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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建筑施工务工人员回原务工地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2:39:26  浏览:98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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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建筑施工务工人员回原务工地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做好建筑施工务工人员回原务工地工作的通知

建办质电[2003]2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最近以来,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真贯彻我部印发的《关于做好建筑施工务工人员就地务工和防控“非典”工作的紧急通知》(建办质[2003]26号),积极做好建筑施工务工人员的就地务工和防控“非典”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效果,特别是河南、安徽、四川、青海等地每日上报及时,为北京市防控“非典”工作提供了有力保证。为认真贯彻中央“一手抓防治‘非典’,一手抓经济建设,恢复正常的生产秩序、生活秩序和社会秩序”的精神,并针对部分已返乡建筑施工务工人员正陆续返回原务工地的情况,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施工务工人员回原务工地的管理,并继续做好“非典”防控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调查了解本地区用工情况,及时合理地调配劳务人员,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已返乡建筑施工务工人员回原单位务工的工作方案,合理安排和控制流量,分期分批安排建筑施工务工人员返城。

  二、返城建筑施工务工人员必须持原籍卫生防疫部门提供的与“非典”有关的检疫合格证明或健康证明(包括体温测试记录),并经原籍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返回原务工地区和工地。

  三、建筑施工企业应对施工工地继续实行封闭管理,对新进入施工现场的务工人员要独立设立生活区,与工地原务工人员分开居住至少14天以上。同时,要加强对进场施工务工人员“非典”防控知识的宣传,提高自觉防控“非典”的意识。在夏季施工期间,建筑施工工地务工人员的居住、饮食及环境应达到卫生要求,并继续落实好各项“非典”防控措施,确保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

  四、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深入实际,加强检查指导,科学合理地调整施工组织结构和施工方法,提高机械化施工程度,缓解对劳务人员需求的压力。对准备招投标的工程,积极创造条件,可采取网上招标等方式,保证工程项目及时招标,不得限制或歧视发生“非典”疫情地区的企业参加投标。

  五、鉴于当前“非典”疫情趋于平缓,从本通知下发之日,不再执行建办质[2003]26号文和建办电[2003]18号文明确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每日16:00前将离京返乡建筑施工务工人员的情况报送建设部值班室的规定。

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〇三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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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0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

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做好2000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

(2000年1月16日)

  去年,各地和有关部门适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新阶段的要求,围绕农民增收、农村稳定,做了大量工作,农村总的形势是好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在结构调整中稳定增长,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建设取得新进展,农业生产连续5年获得好收成,农民收入有所增加,农村社会保持稳定。实践证明,中央关于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进入新阶段的判断和采取的措施是正确的,对于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农业和农村工作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新阶段,实际上就是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的阶段。粮食和其它主要农产品由长期供不应求转变为阶段性供大于求,人民生活总体上开始进入小康,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的这一历史性跨越,为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创造了新的条件和机遇,也提出了新的要求。过去为解决温饱而主要追求产量增长的农业生产,就可以在保持总量平衡的基础上突出质量和效益,向多样化、高品质的方向发展,促进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过去由于短缺而以提供初级产品为主的农业,就可以将更多的农产品用于发展畜牧业和各类加工业,更大规模地实现转化增值,使农业成为有活力的现代产业;过去迫于生存压力而过度开垦的土地,就可以有计划、分步骤地退耕还林、还草、还湖,逐步恢复生态的良性循环,创造更加适合于人民生存与发展的自然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过去相对滞后的城镇化进程,就可以加快步伐,通过发展乡镇企业和小城镇,更快地降低农业人口的比重,提高城镇化水平,为农业和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提供更广阔的市场空间和新的增长动力。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实行战略性调整,不仅是解决当前农产品销售不畅、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等困难的客观要求,更是提高我国农业、农村经济整体素质和效益的有效途径。积极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是新阶段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中心任务。

