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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银行卡网络服务机构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21:48:05  浏览:95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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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银行卡网络服务机构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规范银行卡网络服务机构的通知
银发[1995]333号

1995年12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
1993年以来,“金卡工程”部分试点城市或地区的人民银行分行牵头组织各国有商业银行和有关部门建立了银行卡网络服务机构。
为了规范此类服务性机构的管理,保证银行的资金安全,特别是防止此类机构办理金融业务,现通知如下:
一、此类机构是非营利性的信息服务机构,不是金融性机构,不准办理金融业务,应以为银行卡业务服务为宗旨,只能从事跨行信用卡授权及清算信息转换和代理发卡行委托的授权业务。
二、各地方此类机构的名称应统一为“×××市(地区)银行卡网络服务中心”,简称“网络服务中心”。
三、网络服务中心实行会员制,由各发卡银行(含邮政储蓄)和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出资,平等互惠,本着“公开、透明、公益、自我发展”的原则开展业务,执行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其服务收入只限用于维持中心的正常运营和拓展服务范围,不能分红。网络服务中心要不断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服务成本。
四、网络服务中心目前只限在“金卡工程”试点城市和地区组建,由所在城市和地区的人民银行分行牵头(省会所在城市由人民银行省级分行牵头),各商业银行和其他有关部门参加,经地方政府同意,并报经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才能到当地有关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成立地方性网络服务中心,应以当地银行卡业务的需求规模为依据,充分利用原有的通信网络等技术设备和人力资源,避免重复投资,并要做好与当地其他信息服务中心的衔接工作。
五、全国性银行卡网络服务中心的组建工作,由人民银行总行牵头,成员单位为各商业银行总行和其他有关部门。
六、银行卡网络服务中心由人民银行组织各会员单位共同管理,在成立银行卡协会的地方也可委托协会管理。银行卡网络服务中心要定期向会员单位汇报财务收支和经营状况,接受会员单位的管理和监督。
七、本文下发前已成立的此类网络服务机构,必须按本文精神进行调整,制定管理章程,并报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中国人民银行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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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承接国外设计施工单位委托的建设工程任务收费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承接国外设计施工单位委托的建设工程任务收费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1986年6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 2001年1月9日发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将本文废止)


