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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生产乒乓球是否需要前置审批问题的答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0 09:38:56  浏览:84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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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生产乒乓球是否需要前置审批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生产乒乓球是否需要前置审批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生产乒乓球是否需要前置审批的请示》(浙工商企〔1998〕14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依照《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企业登记管理法规的规定,生产、经营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在登记注册前须报经有关主管机关审查批准。因生产乒乓球等体育用品需要使用化学危险物品作为原辅材料的,不属生产、经营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在登记注册前不需要办理前置审
批。



1998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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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选举实施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内蒙古自治区选举实施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84年5月1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三章 代表名额和分配
第四章 选区划分
第五章 选民登记
第六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七章 选举程序
第八章 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
第九章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第十章 其 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结合内蒙古自治区的实际,制定本细则。
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本细则的规定办理。
第二条 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要充分体现民族区域自治政策,保障各民族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
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设区的市、旗县、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解放军驻军选举产生。
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所辖区、旗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市辖区、旗县人民代表大会只选举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不选举出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旗县、自治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和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中国人民解放军出席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产生。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四条 自治区、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五条 旗县、自治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和苏木、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旗县级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苏木、乡级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
上一级选举委员会指导下一级选举委员会的工作。
第六条 旗县级选举委员会由十一人至十九人组成,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苏木、乡级选举委员会由五至十一人组成,经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第七条 选举委员会的职权:
(一)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二)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名额;
(三)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审诉;
(四)根据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五)规定选举日期;
(六)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七)按规定格式印制登记表和选民证;
(八)做好本级选举工作的总结。
第八条 各选区设选举工作领导小组,作为选举委员会的派出机构,由五至七人组成。
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的任务:训练选举工作人员,组织选民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本细则,进行选民登记,公布选民名单,组织选民酝酿、协商提出代表候选人名单,按选举委员会的统一部署,组织选民投票选举。
第九条 每一选区可划分若干选民小组,推选正副组长,负责选举工作。
城镇街道按居住状况设选民小组,较大的厂矿、机关、学校,按工段、车间、科室、班组设选民小组。

第三章 代表名额和分配
第十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为八百人至一千人。具体名额和分配,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情况决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为二百人至五百人。具体名额和分配,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情况决定,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二条 旗县、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人口不足二十万的,选代表九十五人至二百零五人;人口超过二十万不足三十万的,选代表二百零五人至二百五十五人;人口超过三十万不足五十万的,选代表二百五十五人至三百零五人;人口超过五十万的,选代表三百零五人至三百
八十五人,最多不超过四百五十人。
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人口不足十万的,选代表三十五人至七十五人;人口超过十万不足五十万的,选代表七十五人至二百五十五人;人口超过五十万的选代表二百五十五人至四百五十五人。
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三十五人至三百五十人。
第十三条 苏木、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人口在五千以下的,选代表三十人至六十人;人口在五千至一万的,选代表六十人至八十人;人口在一万至二万的,选代表八十人至一百人;人口在二万以上的,选代表一百二十人。