  一、大力调整农业生产结构

  当前农业生产结构不合理的矛盾十分突出,调整势在必行。各地要按照适应市场、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发挥优势的原则,制定当地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的规划,并通过政策引导、信息服务、技术示范等手段,加强对结构调整的指导。

  调整和优化农业生产结构,当前要着重抓好三个环节:第一,全面优化农作物品种,努力提高农产品质量。根据市场需求变化,继续压缩不适销品种,扩大优质农产品生产。有关部门要加大对“种子工程”的支持力度,通过品种改良和新品种开发,加速我国农产品品种的更新换代。力争经过两三年的努力,使我国农产品的良种普及程度和质量有一个明显的提高。第二,积极发展畜牧水产业,优化农业的产业结构。要抓紧选育和推广优良品种,开发优质饲料,采用先进的养殖技术,进一步提高养殖业的比重。加强疫病防治和饲料监测体系建设,加大行政执法力度,确保畜禽水产品的质量和卫生安全。在有条件的地方,采取严格的隔离措施,建立无规定疫病畜产品出口基地,努力扩大畜产品出口。第三,调整农业生产布局,发挥区域比较优势。粮食主产区要稳定面积,提高单产,优化品质,稳定提高粮食生产水平。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和大中城市郊区,要合理调整粮食和经济作物的种植比例,发展高效农业和创汇农业。坚持因地制宜,充分发挥区域比较优势,着力发展具有区域特色的农业主导产品和支柱产业。

  粮食是农业的基础,也是结构调整的基础。在结构调整中,一定要注意保护粮食生产能力。要切实保护基本农田,严禁乱占耕地。在当前粮食库存量大、粮价持续下跌的情况下,必须更好地贯彻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各项政策,特别是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是保护农民利益,稳定农业基础的重大政策,也是扩大内需、开拓农村市场的重大措施,要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要认真执行优质优价政策,促进粮食品种结构调整,但决不准压级压价,更不得限收拒收。 

  二、促进农产品加工转化增值

  发展农产品深加工,实现转化增值,对于扩大农产品市场需求,带动农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业的综合效益和市场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我国农产品加工尤其是食品加工相对滞后,进一步发展的潜力很大。要把发展农产品加工作为农业结构调整的重要内容,使其成为推动农业和国民经济发展的积极力量。

  发展农产品加工业,要立足于现有生产能力的结构调整、技术改造和资产重组,不能盲目铺新摊子,搞重复建设。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引导农产品加工企业形成合理的区域布局和规模结构,在多层次加工转化中着重发展精深加工,努力开发新产品,积极发展优质名牌产品。要加大技术攻关力度,积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工艺、设备,努力提高我国农产品加工的技术水平。加强专用原料品种的开发,引导原料生产逐步向专业化、基地化方向发展。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规划和政策措施。

  以公司带农户为主要形式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是促进加工转化增值的有效途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采取得力措施,推进农业产业化健康发展。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在全国选择一批有基础、有优势、有特色、有前景的龙头企业作为国家支持的重点,在基地建设、原料采购、设备引进和产品出口等方面给予具体的帮助和扶持,各地也要抓好这项工作。龙头企业要与农民建立稳定的购销关系和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更好地带动农民致富和区域经济发展。

  三、积极发展小城镇和乡镇企业

  发展小城镇和乡镇企业,不仅有利于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解决农村发展中的一系列深层次矛盾,而且有利于带动投资和消费需求增长,拓宽城乡市场,优化国民经济整体结构,是一个具有全局意义的大战略。

  各地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切实搞好小城镇发展的规划,制定支持措施,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发展小城镇要坚持循序渐进,防止盲目攀比、一哄而起。要充分考虑现有小城镇的发展水平、区位优势和资源条件,以及今后的发展潜力,选择已经形成一定规模、基础较好的小城镇予以重点支持,发展小城镇经济,加快小城镇建设。争取经过5至10年的努力,把一批小城镇建设成为具有较强带动能力的农村区域性经济文化中心,使全国的城镇化水平有显著提高。

