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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统计监督检查条例(1998年修正)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22:26:35  浏览:91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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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统计监督检查条例(1998年修正)

辽宁省鞍山市人大常委会


鞍山市统计监督检查条例(修正)
鞍山市人大常委会


(1995年6月15日鞍山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1995年9月28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根据1997年11月28日鞍山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1998年
4月2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鞍山市统计监督检查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有关统计法规的贯彻执行,加强统计监督检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含三资企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个体经营者和公民应依法接受统计监督检查。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局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统计法规检查监督权和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第四条 市、县(市)、区统计局应接受本级政府和上级统计局的领导和监督。
各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接受同级政府统计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上级统计局可以直接查处下级统计局管辖的统计违法案件;并有权纠正下级统计局对统计违法案件的不当处理决定。
第五条 市、县(市)、区统计局应对本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并定期向本级政府报告。
市、县(市)统计局每年应向社会公布本地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统计公报。
第六条 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人大代表或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统计数字或统计工作中的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受询问或质询的政府或统计局应及时给予答复。
第七条 市、县(市)、区统计局依法管理、监督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工作。设立统计信息咨询中介机构须经市、县(市)、区统计局审核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
统计师事务所及相类似的统计信息咨询中介机构可受统计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有偿承担有关专项调查和对有关统计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技术鉴定;可以接受部门或者单位委托,开展统计调查和咨询服务,帮助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健全统计基础工作。
第八条 统计调查单位管理实行登记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群众性自治组织按所在地和隶属关系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到市、县(市)、区统计局办理统计登记、登记变更和年审手续。
个体经营者的统计登记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第九条 各级领导机关制定政策、计划,检查政策、计划执行情况,考核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工作成绩,进行奖励和惩罚,需要使用统计资料的,须经同级统计局审核认定。
第十条 企业划型、授予荣誉称号的有关经济指标数据,应由同级统计局审核认定。
考核、评价企业事业单位的统计资料,需要向社会公布时,由同级统计局或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公布。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统计局在进行统计监督检查期间,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计划、统计和财务报表、会计帐簿、原始凭证、统计台帐等有关资料和证据材料;被检查单位或个人不得隐匿或者提供不真实资料。根据查处工作需要,检查人员经统计局负责人同意可以查封被检查
单位统计、财务资料。
第十二条 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的统计机构、统计负责人和统计人员应监督检查本部门、本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统计局报送和提供的基本统计资料的准确性;检查核实统计、财务等相关资料的一致性;发现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方法制度等行为应及时纠正,并有权向上级
主管部门和统计局报告。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统计局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统计法规检查和查处统计违法案件。
市、县(市)、区统计局设立相应的统计检查机构,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设立专(兼)职统计检查员。
县(市)、区统计局,各主管部门统计机构每半年进行一次自检自查或进行一次重点检查,市统计局每年进行一次全市性检查。
第十四条 统计检查人员进行统计执法检查时,应当出示《统计检查员证》,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拒绝或妨碍检查。
第十五条 统计执法检查和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工作中,发现违反其它法律、法规的行为,可移交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重大的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结果可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通告。
第十六条 下列行为为统计调查对象的违法行为:
(一)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二)拒报或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三)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
(四)未经批准或备案,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的;
(五)不按照法定程序报请审批,自行公布统计资料的;
(六)无人负责统计工作,不配备统计人员,无法完成国家、部门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的;
(七)统计人员调动工作不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私自带走或擅自销毁统计报表及有关资料的;
(八)无统计规章制度、无统计报表、无统计台帐、无原始记录和凭证、无统计档案的;
(九)不按期办理统计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逾期不年审的;
(十)拒不参加年报会议,又拒不领取统计报表用纸的;
(十一)安排无《统计证》人员从事统计工作,逾期不改正的;
(十二)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定,以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骗取奖金、荣誉称号及其它物质利益的;
(十三)有其它违法行为的。
第十七条 企业事业组织、个体经营者违反本条例,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有本条例第十六条(一)项、(二)项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2000元至50000元罚款;
(二)有第十六条(三)项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至50000元罚款;
(三)有第十六条(五)项、(六)项、(七)项行为之一的,可以处以2000元至30000元罚款;
(四)有第十六条(九)项行为的,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五)有第十六条(八)项、(十)项、(十一)项行为之一的,可以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罚款。
第十八条 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强令、授意、干扰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不履行统计工作职责,造成统计资料重大差错,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打击报复坚持原则的统计人员,妨碍、阻挠统计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包庇、袒护统计违法行为的,分别
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并可以处以500元至5000元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统计师事务所及相类似的统计信息咨询中介机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非法从事统计调查,进行统计信息咨询服务活动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1至5倍的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统计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统计检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鞍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1995年12月1日起施行。