第十四条 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城镇和农村代表名额的分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执行。牧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同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之比,可以小于四比一至一比一。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旗县、自治旗、苏木、乡、镇行政区域内的中央、自治区、盟市所属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多于所在行政区域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第十五条 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必须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在代表总名额中,工人、农民、牧民、其他劳动者、干部、知识分子、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爱国民主人士、归国华侨和宗教界人士都应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在代表总名额中,共产党员和妇女代表,应有适当比例。
第十六条 聚居境内的蒙古族人口数占境内总人口数百分之十五以上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相当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聚居境内蒙古族的总人口数不及境内总人口数百分之十五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比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少二分之一。
对于上述规定,经过充分协商,基本取得一致,蒙古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代表,超过这个法定比例也是可以的。
第十七条 散居的蒙古族和其它少数民族应选当地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第十八条 自治旗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比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少于二分之一。
第十九条 以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所规定的蒙古族、自治旗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代表的具体名额,由设区的市、旗县、自治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四章 选区划分
第二十条 选区大小按生产单位、企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和居住状况,以能产生一至三名代表划分。
第二十一条 选区的具体划分
(一)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农村、牧区可按一个嘎查、村民委员会划分选区,也可按几个嘎查、村民委员会划分选区;苏木、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机关及所属单位,按分布情况单独或联合划分选区。
城镇原则上以街道办事处或居民委员会划分选区。人口较多的街道办事处可划分若干选区;人口较少的居民委员会可与邻近的居民委员会联合划分选区。
(二)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可按一个独贵龙、村民小组划分选区,也可按几个独贵龙、村民小组划分选区。
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可按居民委员会、生产单位或企事业单位单独划分选区,也可按几个单位联合划分选区。
第二十二条 旗县、自治旗人民政府驻地在市区内的,其所属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只参加旗县、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参加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二十三条 驻在苏木、乡、民族乡、镇的不属于旗县级以下人民政府领导的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只参加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参加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五章 选民登记
第二十四条 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在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中,凡年满十八周岁的选民,都要进行登记。每个选民只能登记一次。
年满十八周岁的年龄计算时间,应以当地选举日为截止日期。用农历计算出生日期的,应按公历换算出生日期。
第二十五条 各选区要抽调人员,建立若干选民登记小组,负责选民登记和汇总工作。
第二十六条 选民登记要作到合法、准确、不重、不漏、不错,使有选举权利的人能依法行使选举权利,不使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窃取选举权利。
第二十七条 无法行使选举和被选举权的精神病患者和呆傻人员,不列入选民名单,但必须由监护人、周围群众、所在单位或医疗机关证明,由苏木、乡级选举委员会批准,报旗县级选举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八条 选民登记结束后,选民名单于选举日前三十天张榜公布。
选民小组对公布的选民名单要进行讨论。选民对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要认真研究,一般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不服时,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第二十九条 选民名单确定后,发给选民证,公布选举日期和地点。
在投票选举前,对选民登记要进行一次清理,如有迁入、迁出、死亡等,应予补登或除名;如因特殊情况将原定选举日期推迟时,在推迟期间新增加的十八周岁选民,应予补登。
第三十条 下列人员应准予登记行使选举权利:
(一)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
(三)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
(四)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五)正在受拘留处罚的。
以上所列人员参加选举,由选举委员会和执行监禁、拘役、拘留或者劳动教养的机关共同决定。
第三十一条 因反革命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不予登记。

第六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三十二条 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选举单位产生。
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任何选民和代表,有三人以上附议,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每一选民和代表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名额不得超过本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推荐时,应介绍候选人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 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
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二分之一至一倍。由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第三十四条 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各选区选民和各单位提名推荐。选举委员会汇总各方面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和各候选人情况,在选举日前二十天公布,并由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反复讨论,民主协商,如果所提候选人名额过多,可以进行预选,根据较多数
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并在选举日前五天公布。
第三十五条 旗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汇总大会代表和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名单,组织全体代表反复讨论,民主协商,如果所提候选人名额过多,可以进行预选,根据较多数代
表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但代表候选人不限于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三十六条 推荐到其他选举单位或选区的代表候选人,应征得所在单位多数选民的同意。
第三十七条 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推荐的代表候选人都应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选举委员会不得调换或增减。
第三十八条 选举委员会应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党派、团体或选民,可以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选举委员会要通过各种形式让代表候选人和选民见面,听取意见。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第七章 选举程序
第三十九条 旗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

第四十条 旗县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投票选举,可按选区召开选民大会,也可设立一个或几个投票站,还可根据实际需要采用流动票箱。
第四十一条 旗县级以下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的投票站或选举大会,由选举委员会委托的投票站和选区领导小组负责人主持。每一流动票箱都要委托二人以上负责。选举投票时间一般为一至三天。
第四十二条 选民要亲自到选举大会或者投票站投票。老弱病残和不能到会投票的,可向流动票箱投票。
选民在选举时间临时外出,不能回原选区参加选举的,经原居住地选举委员会认可,可书面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其他选民在原选区代为投票。
第四十三条 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
选举人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
选举人对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
第四十四条 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所投票数,多于参加投票人数的无效,相等或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张选票所选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相等或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第四十五条 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选民或者选举单位的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少于规定应选代表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应在没有当选的代表候选人中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选举结果由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确认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

第八章 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
第四十六条 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补选。
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另行补选。
旗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四十七条 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具体办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九章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九章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第四十八条 为保障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选举过程中,对有违法行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章 其 他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所规定的选民登记表、选民证、代表候选人选票和代表当选证等,都要用蒙、汉两种文字印制。
第五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内蒙古自治区旗县级直接选举实施细则(试行)》即行废止。



1984年5月10日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业行业扶贫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业行业扶贫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农计发[2012]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机、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部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和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新时期农业行业扶贫工作,按照农业部武陵山区定点扶贫暨行业扶贫工作会议的部署,我部制定了《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业行业扶贫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农业部