  乡镇企业正处于结构调整和体制创新的重要阶段,面临着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支持乡镇企业的发展。乡镇企业要加快调整产业和产品结构,积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名特优新产品;结合农业结构调整,重点发展农副产品加工、储藏、保鲜和运销业;结合小城镇建设,积极发展商业、饮食、服务和旅游等第三产业。对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生产能力严重过剩以及严重污染环境的产品,要坚决停止生产。要加强和改善对乡镇企业的社会服务,乡镇企业集中的地区,可以建立多种形式的科技和信息服务中心,帮助企业了解市场和进行技术、产品开发。

  四、加快农业科技进步

  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必须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大力开展新的农业科技革命,逐步建立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农业科技创新体系,高效率转化科研成果的技术推广体系,不断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的农业教育培训体系。农业科技工作要以市场为导向,以提高农业效益、改善生态环境为主要目标,重点发展优质高产高效技术,农产品精深加工及综合利用技术,农产品贮藏、保鲜、包装技术,以节水灌溉为重点的降耗增效技术,以生物措施为重点的生态环境建设技术。既要追踪世界农业科技发展的前沿,又要满足结构调整的现实需要;既要重视基础研究、开发研究,又要重视技术推广;既要发展高新技术,又要重视常规技术;既要集中力量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又要注重产前、产中、产后技术的集成配套;既要重视培养一批学术带头人,又要注重提高农业科技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有关部门要抓紧制订和实施《农业科技发展纲要》,推进新的农业科技革命。

  大力推广先进实用技术,支持农业结构调整,是当前农业科技工作的首要任务。县乡两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是农技推广的基本力量,要在继续做好定性、定编、定员工作的基础上,增加推广经费,改善工作条件,提高人员素质,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为完善农业技术推广机制,提高服务水平,从今年起,各级财政要拨出专项经费作为启动资金,支持各地以现有乡镇技术推广机构为基础,有计划、有重点地创办一批农业科技示范场,使之成为农业新技术试验示范基地、优良种苗繁育基地、实用技术培训基地,在结构调整中发挥带动作用。

  要切实推进科研机构的成果转化,建立农业技术创新体系,实现科技成果产业化。抓紧建设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重点实验室和科学园区,并制定扶持政策,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农业先进技术产业集团。各地也要从结构调整的实际需要出发,扶持具有一定优势的研究机构,以多种形式进入企业,或创办研究、开发、应用一体化的企业。

  要切实抓好先进技术的引进工作。鼓励各地从发挥资源优势、形成产业特色出发,积极引进先进技术。对重大技术引进项目和合资、合作的农业项目,要在项目配套资金和相关配套条件方面给予支持。

  五、加强农产品市场建设

  引导农民按市场需求进行结构调整,必须加强农产品市场建设,充分发挥市场对结构调整的带动作用。目前,农产品市场体系基本形成,但产地批发市场建设相对滞后,是迫切需要加强的薄弱环节。产地批发市场是农民接受市场信息、了解市场行情和出售大宗农产品最便捷的渠道,也是鲜活农产品实行产业化经营的有效形式,对于促进农业生产的区域化、专业化,形成具有本地优势的主导产业和特色产品,具有直接的带动作用。各地要把产地批发市场纳入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增加投入,重点搞好场地、道路、通讯和农药残留检测等公用设施建设。

  改革以来日益活跃的农民经纪人队伍和各种形式的民间流通组织,是搞活农产品流通的重要市场中介,是推动农业结构调整的一支重要力量。各地要采取鼓励措施,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引导他们自我约束、自我完善,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加快农产品市场信息体系和质量标准体系建设。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制定农产品市场信息采集标准和规范,完善信息发布制度,建立及时、准确、系统、权威的农业信息体系。要参照国际惯例和准则,从我国实际出发,抓紧制定和实施主要农产品的质量标准,完善检测手段。特别要搞好粮食、棉花分等分级,落实优质优价政策。