1995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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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木马和僵尸网络监测与处置机制》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印发《木马和僵尸网络监测与处置机制》的通知

工信部保[2009]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国家计算机网络应急技术处理协调中心、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政府和公益机构域名注册管理中心、部电信研究院、中国互联网协会、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其他相关单位:
为防范和处置木马和僵尸网络引发的网络安全隐患,净化公共互联网环境,维护我国公共互联网安全,制定《木马和僵尸网络监测与处置机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付景广 010-66022774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


木马和僵尸网络监测与处置机制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和处置木马和僵尸网络引发的网络安全隐患,规范监测和处置行为,净化网络环境,维护我国公共互联网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网络安全应急预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木马是指由攻击者安装在受害者计算机上秘密运行并用于窃取信息及远程控制的程序。僵尸网络是指由攻击者通过控制服务器控制的受害计算机群。木马和僵尸网络对网络信息安全造成危害和威胁,是造成个人隐私泄露、失泄密、垃圾邮件和大规模拒绝服务攻击的重要原因。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危害公共互联网安全的木马和僵尸网络控制端(以下简称木马和僵尸网络)及其使用的IP地址和恶意域名的监测和处置。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导、组织、监督全国木马和僵尸网络的监测和处置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保障局(以下简称通信保障局)负责具体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通信管理局)指导、组织、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木马和僵尸网络的监测和处置工作。
国家计算机网络应急技术处理协调中心(以下简称CNCERT)受通信保障局委托,负责对木马和僵尸网络的规模、类型、活跃程度、危害等情况进行监测、汇总、分析、核实,组织开展通报工作,协调处置木马和僵尸网络IP地址和恶意域名。
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负责对本单位网内木马和僵尸网络进行监测、核实,对CNCERT汇总通报的涉及本单位的木马和僵尸网络进行处置和反馈。
互联网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负责对CNCERT通报的由自身管理的恶意域名进行处置。对于由国内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注册的由境外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管理的域名,由CNCERT直接协调国内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进行处置。
第五条 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IDC服务提供商、互联网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国内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在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域名解析服务时,应在与用户签订的服务协议、合同中告知用户承担的网络安全保障责任。
第六条 CNCERT、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不断提高木马和僵尸网络的监测能力。CNCERT、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互联网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国内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处置机制,协同配合、快速处置,共同做好木马和僵尸网络的监测和处置工作。
第七条 木马和僵尸网络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共四级。
特别重大事件:涉及全国范围或省级行政区域,单个木马和僵尸网络规模超过100万个IP地址,对社会造成特别重大影响。
重大事件:涉及全国范围或省级行政区域,同一时期存在一个或多个木马和僵尸网络,总规模超过50万个IP地址,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
较大事件:涉及全国范围或省级行政区域,同一时期存在一个或多个木马和僵尸网络,总规模超过10万个IP地址,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
一般事件:涉及全国范围或省级行政区域,发生木马和僵尸网络事件,对社会造成一定影响,但未造成上述后果。
通信保障局负责对分级规范进行修订。
第八条 监测和通报:
(一)CNCERT、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负责对木马和僵尸网络进行监测。
(二)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按照本机制第七条对监测到的事件进行分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件应在发现后2小时内报送通信保障局,同时抄报CNCERT;一般事件应在发现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CNCERT。
报送内容包括:控制端IP地址、端口、发现时间及其使用的恶意域名。
(三)CNCERT汇总自主监测、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报送和从其他渠道收集的事件,进行综合分析、分级。对于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件,CNCERT应在2小时内向通信保障局报告,并及时通报相关通信管理局。通信保障局认为必要时,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研判。事件情况及研判结果由通信保障局直接或委托CNCERT通报相关单位。对于一般事件,CNCERT应在发现后5个工作日内通报相关单位。