  2012年10月23日



  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业行业扶贫工作的指导意见



  扶贫开发工作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具有特殊重要的战略地位。在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入关键时期的新形势下,党中央国务院颁布实施《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并召开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对加强扶贫开发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新时期农业行业扶贫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做好新时期农业行业扶贫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

  (一)做好农业行业扶贫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新时期扶贫开发事业各项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党和国家始终高度重视扶贫开发事业。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正式启动全国范围有计划、有组织的大规模开发式扶贫,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成功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扶贫开发道路。2011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实施了《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2011年11月底又召开了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进一步明确了部门行业扶贫工作的任务与要求,明确提出各行业部门要把改善贫困地区发展环境和条件作为本行业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在资金、项目等方面向贫困地区倾斜,切实完成本行业国家确定的扶贫任务。做好农业行业扶贫工作,指导和帮助贫困地区农业农村经济加快发展,是落实中央关于新时期扶贫开发工作各项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新时期农业部门的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

  (二)做好农业行业扶贫工作是改变贫困地区落后面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大力推进扶贫开发,农村贫困人口大幅减少,农村居民生存和温饱问题基本解决。但是,扶贫开发是一项长期历史任务,我国区域发展不平衡问题突出,制约贫困地区发展的深层次矛盾依然存在。扶贫对象规模大,相对贫困问题凸显,返贫现象时有发生,贫困地区特别是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发展相对滞后。做好农业行业扶贫工作,不断改善农牧民生产生活条件,推动贫困地区农牧业加快发展,可以有效减少贫困人口,改变贫困地区落后面貌,保障全体人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三)做好农业行业扶贫工作是加快贫困地区农牧业发展、促进农牧民增收的重要任务。农牧业是广大贫困地区的支柱产业,是惠及广大农牧民最直接的民生产业。由于自然、历史等多方面原因,贫困地区农牧业发展还普遍存在基础设施薄弱、科技装备水平落后、农牧民素质低、产业化发展水平不高等方面问题。解决这些问题,不仅需要贫困地区广大干部群众自身的力量,还需要全国农业系统的帮助和支持。做好农业行业扶贫工作,大力发展现代农业,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培育特色产业,提高农牧民素质,是加快贫困地区农牧业发展、促进农牧民增收的重要任务。

  长期以来,农业部和全国农业系统按照中央的部署和要求,坚持把支持贫困地区(包括贫困农牧场)农牧业发展作为重要的政治任务,不断加大对贫困地区农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先后指导和帮助贫困地区编制了多项重大发展和建设规划,倾斜性安排各类建设和专项资金,派出多批管理干部和技术人员支持参与贫困地区农牧业建设,逐步形成和完善了全方位行业扶贫的工作格局,为贫困地区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生产生活条件改善和农牧民增收做出了积极贡献。做好新时期农业行业扶贫工作,要求农业部系统和各级农业部门进一步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科学判断上来,把思路统一到中央的战略决策上来,把行动统一到中央的部署安排上来。要准确把握扶贫开发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形势和新任务,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充分发挥行业优势和职能,以定点扶贫和集中连片扶贫为重点,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进一步扎实开展行业扶贫工作,更加注重体制机制创新,更加注重转变发展方式,更加注重增强贫困地区自我发展能力,认认真真地为贫困地区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促进以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为主战场的广大贫困地区农牧业发展、农牧区繁荣和农牧民富裕,确保这些地区与全国同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

  二、突出重点,进一步明确农业行业扶贫各项工作任务

  新时期扎实做好农业行业扶贫工作,在总体思路上,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立足贫困地区资源优势和环境条件,坚持统筹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牧业现代化,以提升特色农产品生产能力为重点,以增加农牧民收入和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为核心,帮助贫困地区不断强化农业基础设施,做大做强特色产业,推动科技创新,开展农民培训,开拓农产品市场,扩大农民就业,逐步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贫困地区现代农牧业发展道路。

  按照上述思路,要着力抓好以下六个方面的重点工作:

  (一)大力发展特色农牧业。继续通过种养业良种工程、园艺作物标准园创建、畜牧业渔业标准化规模养殖等项目建设,优化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扶持贫困地区特色种养业发展,大力发展“三品一标”,打造一批具有一定市场竞争力的知名品牌,推进特色种养殖产品规模化生产、标准化管理、产业化经营、品牌化营销。同时,依托贫困地区独特的自然资源环境和民族文化,积极拓展农业多功能,发展特色经济和休闲农业、生态农业,努力拓宽农民增收渠道,增强贫困地区发展内生动力。