  六、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

  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态环境,是稳定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根本途径,也是顺利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的基本保证。要充分利用国家实行积极财政政策、粮食库存较多的有利条件,加大投资力度,更大规模地开展以水利为重点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以植树种草、水土保持为重点的生态环境建设,以公路、电网、供水、通讯为重点的农村生产生活设施建设,进一步夯实我国的农业基础。

  水利建设要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划和实施计划,继续抓好长江、黄河等大江大河大湖的治理,加快大型灌区水利设施的整修、改造和续建配套,搞好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要根据调整农业结构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新要求,继续开展群众性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积极发展节水灌溉和旱作农业。切实抓好防汛抗旱工作,确保安全度汛。要进一步完善水利建设的监管机制,确保工程质量。抓紧建立权威、高效、协调的主要江河水资源管理体制,合理调度和统一管理流域水资源。改革水利工程的投资、建设和管理体制,鼓励集体、个人以多种方式建设和经营小型水利设施,调动各方面特别是农民群众投资兴修水利的积极性。

  生态建设要坚定不移地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落实好国家对天然林禁伐地区、停伐企业和被关闭的小型木材加工企业的各项扶持政策;加大封山育林、飞播造林、人工造林力度,加快荒山绿化;在以往过度开垦造成生态破坏的地区,有计划、分步骤地退耕还林、还草、还湖;在干旱风沙地区,加强草原保护,推进防沙治沙和防护林体系建设,控制土地荒漠化扩大的趋势;采取紧急措施,遏制森林病虫害的蔓延。治理水土流失是生态建设的重要措施,要坚持不懈地抓紧抓好。西部是我国生态环境最脆弱的地区,尽快恢复和扩大林草植被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要作为生态环境建设的重点,结合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采取“退耕还林(草)、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等综合性措施,集中力量,加快治理。生态环境建设,特别是退耕还林(草)工作,政策性强,涉及农民切身利益,务必尊重农民意愿,周密筹划,突出重点,先易后难,分步实施,注重实效。各地要从本地区实际情况出发,抓紧制定科学的规划和具体实施办法,首先选择条件好的地方进行试点,取得经验,逐步扩大。

  我国农村大部分地区的生产生活设施比较落后,不仅阻碍了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也制约了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要切实加强农村电、路、水、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为扩大农民消费,开拓农村市场创造条件。国家要继续增加这方面的投入,并鼓励各方面的力量参与投资。

  国家实施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对于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具有重要作用,要进一步加大力度。农业综合开发要适应结构调整的需要,由过去以改造中低产田和开垦宜农荒地相结合,转到以改造中低产田为主和保护生态环境上来;由过去追求增加主要农产品产量为主,转到发展优质高产高效农业上来。重点建设大型优势高产粮食生产基地,优质饲料作物生产基地,发展节水灌溉,建设生态农业。

  今年是实施“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最后一年,要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和以工代赈的力度,力争再解决1000万左右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基本实现“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目标。

  农业结构调整、基础设施建设和扶贫开发,都需要投入大量资金。中央和地方财政都要加大对农业的投入力度,继续增加农业基本建设投资。国有商业银行特别是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要深化改革,加强管理,在防范金融风险的同时,改善金融服务,增加对农业的信贷投入。农民是农业投入的主体。要继续引导农民个人和集体增加农业投入,特别是劳动积累,并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农业。

  七、强化农村土地承包、集体财务和农民负担管理

  加强农村经营管理,把贯彻农村经济政策的工作制度化、经常化,是保证党的农村政策落到实处并长期稳定的重要环节。当前,要抓好土地承包、集体财务和农民负担管理,把这三方面的政策落实好,进一步保护和调动农民的积极性。

