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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开发区建设规划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3:24:59  浏览:91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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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开发区建设规划管理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开发区建设规划管理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开发区的规划管理,促进开发区的土地合理利用和各项建设合理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贵州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开发区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旅游度假区等各类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
第三条 开发区规划必须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依法实施统一规划管理。开发区建设贯彻“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配套建设、综合开发”的方针,坚持“以项目带开发、开发一片建成一片”的发展原则。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开发区的规划管理工作。
开发区所在地的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开发区的规划管理工作。开发区所在城市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根据城市人民政府的决定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在开发区设立派出机构,实行双重领导,负责开发区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在开发区设立的机构对开发区的规划管理职责:
(一)参加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的开发区立项和选址工作,负责核发设立开发区的《选址意见书》。
(二)协助、指导开发区规划的制定,并按规定程序组织规划的审查、审批工作。
(三)根据《贵州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开发区建设项目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监督规划实施并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查处违法违章建设活动。
(五)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收取城市规划管理费。
第六条 开发区必须依法编制开发区规划。
开发区规划必须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进行编制。基础地形图必须按黄海高程计算,纳入统一的城市坐标系统,保证城市建设的统一、完整性。
开发区规划可以按照开发总体规划阶段和开发区详细规划阶段进行编制。规划编制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城市规划及有关技术规范。
编制开发区规划的单位应当具备城市规划设计资格。
第七条 开发区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开发区规划,服从统一的规划管理。
第八条 开发区无经过批准的总体规划,不能进行项目的选址定点,无控制性详细规划,不能进行综合开发和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必须与建设项目相结合,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合同必须具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方可进
行出让、转让。
第九条 在开发区内进行各类建设,开发建设单位必须遵守已经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高度等各项规划技术指标,确需进行变更的,必须向开发区所在城市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十条 开发区的总体规划,由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署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经国务院批准的开发区的总体规划应当报送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县、特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开发区管理部门共同组织审查后,报同级城市人民政府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县、特区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开发区总体规划的修改必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市、县、特区行政区域内连片综合开发片区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未按本办法执行的,按照《贵州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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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校体育活动安全防范工作的紧急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校体育活动安全防范工作的紧急通知


教体艺[2005]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2005年11月14日晨,山西省长治市沁源县沁源二中初中二、三年级800多名学生,在17名教师的组织带领下,在马路上出早操跑步,返校途中,一辆大货车撞入学生队伍中,酿成21名师生死亡、18名学生受伤的特大交通事故。

  这起特大交通安全事故给师生的生命安全和健康造成了重大的伤害。为了汲取这起特大交通事故的沉痛教训,保证在学校体育工作中师生的安全与健康,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杜绝此类事故隐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校开展一切体育活动的目的,都是为了促进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在体育活动过程中首先要高度重视学生的生命安全,要切实树立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立即开展一次学校体育工作中安全隐患的大检查,认真落实近年来关于学校体育工作中涉及校园安全、师生生命健康的一系列法规和通知精神,要对学校体育活动场所、设施、器材进行全面检查,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患于未然。

  二、城镇学校的早操、跑步等体育活动要尽量安排在校园内进行,严禁学校组织学生在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上进行集体跑步等体育活动。农村学校如确因体育场地欠缺,只能安排在校园外开展体育活动的,可以组织在附近的安全场所内进行,应避开交通要道,要选择适宜的路线和场所,并周密计划,确保学生的生命安全。

  三、学校开展大型体育活动以及其他大型学生活动,必须经过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应事先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和支持,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四、学校对体育活动时间要合理安排,校内活动场地不足的,要采取错开体育活动时间、开展不同形式的活动内容等措施,寄宿制学校要合理安排早操时间。

  五、学校要加强学生上学、下学交通安全的教育,切实增强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教育学生严格遵守交通规则,防止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

  六、请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通知要求立即制订出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实施意见和措施,并将落实情况报我部。

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关于印发《杭州市法定图则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杭州市法定图则试行办法》的通知
杭政〔2000〕1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法定图则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0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O年九月二十六日

杭州市法定图则试行办法

  为了维护城市规划的法律地位,我市将在城市重点地区及主要地段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进行法定图则试点。为了使这项工作有序进行、有章可循,特制订如下试行办法。
  一、法定图则的编制
  (一)编制依据:在城市规划编制体系中,法定图则介于分区规划与详细规划之间,其阶段相当于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法定形式,它上承分区规划,下启详细规划,是整个城市规划体系的重要一环。分区规划作为法定图则的上一层次规划,是编制法定图则的重要依据。
  (二)组织编制: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我市的分区规划编制情况、城市建设的具体要求及新区与老区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法定图则的试点地区,并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批。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批准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时组织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试点地区的法定图则。
  (三)编制要求:法定图则的编制必须严格按照《杭州市法定图则编制技术规定》所要求的内容、深度及格式进行,《杭州市法定图则编制技术规定》另行制定。在该规定制定前,法定图则编制的技术要求可参照控制性详细规划,但应比控制性详细规划更加条文化、图表化,并采用统一格式。老城区法定图则的编制要力求深化、细化。法定图则在编制的过程中应充分听取片区内现有单位及居民的意见,并征求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二、法定图则的审批
  (一)审批部门:杭州市法定图则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审查法定图则,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召集,参加每次会议的法定人数必须超过规划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二)审批程序:
  1、初审:法定图则草案编制完成后,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2、展示:法定图则草案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初审同意后,应在公共场所公开展示30日,展示时间和地点在本市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在法定图则草案公开展示查询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书面形式向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提出对法定图则草案的意见或建议。
  3、审议: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应对公开展示期间收集的公众意见进行审议。在审议时,如有必要,可通知提议人或其代理人出席;经审议如公众意见被采纳,则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须根据审议意见对法定图则草案进行修改,并书面通知提议人;如不被采纳,则应书面向提议人说明原因。
  4、批准:法定图则草案根据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修改后,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进行表决,以法定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后,形成决议报市人民政府,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生效后予以公布。建设单位如有需要,可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索取。
  三、法定图则的实施
  (一)法定图则一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生效,便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随意更改。只有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才能修改法定图则:
  1、城市总体规划发生变化,对分区的功能与布局产生较大的影响;
  2、重大项目的设立,对分区的功能与布局产生较大的影响;
  3、对法定图则实施的定期检查过程中,市城市规划委员会认为有修改的必要;
  4、公众人士对法定图则实施的修改意见,获得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的接纳。
  修改法定图则原则上按照制定法定图则的程序进行。
  (二)法定图则作为下一阶段规划设计的法律依据,所有法定图则片区内的建设项目的定点、规划设计、土地出让、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发放、项目的建设均必须严格遵守法定图则。
  (三)所有违反法定图则的建设项目的定点、规划设计、土地出让、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发放、项目的建设一律无效,应予更正,并予追究。
  (四)为严格执行法定图则,应建立健全各种监督机制。
  1、审查部门监督: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作为法定图则的法定审查部门,应每两年一次对法定图则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意见通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2、主管部门监督: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法规监察机构及各区的规划监察部门应对法定图则的实施进行经常性监督,以及时发现违反法定图则的建设行为,并加以制止。
  3、群众监督:充分发挥广大市民的监督作用,鼓励市民群众对违反法定图则的行为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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