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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06:45:56  浏览:92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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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

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

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2005年第23号令

  《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0月19日商务部第1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安部、工商总局同意,现予以发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长:薄熙来
             部长:周永康
             局长:王众孚

             二○○五年十一月一日






《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办直销员业务培训(以下简称直销培训)及考试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直销培训,是指直销企业对本企业拟招募的直销员和本企业的直销员进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直销基础知识等各种培训活动。
  本办法所称直销员考试是指直销企业对本企业拟招募的直销员的考试。

  第四条 直销企业向符合《直销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直销员、直销培训员颁发《直销员证》、《直销培训员证》。
  直销企业应在每月15日前将本企业上一个月取得《直销培训员证》的人员名册,通过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备案。未经备案的人员,不得对直销员开展培训。直销培训员只能接受所属企业指派进行培训。
  《直销员证》、《直销培训员证》由直销企业按商务部制定的规范式样印制。

  第五条 直销员向消费者推销产品时、直销培训员在进行直销培训活动时,应佩戴《直销员证》、《直销培训员证》。
  不得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直销员证》、《直销培训员证》。

  第六条 直销培训内容以《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中的相关内容、直销员道德规范、直销风险揭示以及营销方面的知识为主。
  直销员考试应含有上款所规定的内容。

  第七条 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培训和考试,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组织直销培训和考试。

  第八条 直销培训不得宣扬迷信邪说、色情、淫秽或者渲染暴力;不得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不得对企业产品进行夸大、虚假宣传,贬低同类其它产品,强迫参加培训的人员购买产品;不得以任何方式宣扬直销员以往的收入情况,宣扬大多数参与者将获得成功;不得从事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它活动。
  直销企业不得以召开研讨会、激励会、表彰会等形式变相对直销员进行培训。

  第九条 直销企业应在本企业设有服务网点的地区组织直销培训。直销培训不得在政府、军队、学校、医院的场所及居民社区、私人住宅内举办。

  第十条 直销企业应于直销培训或考试活动7日前将培训或考试计划(包括培训时间、具体地点、内容、人数及直销培训员、培训资料和考试时间、地点、人数)在直销企业中文网站上公布。

  第十一条 直销企业应当对每期直销培训讲授内容进行录音,完整保存参加培训的人员名单、直销员考试试卷。录音资料、直销员考试试卷应妥善保管,至少保存3年。

  第十二条直销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举办的直销培训及考试情况通过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工商主管部门报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上一年度举办培训期数(每次培训时间、地点、参加人数、直销培训员、培训资料的名称)、上一年度举办考试次数(每次考试时间、地点、试卷、参加人数、合格人数)。

  第十三条 商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直销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负责对直销培训进行监管;商务部负责制定《直销员证》、《直销培训员证》的规范式样。

  第十四条 参加直销培训的人员,如发现直销企业组织的培训、直销培训员讲授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办法的规定,有权当场指出,并向培训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第十五条 直销企业、直销培训员进行直销培训,违反《直销管理条例》或本办法的,以及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组织直销培训的,按照《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 直销企业开展直销培训和考试活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各级商务、工商、公安机关应建立联系制度,定期通报直销企业培训和查处违规培训情况。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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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


