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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国有煤矿用工情况进行调查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2:39:27  浏览:83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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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国有煤矿用工情况进行调查的紧急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 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局 司 函

煤安监司监一函字[2002]9号



关于对国有煤矿用工情况进行调查的紧急通知



各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吸取黑龙江省鸡西“6.20”事故教训,摸清国有重点煤矿用工基本情况,加强国有煤矿用工制度的管理,搞好国有煤矿的安全生产,经研究,决定对国有煤矿用工情况进行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对象

原国有重点煤矿。

二、调查目的

通过对国有煤矿用工制度的调查,了解和掌握国有煤矿用工的基本情况、用工制度和用工管理方面经验及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进一步加强国有煤矿用工管理的措施和办法,做好国有煤矿用工管理工作,搞好国有煤矿安全生产。

三、调查内容

1、用工情况。1)目前国有煤矿采用的固定工、合同工、农民轮换工、外包工等情况;2)工人接受培训情况,上岗前培训、上岗后培训;3)特殊工种培训及持证上岗情况。

2、国有煤矿用工管理情况。包括国有煤矿对不同的用工形式管理制度的制定情况、管理制度的执行等情况。采取了哪些有针对性的措施加强管理。

3、生产矿井井下有无外包工程的情况,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是否纳入矿井统一管理,存在什么问题。

4、当前国有煤矿用工制度和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5、对国有煤矿用工制度及如何加强用工管理有何建议和要求。

四、调查方法和时间安排

1、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对调查工作要高度重视,安排有关部门和人员按照内容要求,深入实际搞好调查工作。

2、报表用Excel97软件编辑,页面设置为A3横向。表http://www.chinacoal-safety.gov.cn政府公告栏目处下载。

3、各单位将调查情况汇总,录入计算机,务必于8月20前用电子邮件将报表传至国家局煤矿监察一司。电子信箱:liuzj@chinacoal-safety.gov.cn,联系人:刘志军,电话:010-64463187(传真)

附:国有煤矿用工情况调查表
http://www.chinasafety.gov.cn/file/mtzwxx/gyygdc.xls
二OO二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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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情况的通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通报


国土资通【2003】4号

 
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情况的通报


全国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后,各地按照部的统一部署,结合地方实际,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积极推进治理整顿工作。为了交流情况,促进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治理整顿工作进展情况

国土资源部党组高度重视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全国电视电话会议后,部党组对治理整顿工作提出了“一要抓紧、二要从严”的要求,并于3月11日全国厅局长会议结束后,专门召开了全国治理整顿工作汇报会,强调要强化机遇意识,自觉从严搞好自查自纠。进入处理和整改阶段,部党组成员已经带队赴部分省(区、市)进行了督查指导,这种形式的督查以后还要进行。部领导小组督查办公室也及时召开全国省级治理整顿办公室主任会议,总结工作,交流经验,进一步明确工作重点和工作要求。截至目前,部已到20多个省(区、市)进行了督查,并已向国务院呈报了治理整顿工作进展情况报告。

从了解的情况看,治理整顿工作正在积极向前推进,总的形势是好的。

(一)加强督查,力求实效。北京、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云南、陕西、甘肃、宁夏、青海等23个省(区、市)派出督查组赴各市、县进行实地督查,并及时将各地进展情况进行通报,以保证治理整顿取得实效。其中,河北、辽宁、黑龙江、江苏、浙江、江西、河南、福建、陕西、甘肃、宁夏、青海等12个省(区)的厅(局)领导亲自带队开展督查。福建等省在治理整顿阶段性工作结束后,及时召开工作调度会或座谈会,总结工作,部署下一阶段任务。江苏省分管副省长、内蒙古自治区分管副主席出席本省(区)的治理整顿阶段工作座谈会,强调对突出问题必须抓住不放,主动纠正,边整边改。一些地方将面上督查和重点督查相结合,集中指导和个别指导相结合,收到了较好效果。

