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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技术开发对外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2:20:44  浏览:89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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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技术开发对外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技术开发对外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3年12月22日,国家海洋局

局属各单位:
现将《国家海洋局技术开发对外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局综合计划司反映。

国家海洋局技术开发对外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改革,促使局属各单位利用现有条件进行技术开发和对外服务,并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收入的管理,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组织技术开发对外服务的原则
一、局属各单位要在完成职能工作的前提下,积极发挥各自的优势,充分利用现有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等条件,通过各种形式为社会提供服务,组织创收。创收收入局原则上不要求上缴,由各单位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进行管理使用,为国家海洋事业的发展增强活力。
二、在组织实施技术开发、对外服务活动中,要做好可行性论证,严格进行经济核算,重大项目要履行报批手续。同时要切实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和增值。
三、组织开发服务,要按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国家未规定收费标准的,与用户协商合理确定,同时要统一使用税务部门印制的发票,并照章纳税。
四、在组织开发服务工作中,既要注意经济效益,又要重视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要加强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法规,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防违纪违法行为发生。
第二条 组织开发服务范围
一、有偿技术服务
局属各单位,除承担指令性任务和局职能范围内的工作外,以各种形式向社会提供的技术性服务,均可按有偿服务的原则,向用户收取费用。
1、接收委托任务。承担国家、部门、地方企业事业单位委托的科研任务,工程调查勘测或监测等专门服务。
2、技术服务和技术转让。为工厂企业及有关用户提供技术设计、工程计算、设备改造、产品测试鉴定、分析化验、模拟计算、摄像录象、制图复印等;本单位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高新技术,以有偿转让或专利售于用户。
3、技术咨询。为企事业单位和地方有关部门的生产技术、工作计划、开发规划提供资料信息、观测监测资料产品,进行技术咨询、可行性研究和经济技术论证等。
4、技术人员外聘。在保证满足本单位工作需要的前提下,经本单位批准,技术人员受外单位聘用或进行技术服务。
5、技术培训。受有关单位、部门的委托,对人员进行业务、技术培训等。
二、研制(试制)新产品与中试产品销售
各单位研制(试制)新技术、新产品、标准物等,研制(试制)品有偿提供有关单位使用,及新产品(试制品)在正式投产前的中试产品出售等。
三、技术入股或联营
利用本单位的技术成果、资金、设备、设施条件作为投入,与国内外工厂企业联营或合资经营等分享红利。
四、固定资产和设备、设施租赁
各单位利用房屋、场地、仓库、码头、船舶、飞机、车辆、仪器、设备等,以租赁形式有偿提供给有关单位使用或为用户服务。
上述各项固定资产出租或为用户提供服务的时间超过半年(飞机一个航次,船舶半个月)时,必须报局审批同意后进行;不超过上述时、次的,要向局备案。
五、生产经营开发
各单位的工厂、车间、招待所、商店、养殖场等生产经营开发部门,经与经纪人(或部门)签订合同实行承包经营的,按合同规定向主管单位上缴经费;未实行承包的生产、经营部门,除经主管单位批准留用部分发展基金外,全部创收应上缴主管单位。
六、其他服务创收
代办代购票证、临时出租活动场所、对外医疗服务、参加国际活动和交流等收入,除给工作人员提取部分酬金外,均全部上缴主管单位。
第三条 成本核算管理
各项开发经营活动,如使用主管单位的固定资产、仪器设备及开销费用,要严格进行成本(费用)核算,并按实际消耗数向主管单位财务部门结算。成本(费用)主要内容和计算办法是:
一、人员费用。包括工资、补助工资、各种补贴、差旅费等。
二、消耗费用。材料费、燃料费、水电费、技术鉴定费等。可直接计算出成本开支费用的,应按会计制度直接进行成本费用计算,并做到真实、准确、可靠;对难以直接计算实际成本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收费,可按一定比例进行成本估算。
三、占用固定资产和仪器设备、房屋设施等的成本核算,以折旧费、修缮费等进行综合估算;以租赁形式使用的,按租赁合同收费。
四、借用主管单位经费作为流动资金的,主管单位要收取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一般应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并纳入成本核算。
第四条 创收资金管理
一、各项创收必须交单位财务部门,记入本单位技术开发、对外服务专设账目,进行统一收支管理,严禁帐外立帐或私设小金库自收自支。
二、开发经营部门所消耗的主管单位的成本(费用),应在每季度末向主管单位财务部门结算交清,确因每季度末无法结算的可以半年结算一次,在每年年底前必须全部结算付清。
三、各单位变卖国有固定资产或物资器材、折价处理废旧设备、国家减免税款、保险赔偿、调解或法律诉讼所得索赔和接受外来设备器材援助等,其资金和实物均属国有资产,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使用,不得作为单位创收收入。
四、各单位的创收经费,在按国家规定完成上缴税收和扣除各项成本(费用)开支后的纯收入,按单位预算管理性质不同进行财务管理。
1、全额预算单位。其预算外纯收入,按财政部(92)财文字第458号文规定,应视作“事业费增加拨入”,全部纳入预算内管理。每年年底各单位要向局编报收支计划和决算报表。
全额预算单位在将预算外收入纳入预算内管理时,应首先安排好在开发创收中使用的固定资产设施,如房屋、码头、船舶、飞机等的维修费用和仪器设备的维护、更新费用,使国有资产能得到保值和增值,并使开发创收工作手段不断得到提高。
2、差额预算单位和自收自支单位。其预算外纯收入按财政部(86)财综字143号文规定,先提取10%修购基金,其余部分按规定建立事业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医疗基金等各项专用基金。
五、为全面反映单位开发创收情况,各单位应于每年七月和第二年一月,将开发创收经费及收支管理情况写出报告,并按局统一制定的调查统计表格如实填写一并报局。
第五条 奖励办法
一、科技人员创造发明的科技成果和单位进行的产品开发,在产生经济效益后,创造发明者可在一定时限内从创收纯利润中提取5-20%的分成,具体分成办法和提取时限,由各单位视情况决定。
二、对承包经营,领办生产开发实体,或在某项开发经营中,取得显著成绩或经济效益的主要有功人员或有功集体,应给予重奖。奖励多少和办法,视其成绩与创造的效益大小由主管单位决定。
三、奖金的分配,要坚决反对平均主义,奖给作出重要贡献的科技开发和承包经营者个人的奖金,其他人员不应参与分享;奖给科技和经营开发有功集体的奖金,在分配给有关人员时,应视贡献大小决定分配的多少,不应平均分摊。
四、对承包经营,领办生产开发实体,及在某项开发经营中的负责人,因经营不善,长期不见效益,或不按政策规定办事,造成工作和经济上不应有的损失时,要追究当事人的经济和行政责任,视情况进行处理。
五、要提倡艰苦创业、勤俭办事的精神。对挥霍浪费、任意开销经费、借经营之名谋取个人私利,以至行贿受贿等,要视情节轻重,按法纪进行查处。
第六条 附则
一、本暂行办法由局综合计划司负责解释。
二、本暂行办法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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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违法企业进行处罚法律适用等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违法企业进行处罚法律适用等问题的答复

