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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表彰全国劳动保障系统“三优”文明窗口和窗口单位优秀个人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4 14:52:34  浏览:97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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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表彰全国劳动保障系统“三优”文明窗口和窗口单位优秀个人的决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表彰全国劳动保障系统“三优”文明窗口和窗口单位优秀个人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定
精神,我部党组于1998年9月发出《关于在劳动保障系统开展“三优”文明窗口创
建活动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11号),各地劳动保障部门积极开展创建活动
,涌现出了一批成绩显著的先进单位和优秀个人,推动了劳动保障系统社会主义精
神文明建设,为完成各项劳动保障工作任务提供了有力的保证。经各地劳动保障部
门推荐,部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考核评审,部党组研究决定,授予北京市劳动和
社会保障局信访处等44个单位全国劳动保障系统“三优”文明窗口称号,授予王晓
光等10名同志全国优秀劳动保障信访接待员、刘文定等10名同志全国优秀劳动监察
员、卫保玲等10名同志全国优秀职业指导员、王维荣等10名同志全国优秀劳动仲裁
员、李永亮等10名同志全国优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者称号。

希望上述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取得新的更大成绩,
在深入开展创建“三优”文明窗口活动中发挥示范作用。希望全国劳动保障系统窗
口单位和广大干部职工向先进典型学习,进一步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意识,努
力为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优质服务,争创“三优”文明窗口,争当优秀工作
者。希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推动“三优”文明窗口创建活动
和优秀个人评选表彰活动不断深入,为推进劳动保障事业作出新的贡献。


附件:1全国劳动保障系统“三优”文明窗口名单
2全国劳动保障系统窗口单位优秀个人名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年一月七日
附件1

全国劳动保障系统“三优”文明窗口名单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信访处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信访处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室(社会事务管理处)
浙江省宁波市劳动局信访办公室
山东省青岛市劳动局信访处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处(大队)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劳动局监察科
辽宁省大连市劳动监察大队
福建省厦门市劳动监察大队
广东省深圳市劳动监察大队
河北省石家庄市省会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辽宁省大连市“戚秀玉职业介绍所”
辽宁省沈阳市劳动力市场管委会办公室
吉林省长春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上海市黄埔区职业介绍所
江苏省常熟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安徽省合肥市劳动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江西省南昌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福建省劳动厅职业介绍中心
山东省青岛市再就业服务中心
山东省烟台市职业介绍中心
湖南省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广东省珠海市劳务市场服务中心
重庆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云南省昆明市人劳局再就业服务中心
甘肃省武威地区劳务工作办公室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介绍中心
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科
黑龙江省劳动厅劳动争议处理处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仲裁处
河南省劳动厅仲裁处
山西省晋城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所
辽宁省大连市劳动保险公司
上海市南汇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江苏省南京市社会劳动保险处
浙江省温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湖北省社会劳动保险统筹办公室
广东省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广东省肇庆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社会劳动保险所
海南省社会保障局
四川省成都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贵州省遵义县社会保险局

附件2

全国劳动保障系统窗口单位优秀个人名单
(按姓氏笔画为序)

全国优秀信访接待员

王晓光 浙江省宁波市劳动局
孔祥升 河北省武安市劳动人事局
朱 蕊(女)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李 智 青海省劳动人事厅办公室
沙忠飞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室
果春贵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信访处
宗文成 河南省新乡市劳动局仲裁信访科
姚振义   山西省劳动厅信访仲裁处
蒋继华   江苏省南京市劳动局
楼群伟(女) 山东省劳动保障厅

   全国优秀劳动监察员

 刘定文    江西省赣州市劳动局劳动监察科
李保源    山东省青岛市劳动局劳动监察处
张国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监察大队
  荀明星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劳动监察科
  林风梅    广东省深圳市劳动监察大队
  林尤富   海南省琼山市劳动局
  咸 潮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劳动监察大队
荆建军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劳动监察大队
  曹水源    福建省厦门市劳动监察大队
  鄢楚怀    湖北省劳动厅劳动监察处


