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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9:43:30  浏览:81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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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人民政府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赤政发[2003]006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赤峰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03年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赤峰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赤峰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管理,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包括:
 (一)利用公共或者自有场地的建筑物、空间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等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以其它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四)为推销商品、服务,在店堂建筑物控制地带自行设立的牌匾广告。
  第三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户外广告监督管理工作,旗、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城建、规划、公安、交通、卫生、环保等各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户外广告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置规划
 第四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户外广告及店堂牌匾广告设置应当整齐、和谐、美观大方,符合市容市貌的标准要求。
 第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部门编制,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 (四)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三章 申请与登记
  第七条 户外广告发布实行登记管理制度。未经广告发布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户外广告。
  第八条 申请发布户外广告,应由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向发布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填写《户外广告登记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营业执照、广告经营许可证或其他证明主体资格的文件;
 (二)广告合同;
 (三)场地使用协议;
 (四)广告内容的样稿;
 (五)城建、规划、建筑设计等部门出具的手续;
 (六)其他证明文件。
  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个人张贴各类印刷品广告,应到设置张贴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或委托广告经营者,在由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户外广告张贴栏内张贴发布。
  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接到登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登记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凡符合登记条件的,发给《户外广告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并由登记机关建立户外广告登记档案。
  第十一条 已登记核准户外广告,需要变更核准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文件和证明齐备后,登记机关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准予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第十二条 取得工商管理部门发放营业执照和核实名称的通知单的经营户,设置店堂名称牌匾须到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三日内,予以批复。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制作悬挂店堂名称牌匾。
           第四章 设置与监督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必须按登记的地点、形式、规格、内容、时间等要求发布,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登记后,三个月内未予发布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牌匾的设计,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制作和设置、安装,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部门要求的技术、质量标准,不得粗制滥造;设置者应定期整修户外广告,做到安全、美观。大型户外广告的建设安装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工程监理。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使用的蒙汉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等应当书写规范准确,符合国家规定;在户外广告的右下方应标明设置单位名称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核发的《登记证》号。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遮挡经登记设置的户外广告或广告张贴栏。
         第五章 违章处理
 第十九条 对在居民住宅楼及居民住宅区域散发印刷品广告和张贴、乱涂乱写各类广告,扰乱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并责令当事人清除张贴、乱涂乱写的广告。
  第二十条 对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上设置、张贴、乱涂乱写广告,影响市容、市貌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予以处理,并责令广告主清除乱涂乱写的广告。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擅自违反登记事项发布户外广告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责令停止发布广告;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回其《登记证》。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由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收回其《登记证》。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广告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六条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户外广告、牌匾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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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

