县(市),不得随意下放审批权,已经下放审批权的要收回。要严格执行2001年调整后的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及其管理办法,不得随意减免和降低开挖条件。要建立城市道路挖掘公示制度,城市主干道开挖,经批准后必须提前10天在当地报纸上公布挖掘方案,并在施工现场或重要路口设置告示牌。

  要加强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重点做好城市道路、公共场所、住宅、居住小区及公交站点的无障碍设施建设。2003年起设区市要在广场、主要公共场所等地开展试点工作,力争“十五”期间我省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上一个新的台阶。

  要搞好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要按照城市道路的等级、数量及养护和维修定额,确保道路养护维修经费足额到位。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要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技术规范,提高养护维修质量,确保城市道路的完好率。

  七、加强城市管理法制建设,推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加快城市管理立法步伐。按照城市管理立法规划,抓紧制定城市供排水与污水处理、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城市市政设施、城管监察等方面的地方法规、规章,逐步建立和完善城市管理法规体系。

  加强城管监察队伍建设。《江西省城市建设管理监察规定》明确了我省城管监察队伍的法律地位,确立了一个城市只能设立一支由市、县建设部门归口管理的城管队伍,综合行使建设行政执法权。各地要加强城管监察队伍法律知识、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要建立和加强城管监察队伍内外监督机制,进一步增加城管执法透明度,防止执法的随意性。有条件的城市可试行“城管110”,形成城市管理快速反应机制,及时处理城市管理中的各种突发事件。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要求,各地要积极做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在推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时,应以现有的城市管理机构和队伍为基础。已经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试点工作的城市,要认真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有关法规体系、工作体制和保障机制,为其它城市提供经验。各城市也可以结合当地情况,实行城管、公安、工商、卫生等有关部门联合执勤,分别执法,变突击整治为长效管理,实现城市管理的全方位、多层次监控。

  八、切实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领导

  搞好城市管理工作,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之一。要积极争取各城市人民政府对城市管理工作的领导,积极建议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建设、公安、工商、卫生、环保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负责城市管理的领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工作。要建立城市管理目标责任制,把城市管理目标责任分解落实到各有关职能部门。各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要加强城市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市民的城市管理意识。要争取新闻单位的支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提高城市市民素质,使广大市民养成文明习惯,增强参与城市管理的意识和能力。要会同教育部门逐步在中小学校开设城市管理专题教育课程,适当组织学生参加城市管理活动,从小培养学生热爱城市、管理城市的意识。要建立健全市民参与城市管理的机制,城市管理重大决策、重要法规政策的制定,逐步引进公众听证制度,进一步提高市民对城市管理的参与程度。

  要在全省广泛深入开展评选创建园林、花园城市和“人居环境奖”活动,将城市管理内容纳入创建范围,形成竞争激励机制,推动城市管理工作。要继续开展城市管理“门前三包”责任制,沿街单位要负责门前卫生、绿化、秩序的维护和管理,并自觉接受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城市管理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工作,各城市要结合当地实际,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积极探索科学管理城市的新方法、新机制,努力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不断改善城市环境,为我省城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实现江西在中部地区崛起,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江西省建设厅
  二○○三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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