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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4:42:16  浏览:91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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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13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6月6日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署长:牟新生

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国际物流业的发展,规范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及其进出货物的管理和保税仓储物流企业的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简称物流中心)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一家企业法人经营,多家企业进入并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集中监管场所。

第三条 下列货物,经海关批准可以存入物流中心:

(一)国内出口货物;

(二)转口货物和国际中转货物;

(三)外商暂存货物;

(四)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

(五)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维修用零部件;

(六)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

(七)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进口货物;

(八)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中心内企业应当按照海关批准的存储货物范围和商品种类开展保税物流业务。

第二章 物流中心及中心内企业的设立

第一节 物流中心的设立


第四条 设立物流中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物流中心仓储面积,东部地区不低于10万平方米,中西部地区不低于5万平方米;

(二)符合海关对物流中心的监管规划建设要求;

(三)选址在靠近海港、空港、陆路交通枢纽及内陆国际物流需求量较大,交通便利,设有海关机构且便于海关集中监管的地方;

(四)经省级人民政府确认,符合地方经济发展总体布局,满足加工贸易发展对保税物流的需求;

(五)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提供供海关查阅数据的终端设备,并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和数据标准,通过“电子口岸”平台与海关联网,以便海关在统一平台上与国税、外汇管理等部门实现数据交换及信息共享;

(六)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安全隔离设施、视频监控系统等监管、办公设施。

第五条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人民币;

(三)具备对中心内企业进行日常管理的能力;

(四)具备协助海关对进出物流中心的货物和中心内企业的经营行为实施监管的能力。

第六条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具有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设立管理机构负责物流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遵守海关法及有关管理规定;

(三)遵守国家土地管理、规划、消防、安全、质检、环保等方面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

(四)制定完善的物流中心管理制度,协助海关实施对进出物流中心的货物及中心内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管。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不得在本物流中心内直接从事保税仓储物流的经营活动。?

第七条 申请设立物流中心的企业应当向直属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以下加盖企业印章的材料:

(一)申请书;

(二)省级人民政府意见书(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企业章程复印件;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六)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七)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等资信证明文件;

(八)物流中心所用土地使用权的合法证明及地理位置图、平面规划图。

第八条 物流中心内只能设立仓库、堆场和海关监管工作区。不得建立商业性消费设施。

第九条 设立物流中心的申请由直属海关受理,报海关总署审批。

企业自海关总署出具批准其筹建物流中心文件之日起1年内向海关总署申请验收,由海关总署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总局等部门或者委托被授权的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核验收。

物流中心验收合格后,由海关总署向物流中心经营企业核发《保税物流中心(B型)验收合格证书》(样式见附件1)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样式见附件2),颁发标牌(样式见附件5)。

物流中心在验收合格后方可以开展有关业务。

第十条 获准设立物流中心的企业确有正当理由未按时申请验收的,经海关总署同意可以延期验收。

获准设立物流中心的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 视同其撤回设立物流中心的申请。


第二节 中心内企业的设立


第十一条 中心内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或者特殊情况下的中心外企业的分支机构;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 属企业分支机构的,该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人民币;

(三)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和履行其他法律义务的能力;

(四)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

(五)在物流中心内有专门存储海关监管货物的场所。

第十二条 企业申请进入物流中心应当向所在地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以下加盖企业印章的材料:

(一)申请书(样式见附件3);

(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六)股权结构证明书(合资、合作企业)和投资主体各方的注册登记文件的复印件;

(七)开户银行证明复印件;

(八)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等资信证明文件;

(九)物流中心内所承租仓库位置图、仓库布局图及承租协议;

(十)报关单位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第十三条 主管海关受理后报直属海关审批。

直属海关对经批准的企业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物流中心(B型)企业注册登记证书》(样式见附件4)。

第三章 物流中心的经营管理

第十四条 物流中心不得转租、转借他人经营,不得下设分中心。

第十五条 中心内企业可以开展以下业务:

(一)保税存储进出口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

(二)对所存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

(三)全球采购和国际分拨、配送;

(四)转口贸易和国际中转;

(五)经海关批准的其他国际物流业务。

第十六条 中心内企业不得在物流中心内开展下列业务:

(一)商业零售;

(二)生产和加工制造;

(三)维修、翻新和拆解;

(四)存储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以及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卫生或者健康、公共道德或者秩序的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

(五)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能享受保税政策的货物;?