 全国优秀职业指导员

  卫保玲(女) 北京市西城区职介中心职业指导部
  王少伟   山东省烟台市劳动服务公司职业介绍科
王天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地区劳务人才市场
  李翔坤(女) 广东省深圳市再就业服务中心
汪美萍(女) 安徽省马鞍山市劳动就业管理局
戚秀玉(女) 辽宁省大连市劳动力市场
程黎莲(女) 上海市黄埔区职业介绍所
曾敬文   贵州省罗甸县劳动就业办公室
董大英(女) 湖北省宜昌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董 鑫(女)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合美职业介绍所


全国优秀劳动仲裁员

  王维荣(女) 天津市北辰区劳动局仲裁科
甘大发 重庆市劳动局仲裁处
朱益虎 江苏省劳动厅劳动争议仲裁处
孙桂杉 吉林省白城市劳动局仲裁办公室
张宪民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处
张治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事劳动厅劳动争议处理处
李守中 河南省劳动厅劳动争议仲裁处
罗少伟 广东省东莞市劳动争议仲裁科
庞铁民 河北省沧州市劳动保障局仲裁科
董耀荣 甘肃省兰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处


全国优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者

李永亮 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河西分中心
次仁德吉(女) 西藏自治区社会保险局
李秀云(女) 北京市西城区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何铁辉    浙江省诸暨市社会劳动保险处
许慕北    湖南省郴州市劳动社会保险处
钱 红(女) 江苏省常熟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处
郭 持    陕西省宝鸡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处
崔利军(女) 河南省安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曾代玉    四川省犍为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局
董建军    山东省潍坊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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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卷烟条形码使用规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文件
国烟科[2004]57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卷烟条形码使用规则》(试行)的通知




行业各直属单位:
  规范使用卷烟条形码是卷烟生产、流通领域有关信息传递、采集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现国家局已引用卷烟条形码作为卷烟产品代码,成为行业信息化建设特别是“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采集相关数据的重要技术手段。为进一步规范卷烟条形码的使用,保证卷烟生产、销售信息统计的准确性,国家局特制定《卷烟条形码使用规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卷烟条形码使用规则


(试行)