(二)认真自查,梳理问题。不少省按照部提出的“查管理制度、查管理环节、查执法效果”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湖南、甘肃等省明确要求,本地区制定出台的政策性文件,凡是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精神的,一律报请有权机关废止或修订。黑龙江、四川、陕西等省采取“几查几看”方式,从规划、批地、供地、发证、财务、执法等各管理环节入手进行自查清理。黑龙江省开展“四查四看”,一查政府和部门出台的文件,看是否与国家现行法规制度相违背;二查“三权”行使情况,看在行使审批权、执法权、管理权上是否有超权、越权、滥用职权的问题;三查自身依法行政情况,看日常的审批行为、执法行为、管理行为是否符合法规和政策规定;四查制度落实情况,看对土地市场的管理是否存在失控、失察等问题。山东省厅着重抓好厅机关处室和业务管理系统内部的自查工作,已检查出管理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近20个,清理出各级出台的不符合法律、法规精神的土地管理文件上百个。河北省厅已查出内部管理问题164个。湖南省岳阳市对1999年以来的土地管理台帐、报表进行了全面清理,已梳理出部门自身管理上存在的6大问题,政府及部门在招商引资和土地资产处置上存在的5大问题。

(三)抓住机遇,促进管理到位。一些地方强化机遇意识,将这次治理整顿作为促进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职能和管理到位的重要机遇,力争解决长期以来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四川等省集中清理供地主体,纠正设区城市中心城区的区政府、各类园区、“指挥部”、“小区办”、“城建办”以及乡镇政府等违法违规批地、供地的行为,确保政府高度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和对土地的集中统一供应。哈尔滨市力争通过治理整顿,规范部门自身行为,完善管理制度,着力解决“项目牵着规划走”的管理不协调问题和“园区用地审批权游离于土地管理部门之外”的管理体制问题。

(四)整改结合,初见成效。山西省厅认真排查大案要案,圈定了55件严重影响土地市场秩序的重大案件进行重点查处。河北省厅边整边改,经过严格审查,建议省政府退回了沧州、衡水两市为设立园区而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4份请示。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顶住了一起以建设体育中心抵顶出让金,协议出让土地搞房地产开发的事件。辽宁省本溪市针对园区越权批地问题,市编委下文收回了赋予园区的土地审批权,从制度上解决了园区自行批地的问题。湖南省厅对涉及国土资源管理的174件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废止了106件,修改了10件,最近又下发了《关于违反行政审批程序规定责任追究办法》,对涉及全厅33项行政审批事项的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及处理办法作了详细规定,从制度上规范了行政行为。黑龙江省注重制度建设,将整改的重点落到制度上,省委专门作出指示,要求“把清理和整改结合起来,注重制度建设,建立制度、规范制度、落实制度。”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治理整顿工作总体情况是好的,但从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看,仍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有“不强、不准、不紧、不够”四个方面:

(一)认识没有完全到位,机遇意识不强。一些地方没有认识到这次治理整顿是促进“两个到位”(职能到位、管理到位)和提高“两个能力”(供地服务的保障能力、稳定市场的调控能力)的重要机遇,工作的主动性、自觉性不够,对治理整顿产生了不利影响。有的地方还不了解部发布的《关于清理各类园区用地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紧急通知》(国土资发〔2003〕45号)的要求。

(二)一些地方特别是市、县在工作方向把握上存在一定偏差,工作切入点找得不准。主要表现为:一些地方在治理整顿中偏重查管理相对人,而忽视查自己;偏重查具体违法案件,而忽视查已有制度是否落实、自身管理是否到位。有的地方虽然已涉及到查自己管理上的问题,但重点不够突出。

(三)工作进展不平衡,一些地方工作抓得不紧。有的地方工作还停留在组织部署阶段;有的地方将治理整顿等同于执法监察机构和队伍查案子,其他业务机构和管理环节没有行动起来;有的地方只有督查办公室或工作小组在忙于抓工作,治理整顿工作出现“少数人忙,多数人看”的现象;有的把这次治理整顿作为以前开展的土地市场专项检查的扫尾阶段,工作出现松懈倾向。