(六)其他与物流中心无关的业务。

第十七条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及中心内企业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熟悉海关有关法律法规,遵守海关监管规定。

第四章 海关对物流中心及中心内企业的监管

第十八条 海关采取联网监管、视频监控、实地核查等方式对进出物流中心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等实施动态监管。

第十九条 海关对物流中心及中心内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物流中心及中心内企业应当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形成完整真实的货物进、出、转、存电子数据,保证海关开展对有关业务数据的查询、统计、采集、交换和核查等监管工作。

第二十条 主管海关通过视频监控系统对物流中心实施远程监管。

第二十一条《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应当在《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每次有效期满30日前向直属海关办理延期审查申请手续。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办理延期审查申请需提交以下加盖企业印章的材料:

(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

(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贴本年度通过年检标识的营业执照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海关要求的其他说明材料。

对审查合格的企业准予延期3年。

第二十二条 物流中心需变更名称、地址、面积及所有权等事项的,由直属海关受理报海关总署审批。其他变更事项报直属海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 中心内企业需变更有关事项的,由主管海关受理后报直属海关审批。

第二十四条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无正当理由连续1年未开展业务的,视同撤回物流中心设立申请。由直属海关报海关总署办理注销手续并收回标牌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验收合格证书》。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因故终止业务的,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向直属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海关总署审批后,办理注销手续并交回标牌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验收合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 中心内企业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开展业务的,视同其撤回进入保税物流中心的申请,由主管海关报直属海关办理注销并收回《保税物流中心(B型)企业注册登记证书》。

第二十六条 物流中心内货物保税存储期限为2年。确有正当理由的,经主管海关同意可以予以延期,除特殊情况外,延期不得超过1年。

第五章 海关对物流中心进出货物的监管

第一节 物流中心与境外间的进出货物


第二十七条 物流中心与境外间进出的货物,应当在物流中心主管海关办理相关手续。物流中心与口岸不在同一主管海关的,经主管海关批准,可以在口岸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物流中心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除实行出口被动配额管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或者缔结的国际条约及国家另有明确规定的以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

第二十九条 从境外进入物流中心内的货物,其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本办法第三条中所列的货物予以保税;

(二)中心内企业进口自用的办公用品、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用品等,以及企业在物流中心内开展综合物流服务所需的进口机器、装卸设备、管理设备等,按照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和税收政策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节 物流中心与境内间的进出货物


第三十条 物流中心货物跨关区提取,可以在物流中心主管海关办理手续,也可以按照海关其他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 中心内企业根据需要经主管海关批准,可以分批进出货物,并按照海关规定办理月度集中报关,但集中报关不得跨年度办理。

第三十二条 物流中心货物进入境内视同进口,按照货物实际贸易方式和实际状态办理进口报关手续;货物属许可证件管理商品的,企业还应当向海关出具有效的许可证件;实行集中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每次货物进出口时海关接受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汇率。

第三十三条 货物从境内进入物流中心视同出口,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如需缴纳出口关税的,应当按照规定纳税;属许可证件管理商品,还应当向海关出具有效的出口许可证件。

从境内运入物流中心的原进口货物,境内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经主管海关验放;已经缴纳的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不予退还;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以下情况,海关给予签发用于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1、货物从境内进入物流中心已办结报关手续的;

2、转关出口货物,启运地海关在已收到物流中心主管海关确认转关货物进入物流中心的转关回执后;