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

国办发〔2010〕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平稳运行和发展,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积极性,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要按照保障机构有效运行和健康发展、保障医务人员合理待遇的原则同步落实补偿政策,建立稳定的补偿渠道和补偿方式;同时坚持以投入换机制,大力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转变运行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发挥好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诊疗常见病、多发病的功能。
  二、建立健全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支出和业务支出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医疗保障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建立的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补偿;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补助。各地要按照核定的编制人员数和服务工作量,参照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核定工资总额。政府负责其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经费、设备购置经费、人员经费和其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按扣除政府补助后的服务成本制定医疗服务价格,体现医疗服务合理成本和技术劳务价值,并逐步调整到位。按上述原则补偿后出现的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进行绩效考核后予以补助。
  (一)落实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补助经费。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足额安排。
  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2010年,各级政府要按照不低于人均15元的标准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2011年起,进一步提高人均经费标准,建立稳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卫生、财政部门要健全绩效考核机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绩效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政府按照服务成本核定补助。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经费(包括离退休人员经费)、人员培训和人员招聘所需支出,由财政部门根据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相关人才培养规划和人员招聘规划合理安排补助。
  (二)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政策。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将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不再单设药事服务费,合并项目内容由国家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具体规定。一般诊疗费的收费标准可在原来分项收费标准总和的基础上适当调整,并在不增加群众现有个人负担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比例。具体收费标准(全国平均数为10元左右)和医保支付政策由各省(区、市)价格主管、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等有关部门综合考虑本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服务能力利用率、医务人员劳务成本、医保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调整医疗服务收费及医保支付政策可在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及已开展基本医保门诊统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先行执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服务仍按现有项目和标准收费。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里的原收费项目,不得再另行收费或变相收费。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价格等相关部门要制定具体监管措施,防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重复收费、分解处方多收费。
  (三)落实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差额的补助。落实政府专项补助和调整医疗服务收费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常性收入仍不足以弥补经常性支出的差额部分,由政府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实行先预拨后结算,并建立起稳定的补助渠道和长效补助机制。各地要根据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经常性收支核定和差额补助的具体办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支结余要按规定留用或上缴。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实行收支两条线,基本医疗服务等收入全额上缴,开展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的经常性支出由政府核定并全额安排。
  三、大力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一)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定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其诊疗科目、床位数量、科室设置、人员配备、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配备要与其功能定位相适应。卫生部要尽快制定指导意见,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和服务范围。对服务能力已经超出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别是一些服务人口较多、服务能力已经达到二级医院标准的乡镇卫生院,可将其转为公立医院,或将其超出功能定位的资源整合到县级医院;也可以对其承担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补偿。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中医药等适宜技术和服务。
  (二)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要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管理,尽快完成人员编制标准的核定工作。各地区可以县(市、区)为单位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总编制,由县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结合实际工作量统筹安排、动态调整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编制。要在核定编制的基础上,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以科学设岗、竞聘上岗、以岗定薪、合同管理为主要内容的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妥善安置未聘人员,相关费用由地方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统筹研究解决。同时,要将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工资制度同步落实到位。
  (三)充分发挥医保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促进作用。依托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加快推进基本医保门诊统筹,将一般诊疗费纳入支付范围,并逐步提高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费用的报销比例,进一步引导群众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看病就医。推进医保付费方式改革,探索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等付费方式,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积极地开展服务,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合理控制服务成本。
  (四)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和激励机制。各省(区、市)要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根据管理绩效、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居民健康状况改善等指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综合量化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资金安排和拨付挂钩。对绩效考核差的可扣减资金安排,对绩效考核好的可给予适当奖励。要督促、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内部管理,强化收支管理,严格成本核算和控制。
  (五)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要保障基层医务人员合理收入水平不降低。要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倾斜,适当拉开收入差距;建立以岗位责任和绩效为基础、以服务数量和质量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和激励制度,并将考核结果与实施绩效工资制度、人员竞聘上岗紧密结合。各地制定人员分流、竞聘上岗等相关政策时要充分听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的意见。要向基层医务人员提供更多的培养培训机会,对长期在基层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在职称晋升、待遇政策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及时帮助解决实际困难。要加强政策宣传,使广大医务人员理解、支持和积极参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改革。
  四、多渠道加大对乡村医生的补助力度
  对村卫生室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卫生部门要在核定村卫生室承担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服务人口数量的能力的基础上,安排一定比例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量由村卫生室承担,并落实相应经费。各地在推进医保门诊统筹工作中,可以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的门诊服务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要积极将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纳入保险范围。鼓励各地在房屋建设、设备购置以及人员培训等方面对村卫生室给予一定扶持,并采取多种形式对乡村医生进行补助。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实行乡村一体化的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并落实补偿政策。
  对非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地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给予合理补助,并将其中符合条件的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执行与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相同的医保支付和报销政策。
  五、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作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关键环节抓紧落实,将政府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和基建支出计划足额安排,及时调整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医保支付政策,尽快建立起稳定、长效、合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各省(区、市)要在本意见印发后30个工作日内制定本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具体办法,并报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二)落实补偿责任。省级人民政府要对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行和医务人员合理待遇水平负总责。各省(区、市)要统筹考虑地方各级财政和各项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明确地方各级财政分担比例和具体办法,加大对贫困地区的补助力度。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在预算中足额安排并及时拨付应由本级财政负担的补助资金,认真落实调整后的医疗服务收费和医保政策。中央财政要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进行补助,支持各地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各级财政可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及时下达补助资金,保障基本药物制度按计划进度顺利实施。
  (三)强化督促指导。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财政、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加强对各地工作的检查指导,定期进行考核,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政策。各省(区、市)要及时将贯彻落实本意见的情况报送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南通市文明行业建设和管理办法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南通市文明行业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通办发〔2002〕50号 2002年6月10日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南通市文明行业建设和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文明行业建设和管理办法
(南通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 二OO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持久地开展创建文明行业工作,进一步加强管理,不断提高创建水平,使创建文明行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通市文明行业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规范服务达标、行业作风优良、群众评价满意、社会广泛认可,由市委、市政府批准并命名、表彰的先进行业,是全市行业两个文明建设的综合性荣誉称号。


  第三条 文明行业创建是全市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入开展文明行业创建,是加快经济发展,实现富民强市和在苏中率先快速崛起奋斗目标的客观要求,是实践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有效途径,是行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推进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的内在需要,是实现两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的结合点,也是加强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载体。