第一条 根据《上海市国外设计施工单位承接建设工程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设计单位(包括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外省市设计单位,下同)与国外设计单位合作承接外商投资、中外合作投资或我国投资的建设工程的设计任务,应按国外设计单位同等的收费标准计取应得的设计费用(外汇),设计费的分配比例由双方自行商定。
第三条 国外设计单位单独承接建设工程的设计任务,应聘请本市设计单位担任设计顾问,受聘的设计单位可按照建设工程总造价的百分之零点六至百分之一点二向国外设计单位收取设计顾问费用(外汇)。
第四条 国外设计单位承接建设工程的设计任务,需委托本市设计单位进行咨询业务的,本市设计单位可按照从事该项业务人员的实耗工日收取咨询费用。收费标准为:高级建筑师、高级工程师每工日不低于人民币二百元;建筑师、工程师每工日不低于人民币一百五十元(换算成外汇?
迫?。
第五条 国外设计单位承接建设工程的设计任务,需要本市设计单位出国顾问、咨询的,其出国所需费用由国外设计单位另行支付。
第六条 国外设计单位需要本市设计或施工单位协助绘制设计图纸的,其费用由委托和承接双方自行商定。
第七条 国外设计单位承接建设工程的设计任务,其勘察工作应由本市勘察单位承担。外商投资或国外设计总承包的建设工程按国家勘察收费标准的一点二倍至一点五倍收取勘察费用(换算成外汇计取)。
第八条 国外施工单位承接外商投资、中外合作投资、我国投资的建设工程的施工任务,需向本市施工单位(包括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外省市施工单位,下同)转包或分包工程以及招用施工人员的,应通过工程筹建单位向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上海分公司或中国上海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申
请。转包或分包工程按所发包的工程造价千分之零点五支付手续费(外汇);招用施工人员按劳务工资总额百分之一支付手续费(外汇)。
第九条 国外施工单位承接建设工程的施工任务,需向本市施工单位转包或分包工程以及聘用建筑工人和工程技术人员的,其人工工资收费标准为:
(一)承包建筑工程和水电、设备安装工程,不分技工、普通工,均按本市一九八五年工程预算定额计算,平均每工日不低于八美元;
(二)聘用的建筑技工每工日不低于十六美元,安装技工不低于二十美元,普通工每工日不低于十二点八美元;
(三)聘用的工程技术人员每工日不低于五十美元;
(四)聘用的其他工作人员每工日不低于三十美元。
第十条 国外施工单位承接建设工程的施工任务,需向本市施工单位转包或分包工程的,其工程直接费的计算以本市一九八五年工程预算定额为依据,其施工管理费收费标准为(换算成外汇计取):
(一)承包建筑工程,按直接费(包括前期施工准备)的百分之十五计取管理费;
(二)承包水电、设备安装工程,按人工费的百分之一百二十五计取管理费;
(三)单独承包国外进口钢管桩、钢板桩打桩工程,按打桩工程直接费的百分之六十计取管理费;
(四)单独承包国外进口钢结构吊装工程,按吊装工程直接费的百分之八十计取管理费。
第十一条 国外施工单位承接建设工程的施工任务,需向本市施工单位转包或分包工程的,其机械台班费按施工机械设备九年折旧摊销(换算成外汇计取)。
第十二条 国外施工单位承接建设工程的施工任务,需分别向本市和国外、港澳地区几个施工单位转包或分包建筑主体工程和设备电梯安装、房屋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建筑主体工程的施工单位应按其他分包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二向国外施工单位收取工程现场服务费(外汇)。
第十三条 国外施工单位承接建设工程的施工任务,需委托本市施工单位进行咨询业务的,本市施工单位可按照从事该项业务人员的实耗工日收取咨询费用,其标准为咨询人员每工日不低于人民币一百五十元(换算成外汇计取)。
第十四条 国外施工单位转包或分包给本市施工单位的建设工程施工任务,施工工期定额应执行本市现行规定;对提前或脱期的,应按有关规定实行奖惩。
第十五条 国外施工单位承接建设工程的施工任务,需委托本市建筑材料供应单位代理进口和供应建筑材料、设备、卫生器具、建筑半成品、五金装潢材料等物资的,其价格一律按上海口岸交货单价加运杂费结算,外汇折价按当天中国银行牌价折算;运杂费按本市现行价格计取(换算?
赏饣慵迫?。
第十六条 国外施工单位承接建设工程的施工任务,需由本市建筑材料供应单位供应玻璃、沥青、油毡等建筑材料的,其价格按上海市建筑材料贸易中心的供应价加百分之十五的调价系数计取(换算成外汇计取)。
第十七条 国外施工单位承接建设工程的施工任务,所需砖、瓦、黄砂、石料、石灰等地方建筑材料,应由本市建筑材料供应单位供应,其价格按本市市场供应价加百分之十五的调价系数计取(换算成外汇计取)。
第十八条 本市设计施工单位承接港澳地区设计、施工单位委托的建设工程,也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1986年6月14日

关于授予外国专家奖状试行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授予外国专家奖状试行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为调动在穗外国专家的积极性,加速我市“四化”建设,除继续开展授予“广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活动外,并实行对为我市建设作出重大贡献的外国专家,授予广州市人民政府奖状的办法。
一、授予奖状的条件。
(一)工作积极负责,与我市工程技术人员密切合作,为提前完成整个安装设备工程任务作出较显著贡献的外国专家。
(二)对培养我市专业人才,在发展我市经济、文化、教育、科学技术等方面有较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
(三)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为我市建设在节约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作出较大贡献的外国专家。
(四)为增进和发展广州与各国人民之间的友谊作出较大贡献的外国专家。
二、符合条件的外国专家发给由市长签署的广州市人民政府奖状,并发给价值人民币五百元的的奖品或纪念品,经费由所属聘请单位负责。
三、凡需授予广州市人民政府奖状的外国专家,首先由聘请单位推荐并整理材料报主管区、县、局审定后报广州市外事办公室审核,由市外事办公室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授奖仪式由市外事办公室与有关部门联合举行,一般安排在学期终、工期结束后或专家离穗前。
五、广州市人民政府奖状由市外事办公室统一印制。
六、本办法由市外事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解释。
七、本办法自一九八九年九月一日起试行。




1989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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