3、境内运入物流中心供中心内企业自用的国产的机器设备、装卸设备、管理设备、检验检测设备等。

(二)以下情况,海关不予签发用于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1、境内运入物流中心供中心内企业自用的生活消费用品、交通运输工具;

2、境内运入物流中心供中心内企业自用的进口的机器设备、装卸设备、管理设备、检验检测设备等;

3、物流中心之间,物流中心与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物流中心(A型)和已实行国内货物入仓环节出口退税政策的出口监管仓库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海关保税监管场所的货物往来;

第三十四条 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税收管理办法办理出口退税手续。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外汇管理办法办理收付汇手续。

第三十五条 下列货物从物流中心进入境内时依法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一)用于在保修期限内免费维修有关外国产品并符合无代价抵偿货物有关规定的零部件;

(二)用于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

(三)国家规定免税的其他货物。

第三十六条 物流中心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物流中心(A型、B型)、保税仓库和已实行国内货物入仓环节出口退税政策的出口监管仓库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海关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货物的往来,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节 中心内企业间的货物流转


第三十七条 物流中心内货物可以在中心内企业之间进行转让、转移并办理相关海关手续。未经海关批准,中心内企业不得擅自将所存货物抵押、质押、留置、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保税仓储货物在存储期间发生损毁或者灭失的,除不可抗力外,中心内企业应当依法向海关缴纳损毁、灭失货物的税款,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中心内企业”是指经海关批准进入物流中心开展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企业。

“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是指对货物进行分级分类、分拆分拣、分装、计量、组合包装、打膜、加刷唛码、刷贴标志、改换包装、拼装等辅助性简单作业的总称。

“国际中转货物” 是指由境外启运,经中转港换装国际航线运输工具后,继续运往第三国或地区指运口岸的货物。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7 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 《保税物流中心(B型)验收合格证书》

2.《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

3. 《保税物流中心(B型)企业设立申请书》

4. 《保税物流中心(B型)企业注册登记证书》

5. 保税物流中心(B型)标牌





附件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保税物流中心(B型)验收合格证书

海关编号:(..)中心B验字第 号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申请验收 保税物流中心(B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经验收合格,准予开展保税物流中心(B型)业务。

此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印章)

年 月 日

 

 

 

(证书样式说明:框边外白底,框边红色,框内黄底黑字。证书外套为墨绿色封皮,证书名称为金字,尺寸37.65x25.8cm)

附件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

海关编号:(..)中心B册字第 号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我关申请设立 保税物流中心(B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审查验收合格,准予注册登记。此证书有效期为3年。

此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印章)

年 月 日

(证书样式说明:框边外白底,框边红色,框内黄底黑字。证书外套为墨绿色封皮,证书名称为金字,尺寸37.65x25.8cm)

 

附件3

保税物流中心(B型)企业设立申请书

海关:

我单位拟在 保税物流中心(B型)内设立物流企业,愿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接受海关监管,承担保税物流中心(B型)企业的法定义务,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请予审查批准。

附:保税物流中心(B型)企业申请事项表

 

申请单位(印章):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申请书样式说明:A4纸大小,标题字为方正小标宋—GBK二号,内容字体为方正仿宋—GBK三号)

附表


保税物流中心(B型)企业设立申请事项表

物流中心内企业名称  
地 址  
企业主要经营业务   仓储面积/容积  
  堆场面积/容积  
企业负责人   联系电话  
主管业务员   联系电话  
营业执照注册号  
税务登记证编号  
开户银行及帐号  
申请设立企业事由  
 
 

 

 


(申请事项表说明:A4纸大小,标题字为方正小标宋—GBK二号,内容字体为方正仿宋—GBK三号)

附件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保税物流中心(B型)企业注册登记证书

海关编号:(..)关中心B企册字第 号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申请在 保税物流中心(B型)内设立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审查验收合格,准予设立。
此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印章)