事件通报内容包括:
1、威胁较大的木马和僵尸网络IP地址、端口、发现时间、所属基础电信运营企业。
2、木马和僵尸网络使用的恶意域名。
3、木马和僵尸网络的规模和潜在危害。
监测和通报流程图见附件一。
第九条 处置和反馈:
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互联网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接到CNCERT木马和僵尸网络事件通报后,应按如下流程处理:
(一)通知与木马和僵尸网络IP地址和恶意域名相关的具体用户进行清除,并跟踪用户处置情况。
对于域名注册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互联网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根据《中国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二)反馈用户的处置情况。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件的处置情况应在接到事件通报后4小时内向CNCERT反馈,一般事件的处置情况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CNCERT反馈。
反馈内容包括:用户已处置的IP地址和恶意域名、单位名称、用户未处置的IP地址和恶意域名及未处置的原因。
(三)监测单位验证处置情况。
对于CNCERT自主监测的事件,由CNCERT对处置情况进行验证。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件应在接到处置单位反馈后2小时内向处置单位反馈验证结果,一般事件应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验证结果。
对于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监测到的事件由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自行验证。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件应在接到CNCERT事件通报后6小时内向CNCERT反馈验证结果,一般事件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CNCERT反馈验证结果。
(四)对于未处置或经验证仍存在恶意连接的木马和僵尸网络IP地址和恶意域名,按如下方式处置:
对于重要信息系统单位,向通信保障局反馈用户相关情况,抄报CNCERT,由通信保障局或当地通信管理局书面通知其主管部门。
对于其他单位用户和个人用户,应依据与用户签署的服务协议、合同等进行处置。
(五)对于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件的处置情况,CNCERT应在接到处置单位反馈后2小时内向通信保障局和相关通信管理局反馈处置结果,一般事件处置情况由CNCERT每月汇总,按照互联网网络安全信息通报有关办法通报监测和处置情况。
处置和反馈流程见附件二。
第十条 CNCERT、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互联网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国内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留存木马和僵尸网络相关数据或资料以备查验。数据或资料保存时间为60天。
第十一条 CNCERT、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互联网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国内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保护用户正当权益,规范处置流程,建立用户申诉机制,妥善解决用户争议。
第十二条 通信保障局通过会商制度,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研讨木马和僵尸网络相关问题及其应对策略。
第十三条 事件通报和反馈应按照统一表格以书面方式报送(报送格式见附件三)。紧急情况下,可以先电话联系,后补表格。
第十四条 对于国家举办重要活动等特殊时期,对木马和僵尸网络监测和处置工作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相关单位应将本单位木马和僵尸网络监测和处置工作主管领导,责任部门负责人、联系人、联系方式报送通信保障局,抄送CNCERT。以上信息发生变更,应在3个工作日内报送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 CNCERT应与非经营性互联单位合作,协调非经营性互联单位处置其网内木马和僵尸网络;应与网络安全研究机构、网络安全技术支撑单位、网络安全企业、病毒厂商等单位合作,建立研究、分析机制。
本机制中非经营性互联单位指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中国科技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网、中国长城互联网。
第十七条 对于涉嫌犯罪的木马和僵尸网络事件,应报请公安机关依法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通信管理局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木马和僵尸网络监测和处置机制。
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集团公司应督促本单位省级公司按照当地通信管理局要求,及时反馈木马和僵尸网络事件监测处置情况,接受当地通信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中重要信息系统指政府部门、军队以及银行、海关、税务、电力、铁路、证券、保险、民航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使用的信息系统。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6月1日起实施。
附件一:监测和通报流程图(略)
附件二:处置和反馈流程图(略)
附件三:事件通报表格(略)
附件四:联系方式
(1)通信保障局
主管领导: 熊四皓 010-66069910
联 系 人: 闫宏强 010-66069895,13011881107
付景广 010-66022774,13701353949
(2)工业和信息化部24小时值班电话:010-66014249
(3)CNCERT
主管领导:云晓春 010-82990501
联 系 人:孙蔚敏 010-82990103 13911218086
温森浩 010-82990680 13810059765
CNCERT 24小时值班电话:010-82990999

