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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试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23:36:28  浏览:97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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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试行办法

山西省政府


山西省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试行办法
山西省政府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农村现行的五保供养办法,保障五保户的生活,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根据《宪法》策四十五条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也是每个村民应尽的义务。
对因年老、疾病、残废而丧失劳动能力,又无依无靠、无任何经济收入的农村公民(含无人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孤儿),应采取多种供养形式,保障他们的生活,做到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孤儿保教)。
丧失劳动能力的老人,有成年子女者,按《宪法》、《婚姻法》之规定,由成年子女赡养;子女因常年患病或残疾无力赡养的,也应五保。
第三条 确定五保户,须由五保户本人申请,村民委员会审查同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发给《五保供养证书》。《五保供养证书》由省统一印制,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发放,乡(镇)人民政府承办。
第四条 对五保户实行五保,可以由乡、村集体供养,也可以由亲友或其他人供养。集体供养、亲友或其他人供养,都要签订《五保供养协议》和《遗赠扶养协议》。其中集体供养,除举办敬老院外,还可采取其他灵活多样的办法。
第五条 集体供养的五保户所需一切费用,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从公益金中提留,建立乡(镇)五保专项基金。五保户的口粮、蔬菜、副食品等生活标准,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五保户所在地的经济状况,保证达到当地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
五保户由亲友或其他人供养的,供养人要负担五保户生养死葬所需的全部费用和日常生活所需的一切劳务。
五保户的住房维修、用水、粮食加工等劳务,由村民委员会派义务工承办或由负责供养的亲友或其他人承办;五保户患病,由村民委员会派专人或由负责供养的亲友或其他人护理和就医治疗:五保户去世,由村民委员会或负责供养的亲友或其他人本着节俭原则妥善安葬,有火化条件的
要推行火葬。所需医疗费和丧葬费,属于集体供养的,从乡(镇)五保专项基金中支付;属于亲友或其他人供养的,由供养人支付。
孤儿到入学年龄,要安排就学。十六周岁前的学习费用,属于集体供养的,从乡(镇)五保专项基金中支付;属于亲友或其他人供养的,由供养人支付。
第六条 五保户的房屋及其他财产,受法律保护。
五保户去世,其财产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处理。按照《五保供养协议》和《遗赠扶养协议》,属于乡、村集体供养的,由五保户所在村村民委员会继承;属于亲友或其他人供养的,由供养人继承。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都要建立五保户档案,建立五保工作责任制。要选派责任心强、积极热情、作风正派的干部和群众负责做好五保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每年都要组织检查,对成绩显著的予以表彰、奖励;对▲扣、勒索、侵占五保户财物,刁难、虐待五保户等
行为,要严肃处理。造成五保户非正常死亡者,要追究责任。
第八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情况作出补充规定。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5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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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植物保护条例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天津市植物保护条例

(2006年12月18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12月18日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8号公布 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控制农业、林业有害生物危害,规范植物保护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植物保护,是指对农业、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预报、预防、治理和控制。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植物保护以及相关技术和产品的研究、试验、示范与推广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植物保护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保障农林产品质量安全、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植物保护工作的领导,把植物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植物保护体系,将公益性的植物保护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本辖区的植物保护工作。

第六条 市和区县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林业植物保护工作,具体监督管理工作由其所属的植物保护机构负责。

气象、广播电视、工商行政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农机、水利、农垦、公路、铁路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植物保护工作。

第二章 监测与预报

第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农业、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网络建设规划。

市和区县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建设规划,建立农业、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站(点),划定监测区域,设立标准观测场地,配备监测预报设备和监测预报技术力量。

第八条 农业、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设施及其监测环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移动、损毁或者破坏。因实施城乡建设规划确需占用监测预报站(点)或者影响监测环境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市和区县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承担迁建、改建或者补偿费用。

第九条 因监测和防治农业、林业有害生物,植物保护人员进入农业、林业生产场所开展工作时,农业、林业生产经营组织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阻挠。