  (二)切实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水土流失治理,加强中低产田改造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完善农田水利设施,大力发展旱作节水农业,稳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鼓励研发推广适合贫困地区特点的农牧业机械,加快推进农牧业装备现代化。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模式,开展草原防火、雪灾、鼠虫害、有害生物防治以及饲草料基地等建设,加快实施游牧民定居工程,改善牧区生产生活条件。力争通过几年的努力,使贫困地区农业基础设施有较为明显地改善。

  (三)积极推进农业科技进步。围绕贫困地区特色农牧业发展,加大农业科技协作攻关和成果转化力度,加快推广农作物优质高产品种和高效栽培模式、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无公害生产技术、秸秆综合利用技术等适合贫困地区特点及需求的良种良法。加强动植物防疫体系建设等各类农牧业支撑保障服务体系建设,不断增强服务功能。发挥行业优势,积极帮助开展举办各种类型的管理、实用技术、就业技能培训,提高干部群众综合素质和劳动技能,积极推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继续做好干部到贫困地区挂职锻炼和“博士服务团”成员选派工作。

  (四)加快推进产业化经营。切实加大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完善扶持政策,强化指导服务,不断增强龙头企业辐射带动能力。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办社、支持加工冷链等设施建设,进一步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身实力、发展活力和带动能力。支持粮油、林果、畜禽水产等特色农产品加工,不断延伸产业链条,提升优势特色农牧产品市场竞争力。

  (五)进一步扩大市场开拓。加快实施“金农工程”农业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利用现代及传统传媒手段,为广大生产企业和农牧民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服务。积极牵线搭桥,发挥发达地区人才、资金和技术优势,引导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贫困地区特色农牧产品生产和开发,实现优势互补,互惠互利。支持和鼓励贫困地区农牧企业参加各类博览会、展销会等,多种形式促进产销对接,不断提高产品市场知名度。

  (六)不断加大生态保护与建设力度。进一步加大退牧还草等工程实施力度,大力加强草原建设与保护,采取禁牧、休牧、轮牧等措施,恢复天然草原植被和生态功能。深入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推进草原畜牧业发展,促进牧民增收。继续大力支持农村沼气工程建设,推广应用节能灶、固体成型燃料等农村能源建设项目,带动改水、改厨、改厕、改圈和秸秆综合利用。指导农民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地膜等,积极发展农业循环经济,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创建环境优美的新农牧区。

  三、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农业行业扶贫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扶贫开发是一项长期的历史任务。各级农业部门要按照中央的部署和要求,把责任目标体现在规划引领上,把任务措施落实在项目建设上,把责任保障体现在加强领导上,采取有效措施,把农业行业扶贫工作落到实处。

  (一)进一步加强领导。行业扶贫工作涉及方方面面,要把各方面力量调动好、组织好、协调好、整合好、发挥好。要按照中央新时期扶贫开发工作的新要求,进一步加强领导,强化指导,整体部署,分类推进。农业部定点扶贫工作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作用,切实加强工作指导和统筹谋划。全国农业系统要把做好行业扶贫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发挥行业优势,以定点扶贫地区和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为重点,不断加大对贫困地区、贫困农牧场的支持力度,务求实效。

  (二)进一步落实责任。全国农业系统要按照职能,围绕做好行业扶贫工作,在挖潜、对接、结合上下功夫,进一步突出重点、强化责任,抓出亮点,把扶贫开发工作抓出气势,抓出成效,抓出影响力,尽快造福人民群众。工作中,既要重视“输血”式扶贫,更要重视“造血”式扶贫,特别要注意坚决杜绝“面子工程”、形式主义。

  (三)进一步完善机制。要注意在实践中完善和落实扶持贫困地区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不断探索创新开展定点扶贫和行业扶贫工作的思路和方法。逐步建立完善情况沟通与通报制度,加强工作监督检查,随时掌握了解工作情况和进展。加强与扶贫等部门的衔接,做好与各片区联系单位的沟通与配合,善于整合和调动各方面力量开展工作,不断增强工作活力和实际效果。特别要充分调动和发挥贫困地区干部群众的主体作用,用自己的双手创造幸福美好生活。

  (四)进一步扩大宣传。坚持宣传发动到位,重点宣传党和国家对贫困地区农业工作的高度重视,宣传各地各单位对贫困地区农业发展的无私帮助,宣传行业扶贫工作所取得的成绩和典型,宣传各级干部群众的无私奉献精神,凝聚各方面力量,进一步在全社会形成关心支持定点扶贫和行业扶贫的良好氛围。


附件:
农计发〔2012〕42号.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FZJHS/201211/P020121102398283035744.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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