  第四条 南通市文明行业创建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和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以服务地方经济、加快发展为主要任务,以提高干部职工整体素质和行业文明程度为目标,以"服务人民,奉献社会"为宗旨,以加强思想道德建设为主线,以狠抓服务行业、执法部门的服务质量为重点,通过广泛组织创建活动,充分发挥典型示范辐射作用,逐步实现从规范服务到优质服务的提升,努力形成对社会负责、为人民服务、让群众满意的行业新风。


  第五条 创建文明行业在各级党委、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进行。文明行业创建应纳入本地区、本行业总体工作布局之中。各级文明委及其办公室应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创建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各有关行业及其部门应积极参与,密切配合,把文明行业创建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不断提高创建水平和实际效果。


  第二章 标 准


  第六条 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各级领导班子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注重班子建设,团结协作,作风正派,在两个文明建设中起表率作用。坚持"一把手抓两手,一班人两手抓",创建意识强,党、政、工、团群
策群力,文明行业创建有目标、有规划、有措施、有检查,做到组织、制度、活动、经费落实。


  第七条 综合效益显著增强。全面完成行业各项经济指标、工作任务,经济效益和工作、服务水平在全省、全市同行业中领先。有一批能够代表本行业特色和先进水平的名牌产品或业务成果。各级各类文明单位和文明窗口示范点创建成效显著,发挥示范辐射作用。有一批在全市有影响的先进典型。


  第八条 道德风尚健康向上。认真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重视思想政治工作、职业道德建设和法制教育,干部职工职业行为规范,思想道德建设内容充实,形式多样,不断创新,形成网络。职工的职业理想、职业责任、职业技能、职业纪律的教育培训有规划、有阵地、有制度。注重企业文化建设,形成具有行业特色和文化内涵的行业(企业)精神。


  第九条 行业管理科学有效。行业内部改革不断深化,依法管理,科学规范,文明行业创建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职业道德规范与具体管理制度有机交融。基本设备和服务设施完好齐全、安全可靠。有体现行业特色、展示行业形象的行业标识。文明行业创建考核和奖惩制度落实。投诉渠道畅通,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制度。


  第十条 生产服务规范有序。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工作标准,做到工作(服务)管理规范化,工作(服务)过程程序化。行业各基层单位,特别是直接面向群众和社会的基层处、所、站、店、场等,公开办事程序,公布规范服务、优质服务的标准,接受群众监督。从业人员仪容仪表体现行业特色和文明服务的要求。工作(服务)环境、质量和效率等在全省、全市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得到群众和社会的好评。


  第十一条 文体活动丰富多彩。基层单位有对职工开放的文体活动场所及必要的活动设施、器材。经常组织开展内容丰富、形式新颖、群众广泛参与的文体活动,干部职工业余生活丰富、健康。积极参与上级部门及地区组织的各类群众性文体活动,成绩显著。形成富有特色的文体活动项目,在本地处于较高水平。


  第三章 创 建


  第十二条 加强对创建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挂帅,分管领导全力以赴,班子其他成员积极配合,共同抓好创建工作。行业创建职能部门做好组织协调工作,有关部门共同努力,形成合力。


  第十三条 制定切实可行的创建规划。创建规划纳入当地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格局。从长远目标着眼,制定阶段计划,确定创建的重点、步骤和措施,层层分解,落实到人,把创建工作的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第十四条 组织干部职工广泛参与。采取有效措施帮助全体干部职工不断增强创建意识,了解本行业、本部门、本单位创建的规划、任务和措施。实践创建宗旨,叫响创建主题口号,营造良好创建氛围,凝聚人心,充分调动、发挥全体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实现创建目标共同奋斗。精心设计活动载体,切实抓好文明职工、文明班组(科室)、文明单位的创建,为文明行业创建夯实基础。


  第十五条 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按照以点带线、由线到面、循序渐进、扎实推进的工作思路,注意培育、树立、宣传、推广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其示范辐射作用。切实抓好各级示范点的创建,注意帮助其探索、总结创建工作的规律和经验,认真组织推广,促进行业整体水平的提高。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创建工作机制。加大对创建工作的投入,逐步改善服务设施和条件。将服务质量、创建成效与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挂钩,以激励先进。强化社会监督,及时妥善处理群众投拆和意见,把群众满意与否作为评价创建工作成效的根本标准。


  第十七条 形成条块共创的整体合力。各地文明办和各行业要相互联系,紧密协作,形成创建的整体合力。行业创建应主动接受当地文明委及其办公室的指导,纳入当地创建工作的总体规划,在文明城市、文明社区(小区)、文明村镇创建中发挥积极作用。各地文明办应加强与行业的联系与合作,积极关心、支持和指导行业的创建工作。