年 月 日

(证书样式说明:框边外白底,框边红色,框内黄底黑字。证书外套为墨绿色封皮,证书名称为金字,尺寸37.65x25.8cm)

附件5

保税物流中心标牌示意图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
海 关 保 税 物 流 中 心
(B型)

―――――――――――――――――――――――――――――

CUSTOMS BONDED LOGISTICS CENTRE
(B)

年 月 日


说明:标牌由0.2CM厚的铜板制成。尺寸为80CM×65CM,裙边宽3CM。牌面上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及英语译文字样,中部为“×××海关保税物流中心” 及英语译文字样,底部为年月日等,标牌字体为宋体。牌面为自然的铜黄色。牌面上的文字由硫酸蚀刻制成,蚀凹部分用油漆涂为红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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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源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务信息报送工作暂行办法》和《辽源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采用记分标准》的通知

吉林省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辽府办函〔2008〕7 号

辽源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源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务信息报送工作暂行办法》和《辽源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采用记分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驻市各中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辽源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务信息报送工作暂行办法》、《辽源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采用记分标准》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认真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辽源市政府门户网站

政务信息报送工作暂行办法



根据《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向市政府门户网站报送信息工作的通知》(辽府办函〔2007〕26号)的要求,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及时向市政府门户网站报送政务工作信息,供网站择优选用。为使信息报送工作安全、有序、高效运行,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信息组织

(一)向市政府门户网站报送政务信息由各县区政府、各有关单位指定的科室组织,并制定相关制度予以保障。

(二)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确定工作认真、责任心强的同志担任专(兼)职网站信息联络员,负责报送工作,网站信息联络员相关情况在市政府政务信息化办公室备案,信息联络员工作变动时,要及时予以补充并通知市政府政务信息化办公室。

(三)各县区政府、各有关单位要建立政务信息采编、审核、报送机制,报送的政务信息必须经主管领导审批,确保信息质量和信息安全。

二、信息内容

向市政府门户网站报送的政务信息重点是:

(一)市政府“十一五”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二)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规划和战略部署,推进老工业基地建设取得的新进展、新变化。

(三)推进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工作情况。

(四)各县区、各有关单位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关注民生、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思路、新举措、新经验、新成果和全民创业的新形势。

(五)政府出台的重大政策、决策的运行和落实情况。

(六)政府处置突发性事件采取的政策、措施和工作进展情况。

(七)各县区、各部门解决重点、难点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推进和谐辽源建设所采取的有效措施和办法。

(八)“服务型、责任型、法治型、效能型”政府建设进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果。

(九)《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辽源市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意见》(辽府办函〔2007〕25号)要求报送的政务信息。

三、信息质量

各县区、各有关单位报送的信息要注意把握好以下问题:

(一)全局性。所报送政务信息内容应对全市工作具有一定指导和借鉴意义,或对百姓生活有一定影响,同时也能体现本地、本部门特色。

(二)准确性。政务信息中涉及的时间、地点、人物和事实真实、准确,引用的各种背景材料、数字等准确无误,对事实的概括符合其本来面目,不能任意曲解或掩饰。

(三)时效性。对于可公开的重要政务信息要尽可能在第一时间报送,突发事件信息要按照相关预案规定和领导要求汇总整理报送,不迟报、漏报,掌握主动权,搞好舆论引导。

(四)针对性。多报送领导关注的、社会公众关心的政务信息,提高信息的实际效用。

(五)系统性。所报政务信息要有一定深度,要注意背景材料的挖掘和相关材料的组织。努力搞好系列报道。

(六)规范性。

1. 标题。标题应紧扣内容主题,避免“大帽子小身体”;以陈述语句表达。标题必须冠以单位名称的,一般要使用规范性简称,字数控制在20字以内。

2. 内容。政务信息内容以陈述语句表达。文中出现的单位、部门名称应表达完整(或使用规范简称),日期以“年、月、日”表达。文中数字表述一般使用阿拉伯数字。信息内容篇幅较长应分段表述,符合应用文基本要求。配合文稿的图片、表格应清晰,并有说明文字,图片大小为500×375像素,格式为jpg。视频信息以光盘为介质,作为资料存档。

