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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进口音像制成品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5:49:08  浏览:81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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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进口音像制成品管理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关于加强进口音像制成品管理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
为加强进口音像制成品管理,根据新闻出版署《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新闻出版署令第5号)的有关规定,现对进口音像制成品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事音像制成品进口业务的单位,须经新闻出版署批准。未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音像制成品的进口业务。
二、目前,经国家批准从事音像制成品进口业务的单位,只有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
三、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进口的音像制成品上均贴有专用防伪标识。该防伪标识为圆形,采用全息摄影技术,标识上半部沿弧线依次排列六个大写英文字母“CNPIEC”(“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英文缩写);下半部沿弧线依次为“中图公司”四个楷体中文字;标识中心为五
线谱映衬的大圆体英文“M”;“M”上下分别有“音”与“像”两个印刷体中文字。
凡属进口音像制成品又无此标识应视为非法进口音像制成品。
四、请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各有关管理部门和音像经销部门。
附件:防伪标识(略)




1996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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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第 271 号


  《杭州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9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2012年11月19日



杭州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保障公众健康和城市运行安全,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以下简称主城区)内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生活垃圾的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生活垃圾管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
  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投放、桶装收集、清洁直运,实现生活垃圾不外露、不落地、不遗洒。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区生活垃圾管理工作,负责确定生活垃圾管理目标,统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规划布局和建设,制定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保障生活垃圾治理的资金投入。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保障生活垃圾治理的资金投入,完成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管理目标。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动员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减量、分类投放工作。
  第五条 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检查考核和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
  各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建设、城乡规划、环保、房产、贸易、工商、财政、国土资源、公安、城管执法、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 市、区市容环卫主管部门以及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期刊等媒体应当开展生活垃圾管理的公益性宣传,普及生活垃圾减量、分类、清洁直运、无害化处置等相关知识。
  各类学校应当结合教学活动开展生活垃圾减量、分类投放、无害化处置等相关知识的教育。
  第二章 治理规划和设施管理
  第七条 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保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需要,编制本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并纳入市容环境卫生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应当结合生活垃圾产生量预测和成分特点,确定生活垃圾管理事业的发展方向,统筹生活垃圾处置流量、流向,明确生活垃圾处置结构和设施总体布局。
  第八条 按照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确定的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容环卫、建设、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规划管理技术规范,根据设施的工艺和规模,对设施周边地区实施规划控制。
