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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长沙市人民警察巡逻执法暂行规定》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2:14:40  浏览:94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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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长沙市人民警察巡逻执法暂行规定》的决定

湖南省长沙市人大常委会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长沙市人民警察巡逻执法暂行规定》的决定


(2004年6月23日长沙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4年7月30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2004年8月10日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4年第1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长沙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废止《长沙市人民警察巡逻执法暂行规定》的议案,决定废止《长沙市人民警察巡逻执法暂行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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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在民政部门建立审计机构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在民政部门建立审计机构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重庆、武汉、广州、沈阳、哈尔滨、大连、南京市民政局:
根据国发(85)105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第十条和(85) 审研字第217号《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要求, 民政部审计室已经建立,同时希望各地加强民政部门的财务监督,建立内部审计监督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和计划单列城市民政局应建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编制可向当地编委申请或在厅内调剂解决),在厅、局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本部门和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的审计工作。
各厅、局的审计工作,在审计业务上接受同级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向本部门和同级国家审计机关报告工作。
二、各单位配备审计人员,应挑选党性强,作风正派,敢于坚持原则,熟悉财会业务的同志担任。
三、审计机构的组建和配备情况,请报部备案。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城市的审计工作情况和审计报告,除向本部门和同级国家审计机关报告外,请同时抄送部审计室。
五、民政部门,承担着“双扶”(扶贫、扶优)、“双福”(福利企业、福利事业)、优抚、救灾救济等工作。组建内部审计机构,加强审计监督是民政部门业务建设的重要内容,是监督民政事业费的管理和使用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民政部门应将审计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加强
审计干部队伍的建设。
各级领导要亲自抓内部审计机构的组建工作,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安排,抓紧把审计机构建立起来。



1986年3月24日

呼和浩特市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


呼和浩特市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

颁布日期:2001-9-22
实施日期:2002-3-1
颁布单位: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题注】 (2001年6月29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1年9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章名】 全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的管理,保障蒙汉两种文字的平等地位,促进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规范化、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社会市面用文,必须蒙汉两种文字并用:
(一)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会标、条幅、横幅;
(二)单位名称、报刊名称、公章、文件头、牌匾、证件、奖状、锦旗及印有党政机关、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名称的信封、信纸;
(三)机场名称、车站站名、交通标志、机动车辆车门上的单位名称;
(四)街道名称、路标、店牌、门牌、公共场所的设施名称、界牌;
(五)行政司法机关的布告、标语;
(六)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七)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的其他社会市面用字。
第四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工作,做好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的指导、管理、检查、督促工作。
公安、工商、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范围配合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社会市面并用的蒙汉两种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用字,并按下列规定书写、制作、挂放:
(一)横写的,蒙古文在上、汉文在下,或者蒙古文在前、汉文在后;
(二)竖写的,蒙古文在左、汉文在右;
(三)环形写的,从左向右蒙古文在外环、汉文在内环,或者蒙古文在左半环、汉文在右半环;
(四)蒙汉两种文字的字号规格协调,制作的材质一致;
(五)蒙汉两种文字分别写在两块牌匾上的,蒙文牌匾挂在左边、汉文牌匾挂在右边,或者蒙文牌匾挂在上边、汉文牌匾挂在下边。
第六条 从事翻译、书写、制作社会市面蒙汉两种并用文字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经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发给资格证书,方可从业。
第七条 社会市面并用的蒙汉两种文字要规范、无误,并保持字迹完整清晰。
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蒙汉两种文字没有并用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蒙汉两种文字并用不规范、不标准或者文字残缺不全、模糊不清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承揽制作社会市面蒙汉两种并用文字的,由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 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名称】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呼和浩特市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的决议
【题注】 (2001年9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章名】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批准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呼和浩特市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由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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