  第四章 评 选


  第十八条 南通市文明行业的评选实行达标申报制。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日常考察与集中验收相结合,上级部门考核与群众评议、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南通市文明行业每两年评选一次。南通市文明行业分别以市行业、县(市)区行业为单位参评、命名。


  第十九条 申报南通市文明行业的,应符合第二章所列标准,并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以县(市)区行业为单位申报南通市文明行业的,须获得上一评选年度县(市)区文明行业称号;


  (二)以市行业为单位申报南通市文明行业的,其县(市)区行业为南通市文明行业的比例应不低于80%。


  第二十条 在评选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加本年度评选:


  (一)全行业严重亏损或主要业务工作考核指标不达标的;


  (二)行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严重违法乱纪的;


  (三)行风评议综合满意度不达标的;


  (四)出现与文明行业极不相符的其他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二十一条 对由若干子行业构成的行业,可从实际情况出发,经市文明委同意后以其中的子行业为单位参评。


  第二十二条 南通市文明行业的评选程序为:(一)自查申报。申报行业进行自查,对照标准自我评估,认为基本符合标准后,向同级文明委提交书面申请。(二)张榜公示。申报行业应按照文明行业公示制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南通市文明行业的标准、条件以及市、县(市)区文明办的地址、联系电话,在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基层处、所、站、店门前醒目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三)初评推荐。以县(市)区行业为单位申报南通市文明行业,须在征得上一级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向所在县(市)区文明委正式书面申报。县(市)区文明委组织初评,符合标准、条件的,向上一级文明委推荐。以市行业为单位申报南通市文明行业的,直接向市文明委申报。(四)集中公示。市文明办将基本符合标准、条件的申报行业名单在市主要新闻媒体上集中公示。(五)考核验收。市文明委组织有关部门考核验收,具体方法是:听取行业创建工作和自查情况的汇报;察看创建现场;随机抽查或暗访其基层单位创建情况;召开有关座谈会,以书面调查方式进行民意测验,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以市行业为单位参加评选的,由市文明委发函,征求其省主管部门意见。(六)审批命名。市文明办根据考核验收、社会监督和群众评议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符合条件的经市文明委审议通过后,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命名。


  第二十三条 凡被命名为南通市文明行业的行业,经市文明委同意,可对符合条件的下属行业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四条 南通市文明行业由市委、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并授予匾牌和证书。


  第二十五条 本着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获得南通市文明行业荣誉称号的行业及有功人员,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已被命名表彰的行业凡发现有严重问题的,由命名机关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限期整改。被要求限期整改的行业,3个月内就整改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请市文明委进行复查认可。对整改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直至撤销荣誉称号,并取消下一评选年度的参评资格。


  第二十七条 对已获得南通市文明行业的行业,凡发现在评选中弄虚作假,或在评选年度内有第四章第二十条所列严重问题之一的,一律撤销荣誉称号,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六章 管 理


  第二十八条 南通市文明行业创建工作实行"条上指导,块上扎口,条块结合,相互促进"的原则。南通市文明行业创建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文明办负责,分级实施。县(市、区)文明行业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县(市、区)文明办实施。以市行业为单位的文明行业创建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文明办负责。


  第二十九条 南通市文明行业创建工作的日常管理包括:


  (一)建立文明行业创建工作档案制度。主要内容为:行业概况、创建规划及年度创建工作总结;创建组织网络、创建工作制度、重大创建活动纪录;各类检查考核及奖惩情况;公示制实施情况报告;群众投诉及处理情况。


  (二)建立文明行业年报及创建工作重要活动报告制度。南通市文明行业每年应将创建工作的进展情况、各项奖惩及有关情况分别报至市文明办和行业主管部门。以市行业为单位的文明行业工作年报,由市行业主管部门报至市文明委。创建工作的重要活动,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报告市文明委。


  (三)建立创建文明行业例会制度。市文明办每半年召开一次行业工作例会,传达上级指示、交流创建经验、总结指导工作、部署创建任务。


  (四)加强文明行业创建工作的横向联系。市文明办组织各类活动,推动行业互相学习,共同提高。同时,文明行业创建与文明城市、文明社(小)区、文明村镇等创建有机结合,形成合力,推动本地区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三十条 建立文明行业监督和检查制度。在非评选年,市文明办不定期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对文明行业以及参与创建的行业进行视察、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有关地区和行业主管部门通报,同时作为下一评选年度的评选依据之一。


  第三十一条 南通市文明行业如改变行业名称、变动隶属关系或因故撤销建制的,要及时向市文明办通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南通市文明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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