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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自营勘探开发海上石油所需进口物资税收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6:46:14  浏览:98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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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自营勘探开发海上石油所需进口物资税收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


关于我国自营勘探开发海上石油所需进口物资税收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


当前国际市场油价暴跌,外商来合作开发投资相应减少,国内资金短缺,海洋石油的勘探和开采工作面临很大困难。根据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为了支持我国石油工业的发展,对为开发海上石油所需进口的国内不能生产供应的设备、材料,在税收上要给予优惠。为此,现就有关税
收问题规定如下:
一、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自营勘探开发海上石油而需进口国内不能生产供应的设备和材料,可享受与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同样的税收优惠,即按海关总署和财政部联合公布实施的《关于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进出口货物征免关税和工商统一税的规定》[(82)署税字第172号]
办理。
二、地质矿产部所属海洋地质调查局在东海勘探和开发海洋石油资源而通过外资、工贸公司订购所需进口的设备和材料,亦可按上述第一条的规定办理。
三、勘探开发海洋石油所需进口的国内不能生产供应的设备和材料,应分别由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或地质矿产部统一开列清单送石油部、海关总署审批,海关验凭签发的审批证明办理减免税手续。
四、本规定自九月一日起实行。在此之前已进口纳税的上述货物,税款不予调整。



1986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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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体育教育本科专业各类主干课程教学指导纲要》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体育教育本科专业各类主干课程教学指导纲要》的通知




教体艺厅[2004]9号

  为了进一步深化高等学校体育教育专业的改革,加强课程建设,提高教学质量,更好地培养适应素质教育需要的体育教育人才,我部组织有关高等学校起草了《普通高等学校体育教育本科专业主干课程教学指导纲要》(以下简称《课程纲要》)。

  《课程纲要》是我部关于体育教育专业课程建设的指导性教学文件,它是各有关学校制定课程教学大纲、组织教学、开展教学评估、实施教学管理和教材建设的重要依据,也是我部对体育教育专业点进行教育、教学评估的重要依据。

  《课程纲要》所列的课程门类,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体育教育本科专业课程方案》(教体艺[2003]7号)中列出的主干课程为准,其他课程的教学大纲及教学要求等,各校应参照《课程纲要》的精神制定。

  《课程纲要》列出的各项内容,是按照必修课程的内容确定的,不含选修课程的内容。

  《课程纲要》列出的教学基本内容,是课程教学的重要依据。课程教学大纲、教材内容的排列体系和具体的教学安排等,各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课程纲要》自2005年新学年开始执行。各校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告我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

  请将此件转发到所属有关高等学校。

  附件略

大庆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办法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大常委会


大庆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办法

(2007年4月3日大庆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为了履行法律赋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加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及《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任免原则

1.人事任免工作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坚持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的原则。

2.市人大常委会对县、区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免工作负有法律监督责任。

  二、任免范围

1.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任免常委会副秘书长和常委会机关各室主任、副主任。

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任免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

2.根据市人民政府市长提名,决定市政府秘书长和市政府序列局长、主任的任免,由市政府报省政府备案。

市政府换届时,秘书长、局长、主任等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应在两个月内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予以任命,未经重新任命,职务自然免除。

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市长提名,决定副市长的个别任免。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上落选的副市长候选人,本年度内不得由人大常委会任命为同一职务。

3.根据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提名,任免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4.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名,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5.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因故不能工作或缺位时,市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在常务委员会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职务,直到主任可以工作或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6.市人民政府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工作或缺位时,市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在副市长、副院长、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人选。如果上述副职中没有合适人选,可根据推荐机关建议,由主任会议提名,经常务委员会通过,任命为副市长、副院长、副检察长,决定代理市长、代理院长、代理检察长。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省人民检察院和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7.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请求,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决定接受辞职后,应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8.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撤销个别副市长职务,由市政府报省政府备案;市人大常委会如果认为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需要撤换,作出撤销职务决定后,报请省高级人民法院报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议,决定撤销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个别组成人员的职务。撤销上述职务的决定,均需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9.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根据提请机关的建议,决定撒销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提出撤销上述人员职务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10.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提名,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三、任免程序

  1.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事项,分别由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经常委会会议审议,作出决定。

  2.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任命案,必须附有说明理由的正式报告和介绍拟任命人员简历、政绩表现等的书面材料。提请审议的免职案应说明理由。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撤销职务案,应附有拟撤销职务人员所犯错误事实的结论材料。

提请机关应于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前15天报送上述材料。

3.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任免案,在常委会召开会议前,提请单位要求撤回提请的,可以撤回。

4.人事任免案和撤销职务案经市人大常委会人事选举办公室初审后报告常委会主任会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必要时,提请机关应派人到主任会议介绍拟任免人员或拟撤职人员的基本情况。

5.市人大常委会对认为有必要调查了解的人事任免案、撤销职务案,可采取适当方式进行了解。

6.市人大常委会在审议人事任命案前,应对受任干部进行法律考试,不及格的暂不任命。

7.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请任命的法职人员,凡未在全市公示的,须由市人大常委会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举报或反映的,按程序提请常委会会议通过任命;公示期间收到举报或反映的,由提请单位进行调查,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汇报;必要时由市人大常委会组织专门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情况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汇报,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通过任命。对涉及问题比较重大、情节比较复杂、短时间内难以核实清楚的,可延缓任命。

须公示的人员,应提前30天报送有关材料。

8.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人事任免案时,提请人应亲自到会作关于任免案的说明。遇有特殊情况,提请人不能到会时,可委托其他领导代作任免案的说明。

审议任免案时,提请机关应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9.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的任命案时,本人应到会作供职发言,作出任职承诺,并回答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询问。

  10.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人事任免案时,如提出需要查清并足以影响任免的问题,提请机关应尽快调查核实作出报告;如果会议期间查不清,可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暂不审议,待问题查清后再行审议。

  11.市人大常委会对人事任免案、撤销职务案经过充分审议后,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以常委会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其任、免职和撤销职务的时间以常委会通过之日为准,记入本人档案。

常委会通过任免和撤销职务的决定公开发表,并书面通知提请机关。

12.市人大常委会向由其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颁发任命书。

13.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未经常委会通过之前,不得先行到职、离职和对外公布。

  14.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任期内一般不宜调动。如确因工作需要作个别变动的,在其调动工作前,本人或原提请机关应及时报请市人大常委会接受其辞职或决定免职后再办理调动手续。如到离、退休年龄,按有关规定办理离、退休手续后,提请机关应及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15.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干部未获通过,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在下一次人大常委会重新提请任命。连续两次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提名为同一职务人选。

四、任后监督

市人大常委会对所任命的干部任期内履行职责情况依法进行监督,并发挥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作用、依靠市人大全体代表和全市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行使监督权。

市人大常委会对所任命干部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履行职责、完成任期责任目标情况;利用人民赋予的权力为人民谋利益的情况;廉洁自律的情况。

市人大常委会对所任命的干部采取以下方式进行监督:

1.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应以书面形式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任期责任目标和措施材料,每年底前应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当年的述职报告。述职报告中有关完成年度工作目标情况,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市人大常委会采取适当方式对上述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审议和评价,结果向全体代表通报,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2.市人代会期间,由全体代表对上述人员履职情况进行无记名投票测评,测评结果向全体代表通报,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对测评中排位靠后和群众反映较大的人员,市人大常委会可以进行质询。接受质询的人员要根据常委会的意见认真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质询和整改情况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3.市人大常委会受理人民群众对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检举、揭发和控告,并认真调查处理。

  五、附则

1.本办法遇有与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不符时,按国家法律规定执行

2.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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