劳动人事部、国家商检局关于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实验室认证工作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国家商检局


劳动人事部、国家商检局关于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实验室认证工作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国家商检局



根据国家商检局(86)国检认字第255号《关于颁发〈进出口商品检验实验室认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86)国检认字第396号《请有关部门推荐商检认证实验室的函》以及一九八五年劳动人事部和国家商检局联合颁布的《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现将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实验室的认证工作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级的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实验室和检测单位由劳动人事部提出推荐名单,国家商检局组织实施认证工作。劳动人事部已向国家商检局推荐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检测研究中心为国家级“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实验室兼出口锅炉压力容器质量许可证检测单位”。该实验
室下设四个专业检验实验室:1.锅炉专业检验实验室为上海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2.压力容器专业检验实验室为大连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所;3.气瓶专业检验实验室为沈阳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所;4.超高压容器专业检验实验室为北京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
二、地方级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实验室的认证工作,按照国家商检局《进出口商品检验实验室认证管理办法(试行)》的精神和本通知附发的《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实验室认证的基本条件及评定细则》的要求,由认证申请单位向省级商检局领取并填写认证申请书,由省级商检
局会同省级劳动部门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应有国家级实验室派员参加),对符合认证条件的给予批准,由省级商检局办理认证手续,作为地方级“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实验室”和“出口锅炉压力容器质量许可证检测单位”,并报劳动人事部和国家商检局备案。省级劳动部门要根
据各地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的实际情况,从严择优定点,原则上每个省和计划单列市先定一个,但条件不具备的省(市)暂不办理认证。

附: 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实验室认证的基本条件及评定细则
一、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
实验室认证的基本条件
申请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实验室认证的单位,在组织机构、技术力量、检测手段、规章制度、仪器设备、环境、安全等方面应符合检验工作的要求,并且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财政、技术和管理上独立于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销售和使用部门,能保证作为第三方(区别于供需双方)的公正地位,独立执行检验工作职能,不受生产、销售和使用部门的干预。不具备此条件者,不予认证。
(二)有一定数量的合格的检验人员和与开展检验工作相适应的各类专业人员,并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学历、知识、能力和经验。工程技术人员应占本单位总人数的百分之六十以上;持证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员和开展检验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占本单位总人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主管人员应熟悉进出口商检工作有关规定及程序。
(三)有保证各项工作有秩序进行的技术和行政管理制度、检验工作安全规定、检验质量保证手册,并切实得到执行。
(四)有与其技术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应严格按照规范要求的方法和程序进行检测,做出完整的准确的试验报告。
(五)具备与其任务相适应的检测手段、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这些设备均符合有关规范的要求,并按规定的检定周期进行检定。
(六)具备符合有关规范要求的工作环境和室外环境;电器设施、供水、供气系统、化学药品、压力容器、锅炉房以及各种火源应符合有关安全的规定。
二、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
实验室评定细则
(一)总则
1.总分额定分数为100分,总分合格分数为80分。
2.审查项目共分六个单项,各项分数见评分表。
3.作出合格结论,除需总分合格外,第二、四、五项单项分数也必须合格。
(二)评分表
------------------------------------------
序 号 | 审 查 项 目 | 额定分 | 合格分 | 评定分 | 备 注
------------------------------------------
1 组织机构 10
2 工作人员 15 12
3 规章制度 15
4 试验与测量 25 20
5 仪器设备 25 20
6 环境与安全 10
7 总分 100 80
------------------------------------------

(三)评定
1.组织机构
-------------------------------------------------
序 号 | 要 求 | 额 定 分 | 合格分 | 评定分 | 备 注
-------------------------------------------------
1 实验室应由熟悉检测技术和 2
管理工作的一名单位领导人分工
负责
2 实验室应建立日常工作机构, 3
负责组织商品检验与工厂监督检
查工作。
3 有实验质量保证体系并能有 5
效地开展工作。
合计 10
-------------------------------------------------

