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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地图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7:42:17  浏览:99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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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地图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家测绘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新闻出版总署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外交部


国家测绘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新闻出版总署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外交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地图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测办字[2003]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闻出版局、外经贸厅(商务厅)、外事办公室,广东海关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2001年10月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测绘局等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9号),加强组织领导,大力开展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的工作。通过一年多的集中整治,全国地图市场秩序明显好转,带有政治性问题的地图尤其是有损国家主权、违背“一个中国”原则的地图基本杜绝,全民的国家版图意识普遍得到提高,政府对地图市场的监管力度有了明显的增强,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但是,由于我国地图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基础薄弱,各地工作进展不平衡,个别地方或部门对地图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措施不够有力,书刊、广告、电视和互联网等登载的中国地图图形漏绘南海诸岛屿以及错绘国界线的问题仍时有发生;带有政治性问题的地图还没根本杜绝;违法生产经营地图产品的行为依然存在;地图市场状况与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期望还有一定的差距。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在集中整治这一阶段性工作结束后,要实现地图市场秩序的根本好转,必须进一步加强地图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为此,现就今后进一步加强地图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地图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地图是国家版图的主要表现形式,体现着一个国家在主权方面的意志和在国际社会中的政治、外交立场,具有严肃的政治性、严密的科学性和严格的法定性。地图上出现错误,尤其出现政治性问题,不仅将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而且将损害国家利益、民族尊严和我国的形象,造成极为恶劣的政治影响。因此,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按照温家宝总理、吴仪副总理在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的讲话要求,本着对国家主权、国家安全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负责的精神,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地图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地图市场的监督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常抓不懈。

二、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加强地图市场监督管理的工作目标是: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建立起政府高度重视和统一领导,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协调作战的地图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完善相关法规,严格工作制度,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彻底杜绝有损国家主权、违背“一个中国”原则及各种带有政治性问题的地图产品;全面提高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严格规范地图产品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大力提高地图质量,丰富地图品种,繁荣地图市场。使地图的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生产加工、经营销售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的道路。

加强地图市场监督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继续加强对地图市场的监督管理,巩固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取得的阶段性成果,标本兼治;严肃查处违法生产地图产品的行为,严厉查处存在政治性问题地图产品和生产经营者;加大对涉及中国地图图形的进出口产品的监管力度;深入持久地开展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教育,加强法制建设,做好公共服务。

三、继续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存在政治性问题的地图产品和生产经营者

地图市场的监督管理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坚持不断地开展市场整治工作,进一步巩固扩大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工作成果。要把查处损害国家主权、国家安全和违反“一个中国”原则的“问题地图”,作为今后地图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重点,加在执法力度,防止市场上“问题地图”的反弹。对广告、标牌、票证、玩具、纪念品、工艺品、橱窗展示品以及互联网上登载有政治性问题的地图图形要加大检查力度,及时予以纠正;对在市场上销售的存在有政治性问题的地图产品要坚决没收;正在加工生产的要责令停产,收缴其半成品,并彻底追查底图来源;对经营错绘、漏绘、泄密,危害国家主权、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的地图产品经营者,要严厉查处,坚决打击。

四、加强地图编制、出版、经营、进出口的管理

地图是一种特殊产品,在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都必须遵守《测绘法》和《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地图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各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地图出版单位资质审核和地图出版范围、选题的审批,严格执行图书出版重大选题备案制度。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从事地图编制单位登记注册时,要查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地图编制资质证件,在办理广告业务和市场巡查中,凡发现涉及中国地图图形的广告、商品,都要查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地图图形审核批准书》或标注在地图版权页上的“审图号”。各级商务部门在审批地图产品加工贸易业务时,要严格按原外经贸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加工贸易审批管理、严禁开展任何违法、违规加工贸易业务的紧急通知》执行。各级海关在监管中如发现有政治性问题的地图产品,一律予以扣留,并移送当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国家测绘局要会同外交部组织编制系列比例尺的标准样图,向社会公开和提供,为合法的地图产品生产经营活动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并妥善处理有关地图涉外事件。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地图编制的资质管理和地图审核工作,进一步推进资质审查和地图审核的政务公开,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办事效率。