因开展前款活动给农业、林业生产经营组织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条 市和区县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农业、林业有害生物发生的预测预报工作。

农业、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站(点),负责有害生物的调查监测,并按照规定及时准确上报有害生物监测信息。市和区县植物保护机构负责综合分析监测数据,并及时对农业、林业有害生物发生的趋势作出预测。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农业、林业有害生物发生的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当地农业、林业植物保护机构报告。

第十一条 全市及跨区县农业、林业有害生物的预报和警报,分别由市农业、林业植物保护机构发布。

区县行政区域内农业、林业有害生物的预报和警报,分别由区县农业、林业植物保护机构发布。

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农业、林业有害生物的预报和警报。

第十二条 气象部门应当向同级植物保护机构无偿提供植物保护所需的基本气象观测资料。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及时无偿刊播由植物保护机构提供的农业、林业有害生物预报、警报和防治信息。

第三章 预防与治理

第十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林业有害生物的预防和治理工作。

市和区县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植物保护机构应当根据农业、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提出具体的预防和治理措施,指导农业、林业生产经营组织和个人实施有效防治。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传递农业、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信息,组织有关农业、林业生产经营组织和个人预防和治理有害生物。

第十四条 农业、林业生产经营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谁经营、谁防治”的原则,对农业、林业有害生物进行预防和治理。

在发生有害生物危害时,有关农业、林业生产经营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除治,并对被有害生物污染的植物残株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有害生物扩散蔓延。

第十五条 市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农业、林业有害生物的抗药性、农林产品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提出在一定区域或者时段内禁用、限用的植物保护技术和产品的目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农业、林业生产经营组织和个人使用农业(营林)防治、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和其他非化学防治技术,预防和治理农业、林业有害生物。

第十七条 市和区县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农业、林业有益生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农业、林业有益生物的义务。

本市需要保护的农业、林业有益生物目录,分别由市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第四章 重大生物灾害应急控制

第十八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控制重大农业、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和外来有害生物入侵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根据灾情、疫情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有害生物扩散和蔓延。

第十九条 发生重大农业、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或者外来有害生物入侵突发事件时,农业、林业植物保护机构应当及时将灾情、疫情向本级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植物保护机构报告,市和区县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灾情、疫情后,应当立即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第二十条 重大农业、林业有害生物灾区和外来有害生物入侵疫区的划定及撤销,由市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第二十一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控制重大农业、林业有害生物和外来有害生物入侵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预备资金,储备物资。

市和区县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保证及时补充和更新,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 控制重大农业、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和外来有害生物入侵突发事件的专用资金和物资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调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在紧急情况下征用的抗灾物资应当及时返还,造成物资消耗或者损坏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五章 科研与推广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植物保护科学技术与产品的研究、开发和推广。

第二十四条 推广植物保护新技术、新产品,应当事先经过试验、示范,证明其具有适用性和安全性;未经试验、示范的不得推广。

第二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推广、销售、使用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使用的植物保护技术和产品。

第二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引进本市未曾发生的农业、林业有害生物活体,因教学、科学研究等特殊情况确需引进的,应当经市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严密措施,防止扩散。

第二十七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建立植物保护社会化服务组织。

成立植物保护社会化服务组织,从事植物保护技术服务的,应当在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后十五日内,到所在地植物保护机构备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或者破坏农业、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设施或者监测环境的,由植物保护机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损坏监测预报设施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向社会发布农业、林业有害生物预报或者警报的,由植物保护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发生农业、林业有害生物危害不除治的,由植物保护机构责令限期除治。逾期不除治的,由植物保护机构或者委托其他组织代为除治,除治费用由责任人承担;造成有害生物扩散蔓延的,由植物保护机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组织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推广、销售、使用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使用的植物保护技术和产品的,由植物保护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并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推广国家或者本市明令禁止使用的植物保护技术、产品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销售国家或者本市明令禁止使用的植物保护产品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使用国家或者本市明令禁止使用的植物保护技术、产品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引进本市未曾发生的农业、林业有害生物活体的,由植物保护机构予以封存、没收、责令销毁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经批准进行试验研究而未采取严密措施的,由植物保护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停止试验;造成有害生物扩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市和区县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植物保护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农业、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对农业、林业植物及产品产生危害的病(有害微生物)、虫(害虫、害螨)、草、鼠及其他有害动物和植物。