(四)一些地方督查力度还不够。这次治理整顿的基础在市、县两级,而对市、县工作的督查应主要靠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但现在有的省对市、县的工作情况不了解、不掌握。有的还没有进行督查。有的不注意总结交流情况,不及时反馈信息,个别省(市)至今从未主动向部上报过治理整顿情况。

三、做好下一步工作的几点要求

当前正值“非典”时期,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做好特殊时期的治理整顿工作。各地要一手抓防治“非典”、一手抓日常工作,抓住治理整顿不放松,积极主动地工作,严把整改质量,保证治理整顿达到预期目的。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强化机遇意识。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进一步认真学习贯彻温家宝总理关于“对各地以各种名目非法占用、转让土地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对违规建立的各类园区要进行清理,对土地执法中的错误做法要坚决纠正”的重要批示,学习国务院最近召开的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提高认识,把这次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作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切实抓紧抓好。要进一步强化机遇意识,深刻认识到这次治理整顿是促进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职能到位、有效调控土地市场、保障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机遇,是促进工作到位、解决自身问题、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的重要机遇,增强搞好治理整顿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土地供应的调控。

(二)正确把握方向,切实搞好自查。这次治理整顿的实质是从依法行政教育入手,开展自查自纠,着力解决自身管理上的问题。同时,对在自查中涉及到的管理相对人问题,也要进行认真清查和处理。当前,各地一定要正确把握方向,尽快将治理整顿的重点从偏重查管理相对人转到自查自纠上来,从偏重查具体违法案件转到检查制度是否落实、管理是否到位上来。要彻底梳理问题,凡是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包括财经纪律的,都要作为问题列出。自查自纠,是掌握主动权的必然要求,是推进依法行政的必然趋势,是十分必要的。各地一定要把握机会,立足自查自纠,提高解决自身问题的自觉性,争取和赢得主动,经受起审计署、监察部及社会各界多方面的严格监督和检验。

(三)认真进行整改,重在落实制度。治理整顿重在整改,整改的重点在于落实制度。决不能把治理整顿简单等同于查处违法违规问题,而要把它作为进一步完善和严格落实制度的过程。各地首先要对近年来出台的地方性法规、政策进行全面清理,凡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要一律废止或进行修订。对在治理整顿中查出的问题,要及时主动纠正;自己纠正有困难的,要及时向上级报告备案。对清查出的违法违规问题,性质恶劣、影响极坏的,必须依法严肃处理,决不能姑息迁就。

(四)加强督查,保证治理整顿达到预期目的。对治理整顿各个阶段都要进行督查。要实事求是地做好“非典”时期的督查工作。有条件实地督查的要实地督查,实地督查有困难的,要通过电话、传真、网络等现代通讯手段及时指导工作。一旦“非典”疫情得到控制,部党组仍将分组赴实地督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市、县的督查,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当前督查主要针对“不强、不准、不紧、不够”四个方面问题进行,不仅要进行面上的督查指导,还要对重点地区和薄弱环节,进行特别指导。没有按要求完成学习对照检查阶段工作或完成情况不好的地方,在处理和整改阶段继续完成对照检查工作。要通过加大督查力度,严防治理整顿流于形式走过场,使之达到预期目的。

(五)进度服从质量,扎实推进。为了确保治理整顿工作取得成效,不走过场,同时根据各地要求和目前实际情况,部研究决定,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延长至今年10月底结束。部检查验收的时间安排在10月上、中旬,各地于10月15日前向部报送治理整顿情况报告和各项统计表。治理整顿各阶段的工作由各地按照部治理整顿工作方案的要求,在确保整体工作按时完成的前提下自行安排,各阶段工作进度,必须服从质量要求。

 

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主题词:国土资源 土地市场 治理整顿 通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2003年5月15日印制