3. 格式。报送的信息要讲究格式。格式体例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执行。

4. 用语。报送信息的内容和语言要适合网络媒体特点。对已在本单位政府网站上发布的信息,报送时要注意对用词、语气做必要的修改,。报送的原创类信息要在文稿末尾注明信息来源、作者姓名和所在单位。

四、信息报送途径和时限等

(一)向市政府门户网站报送的信息,使用公务通邮箱报送,邮箱地址:lyzwxxh@jl.gov.cn。报送重要信息,可事先通过电话与市政府政务信息化办公室的工作人员联系。联系人:张晓晶,电话:3518283。

(二)信息应按照重要政务活动信息第一时间报送、公共突发事件信息按照相关预案规定和领导要求报送、其他信息及时报送的原则予以报送,以提高政府信息的权威性和时效性。

(三)由县区和市政府部门共同召开的会议(或组织的活动)信息,由市政府部门负责撰稿、报送;两个以上政府部门合办的会议(活动)信息,由主办单位组织撰稿报送;相关单位从不同角度组织信息,自行报送。

(四)相同内容的信息,不得重复报送。

(五)对全国性会议和活动,报送的信息应重点反映辽源市参会(活动)情况。

(六)篇幅较长、内容较多的信息,可根据内容进行拆分,在确保内容完整的前提下独立成文,逐条报送。

五、信息选用的原则

(一)正面宣传的原则。选择的信息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弘扬正气,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大局。

(二)原创为主的原则。主要选用原创信息、特色信息和经过深度挖掘的信息,一般不选用转载信息。

(三)突出质量的原则。选用的信息主题鲜明、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字词规范、标点正确、具有可读性。

(四)非涉密的原则。涉密信息不予选用;虽然不涉密,但发布出去可能对国家、工作造成不利影响的信息,也不予选用。





辽源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采用记分标准

根据《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向市政府门户网站报送信息工作的通知》(辽府办函〔2007〕26号)要求,市政府门户网站对各有关单位报送的信息实行记分制,每季度对各部门报送的信息采用积分情况予以通报,每年年终根据年度积分排名情况对“信息报送先进单位”、“信息报送先进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一、记分标准

(一)市政府门户网站每采用1条信息计3分。其中访谈信息、特约网评、视频信息根据内容情况另加10—30分,特约信息、图片信息另加3分。

(二)未做重大修改,经市政府报送省政府被省政府网站采用的信息每条另加6分。

(三)被其他网站转载的信息每条另加2分。

(四)与市政府门户网站共建栏目,自行维护的信息每条计3分。

(五)几个单位同时参与一项活动,从不同角度提供信息的,分别计分。

二、对下列情形给予扣分处理

(一)对虚假、失实信息每条扣除20分,视其影响追究相关单位、人员责任。

(二)对已在互联网或其他媒体发布,却未报市政府门户网站的信息,连续3次不报的,扣除单位当月积分。


商丘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河南省商丘市人民政府


商丘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扩大对外开放,鼓励和吸引国内外客商到商丘市投资建设,特制定以下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1、鼓励国内外客商来我市投资建设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项目和创汇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现有企业技术改造、旅游资源开发以及房地产开发项目。

  2、鼓励外来投资者对乡镇企业进行兼并、收购、承包、租赁,外商兼并、收购出资在25%以上的享受外商投资有关待遇。国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到我市再投资,外商投资超过25%的,视同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相应待遇。承包、租赁乡镇企业不改变乡镇企业性质的,享受乡镇企业有关政策。   3、国内企事业单位、经济实体,在我市举办合资、合作、独资企业,生产性项目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非生产性项目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外商在我市举办三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设备和原料进口、产品出口不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均由我市自行审批。

