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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市树市花使用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0:09:29  浏览:90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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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市树市花使用管理办法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市树市花使用管理办法
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


(2000年5月14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条 为使市树、市花更具有我市特色,树立我市的城市形象,提高城市品位,激发全市市民热爱家乡、建设家乡的热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树、市花是具有我市特色,为城市绿化采用的植物材料,是城市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部门、各单位及全体市民应积极种植和自觉爱护。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
第四条 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应尽可能多地使用市树、市花。
第五条 市、县(市)、区级政府所在地、宾馆、车站、机场、单位、庭院等场所,都应把市树、市花作为主要植物进行栽植。
第六条 单位或个人不得栽植带有病虫害的市树、市花。
第七条 各级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市树、市花的养护管理,增强市树、市花的观赏性,发现病虫害等应及时救治。
第八条 园林绿化科研单位应对市树、市花做好研究工作,提高我市市树、市花的质量。
第九条 对损坏市树、市花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条 本办法由城管部门监督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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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部门执法责任制考核暂行办法

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行政执法部门执法责任制考核暂行办法

(嘉政发[2002]10号)
为了全面贯彻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关于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明确行政执法责任,促进依法行政,根据省政府《省直行政执法部门执法责任制考核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凡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市政府各部门、在嘉有关执法单位、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适用本办法。
二、考核原则
考核工作要按照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的要求,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开和奖优罚劣的原则。
三、考核目标
考核要与各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公务员考核相结合,把执法责任制考核列入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并与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留用辞退、晋职晋级等管理制度、国家赔偿制度以及执法单位评优相结合。通过考核,逐步提高我市的行政执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
四、考核内容
(一) 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宣传教育情况(共8分)
1、领导对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重视,提上了议事日程;2、成立了组织领导机构;3制定了具体工作方案;4、确立了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的相关机构;5、落实了日常监督检查的专门人员;6、建立了学法用法制度,领导干部带头学法用法,并完成了《新法规汇编》的征订任务;7、向社会广泛开展了宣传本部门所执行法律、法规基本内容的活动。
(二) 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共17分)
1、按要求进行了依法定责、分解量化、职责到位;2、按百分考核制制定了具体的考核指标;3、列入了本部门目标管理和公务员考核内容进行考评;4、将考核结果作为对行政执法人员奖惩、任用、晋级的依据。
(三) 规范执法工作情况(共50分)
1、行政执法部门未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和重大行政执法问题;2、依法行使行政审批权、核准权、审查权和强制执行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无消极执法现象;3、执法主体合格、执法人员合格;4、执法人员培训、资格管理严格;5、坚持持证上岗、亮证执法;6、执法证件管理严格,认真参加年审;7、建立了统一规范的执法程序和执法文书;8、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文书规范、手续完备、使用统一罚没票据、执法档案健全;9、未发生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现象;10、规范性文件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没有自行设定行政处罚、收费、集资和行政许可等项目,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符合程序要求,建立了规范性文件审查和备案管理制度。
(四) 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共25分)
1、制定了本部门当年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计划,并按计划组织了执法检查活动;2、按要求和时限,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照)、公民罚款额500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额1000元以上的重大行政处罚案,在结案之日起5日内报市政府法制局备案,对举行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申请国家赔偿的案件,在受理或收到诉状副本、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报市政府法制局,并及时报送行政执法统计表;3、建立了政务公开和接受社会监督制度,实行了执法标准、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公开,向社会公布了行政执法举报投诉电话,对群众来信来访积极受理;4、落实了收支两条线和罚缴分离制度;5、建立了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对有关领导和直接办案人员能够追究相应责任;6、行政复议案件文书齐全、案卷装订整齐,并按规定向市政府法制局报送了行政复议统计报表。
五、考核办法
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执法责任制考核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局牵头,会同市人事劳动局、市监察局、被考核单位等有关部门,邀请市委组织部、市人大法工委参加。自2002年1月份起,每两年组织考核一次。考核按重点执法部门、一般执法部门、街道办事处及乡(镇)人民政府三个类别进行。采取听汇报、跟踪抽查、问卷调查、核对资料、调阅案卷等方法,并结合市政府法制局的日常监督检查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实行百分制,90分以上为优秀,60分至89分为合格,59分以下为不合格。根据考核结果,分别给予以下奖惩:
(一) 经考核为优秀的,对单位和主要负责人视具体情况给予通报表彰、嘉奖、报功及相应的物质奖励。
(二)经考核为不合格的,取消该单位本年度评选先进集体的资格;主要负责人取消评选优秀公务员和先进个人资格,并扣发当年年终奖金;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不重视,措施不得力,存在严重问题的,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改正,并追究领导责任。
(三)经考核连续两次不合格的,主要负责人作待岗降职处理;连续三次不合格的,作免职处理。
(四)行政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
1、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2、非法关押引起被关押人死亡的;3、滥用强制措施,引起国家赔偿,影响恶劣的;4、因主观故意或工作失误,导致冤、假、错案或放纵犯罪的。
各行政执法部门,结合本办法,可自行制定本部门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



海口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暂行办法(2000年修正)(废止)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


海口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暂行办法(修正)
海口市人民政府


(1999年10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1999年10月24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公布 根据2000年1月24日发布的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进行修正)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职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活动,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加快存量住房流通,满足居民进一步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进入房地产市场交易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已购住房)是指职工按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
本办法所称上市交易,指依法进行房屋转让、租赁、抵押等行为。
第四条 已购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后,可直接向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向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变更登记手续。
尚未领取《土地使用权证》的已购住房,在2000年底之前上市交易的,房屋产权人可以凭《房屋所有权证》先行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办理完《房屋所有权证》转移登记手续后30日内,再由受让人持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及相关文件到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手续。
第五条 已购住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上市交易:
(一)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二)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
(三)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的;
(五)原房屋买卖协议书中有明确约定限制上市交易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六条 已购住房上市交易,应向市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已购住房上市交易申请表;
(二)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出具的同意该房屋上市交易的书面意见;
(三)房屋转让协议书;
(四)《房屋所有权证》;
(五)《土地使用权证》;
(六)房屋共有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七)同住成年人同意上市交易的书面意见。
第七条 拥有部分产权的已购住房上市交易,在同等条件下,原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原产权单位应在收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发出的书面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办理交易手续。逾期不答复或不办理交易手续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由市房产管理部门直接给予
办理交易过户手续。
第八条 已购住房上市交易,按规定减免以下税费:
(一)划拨的国有土地,给予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免收土地出让金;
(二)已购住房上市交易,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已购住房居住超过一年的住房,免征营业税。居住不足一年的,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营业税;
(四)已购住房自住满五年以上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五)已购住房上市交易有关手续费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减半收取。
第九条 职工拥有全部产权的已购住房上市交易,在缴纳有关税费后,所得收益归职工所有;职工拥有部分产权的住房上市交易,在缴纳有关税费后,余额按原有产权比例进行分配,单位所得收益,全部纳入单位住房基金专户管理。
第十条 拥有部分产权的已购住房抵押,必须按现行房改政策全额补足房价款,取得全部产权后才能进行。
第十一条 职工将已购住房上市交易后,不得再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也不得购买、租赁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
第十二条 已购住房上市出售后,房屋维修基金的管理按照上市交易前公有住房维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将已购住房出售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房屋转让、抵押及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1月24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发布)


市政府决定将《海口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暂行办法》(海口市人民政府1999年第7号令)第八条第(五)项删除,其后条文顺序依次顺延。



1999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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