(二)重大农业、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是指对农业、林业植物及产品造成重大危害和严重损失的迁飞性、暴发性虫害和流行性植物病害及其他生物灾害。

(三)农业、林业外来有害生物入侵,是指某种有害生物由本市以外经自然的或者人为的途径侵入到本市,并对农林生产、生物多样性、人身健康造成危害的过程。

第三十五条 植物保护工作中的植物检疫和农药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城市园林管理部门管理的林木等植物,其病虫害防治工作由城市园林管理部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关于加强冻后田间管理的紧急通知

农业部


关于加强冻后田间管理的紧急通知


农明字[2006]第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经、农林)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4月9日以来,受强冷空气影响,我国自北向南先后出现了持续时间长、影响范围广、降温幅度大的强降温天气过程,引发低温冻害、风雹和旱灾等多种自然灾害同时发生,对当前的春耕生产造成了较大影响。

  这次灾害性天气,使部分地区小麦生长发育受阻;北方地区土壤失墒加快,旱情加重,春播进度减缓;一些地区油菜、果树、蔬菜等经济作物和设施农业损失较重。尤其是小麦受害症状有一定的隐蔽性和滞后性,还需进一步跟踪观察。

  目前,距小麦收获还有2个月左右的时间,春播开始进入高潮。各级农业部门要抓住春耕生产还有较大回旋余地的时机,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分类指导,加大工作力度,减轻灾害损失,确保春季农业生产顺利进行。当前要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要组织开展冻害调查。要充分认识这次灾情的严重性和隐蔽性,积极组织广大农技人员深入田间地头,开展查苗情、灾情、墒情活动,重点查看麦田受冻程度及恢复情况,因地制宜提出分类管理的技术方案。

  二要加强麦田肥水管理。根据小麦生长发育进程及灾情,要及时追施肥料,增强抗逆性,增加穗粒数,提高结实率,减轻灾害损失。对拔节期受冻的麦田要及时追肥浇水,促进小分蘖成穗。对孕穗期受冻的麦田要适当浇水,保证籽粒灌浆,提高粒重。

  三要及时补种改种。对成灾农田要及时补种、套种,对绝收农田要及时改种,尽可能挽回灾害损失。早稻产区要加强秧田管理,整理、加固育秧地膜,搞好保温育秧,提高秧苗质量;因灾秧苗不足而育秧期已过的地区,要采取直播方式,确保早稻面积的落实。对花芽受冻的果树,要采取保花护花措施,提高坐果率。对损毁的农业设施,要抓紧修复,尽快恢复生产。

  四要加强病虫害防治。受灾作物容易发生病虫害。要加强病虫害的监测和防治,坚决做到定点、定期调查,准确、及时预测预报。小麦条锈病监测要坚持孢子捕捉与田间踏查相结合、专业测报与群众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及时掌握发生发展动态;要大力推广“准确监测、带药侦察,发现一点、控制一片”的成功经验,严密封锁发病中心,适时搞好应急防治,坚决控制住小麦条锈病的流行危害。

  五要立足抗灾夺丰收。近期,冷空气活动仍较频繁,部分地区的旱情可能加重。各级农业部门要抓紧完善防灾减灾预案,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时反映灾情,强化技术服务,发挥农机作用,落实各项措施,确保春播工作适期完成,力争夏季粮油取得好收成,为全年粮食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打下坚实的基础。

                农 业 部

              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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