  4、从事公路建设经营的外来投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在公路沿线开发房地产、经营服务设施和从事公路运输的优先权。

  5、外来投资企业享有充分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与我市企业合作经营,市外一方在产品和利润分配方面,可高于投资比例5—10%,具体比例和办法由合资、合作双方在合同中商定。
6、鼓励各种经济组织和各类人员进入商丘市区或县城镇投资经商办企业,放开农民到商丘市区或县城镇落户的指标限制。凡在我市市区或县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合法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凡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文凭的毕业生或国家计划内特殊专业的中专生,能在商丘市境内落实好接收单位(包括民营企业)的;凡被商丘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聘用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作满一年并参加当地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凡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在商丘工作的,均可在商丘市落户,其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可随之落户。对符合规定在我市市区或县城镇落户的人员,有关部门不得收取入户费用。

  7、外商投资企业自产货物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

  8、外商投资以合作方式从事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中外合作者在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期内不亏损)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方所有的,经企业申请,财政、税务和企业设立审批部门批准,允许以收取固定资产折旧费的方式优先收回投资。

  9、在商丘新办外来投资企业(房地产业除外),免征市政建设配套费;产品出口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免缴水资源费  。10、对外来投资企业的契税,实行免征两年、减半征收三年的优惠。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

  11、外来投资企业在批准的建设期内,免缴土地使用费;利用企业现有场地办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业年度起5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高新技术和产品出口的外来投资企业5年免缴土地使用费。

  12、凡在本市举办的外来投资企业,可以按照出让、租赁、划拨等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依法转让、出租或抵押。

  13、外来投资企业(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凡一次性付清出让金者,按出让金优惠5%;对一次性支付出让金有困难的,可先付清出让金中的征地补偿费及各种税、费,其余部分可按合同约定分期付清。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大项目,土地出让金可优惠55—65%。

  14、利用外资进行技术改造的国有企业,中方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投入的,可申请按土地出让金的40%缴纳。企业确有困难的,可免收5年场地使用费。

  15、外来投资者从事房地产开发或成片改造旧城区,房屋开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市、县人民政府优先优惠提供土地使用权由其开发建设。开发单位在开发之前应先向市、县人民政府提供一批居民住宅,并按旧城区居民住房面积进行等量交换。新建住房面积大于原住房面积者,超面积部分由居住人按市场价格向开发单位购买。旧城区域内原有房屋及附属物,原则上限期由居民自行拆除。对于限期不拆者,市、县人民政府协助开发单位督促拆除,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付土地使用权。

  16、外来投资者在开发区内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屋开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减半缴纳,绿化费、水资源费等行政性收费给予优惠。

  17、外来投资者投资建设各类专业市场,由当地政府统一规划。新市场建设用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菜地开发基金、人防工程费等给予优惠,征用土地补偿费和拆迁安置补助费按规定低限执行。在新市场开业一年内凡进入新市场的经营者,免交市场管理费和工商管理费。   18、境外法人或自然人在商筹建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外汇帐户。

  19、对外来投资企业,从建成投产年度起,3年内按当年为本市创税收的下列比例奖励企业法人代表和有功人员:创税50—100万元,奖励2%;创税100—150万元,奖励3%;创税150万元以上,奖励5%。外商投资参股对我市老企业进行嫁接改造的,上缴税金比上年增长20—30%、30—50%、51%以上的,分别按增长部分的5%、6%、7%奖励外来投资者及企业有关人员,奖励资金由当地财政支付。

  20、允许并支持小城镇开发商以土地置换方式先期取得开发用地使用权。在小城镇建设三层以上住宅,享受经济适用房的优惠政策,进行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企业免缴50%行政性收费,其增值税、消费税享受现行有关优惠政策。