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国家版图意识

提高全民的国家版图意识是实现地图市场秩序根本好转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一项长期任务。《测绘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地图管理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普及地图知识,进一步增强全体公民特别是地图产品生产经营者的国家版图意识,提高他们认识地图、使用地图的能力。要加强宣传媒体登载和使用正确中国地图图形的管理,强化新闻媒体的示范、导向作用。同时,要有计划地组织各种宣传媒体对地图市场监管工作宣传报道,继续加大查处违法案件的曝光力度。

中小学教材中的地图是中小学生学习国家版图知识和接受爱国主义教育的极好教材。任何单位不得出版未经审定的中小学地图教材,各级测绘、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地图教材、教辅材料中使用的地图图形、校园内张贴、展示的各类地图的检查力度,坚决标绝带有政治性问题的地图和假冒伪劣地图进入中小学。

六、加强法制建设,全面实现地图市场的规范化、法制化管理

加强地图管理的法制化建设,对实现地图市场根本好转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要以修订《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为契机,加快地图管理的立法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研究出台相关法规和规章,各地要加快当地地图管理等相关法规、规章的制度或修订工作,逐步完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地图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各地、各部门要在认真总结集中整治地图市场经验的基础上,根椐本部门的职责,查找影响本地区地图市场根本好转的主要问题,有针对性地解决好地图市场监督管理中暴露出来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各部门要相互配合,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和制度,把可能出现问题的各个环节摸清、管住。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严格依法行政,提高行政管理水平。

各地要继续发挥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工作领导小组或相应负责机构的组织协调作用,每年要召开一到两次会议,沟通情况,总结、交流经验,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综合治理的措施,并按部门职责分工予以落实。同时,有计划、有步骤地对省、市、县地图市场整顿工作进行督促和检查。经过三年的努力,全面实现我国地图市场的根本好转。

二00三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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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牡政办综〔2005〕16号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 ( 市 ) 、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新修订的《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下发执行近两个月来,绝大多数市政府工作部门和单位能够认真遵守《规则》的各项规定,认真履行程序,严格依规行政,确保了市政府系统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但是,有一些部门和单位没有认真学习、贯彻和落实《规则》,出现了不按程序办事、不按要求行文、不按规定参加会议、不遵守请假制度等问题,影响了政府工作有序高效地运行。为提高市政府工作效率,加大贯彻落实《规则》的力度,根据市政府领导指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望各地、各部门严格执行。

一、关于市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一)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议题的单位,应到市政府常务秘书室填写《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提请单》,请主管副市长或秘书长签批上会意见后,交市政府常务秘书室备案并列入拟上会议题。口头提请或未签批意见的,不列入上会议题。

(二)议题提请单位上报议题时,应提交议题内容所涉及的各相关部门的会签单(复印件),同时提交议题汇报材料和议题摘要各 30 份。议题内容涉及法律、法规或需制发规范性文件的,应附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意见。上述材料不全、相关部门未达成一致意见或开会前 3 天内议题材料发生重大变化的,不列入上会议题。

(三)会议召开前 3 天内上报的提请议题,一律不列入本次会议上会议题,确属特殊情况需上会研究的,须经市长签署意见。

(四)会议召开前 3 天,由市政府常务秘书室将议题材料发送市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和相关部门领导。会议组成人员和相关部门领导对议题材料应认真阅读、全面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参加市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汇报人和列席单位代表,应为各有关部门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原则上不带随员,确需相关人员参会的,应向市政府常务秘书室通报到会人员。

(六)与会人员的各类通讯工具在开会期间一律关闭;会议期间不找人、不递条、不批件;保证开会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会议结束前确需提前离会的,提前向会议主持人报告。