  第九条 建设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应当满足生活垃圾分类和清洁直运的要求,符合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服务、环境保护等技术规范的规定。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配套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用地平面图,标明用地面积、位置和功能。
  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垃圾转运站只能用于生活垃圾的接驳转运,不得配备敞开式压缩、分拣等现场处置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垃圾投放点应当按照清洁直运规范要求的比例,具备生活垃圾收集容器集置场所功能。
  第十二条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由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集中采购、配发。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采购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应当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的规定,满足生活垃圾清洁直运的要求,标示生活垃圾分类标志。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将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设置在既便于垃圾投放,又便于收集、运输作业的场所,并保持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清洁、完好。
  第十三条 主城区内已有的垃圾转运站应当拆除原有的生活垃圾敞开式压缩、分拣等现场处置设施,改造为符合清洁直运要求的生活垃圾接驳场所。
  主城区内已有的垃圾容器间应当按照垃圾清洁直运的要求改造为生活垃圾收集容器集置场所。
  第三章 分类与投放
  第十四条 本市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可回收物,指生活垃圾中未污染的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垃圾,如纸类、塑料、玻璃和金属等;
  (二)餐厨垃圾,指餐饮服务企业、单位食堂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餐厨废弃物,居民家庭生活中产生的厨余垃圾,集贸市场产生的有机垃圾等易腐性垃圾,如食品交易、制作过程中废弃的食品、蔬菜、瓜果皮核等;
  (三)有害垃圾,指生活垃圾中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如废充电电池、废扣式电池、废灯管、弃置药品、废杀虫剂、废油漆、废日用化学品、废水银产品、废旧电器以及电子产品等;
  (四)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餐厨垃圾和有害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包括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大件垃圾,如家具和家电等,以及其他混杂、污染、难分类的塑料类、玻璃类、纸类、织物类、木类、金属类等生活废弃物。
  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活垃圾管理需要,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指南,定期修订并公布。
  第十五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可回收物应当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或者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
  (二)有害垃圾应当交给有害垃圾回收站点,或者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三)餐厨废弃物应当交给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收集处置,厨余垃圾和有机垃圾应当投放至餐厨垃圾收集容器;
  (四)其他垃圾应当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其中大件垃圾应当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或者生活垃圾清洁直运单位上门收集搬运。
  投放厨余垃圾应当装入可降解的垃圾袋并封闭袋口。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宣传教育活动。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分类投放不当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指导、教育,提高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准确率。
  第四章 收集和运输
  第十七条 主城区内的生活垃圾采用清洁直运方式收集、运输。清洁直运的作业技术规范由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八条 主城区内从事生活垃圾清洁直运的单位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清洁直运单位依法取得城市生活垃圾清运、收集运输服务许可文件后方可从事生活垃圾清洁直运。
  第十九条 清洁直运单位在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清洁直运作业技术规范收集、运输生活垃圾;
  (二)除因道路通行条件限制外,不得采用接驳转运方式实施清洁直运;
  (三)作业车辆应当具备分类收贮生活垃圾的功能,或者按照分类后不同的生活垃圾类别,分别配置相应的作业车辆,不得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
  (四)作业车辆应当标示明显的清洁直运和生活垃圾分类标志,并保持功能完好、外观整洁;
  (五)收集、运输生活垃圾后,将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复位,清扫作业场地;
  (六)使用密闭的收集容器、运输工具收集、运输生活垃圾,不得在收集、运输过程中对生活垃圾进行敞开式压缩、分拣、转运;
  (七)不得在运输过程中丢弃、遗洒生活垃圾;
