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印发《直属企业重大问题报告制度》等六项管理制度、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4:16:42  浏览:96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直属企业重大问题报告制度》等六项管理制度、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


关于印发《直属企业重大问题报告制度》等六项管理制度、办法的通知
1999年3月30日,铁道部


部直属企业:
根据《加强部直属企业管理的若干规定》,铁道部直属企业和多种经营管理委员会(以后简称“管委会”)制定了《直属企业重大问题报告制度》,《直属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实施办法》,《直属企业财务预算、决算管理办法》,《直属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实施办法》,《直属企业工资管理暂行办法》,《直属企业经济活动分析制度》,现发给你们,自1999年4月1日起实行。
请认真贯彻落实,并据以制定有关实施细则。境外企业应根据当地法律和我国有关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有差异的条款,应报管委会核备后执行。
前发有关管理制度、办法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一、直属企业重大问题报告制度
二、直属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实施办法
三、直属企业财务预算、决算管理办法
四、直属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实施办法
五、直属企业工资管理暂行办法
六、直属企业经济活动分析制度

附件一:直属企业重大问题报告制度
企业经营重大问题,对企业的发展和经济效益有着直接的重大影响,企业必须从企业内外部环境的实际出发,按科学民主程序审慎决策。企业要对决策负全责,并按本报告制度向管委会报告。
一、报告的范围
(一)报管委会批准的重大问题
1.新设立企业,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改制和上市。
2.企业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
3.企业对路内企业及经济关联单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30%或累计总额超过1000万元的经济担保(以信用、合同等形式为其他企业承担的融资或融资租赁保证责任行为)。
4.企业长期发展规划。
5.按规定应报管委会批准的其他问题。
(二)报管委会审核和备案(简称核备)的重大问题
1.企业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和其他分支经营机构。
2.企业300万元(净资产1亿元以上的为500万元)以上投资项目的决策。
3.企业年度投资计划。
4.企业年度经营目标。
5.其他应报告的重大问题。
二、报告的组成
1.报管委会批准的重大问题,以文件的形式上报有关资料,包括决策会议纪要(有限责任公司为股东大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可行性论证报告、担保合同意向书、实施部门、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2.报管委会核备的重大问题,报决策会议纪要(有限责任公司应报股东大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可行性论证方案,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设立地点、经营范围、运营资金状况(附专家评估意见)。
三、报告的时间
企业年度经营目标、企业年度投资计划为当年2月底前上报管委会。其他重大问题随时上报。
四、报告的处理和反馈
1.管委会及其办公室对报告的处理
企业上报管委会批准的重大问题,办公室应组织研究论证,并提出具体意见、建议,提交管委会讨论决定。
企业上报管委会核备的问题,管委会办公室应就有关决策程序和依据等问题进行审查,有不同意见,应及时通知企业。
2.企业重大问题应切实按决策方案或可行性报告拟定的方案组织实施,不得随意改变。在实施结束后将结果报管委会备案。
五、企业要认真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如违反将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附件二:直属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管委会受部委托,代部与部直属企业签定资产经营责任书。
第二条 资产经营责任制考核对象为部直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 资产经营责任制考核内容
(一)投资收益上交率
上交铁道部税后利润额
=----------------------×100%
铁道部占所有者权益份额
(二)资本收益率
净利润
=------------------×100%
加权平均所有者权益
(三)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
期末所有者权益
=--------------×100%
期初所有者权益
期初、期末所有者权益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劳动部联合下发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国资企发〔1994〕98号)的规定计算。
(四)附加考核条件
1.交部利润情况:企业在报送年度会计报表时,足额向部交利润。
2.领导交办任务(指标):企业按部领导要求完成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单项任务。
3.企业行为考核:
(1)执行部直属企业基本制度;
(2)遵纪守法。
第四条 资产经营责任制的考核评定
(一)考核等级权数值标准:
--------------------------------------------------------------
| 项目|投资收益 | 资本收 |国有资产 | |
| | | | |综合评定 |
|等级 | 上交率 | 益 率 |保值增值率| |
|----------|----------|----------|----------|----------|
| 优 秀 | 60 | 20 | 20 |90以上 |
|----------|----------|----------|----------|----------|
| 良 好 | 50 | 15 | 15 |80--89|
|----------|----------|----------|----------|----------|
| 合 格 | 40 | 10 | 10 |60--79|
--------------------------------------------------------------
(二)考核权数值计算。
1.基础权数:按三率达到的等级计算基础权数值。
2.综合评定:以基础权数为基础,结合附加考核条件进行综合评定。
(1)未完成领导交办任务(指标),每一个单项扣减5个权数值;
(2)企业不执行部直属企业基本制度,一项扣减2个权数值;
(3)企业发生一起违纪或违法案件,扣减5个权数值;发生两起以上者综合评价不得为优秀;
(4)没有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经济法规,发生一起违纪案件扣减5个权数值;发生两起以上者综合评价不得为优秀;
(5)企业在年终未能及时足额上交利润,扣减50个权数。
(三)考核等级评定。
综合权数值达到90以上的为优秀;80至89为良好;60至79为合格;60以下为不合格。
第五条 考核奖惩
(一)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缴纳抵押金,党政正职各1万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各8000元。考核结果优秀的,返还抵押金,另给予抵押金数额两倍的奖励;考核结果良好的,返还抵押金,另给予抵押金一倍的奖励;考核结果合格的,返还抵押金;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抵押金不予返还。领导班子成员的考核结果,纳入领导干部年度考核。
(二)企业考核结果优秀的,可按工效挂钩办法中允许发放工资的最高限额发放工资;企业考核结果良好的,可按工效挂钩办法中允许发放工资的最高限额的95%发放工资;企业考核结果合格的,可按工效挂钩办法中允许发放工资的最高限额的90%发放工资;企业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按工效挂钩办法扣减当年结算工资。
第六条 考核程序
企业于考核年度财务决算后一个月内向管委会办公室填报《直属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考核表》(一式两份)。
管委会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对企业进行考核,并向管委会提出预评意见,报管委会审定批准。