二、关于请假制度

市政府领导成员离牡外出或因病休息,应直接向市长请假;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离牡外出或因病请假,应到市政府常务秘书室填写《市直单位领导请假审批单》,报主管副市长审批后,由市政府常务秘书室备案并向市长报告。

三、关于定期通报制度

为确保《规则》的贯彻实施,市政府办公室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市政府工作部门、市直单位贯彻执行《规则》的具体情况进行通报,促进《规则》各项制度的落实。 2005 年 2 月 25 日 ,市政府召开的第 13 届 27 次常务会议有 14 个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能出席,其中,只有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林业局、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向主管副市长或秘书长请假,其他同志均未按《规则》规定请假,希望未请假单位的负责同志能够端正态度,查找不足,引以为戒。





二OO五年三月十四日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公布取消第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计委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公布取消第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计委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物价局(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的精神,财政部会同国家计委在国务院有关部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国务院有关部门直接收取或归口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清理,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
联席会议批准,决定取消第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第一批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计29项,分别涉及工商、建设、外贸、交通、外交、公安、税务、保密8个部门。具体项目是:
(一)工商部门
1.私营企业管理费
2.汽车、钢材交易市场管理费
(二)建设部门
3.小康住宅推荐产品评估费
4.《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工本费
5.《塔吊拆装许可证》工本费
6.《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7.《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工本费
8.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评审公告费
9.《供水企业资质证书》工本费
10.《燃气、热力企业资质证书》工本费
(三)外贸部门
11.进口货物唛头代号费
12.纺织品出口配额招标手续费
13.《最终用户批准证书》工本费
14.《技术引进合同批准证书》工本费
(四)交通部门
15.汽车维修行业管理费
16.晋煤外运服务费
17.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收费(免征车辆购置附加费以及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遗失补发除外)
(五)外交部门
18.代办赴港劳务人员签证手续费
(六)公安部门
19.《持枪证》工本费
20.《公用持枪证》工本费
21.《射击运动枪证》工本费
22.《猎枪证》工本费
23.《中华人民共和国持枪证》工本费
24.《持枪通行证》工本费
25.《射击运动枪、猎枪、注射枪购买证》工本费
26.《枪支弹药运输证》工本费
27.《枪支弹药携运证》工本费
(七)保密部门
28.《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工本费
(八)税务部门
29.税务发票管理费
有关公安部门枪支证件收费项目,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变更枪支管理证件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7〕16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物价部门以及国家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的规定,并对取消收费项目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贯彻执行的,要按国家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对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交。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同时废止。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按实际取得的价款或确定的资产价值,借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按长期投资的帐面价值,贷记“长期投资”科目,实际取得的
价款或确定的资产价值与长期投资帐面价值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企业转让或收回原用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投资时,还应将该项投资原记入“资本公积--投资评估增值”科目的余额转入投资收益,借记“资本公积--投资评估增值”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企业转让或收回该项投资应缴纳的所得税,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应
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四)企业应在“财务状况变动表”的“递延税款”项目下增设“投资评估减值(减评估增值)”项目,在“资本净增加额”项目下增设“资产评估增值(减评估减值)”项目,分别反映企业以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评估发生的净减值或净增值。
三、企业应在“资本公积”科目下,设置“接受捐赠资产”明细科目,核算企业接受捐赠实物资产的价值。本明细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反映企业接受捐赠实物资产的价值;其借方发生额,反映接受捐赠实物资产处置时转入营业外收入的价值。
(一)企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所提供的有关凭据所确定的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照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照固定资产净值,贷记“资本公积--接受捐赠资产”科目;企业接受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实物资产
捐赠,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所提供的有关凭据所确定的价值,借记“原材料”等科目,贷记“资本公积--接受捐赠资产”科目。
(二)企业处置该项捐赠的实物资产,除按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办理外,还应将原计入资本公积的接受捐赠资产价值转入营业外收入,借记“资本公积--接受捐赠资产”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接受捐赠资产”科目。企业处置该项接受捐赠资产应交的所得税,借记“所得税”科目
,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1997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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