  (八)将生活垃圾运送至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确定的处置场所。
  第二十条 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应当定期收集,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每天定时收集。
  生活垃圾清洁直运单位应当根据区域生活垃圾的产生量确定收集频率、运输线路,并报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备案。
  生活垃圾清洁直运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服务电话、收集运输时间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损毁或者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封闭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不得占用生活垃圾清洁直运作业场地。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集置场所、接驳转运场所位于城市道路两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生活垃圾清洁直运的需要,划定禁止其他车辆停放的范围;位于居住区内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清洁直运车辆作业道路通畅。
  第二十二条 生活垃圾清洁直运单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及生活垃圾污染防范应急预案,并报市、区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备案。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安全事故等紧急情况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服从市容环卫主管部门的指挥。
  第五章 处 置
  第二十三条 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活垃圾成分、物化特性,结合生活垃圾处置设施产能状况及安全性、经济性,统筹安排生活垃圾分类处置。
  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实施分类处置:
  (一)可回收物应当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或者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进行处置;
  (二)有害垃圾应当由具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置;
  (三)餐厨垃圾应当采用生化厌氧产沼、堆肥、焚烧、填埋、高温消毒制成饲料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
  (四)其他垃圾应当采用分解后回收利用、焚烧、填埋等方式实施无害化处置,含有有害物质的应当交由具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置。
  第二十四条 本市优先发展采用焚烧技术处置生活垃圾。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生活垃圾治理规划,设置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场所,推进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场所建设,提高生活垃圾焚烧处置率。
  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技术评估制度,积极推行生活垃圾生物处理技术、综合处理技术,提高生活垃圾处置水平。
  第二十五条 处置生活垃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生活垃圾处置技术规范。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保持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生活垃圾处置过程中排放的污水、废气、残渣等污染物应当达到国家和本市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监测污染物排放情况,并按照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监测报告。
  第六章 费用管理
  第二十六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生活垃圾清运费、处置费,具体办法按照《杭州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57号)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费用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成本核定。
  第二十八条 生活垃圾清洁直运单位、处置单位负责生活垃圾的称重计量,并定期校准、维护称重计量设施。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的计量监督,保证计量数据的准确。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费用由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月支付给清洁直运单位、处置单位。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履行下列生活垃圾监督管理职责:
  (一)制定相关生活垃圾管理制度和组织制定垃圾分类投放、清洁直运和处置的技术规范;
  (二)对生活垃圾处置单位的作业水平、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向生活垃圾处置单位派驻监督员;
  (三)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要求配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紧急情况下对生活垃圾清洁直运单位、处置单位进行应急管理和调度;
  (五)受理、处理社会公众对生活垃圾处理活动的投诉;
  (六)按年度对生活垃圾清洁直运单位、处置单位进行绩效评价;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十条 区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履行下列生活垃圾监督管理职责:
  (一)对生活垃圾清洁直运单位的作业水平、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区人民政府提交年度监督检查报告;
  (二)在紧急情况下对生活垃圾清洁直运单位进行应急管理和调度;
  (三)受理、处理社会公众对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等活动的投诉。
  第三十一条 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向社会公布上年度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管信息。
  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按市市容环卫、环保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向社会公开环境参数。
  第三十二条 生活垃圾清洁直运单位、处置单位应当接受公众监督。对单位和个人举报、投诉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市容环卫、卫生、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第三十三条 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活垃圾管理应急预案,建立生活垃圾应急处理机制,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每次5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每立方米500元罚款,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算;未按规定投放、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二)清洁直运,是指利用装备有密闭、压缩设备的作业车辆,将生活垃圾从投放点、收集容器集置场所分类收集后,直接运送或者经密闭接驳运送至相应垃圾处理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置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方式。
  (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包括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垃圾房、垃圾转运站、处理厂(场)、垃圾运输车辆停放维保场等设施;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包括果皮箱、废物箱、垃圾箱(桶)等设施。
  (四)生活垃圾收集容器集置场所,是指用于集中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便于大型清洁直运车辆收集作业的场所。
  (五)生活垃圾接驳场所,是指用于小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作业车辆向大型作业车辆进行密闭式转移、集中生活垃圾的场所。
  第三十八条 萧山区、余杭区、各县(市)生活垃圾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9月19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5号发布,并根据2004年7月2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6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机动车辆清洗站管理办法〉等24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改的《杭州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中国登山协会登山户外运动俱乐部管理办法

中国登山协会


中国登山协会登山户外运动俱乐部管理办法( 试 行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建立与国内各登山户外运动俱乐部及相关从业机构的联系,落实“服务、引导、规范”"的管理宗旨,推动我国登山户外运动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登山户外运动俱乐部应以推动全民健身事业为宗旨,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和《全民健身条例》,培育登山户外市场,促进登山户外事业稳步持续发展。
第三条 中国登山协会与各俱乐部之间是业务指导关系。俱乐部根据其行政隶属关系,可分别隶属于地方各级登山协会、体育组织、行业体协、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等。
第四条 登山户外运动,包括高山探险、登山类户外运动、攀岩攀冰、群众登山、拓展运动等。
第五条 中国登山协会户外运动专业委员会,授权负责登山户外运动俱乐部的注册与管理。本委员会由高山探险、攀岩攀冰、登山类户外运动、群众登山、拓展运动等方面的专家和技术骨干组成。

第二章 俱乐部注册
第六条 登山户外运动俱乐部是开展群众性登山户外活动,普及登山户外知识,提高登山户外竞技水平的基层组织,各类登山户外运动俱乐部及相关从业机构均可向中国登山协会申请注册。
第七条 注册俱乐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遵守中国登山协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二) 须经当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当地民政部门或工商部门注册登记;
(三) 具备法人地位,或经法人授权、代表该法人的团体;
(四) 积极参加中国登山协会组织的比赛和登山户外运动的活动。
第八条 注册俱乐部的权利
(一) 可参加中国登山协会组织的全国登山户外运动俱乐部会议;
(二)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 可申请运动员注册;
(四) 可申请参加登山户外俱乐部及相关从业机构等级评定;
(五) 可参加中国登山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比赛和培训;
(六) 可得到中国登山协会技术信息资料、技术咨询、有关法令条例、活动信息等;
(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注册俱乐部的义务
(一) 遵守中国登山协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二) 积极向会员和广大登山户外爱好者宣传科学的户外理念,促进和推广登山户外运动的健康发展;