1999年6月28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违法企业处罚法律适用等问题的请示》(京工商文字〔1999〕6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对企业违反《企业年度检验办法》或在年检中发现企业违反登记管理法规的行为,可以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8年12月3日公布的第86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也可以按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或《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在按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对企业进行处罚时,对作出“没收非法所得”的,应采取实事求是和慎重的态度,对未按规定办理企业名称、住所、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等登记事项变更登记的,一般情况下不作出“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通知》(工商检字〔1989〕第336号)原则上适用各行业企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曾于1996年作过《关于适用“没收非法所得”处罚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6〕第312号)。对违反登记管理法规的企业依法处以没收非法所得的,非法所得的计算按上述〔1989〕第336号文件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关于杭州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关于杭州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政函[2005]5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建委拟订的《杭州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三月十五日


  杭州市建设工程
  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市建委 二○○四年十二月)


  为加强建设市场管理,规范工程建设中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的行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国家计委《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和《杭州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在本市辖区内进行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本市辖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按本办法实行监理招标投标:
1、3万平方米以上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建设工程项目,单位建筑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建设工程项目。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3号令)确定必须进行监理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
3、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
4、监理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
5、其他需要招标的监理工程项目。
  (三)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设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建设工程。
  (四)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工作一般在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之前进行。凡应进行工程监理招标而未进行的,该项目施工招标不得先期进行。
  (五)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诚信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六)依法必须进行监理招标的工程,应当进入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七)杭州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工作的主管部门,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具体负责实施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八)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二、招标
  (一)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招标,招标人应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
1、具有法人资格或者项目法人资格。
2、具有专门的工程招标机构。
3、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管理、造价等方面的专业技术经济人员,且必须是招标单位的专职人员。
4、主要人员具有类似项目招标的经验,熟悉、掌握招标业务及相关法律、法规。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单位代理招标。
  (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为单独设立的企业法人,不得与行政机关、国家机关、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也不得与被代理招标工程的所有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三)招标人在监理招标过程中有下列权利:
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招标活动,选择投标人。
2、根据评标、定标办法,选定中标人。
  (四)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理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1、工程已经有关部门立项。
2、工程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
3、工程建设设计文件基本能满足编制监理投标文件需要。
  (五)工程建设监理招标的方式: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但经国家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重点建设项目除外;其他工程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1、公开招标。招标人应通过市交易中心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由招标人从中选择不少于7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
2、邀请招标。招标人向符合资质条件的3个以上(含3个)监理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
3、对抢险救灾工程、保密工程、有特殊专业性和技术要求的不宜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工程,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工程,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直接委托监理。
  (六)招标人应按下列程序进行监理招标:
1、向市招标办递交招标申请登记表。
2、编制招标文件。
3、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4、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核,将审核结果通知投标人。
5、向审核后符合资格要求的投标人发放经备案的招标文件。
6、组织投标人进行答疑。
7、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8、组织开标、评标,确定中标人。
9、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送市招标办备案后,由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10、与中标人签订监理合同。
  (七)招标文件中应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项目综合说明书,包括项目内容、规模、地点、概算、资金来源或者落实情况、现场条件、开竣工日期。
2、委托监理的范围和监理业务。
3、招标人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包括交通、通讯、食宿等)。
4、对监理单位和现场监理人员的要求。
5、监理检测手段及设备,工程技术难点要求。
6、必要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
7、投标有效期、开标时间和地点。
8、投标须知。
9、评标标准和方法。
10、其他有关事项。
  (八)依法必须进行监理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送市招标办备案。
  (九)招标文件一经发出,其内容一般不得擅自更改或补充,如确需变更或补充,应在投标截止日期至少15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并报市招标办备案。补充通知将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招标文件同等效力。
  (十)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三、投标
  (一)监理招标工程的投标人是响应监理招标,参与投标竞争具备法人资格的监理企业。