  目前全国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已基本结束,加强土地承包管理,重点是建立健全承包合同的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合同档案,及时调处纠纷,组织合同兑现。对个别尚未完成延包工作的地方,要组织力量,加强指导,抓紧落实。没有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必须尽快发放到户。要妥善解决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中的遗留问题,稳定土地承包关系。

  要继续做好农村集体资产的清理工作,建立资产登记台帐,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财务制度,搞好收支核算,定期公布帐目,加强民主监督。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并逐步化解乡村两级不良债务。继续做好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工作,加强对民间信贷的引导和管理,化解农村金融风险。对财务混乱、群众反映强烈的乡、村,要派专人帮助清理整顿。

  改革农村税费制度,是从分配上理顺国家、集体、农民三者关系,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治本之策,对于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发展,改善干群关系,保持农村稳定具有重大意义。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切实搞好试点。未进行试点的地方,要继续实行农民合理负担额“一定三年不变”的政策,健全提留统筹款的预决算制度,加强专项审计。农民负担监督卡要及时发放到户,并严格执行。坚决禁止乱集资、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严肃查处涉及农民负担的恶性案件。严禁动用警力参与收缴提留统筹款和其它收费工作。

  农村经营管理工作面广量大,政策性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建立健全有权威的工作机构和经常性的工作制度,努力造就一支熟悉农村政策、热心为群众办事的专职队伍,提高农村经营管理工作水平。

  八、加强农村基层组织、民主法制和精神文明建设

  农村工作要始终坚持两手抓。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在集中精力抓好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同时,必须切实抓好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民主法制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是一项长期的基础性工作,在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新阶段,只能加强,不能削弱。今年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工作,中央组织部已经作出具体部署,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要以提高农村基层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为重点,下大气力培训好农村基层干部。今冬明春,要分期分批集中培训农村基层干部和党员,提高他们的素质,增强他们带领群众发展经济、依法办事、善于做群众工作的本领。深入扎实地开展创建“五个好”村党支部、“六个好”乡镇党委和农村基层建设先进县活动。继续抓好后进村和贫困村的整顿,着力选好村党支部书记和乡镇党委书记。加强村级组织配套建设,依法推进村民自治。既要坚持发挥党支部的领导核心作用,又要支持村委会依法履行职能。加快乡镇机构改革步伐,抓紧清理乡镇超编人员。

  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针对新阶段的新情况,开展党的基本路线和农村政策教育、社会主义和集体主义精神教育、移风易俗教育、民主法制教育、科学文化教育。进一步搞好创建文明户、文明村镇活动,积极推进城乡共建、工农共建、村企共建、军民共建等多种形式的共建活动。提倡科学,破除封建迷信;提倡文明,克服愚昧落后;提倡节俭,反对铺张浪费。切实抓好农村计划生育工作。继续组织好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加强农村文化设施建设,扩大广播、电视覆盖面。

  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要继续抓好“严打”整治专项斗争,重点打击地痞、村霸等流氓恶势力。坚决打击和取缔“法轮功”等邪教组织,依法加强对民间组织的管理。深入开展“扫黄打非”斗争,加大扫除“黄、赌、毒”等丑恶现象的力度。在加大整治力度的同时,积极开展基层安全创建活动,建立健全法律咨询服务体系和信息报送体系;做好民事调解工作,及时化解矛盾,减少群体性事件发生,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进入新的发展阶段,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巨大成功,是改革开放的伟大成就,也是农业和农村迈向现代化的新起点。在新世纪,我国经济、社会必将有更大发展,对农业的发展也将提出更高的要求。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加快,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将日趋激烈。全党同志务必清醒地看到,我国的农业基础还不牢,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地位,是国民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任务,也是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的根本出发点。我们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坚定信心,埋头苦干,抓住机遇,开拓进取,努力开创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新局面。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的规定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的规定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4年1月17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1994年2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地方性法规议案的提出
第三章 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审议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的通过、公布和备案
第五章 长沙市地方性法规和自治州、自治县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批准
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修改和废止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使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科学化、规范化,提高地方立法工作的效率和法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必须从本省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坚持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原则。
地方性法规应当准确、规范、具体、实用。
第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立法计划。
有权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和制定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机关,应当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制定地方立法计划的安排,向省人大常委会报送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和制定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计划。
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委员会汇总提出地方立法计划草案,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地方立法计划在实施中需要部分调整的,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第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联名提出的地方性法规议案,依照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处理。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可以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地方立法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自治州、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地区人大联络工作委员会,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省级组织,可以向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者省人大专门委员会