(三) 积极开展登山户外运动,对中国登山协会的工作给予支持和配合,承担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 参加中国登山协会的相关会议和活动;
(五) 按照中国登山协会要求提供俱乐部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十条 注册程序
(一) 俱乐部申请注册,须经历以下程序,并提交以下材料:
1.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2.经中国登山协会户外运动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
(二)首次注册的俱乐部须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法人或所代表法人的资格证明(社会团体登记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
3.非法人团体的,需提供法人的授权委托书;
4.保证执行中国登山协会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以及注册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5.俱乐部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地址、资产状况、从业人员和场地器材的配置基本情况等;
6.有关从业人员的资质情况。
(三)俱乐部注册申请得到批准后,中国登山协会将在官方网站上公布名单。
(四)俱乐部应在法定工作日向中国登山协会提交入会申请,中国登山协会将在20日内答复申请人是否批准注册,准予注册的,将于申请人之申请资料和手续齐备后30日内完成相关审批手续。
(五)注册俱乐部退会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中国登山协会,协会收到通知之日视为该会员资格终止。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 有证据证明其宗旨、业务范围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
(二) 发起人或责任人正在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 在申请中弄虚作假的;
(四) 被当地体育主管部门、当地民政部门或工商部门吊销注册登记证书的;
(五) 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章 俱乐部等级
第十二条 申请等级评定的俱乐部及相关从业机构必须是在中国登山协会注册的俱乐部。
第十三条 中国登山协会根据俱乐部的规模、技术等级、场地器材、运营情况等将申请评定的俱乐部分为三个等级,从低到高为A级、AA级和AAA级。

第四章 俱乐部等级评定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成为A级俱乐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能够行使A级俱乐部的权利,履行义务;
(二) 承认《中国登山协会章程》,遵纪守法,以推动全民健身为己任,并有一定的社会影响;
(三) 具有一名以上中级、二名以上初级技术人员(包括攀岩教练员、户外运动指导员、高山向导、拓展培训师等)和若干辅助技术人员(保护员、医护人员等)的技术力量;
(四) 正式注册会员在50人以上,具有组织50人以上规模活动的技术力量和装备器材;
(五) 每年组织10次以上的登山户外运动活动或比赛;
(六) 有较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环保制度》、《会员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活动组织规范》、《技术操作规范》等),并能严格执行;
(七) 积极参加中国登山协会组织的比赛和登山户外运动的活动;
(八) 没有因为人为原因导致重大伤亡事故的记录。
第十五条 申请成为AA级俱乐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能够行使AA级俱乐部的权利,履行义务;
(二) 已获得A级的俱乐部;
(三) 具有2名以上中级、4名以上初级技术人员(包括攀岩教练员、户外运动指导员、高山向导、拓展培训师等)和若干辅助技术人员(保护员、医护人员等)的技术力量;
(四) 成功组织或承办过2次以上地区级或1次以上省级的登山户外活动或比赛;
(五) 有固定的场地和设施,具有组织60人以上规模活动的技术力量和装备器材;
(六) 积极参加中国登山协会组织的比赛和登山户外运动的活动;
(七) 没有因为人为原因导致重大伤亡事故的记录。
第十六条 申请成为AAA级俱乐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能够行使AAA级俱乐部的权利,履行义务;
(二) 已获得AA级的俱乐部;
(三) 具有3名以上中级、5名以上初级技术人员(包括攀岩教练员、户外运动指导员、高山向导、拓展培训师等)和若干辅助技术人员(保护员、医护人员等)的技术力量;
(四) 具有组织每次100人以上登山户外活动的技术装备;
(五) 拥有可供训练、培训、活动、比赛使用的场地,有承办一般全国性比赛或活动的能力;
(六) 积极参加中国登山协会组织的比赛和登山户外运动的活动;
(七) 没有因为人为原因导致重大伤亡事故的记录。
  
第五章 等级评定程序及年审
第十七条 等级评定程序及年审
(一)注册俱乐部申请等级评定,须经历以下程序。
1.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并交纳一定的评定费;
2.中国登山协会在接到俱乐部及相关从业机构的申请后,将在1周内通知俱乐部收到申请。原则上,每半年评定一次;
3.评审工作由中国登山协会户外运动专业委员会常委会负责,在详细听取(有条件时)、仔细阅读有关申请材料(必要时实地考查)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评审结果,报中国登山协会批准;
4.中国登山协会批准户外运动专业委员会常委会的评定结果后,通过等级评定的俱乐部及相关从业机构,其所有申请材料由中国登山协会统一保存归档,并由中国登山协会颁发证书;
5.只有通过A级俱乐部的,才能申请AA级、AAA级俱乐部。
(二)向中国登山协会提出等级评定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
1.进行等级评定的申请书,其中须包括对《中国登山协会章程》承认的承诺、所开展的登山户外运动的项目(攀岩、登山类户外运动、高山探险、群众登山、拓展训练);
2.社会团体登记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学校俱乐部须有学校法人的签字和法人单位公章;
3.所在地登山协会或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推荐信。特殊情况(无登山协会,或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暂不行使对本项目管理权限)下,可由具有等级的两家以上的俱乐部或从业机构进行推荐;