(2001年10月19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对经济工作的监督,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结合本省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依法对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经济工作行使监督职权。
    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受主任会议委托的常委会工作机构协助省人大常委会开展经济监督工作。
    二、省政府编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草案,五年计划草案以及长远规划草案,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的一个月前,报送省人大常委会。
    省政府发展计划部门应当在省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报送计划草案前,将计划草案和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提交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财经委)进行初步审查。
    三、省人大财经委在对计划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前,应当对计划编制和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调查了解;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计划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审意见。省政府发展计划部门应当在15日内将初审意见的采纳情况向省人大财经委反馈。
    四、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省人大财经委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对计划草案和计划报告进行审查,并提交审查结果报告,经大会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代表大会。
    五、省人大财经委对年度计划草案和计划报告的审查重点是:计划编制的指导方针是否符合国家经济政策和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以及长远规划;主要目标和指标是否符合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体现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要求;主要措施是否符合加强宏观调控,优化经济结构,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安排好重点建设,合理利用资源,有利环境保护,切实改善人民生活,积极促进就业,做好社会保障工作等要求。
    六、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批准计划的决议和大会主席团通过的省人大财经委的审查结果报告应当一并向社会公布。
    七、在经济运行过程中,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年度计划、五年计划和长远规划必须作部分调整的,由省政府编制计划调整方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除特殊情况外,省政府应当在省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一个月前,将调整方案的议案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年度计划调整方案,省政府应当向当年10月底前召开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提请审查批准。五年计划调整方案,省政府应当在计划执行的第四年年底前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省政府发展计划部门应当及时向省人大财经委通报计划调整情况,在省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报送计划调整方案前,将计划调整的主要内容提交省人大财经委,同时提供有关材料,并就调整的主要内容和调整事由进行说明。省人大财经委负责初步审查,并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意见的报告。
    八、省政府应当在当年8月底前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年度计划上半年执行情况。
    省政府应当在五年计划的第四年的上半年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五年计划前三年的执行情况。
    当经济运行发生重大变化时,省政府应当及时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作出说明。
    九、省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需要听取并审议省政府的经济工作方面的专题汇报。
    省人大常委会应当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计划安排的省重点建设项目,可以根据需要听取省政府的工作汇报,进行监督。
    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受主任会议委托的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向省政府有关部门了解经济运行情况,听取省政府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听取省政府有关部门汇报后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报告主任会议,由主任会议审议决定交省政府研究处理,并将结果报告省人大常委会。
    十、省人大财经委应当定期听取省政府有关部门关于年度计划上半年和全年执行情况的汇报,并可以通过视察、调查、检查、经济形势分析等方式了解计划执行情况,对经济运行情况进行分析研究。
    省人大财经委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和检查时,省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计划执行情况的材料。
    十一、对使用国家和省财政性资金、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贷款的重大建设项目,省政府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省人大常委会可以提出意见、建议,必要时可以作出决议、决定。
    十二、省人大常委会及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审议讨论本决定所列事项时,省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要求,及时提供相关的信息资料及说明材料,并派政府负责人或者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涉及专门性问题的,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和专家到会,发表意见。
    十三、省人大常委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的情况向社会公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科技部、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教育部、国防科工委关于表彰全国R&D资源清查优秀、先进体和优秀、先进个人的决定

科技部、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教育部、国防科工委


科技部、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教育部、国防科工委关于表彰全国R&D资源清查优秀、先进体和优秀、先进个人的决定


2001-12-13

国科发计字〔2001〕570号


  经国务院批准进行的全国R&D资源清查工作是我国一次重要的国情国力调查。通过全国各级清查工作组织和广大科技统计人员一年多的共同努力,全国R&D资源清查工作已圆满完成。这次清查第一次系统、完整地获得了全国R&D资源数据,将为科技政策制定和宏观管理提供重要依据。

  经研究决定,对北京市统计局等46个优秀集体、天津市统计局等81个先进集体、丁俊等194名优秀个人、于淑华等291名先进个人予以表彰。

  希望各地区、各部门进一步加强科技统计工作体系和工作队伍的建设,希望广大科技统计工作者再接再厉,为发展我国科技统计事业做出新的成绩,为管理和决策做出更大的贡献。

全国R&D资源清查优秀集体名单

  统计部门:

  北京市统计局、辽宁省统计局、上海市统计局、江苏省统计局、

  浙江省统计局、福建省统计局、山东省统计局、湖北省统计局、广

  东省统计局、重庆市统计局、四川省统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

  计局、国家统计局人口和社会科技统计司

  科技部门:

  北京市科委、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厅、辽宁省科技厅、上海市科委、江苏省科技厅、浙江省科技厅、福建省科技厅、山东省科技厅、湖北省科技厅、广东省科技厅、四川省科技厅、科技部发展计划司、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

  教育部门:

  北京市教委、江苏省教育厅、安徽省教育厅、河南省教育厅、广东省教育厅、重庆市教委、四川省教育厅、云南省教育厅、陕西省教育厅、教育部科学技术司、教育部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

  国防科技部门:

  航天科工集团公司科技质量部、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科技发展部、船舶重工集团公司发展规划部、兵器工业集团公司科技部、国防科工委科技与质量司

  财政部:

  财政部教科文司、财政部综合司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高技术产业发展司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贸委技术进步与装备司