故意传播非典型性肺炎应如何定罪

张向争


非典型性肺炎(以下简称非典)现在我国的一些地区肆虐流行,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影响了我国社会各方面的正常秩序。正当全国上下众志成城、全力抗击“非典”的关键时刻,一些“非典”患者和病原体携带者,无视医务人员的劝阻和卫生行政人员的警告,拒绝住院隔离治疗,隐匿躲藏,故意传播非典病毒。对于他们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呢?笔者想通过以下的分析来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不能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有人认为可按“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笔者对此持异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指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1、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2、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3、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4、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该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实践中,主要是供水单位、医疗卫生单位、餐饮单位等及其管理人员或从业人员。构成本罪除具备上述四种情形之一的,还必须具备“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这一要件,而所谓甲类传染病专指鼠疫和霍乱,非典并不在此列,因此对于故意传播非典的行为不能以该罪名予以定罪处罚。
二、传染给特定人按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如行为人已经被确诊为非典患者,在未告知他人并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通过近距离接触等足以传染非典病毒的方式,故意将非典病毒传染给特定的人,危害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的,应按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因为这种行为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
首先,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由于非典病毒直接威胁人类的生命,至今仍未发现有相应治疗的特效药,因此在现有情况下,人一旦被传染,其死亡的机率非常大,因此将非典病毒传染给他人,就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而绝不仅仅是身体健康权,这与杀人罪的客体特征完全相符。
其次,行为人在未告知他人自己系非典患者,并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通过近距离接触等足以传染非典病毒的方式,故意将非典病毒传染给特定的人,无疑是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利的行为。在实践中,剥夺他人生命的方式多种多样,只要使人的生命在自然死亡时期之前终结的都是杀人行为。故意将非典病毒传染给特定他人的行为,只是剥夺他人生命的一种特殊方式而已,其结果和刀砍、斧劈、枪杀、毒杀一样,都能致人死亡,这与故意杀人罪的客观方面也是相同的。
再次,故意杀人罪要求在主观上存在杀人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致人死亡的危害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因此故意杀人罪的故意可以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故意传播非典病毒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具备杀人的故意的。它也包括两种情形:一是非典患者为杀害他人,希望他人被感染上非典病毒,在未告知他人自己系非典患者并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通过近距离接触等方式将非典病毒传染给特定人,对他人被感染上非典病毒并致死的结果抱有希望,即直接故意的心理态度。二是非典患者在未告知他人自己系非典患者,并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而与他人近距离接触,对他人被感染上非典的结果抱着放任的心态,即间接故意。
可见,非典患者故意传播非典病毒给特定人的行为,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特征,应按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三、传染给不特定人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如果非典患者明知自己已经被确认为非典病人,从医院擅自离开出走,在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通过乘车、旅游等与他人近距离接触等方式,故意把非典病毒传播给不特定的多数人,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安全的,即应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因为此时该行为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特征完全相符。
就客体而言,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危害不特定的多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非典患者在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通过与他人近距离接触等方式,把非典病毒传播给了不特定的多数人,危害了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安全,这与危害公共安全罪所侵犯的客体是相同的。危害不特定人的生命是其与以故意传播非典的方法杀人的主要区别所在。
从客观方面来看,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某种危害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非典患者在未告知他人自己系非典患者的情况下,未采取任何措施,而与不特定的多人近距离接触,其实际上已实施了危害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造成了非典病毒被扩散的事实或有严重传播危险。这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观要件也是一致的。
在主观方面,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或者过失。非典患者行为人主观上对非典病毒被扩散的事实或造成的严重传播危险具有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系非典患者,在没告知他人也未采取任何措施的情况下仍为以上行为,作为一个精神正常的成年人来说,对非典病毒被扩散的危险应当是相当清楚的,但却出于报复社会或其他原因,希望或放任这种危险的存在,这完全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条件。
由此可见,当非典患者故意把非典病毒传播给不特定的多数人时,其行为已完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应按该罪予以处罚。

通联:(471002)洛阳铁路运输法院研究室 张向争
电话:0379—2721957(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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