3.俱乐部及相关从业机构的性质、业务范围;
4.俱乐部及相关从业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管理制度》、《环保制度》、《会员管理制度》、《活动组织规范》和《技术操作规范》);
5.俱乐部负责人和技术人员名单及其资质(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在俱乐部及相关从业机构中担当的技术工作、受专业技术教育情况及有关证明材料、工作或技术简历、主要成就、照片1张等);
6.俱乐部及相关从业机构的正式注册人数、开展活动情况(活动性质、次数和人数)、场地、装备、经费基本情况、以往重大事故及简要技术分析;
7.俱乐部及相关从业机构的具体位置,联系方式。
第十八条 年审程序
中国登山协会每年年末将对评定了的俱乐部及相关从业机构进行年审复核,俱乐部及相关从业机构须按时(12月1日-12月15日)提供年度俱乐部资料,并交纳一定的年审费用。
要求提供的书面材料,报告年度工作情况,内容包括:
(一)组织变更情况(包括负责人及技术人员名单及其资质变更情况);
(二)活动概况、赛事情况、经济状况、环保工作情况;
(三)受奖情况;
(四)重大事故报告;
(五)对我协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等级管理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降级并收回原等级证书;
(一)俱乐部情况变化,不再满足原等级条件要求的;
(二)不能履行其所承担义务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并收回等级证书:
  (一)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行为并被处罚的;
(二)获得认证的服务项目不再向社会提供服务的;
(三)因人为因素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四)持有证书的俱乐部申请注销的。
  第二十一条 认证机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停使用等级证书:
(一)等级证书超过有效期,未申请复审的;
(二)未按照规定使用等级证书的;
  (三)有违反中国登山协会要求的;
  (四)监督审查结果证明获得认证的服务项目提供的服务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但不需要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买卖、伪造、冒用等级证书。

第七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三条 俱乐部的权利
(一) A级俱乐部的权利
1. 可宣传、悬挂中国登山协会颁发证书;
2. 可参加中国登山协会举办的有关活动和比赛,并享有参加培训、服务的优先权;
3. 可得到中国登山协会技术信息资料、技术咨询、有关法令条例、活动信息等;
4. 可参加中国登山协会组织的出国考察、对外交流活动。
(二) AA级俱乐部的权利
1. 可宣传、悬挂中国登山协会颁发证书;
2. 可参加中国登山协会举办的有关活动和比赛,并享有参加培训、服务的优先权;
3. 可得到中国登山协会技术信息资料、技术咨询、有关法令条例、活动信息等;
4. 可参加中国登山协会组织的出国考察、对外交流活动;
5. 有申请承办中国登山协会组织的各类全国性活动的权利;
6. 有申请承办中国登山协会主办的C级全国性比赛的权利。
(三)AAA级俱乐部的权利
1. 可宣传、悬挂中国登山协会颁发证书;
2. 可参加中国登山协会举办的有关活动和比赛,并享有参加培训、服务的优先权;
3. 可得到中国登山协会技术信息资料、技术咨询、有关法令条例、活动信息等;
4. 可参加中国登山协会组织的出国考察、对外交流活动;
5. 有申请承办中国登山协会组织的各类全国性活动的权利;
6. 有申请承办中国登山协会主办的B级、C级全国性比赛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俱乐部的义务
(一)A级俱乐部的义务
1. 遵守中国登山协会章程,执行中国登山协会相关规定;
2. 协助中国登山协会进行推动当地登山户外运动的有关工作;
3. 须每年向中国登山协会书面报告年度工作情况,包括:组织变更情况、活动概况、经费基本情况、重大事故报告、环保工作情况等;
4. 按有关规定进行年审。
(二)AA级俱乐部的义务
1. 遵守中国登山协会章程,执行中国登山协会相关规定;
2. 协助中国登山协会进行推动当地登山户外运动的有关工作;
3. 须每年向中国登山协会书面报告年度工作情况,包括:组织变更情况、活动概况、经费基本情况、重大事故报告、环保工作情况等;
4. 积极宣传和开展登山户外活动,积极支持和参加中国登山协会组织的各类比赛和活动;
5. 积极培养高水平运动员,提高登山户外运动竞技水平;
6. 向中国登山协会提交承办的比赛或活动的计划及完成情况、费用使用情况,接受中国登山协会的指导和检查;
7. 承担中国登山协会委托的工作;
8. 按有关规定进行年审。
(三)AAA级俱乐部的义务
1. 遵守中国登山协会章程,执行中国登山协会相关规定;
2. 协助中国登山协会进行推动当地登山户外运动的有关工作;
3. 须每年向中国登山协会书面报告年度工作情况,包括:组织变更情况、活动概况、经费基本情况、重大事故报告、环保工作情况等;
4. 积极宣传和开展登山户外活动,积极支持和参加中国登山协会组织的各类比赛和活动;
5. 积极培养高水平运动员,提高登山户外运动竞技水平;
6. 向中国登山协会提交承办的比赛或活动的计划及完成情况、费用使用情况,接受中国登山协会的指导和检查;
7. 承担中国登山协会委托的工作;
8. 按有关规定进行年审。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为登山户外运动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俱乐部,中国登山协会将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中国登山协会章程和有关管理规定,对登山户外运动的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或给中国登山协会造成名誉或经济损失的俱乐部,中国登山协会将按规定予以处罚直至终止其注册资格。
第二十七条 因违法乱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俱乐部将自动丧失全部资格,不再享有任何权利义务。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中国登山协会。
第二十九条 各级地方登山协会、行业体协登山协会可参照本《管理办法》,制定各级地方俱乐部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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