  (二)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供下列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外地进杭的投标人应提供允许在杭进行工程建设监理的备案文件。
2、投标申请书(必须加盖单位和法定代表人印鉴)。
3、企业简历。
4、检测设备一览表。
5、近年来主要的工程监理业绩。
6、法律、法规或招标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证明文件。
  (三)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四)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提出疑问的期限作出规定。
  (五)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综合说明书。
2、监理大纲。
3、现场监理人员名单一览表(包括姓名、年龄、性别、专业、职称、受过哪一级监理培训、上岗证情况,并确定驻地总监及主要专业监理工程师)。
4、总监(驻地)的个人简历,总监(驻地)及主要专业监理工程师的上岗证、学历证明、职称证书复印件。
5、投入本工程的检测设备一览表。
6、近3年来监理的类似工程一览表及奖惩情况。
7、监理费报价及测算依据。
8、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六)总监理工程师原则上只能在1个一等工程项目或2个二等工程项目中任职。如确有能力和必要,经建设单位同意,由监理公司报市建委或省建设厅备案,可在3个工程项目中任职。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只能在1个工程项目中任职。其他相关专业监理工程师原则上只能在3个以下工程项目中任职。
  (七)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监理费报价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监理收费标准执行。
  (八)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投标担保可以采用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方式。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支票、银行汇票、现金等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数额视招标项目规模大小而定,一般不得超过监理费报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期限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按规定提交招标人。招标人发出招标文件后,由于招标人原因而中止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双倍返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人自行退出投标或中标后拒签合同的,不得要求返还投标保证金。
  (九)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的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十)投标文件必须加盖单位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人的印鉴(须附委托证明),由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后加盖公章,在规定的期限内送达招标文件指定的地点。送达的投标文件确需更正和补充的,投标人必须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在投标截止日期前以正式函件更正补充(密封、盖章)。
  四、开标、评标和定标
  (一)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随带本人身份证参加开标会议,委托代理人尚应随带参加开标会议的授权委托书,以证明其身份。不能出示以上证件资料的,视为投标人未参加开标会议,作为自动放弃投标,不予启封投标文件。
  (二)开标应当在投标人在场的情况下,当众启封投标文件及补充函件,公布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三)评标、定标活动由招标人负责组织,在市交易中心内进行。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在开标前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评标专家库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应当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专家库中的专家不能满足评标需要的,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招标人可另聘专家。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以及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的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不得进入相关工程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四)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五)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六)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并对其评标结果签字确认。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七)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应作为废标处理。
  (八)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作为无效投标文件处理,无效投标文件不得参加评标。
1、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
2、投标文件无单位法人公章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须附委托证明)。
3、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的。
4、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
5、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按要求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6、投标人以低于国家规定的监理收费标准的报价竞争的。
  (九)监理单位与招标人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隶属于同一管理单位或有股份等经济利益关系,招标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
  (十)投标书没有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应作废标处理。
  (十一)评标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相应的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监理招标工程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十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应当合理,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十三)评标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是指通过符合性和响应性鉴定的投标文件,以监理大纲、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构成、业务技术水平、监测设备、企业资质情况和业绩、监理费报价等多个因素为评价指标,按照资信业绩及能力6—30分,监理组织、措施、手段13—60分,商务0—10分进行记分,按总分排列优劣顺序,确定中标候选人的方法。
  (十四)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并按照得分高低,推荐不超过3名的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确认。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十五)评标办法一经确定,开标后不得更改,评标委员会及招标人必须严格执行,否则定标结果无效。
  (十六)招标人应在定标后的15日内将经过市招标办备案的中标通知书发给中标人,同时通知未中标的所有投标人。
  (十七)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监理服务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另行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合同采用国家建设部、工商局颁布的示范文本,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一份副本备案。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同时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提供监理费支付担保。
  (十八)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十九)监理服务合同签订后,双方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任务。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向他人转让。
  五、附则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及评标委员会成员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三)建设工程监理应当招标未招标的,应当公开招标未公开招标的,由市招标办责令改正。
(四)本实施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五)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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