2.工作人员
--------------------------------------------------
序 号 | 要 求 | 额定分 | 合格分 | 评定分 | 备 注
--------------------------------------------------
1 实验室的正、副主任应由熟悉试验测量技 4
术和标准,熟悉商检有关规定,作风正派、秉
公办事,具有一定管理水平的工程师担任。实
验室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60%,锅芯压力容
器检验员和开展业务的专业人员不少于80%。
2 检测人员应熟悉有关产品技术标准和检测 8
方法。
3 有各类人员的技术培训计划并切实执行, 3
有培训教育考核记录和综合统计。
合计 15 12
-------------------------------------------------

3.规章制度
--------------------------------------------------
序 号 | 要 求 | 额定分 | 合格分 | 评定分 | 备 注
--------------------------------------------------
1 有与其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各种规章制度和 7
计划,至少包括:工作计划、检查和总结制度,
各级岗位责任制,试验与测量工作质量的监督
检查制度,设备、仪器的使用、管理、计量、
维修制度,技术资料、技术档案制度,测试记
录与报告制度,事故分析报告制度,工作人员
的培训考核制度,安全、保密、卫生等制度。
2 应有近一年来规章制度执行情况报告,能 8
严格按照有关规章制度和计划进行日常工作和
管理。
合计 15
-------------------------------------------------

4.试验与测量
--------------------------------------------------
序 号 | 要 求 | 额定分 | 合格分 | 评定分 | 备 注
--------------------------------------------------
1 有所负责产品的国家标准,部标准、专业 6
标准,检验方法、标准和有关规范以及国际标
准、先进工业国标准,掌握同类产品的国际水
平情况。
2 应严格按照规范要求的方法与程序进行测 10
试;采用非标准的试验方法与程序,应有编制
的文件;有对测量有效数字、测量数据的校对
以及试验中断或发生意外事故处置的明确规定。
3 有取、制、存贮样品的条件和能力,有接 3
收、存放、识别、传递和处理样品的明确规定
并切实执行。
4 有专用表格,有详细的原始测试记录并准 3
确、清晰、真实可靠和有良好的重视性。
5 有专门设计的试验报告格式,有完整、准 3
确、清楚的试验报告
合计 25 20
-------------------------------------------------

5.仪器设备
--------------------------------------------------
序 号 | 要 求 | 额定分 | 合格分 | 评定分 | 备 注
--------------------------------------------------
1 各类仪器设备的型号数量能与工作任务相 10
适应,精度能满足商品技术标准的要求。
2 仪器设备应有专人管理,在用仪器设备应 5
100%完好,并有出厂合格证和检定合格证。
不合格待修、待检的应有明显标志。
3 仪器设备必须建立档案,其内容包括设备 5
名称、型号、序号、制造厂、到货日期、使用
日期、维修、操作说明书、检定数据、使用情
况登记、维修记录、附件情况,如为进口仪器
设备,应有说明书的译文。
4 有计量检定周期工作计划,周期受检率达 5
100%,仪器的量值能溯源到国家基准。计
量标准器具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定,合格
率应达100%,并持有法定计量机构或国家
授权的单位的检定证书。
合计 25 20
-------------------------------------------------

6.环境条件
--------------------------------------------------
序 号 | 要 求 | 额定分 | 合格分 | 评定分 | 备 注
--------------------------------------------------
1 试验测量间的环境条件应符合有关规定, 3
其噪声、光照度、振动、电磁幅射、净化等参
数应符合有关技术文件的要求。
计量标准间的环境条件应符合检定规程的
要求,温湿度应有连续六个月的实测记录。
2 设备应有超温、超负荷保护及失控报警装 4
置,压力容器、易燃易爆、有剧毒和有腐蚀性
的物质应按有关规定存放,管道敷设、电气布
线要整齐、安全,对电、火、水、气的管理要
有安全防范措施。
3 实验室应经常保持干净、整齐,不乱堆放 3
杂物。污染应在国家标准规定范围之内。
合计 10
-------------------------------------------------


(四)本细则未尽事宜另行规定。



1986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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