  21、企业向政府社会保障管理部门缴纳的养老保险、待业(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性质的保险费用(或基金),凡缴纳比例、标准经省级税务机关认可的,可在税前扣除。

  22、开发小区、公园、学校、医院、道路、绿地的名称,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用投资者企业名称或人员、地名进行命名,以提高投资者知名度,树立投资者形象。

  23、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引进调入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由用人单位按照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数额一次性安家补助费。到乡镇企事业单位工作,户口可落在县市区内,由用人单位安排住房。

  24、引进人才的专业技术职务聘用,不受指标限制,随到随聘。对实际水平较高、贡献较大者,实行低职高聘或越级晋升。对引进的博士生和硕士生,给予一定的科研经费和优惠待遇。对市外辞职辞退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工作实际表现和贡献,经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可恢复原身份、原工资、原专业技术职务,工龄连续计算,凭录用证件办理有关手续。

  25、为本市引进资金,给中介人一次性奖励,发给奖金或奖励证书(业务渠道除外)。

  (1)凡属个人行为从市外引进无偿捐赠资金,按项目使用资金10—15%奖励(外币按资金到位当日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价折成人民币计奖,下同)。

  (2)以个人行为从市外引进无息资金,使用时间1年以上,按项目使用资金0.4%奖励。

  26、为我市引进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及补偿贸易等市外项目,给中介人一次性奖励,发给奖金和奖励证书。

  (1)引进第一、二产业外商独资项目及市外投资企业独资项目,按项目使用资金2%奖励  。(2)引进第一、二产业合资、合作和补偿贸易项目,按项目使用资金1%奖励。

  27、为我市引进填补国内空白的先进技术及科技成果,用于生产获得经济效益,按年新增利润的2%奖励,并发奖励证书。

  外地来商企业和来商技术人员取得科技成果的,享受我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奖励。

  28、对引进资金、项目和技术的中介人的奖励资金,由受益单位支付,无具体受益单位的,由收入税款的同级财政支付。

  29、对外来投资企业审批、注册登记实行“一站式办公”,由市外经贸局(招商办)负责全程办理所有审批、登记手续,材料齐全的,5个工作日内办完所有手续。重点项目实行特事特办。

  30、为来商投资者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优质的服务环境、有序的市场环境、安全的社会环境。行政审批机关一律公开审批内容、审批依据、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收费标准、审批责任人,实行服务承诺制。

  31、对商丘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在其中工作的外籍人士的服务价格,实行国民待遇。外商投资企业的水、电、气、热供应,纳入各县市区供应计划,包括服务收费标准与内资企业同等对待;外商投资企业在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上刊登公告、广告的费用,与内资企业实行同一收费标准;外籍人员、港澳台同胞和外资机构、企业在商丘购买或租用办公楼、商业楼、厂房和住宅等物业的管理费收费标准,均与境内业主相同;在商丘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出资者、从业或购置物业的外籍人员,在市内各医院、诊所就诊的收费标准,凭居住证等有效证件可享受境内居民同等待遇。前来商丘考察、投资的外商,在宾馆、酒店食宿与国内人员执行同一收费标准。   32、保护外来投资者合法权益。凡是到企业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市政府签发的《行政执法通知单》和法定执法证件。无检查通知单和执法证件者,企业有权拒绝并举报。外来投资企业发生纠纷,审判机关予以优先立案,对于经济确有困难,无力交纳诉讼费的,依法给予缓、减、免诉讼费。   33、对外来客商来商投资建设和工作,我市提供良好的生产经营和工作生活环境,保障权益,来去自由。对商丘发展贡献较大者,市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并授予荣誉市民等称号。

  35、外商是指国外客商。港、澳、台同胞和海外华侨,在市内投资参照外商投资政策执行。国内投资者是指国(境)内、市外企事业单位或个人。   36、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商丘行署和市政府原来颁发的政策及所辖县市区已制定的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2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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