  国家烟草专卖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决定引用卷烟条形码作为卷烟产品代码,使之成为行业信息化建设特别是“烟草行业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采集相关数据的重要技术手段。为进一步规范使用卷烟条形码,确保卷烟生产、销售信息和统计数据的准确,提高国家局信息化工作质量和宏观调控水平,特制定本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一、卷烟条形码的管理与使用
  1、国内生产的卷烟(包括内销和出口卷烟)的箱包装、条盒包装和小盒包装都必须印刷(或粘贴等)符合要求的条形码标识,并满足唯一性、稳定性和可识别性要求。本着一物一码的原则,不同牌号、不同规格、不同颜色、不同价格、不同包装形式的卷烟须分别编码,不得重码。卷烟的箱(件)、条、盒须分别编码。
  2、为确保对卷烟条形码的有效管理和实时维护,各省级工业公司或省级局(公司)、各卷烟生产企业须有专人(或兼职人员)负责管理卷烟条形码,并在国家局有关主管部门备案;若卷烟条形码管理人员因故需要进行调整,其所在单位须在该人员调动前确定新的卷烟条形码管理人员并完成交接工作后,报国家局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3、卷烟条形码由国家局指定的部门或机构(以下称“卷烟条形码维护机构”)统一管理并负责实时维护。所有国内销售、出口、国外来牌加工及进口卷烟的条形码都要在卷烟条形码维护机构备案。
  4、国家局授权各省级工业公司、省级局(公司)负责对卷烟条形码的监管。
  5、已经使用的卷烟条形码(包括已停产的卷烟所用的条形码)都须作为历史资料保存,不得重复使用。
  二、卷烟条形码的申请、发放与备案
  1、卷烟条形码的申请程序。卷烟生产企业每生产一个新品牌或同一品牌不同规格(不同包装也视为不同规格)的卷烟,或生产国外来牌(来料)加工的卷烟,都须提前向所在省级工业公司或省级局(公司)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向卷烟条形码维护机构申请新的卷烟条形码。
  2、卷烟条形码的发放。卷烟条形码维护机构在收到卷烟条形码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要给申请方以明确答复。若申请符合要求,须及时发放卷烟条形码。
  3、卷烟条形码的备案。卷烟生产企业在产品正式投产前,应在国家局代码系统卷烟代码网上录入相关数据,并经省级工业公司或省级局(公司)核准后向卷烟条形码维护机构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A、卷烟条形码备案登记表一份;
  B、商标局批准注册商标的批件(复印件)一份;
  C、备案小盒商标、条盒商标样张各一式3份。
  使用国外公司提供的条形码须提前备案。
  卷烟条形码维护机构要及时将核准并备案的卷烟条形码在网上予以确认。
  三、联营生产卷烟的条形码
  联营生产的(即不同的卷烟加工点生产的)同一品牌、同一规格、同一包装形式的卷烟须使用与该卷烟商标持有者在卷烟条形码维护机构备案相同的卷烟条形码。
  四、出口、进口卷烟条形码的申请与备案
  1、出口卷烟可采用国内的条形码,也可采用出口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条形码。采用国内条形码的卷烟,须按卷烟条形码的申请、发放与备案程序办理。采用出口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条形码,则须在卷烟投产前完成条形码的备案。
  2、国家局授权中国烟草进出口(集团)公司负责对进口卷烟使用的条形码信息进行汇总,并及时通报给卷烟条形码维护机构备案。
  五、对条形码使用情况的监督
  国家局对卷烟条形码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凡没有条形码、重复使用条形码、未及时在卷烟条形码维护机构备案或条形码印制不符合要求的卷烟,一律按不合格产品判定。
  六、其他
  1、对于按规定须计入卷烟产量、缴纳税收但不进入市场流通的卷烟,须统一使用编码为6900000000001的卷烟产品信息代码,以满足对卷烟产品生产信息统计的要求。
  2、各省级工业公司或省级局(公司)可根据本《规则》的基本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卷烟条形码管理细则,并报国家局备案。
  3、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4、本《规则》由国家局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芬兰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1981年)

中国政府 芬兰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芬兰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


(签订日期1981年9月25日 生效日期1982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芬兰共和国政府为了增强两国政府和人民之间的友谊,并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两国的贸易关系,决定缔结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在本协定有效期限内,缔约每一方用以交换货物的出口总额各为二亿芬兰马克(芬马克200,0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营贸易公司供给芬兰共和国的法人或自然人以本协定附表甲所列的货物;芬兰共和国的法人或自然人供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营贸易公司以本协定附表乙所列的货物。这两个附表为本协定的组成部分。双方政府应尽一切力量保证履行上述附表所列货物的交换。

  第二条 各种商品的价格,应以商谈购货当时的世界市场价格为基础。

  第三条 本协定所规定的每批货物的品名、数量、规格、价格、总价、运输条件、交货日期、交货地点、包装条件、唛头和标记、品质和重量的检验证以及其他有关单据和其他应有的条件都应在各该合同内规定。

  第四条 关于执行本协定所签订的合同的支付以及同合同有关的各种费用的支付,都应按照原于一九五三年六月五日所签订并在以后予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与芬兰共和国政府间支付协定”的规定办理。

  第五条 本协定经双方协议后,可以修改或补充。

  第六条 本协定期满时,如按照本协定所签订的合同尚未执行完毕,则本协定应继续有效,直到全部合同履行完毕时为止。

  第七条 本协定自一九八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一九八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终止。
  本协定于一九八一年九月二十五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芬、英三种文字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附表(甲)、(乙)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芬兰共和国政府代表
       李 树 德         马蒂·柳科宁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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