提出地方立法建议。地方立法建议的提出和处理办法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制定。


第二章 地方性法规议案的提出
第六条 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
地方性法规议案,应当包括法规草案及其说明。
第七条 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的机关应当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单位或者专家、学者起草。
拟订法规草案的机关应当加强领导,研究确定立法的指导思想、法规草案的框架结构和需要调整的主要社会关系,组织专门人员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按期完成法规草案的拟订工作。
第八条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地方性法规议案,只提出法规草案基本构想的,作为地方立法建议处理;对其中需要列入地方立法计划的,根据内容,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分别由有关机关负责拟订法规草案。
第九条 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了解和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起草地方性法规的工作,并参与同法规草案有关问题的研究讨论,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十条 地方性法规议案在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前,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的机关应当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作好协调工作。
第十一条 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三十日前提出。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分别由省长、院长、检察长签署。
第十二条 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十五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议案寄送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三章 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审议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由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报告,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省人大专门委员会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由该专门委员会向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作关于起草法规有关情况的汇报,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由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报告,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四条 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必要,可以建议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的机关撤回该项议案。
第十五条 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的机关应当向全体会议作关于该项法规草案的说明;经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向全体会议作关于该项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该项法规的目的、意义、依据和法规的主要内容,以及对重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及其处理情况。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应当包括对该项法规草案合法性、可行性、规范性的审查意见。
第十六条 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分组审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审议开始时,应当宣读该项法规草案的全文。
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主要审议法规草案是否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是否与本省的其他地方性法规相衔接,是否符合本省的实际,法规草案的体例、结构、条文及用语是否规范。
第十七条 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的机关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应当出席或者列席会议,听取审议意见,回答有关询问。
第十八条 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一般经两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会议审议意见,也可以经一次或者两次以上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经常委会会议审议,由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委员会会同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有关单位进行修改,向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作修改情况的汇报,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由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委员会向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作修改情况的说明。提出

地方性法规议案的机关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人员应当列席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第二十条 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对该项法规草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的通过、公布和备案
第二十一条 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在交付表决前,应当将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的法规草案修改稿印发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二十二条 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地方性法规,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需要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以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原则通过。
第二十三条 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由省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于通过之日起七日内在《湖南日报》全文公布,并在《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湖南政报》上刊登。省人大常委会应当及时向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发出关于施行该项地

方性法规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五章 长沙市地方性法规和自治州、自治县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批准
第二十五条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必须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报请批准时,应当附送关于该项法规或者条例的说明。
第二十六条 省人大常委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审议、通过程序,参照本规定第十三条至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省人大常委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有权对其中的原则性问题进行修改或者建议制定机关进行修改;可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二十八条 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分别由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第二十九条 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上报备案,参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修改和废止
第三十条 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属于法规条文含义的问题,由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委员会会同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作出解释;属于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作补充规定的,由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委员

会会同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属于法规条文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负责实施该项法规的机关作出解释,并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三十一条 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其修正案或者废止案的起草、提出、审议、通过、公布和备案,适用本规定的有关规定。
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地方性法规修正案或者废止案,应当作出关于修改或者废止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并予以公布。作出修改地方性法规决定的,应当同时公布修正后的地方性法规。
第三十二条 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修改或者废止,由制定机关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1994年2月1日起施行。



1994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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