全国R&D资源清查先进集体名单

  统计部门:

  天津市统计局、河北省统计局、山西省统计局、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吉林省统计局、黑龙江省统计局、安徽省统计局、江西省统计局、河南省统计局、湖南省统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海南省统计局、贵州省统计局、云南省统计局、西藏自治区统计局、陕西省统计局、甘肃省统计局、青海省统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统计局

  科技部门:

  天津市科委、河北省科技厅、山西省科技厅、吉林省科技厅、黑龙江省科技厅、安徽省科技厅、江西省科技厅、河南省科技厅、湖南省科技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厅、海南省科技厅、重庆市科委、贵州省科技厅、云南省科技厅、西藏自治区科技厅、陕西省科技厅、甘肃省科技厅、青海省科技厅、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厅

  教育部门:

  天津市教委、河北省教育厅、山西省教育厅、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黑龙江省教育厅、上海市教委、江西省教育厅、湖南省教育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青海省教育厅

  国防科技部门:

  核工业集团公司科技与国际合作部、航天科技集团公司研究发展部、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科技部、船舶工业集团公司发展计划部、兵器装备集团公司科技质量部、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

  国家高新区:

  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天津高新区、包头高新区、沈阳高新区、大连高新区、鞍山高新区、长春高新区、吉林高新区、上海高新区、无锡高新区、杭州高新区、福州高新区、厦门高新区、南昌高新区、济南高新区、郑州高新区、洛阳高新区、武汉高新区、襄樊高新区、长沙高新区、广州高新区、深圳高新区、重庆高新区、昆明高新区、西安高新区、兰州高新区

全国R&D资源清查优秀个人名单

(按姓氏笔画排列)

  统计部门:

  丁俊、万玲、于法家、于洪斌、马京奎、方剑萍、王东、王亚多、王军、王年华、王凯歌、王晓玲、王维周、邓永旭、邓立坚、包奇志、平荣琪、田英法、田茂华、石保平、龙江舫、关晓静、刘东霞、刘会合、刘伟、刘红玫、刘朝阳、刘静、吕学山、朱丽静、朱春晓、邬春仙、阳小林、张成美、张志国、张宝、张欣、张树维、张炳峰、李永全、李玉珍、李劲、李萍、杨江敏、杨秀红、杨建红、杨洪春、杨维军、杨瑶、肖云、邹毅、陆小环、周娟、孟博、杭旭、林丹、林云、欧祖光、罗玲、施东秀、胡孝渊、赵龙妹、赵昌军、郭俊德、陶百兴、梁文海、梁贵喜、彭荣、普通发、董安娜、蒋春华、覃民、谢晴、赖前斌、骞金昌、鲍建辉、鲍媛华、廖琳、察志敏、蔡冬娥、蔡思中、蔡洪华、谭静涛、戴跃华

  科技部门:

丁文龙、丁峥嵘、王云霏、王安荣、王阿洁、王娅莉、王树海、王新华、叶翠萍、白莉、石林芬、刘晖、刘谦、刘君、刘学英、

刘树梅、向纯彪、孙凤琴、成邦文、励爱芬、吴永家、张华、张志、张天教、张晓莉、李清、李炬、李石柱、李丽亚、李健民、

李爱民、李培英、李储林、杜占元、杨宏进、杨景云、汪大海、邵武杰、邹大挺、陈昊、陈军、陈楚祥、周世举、周慧颖、尚新玲、

姚祖耀、胡宝民、赵楠、郝晓玲、钟清贤、项志宏、唐洁、徐发农、徐巧英、徐溪红、秦俊改、贾欣辛、郭毅、高燕、高凤鸾、戚露薇、曹慧、梁震、黄刚、程瑾、董丽娅、解敏、漆亚辉、潘军

  教育部门:

丁同玉、万山、王珏、王斌伟、刘艳阳、何健、余少军、张茜、张敏、张建华、李建平、李易青、李俊卿、李耀松、杨为民、苏文、

陈跃波、周兴贵、范立双、姚林修、胡国亮、梁祥君、黄武、曾维忠、程渊、潘峰、谢焕忠

  国防科技部门:

何新洲、吴伟仁、李树华、徐艳、徐婧、袁莉、魏小妹

  财政部:

汪义达、林皎、赵路

  国家计委:

吴钰、綦成元

  国家经贸委:

王欣、高朗

全国R&D资源清查先进个人名单

(按姓氏笔画排列)

  统计部门:

  于淑华、凡仕洪、门建军、马兰、马江南、马连贵、孔繁新、尹占华、方建杭、方新华、牛卫红、王小容、王月影、王岚、王花珍、王晓强、王辉、王锦秀、王慧、邓启发、兰杰、卢笛、叶玉琴、宁和平、甘桂莲、龙翔、刘凤彪、刘旭、刘江、刘利桢、刘志宏、刘昆林、刘波、刘春香、刘康、刘铸荣、刘德忠、吕莹、吕逢春、吕联泰、孙永军、孙应伟、庄道瑛、扬家云、曲耀、朱文冰、朱岩、米志强、许明娟、何子顺、何顺贵、何斌萌、何瑛、吴宝洁、张春甫、张荣江、张福荣、李丹、李凤云、李光明、李忠显、李晓源、李晓燕、李喜香、杜学斌、杨秀娟、杨珍、杨菊英、杨萍、沈璇、肖诗军、肖强、苏红燕、陈晓慧、陈爱玲、陈继辉、陈惠娟、周凤余、周跃华、周群艺、易忠良、郑和料、金昌勇、侯建平、祝鑫华、胡珉、胡琬虹、赵伦光、赵昆兰、倪传云、唐莉、徐义芳、班慧丽、莫小峰、袁利芹、郭玮珉、高舟维、崔玉贞、梅磊、符登利、黄惠萍、黄赛君、董正阳、董海梅、韩大豹、韩荣华、雷银菊、缪爱斌、谭冰、潘振荣、薛英、薛敏、魏国芳、瞿世英

  科技部门:

  马翼龙、牛志勇、王平、王健、王亚玲、王亚琴、王锦生、王德立、王磊、邓敏、邓泽、史高领、左莉、白帆、石笑宇、刘怡、刘小玲、刘东维、刘素芳、刘雅平、吕燕萍、次仁卓玛、许春梅、吴晓梅、宋炜、张可、张伟、张池、张彤、张尔斌、李丹、李志成、李勋荣、李莲靖、李淑琴、李银生、李增建、杜建宏、杨凯、杨丽萍、杨峻、汪玉蓉、谷峪、陆腈、陈伟峨、陈红亚、陈晓寰、陈维林、陈善福、周永强、周爱洁、孟志国、孟昭斌、林杨、林峰、林涛、林一飞、林瑞玉、罗万有、苑中英、苟渝新、郑艺颖、郑秋华、金丹、姜慧忠、赵蓉新、郝立勤、钟鸾凤、闻建中、唐志敏、唐禄强、宰斯蕾、贾文霞、高柏杨、康彩凤、梅继盛、黄桂英、曾凡秀、程敏、葛伟娟、董广萍、雍文忠、潘莹、薛仲萍

  教育部门:

  万伦、于宝莲、方萍、王兴放、王晓冬、叶玉明、甘正华、刘智力、何爱军、吴捷、张大苗、李华中、李英霞、李浩晏、李康健、杨军、孟小军、胡澄宇、赵玉蓉、唐海庆、徐冰、翁洁、郭秀蝉、曹轶明、盖玉强、彭祖雄、葛暾和、蒋红、蒋皓、蔡琳、薛树桐、霍志刚

  国防科技部门:

张卫红、张丽辉、李虹、李春英、杜学功、罗世禄、郭金添、裘音浪、谭红

  国家高新区:

  马春黎、尹利华、文卉、王健、王维、王政杰、王春梅、王富河、邓志、冯云、白清、石良、刘志敏、刘智慧、刘慧敏、朱可、才标、何方平、何京伟、余雪红、冷雁、吴午、张宏涛、张晓东、张新辉、张慧心、李平、肖捷、苏晶、陈靖、孟又佳、岳磊、易林、郑枫、郑齐温、姚克增、赵琼、赵霞、赵清波、钟海、钟复平、钱小平、陶玲、高怀玉、盛颖萍、黄葳、龚一峰、谢寨兰、韩文庆、雷志强、蔡倩琦、瞿跃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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