附件三:直属企业财务预算、财务决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的编制和报告
(一)企业根据企业外部和内部环境,企业年度经营目标编制财务预算,有计划地进行经营活动。
(二)企业要把财务预算作为检查、落实各部门和所属单位经济责任、评价工作实绩的依据。
(三)企业财务预算方案要在当年1月末报部管委会备案。
(四)管委会掌握企业工作状况,督促和检查企业落实财务预算方案。
第二条 企业会计报表的报送和审核
(一)企业按经营业务性质执行相应的行业财务制度,并结合本企业的特点,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实施细则,按会计基础工作标准化的要求加强会计基础工作。
(二)企业集团和拥有一个以上子公司的母公司按合并报表的有关规定编制合并会计报表。企业报送的会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分配表、业务利润明细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会计报表格式按部财务司规定执行。
(三)部直属企业从1999年起实行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企业年度决算报表连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一并报送管委会。
(四)企业会计报表报送管委会,报送时间按管委会办公室规定执行。
(五)管委会负责对企业会计报表进行审核。重点审核所反映的数字是否真实可靠、有无违反财经纪律、部与各企业的投资往来、所有者权益、借款、工资列支等内容。
(六)管委办对部直属企业的会计报表进行汇总,并将汇总结果报管委会,将企业的财务报告和汇总结果按决算布置的时间报部财务司。
第三条 几点要求
(一)企业应严格成本费用的管理,正确核算成本费用,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成本开支范围和标准,严禁少计少摊成本,乱挤乱列成本,并建立科学严密的内部成本控制制度。
(二)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包括盘亏、毁损、报废、坏帐损失等净损失,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方可计入当期损益。
(三)企业应自觉接受管委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完整的财务帐目、凭证、报表和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四条 评比与考核
为保证企业及时准确为管委会提供财务、会计信息和有关资料,管委会办公室对会计报表编报质量和时限进行考核和评比,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附件四:直属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部直属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工资合理增长机制,规范工资管理,促进企业经济效益提高,根据国家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挂钩指标为企业的营业收入和实现利润,即工资总额与营业收入和实现利润双挂钩。
第三条 当年提取的工资总额=营业收入×收入含量系数+实现利润×利润含量系数
第四条
工资基数×挂钩比例
收入含量系数=------------------×100%
收入基数
工资基数×挂钩比例
利润含量系数=------------------×100%
利润基数
第五条 效益工资含量的核定
1.实现营业收入和利润工效挂钩比例按企业实际情况分别确定。
2.直管企业原则是按企业前三年营业收入、实现利润、工资总额平均数为基础,加上按政策规定应调整数进行核定;
3.代管企业原则是按1998年营业收入、实现利润、工资总额实际数为基础加上按政策规定应调整的数进行核定。
第六条 工效挂钩的考核
1.按《直属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实施办法》考核为不合格的企业,不得提取当年新增工资,未有新增工资的企业则按一定比例减少当年应提工资总额。其中:新增工资是指企业当年应提取工资总额与上年结算的工资总额相比的增加数。
2.企业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按铁劳〔1997〕114号文件规定罚款数额的100%,扣减当年工效挂钩工资。
第七条 工资总额结算
当年结算工资总额=当年提取的工资总额--考核工资+其它工资
当年结算工资总额是企业全部工资总额的来源。
当年新增工资增长10%(含10%)以内部分,按100%提取;增长10%--15%(含15%)部分,按80%提取;增长15%以上部分,按60%提取。
其它工资:包括当年国家和铁道部新出台政策需增加的工资和铁道部下发的一次性奖金。
第八条 效益工资含量系数原则不做调整,如遇国家和部实行重大经济改革,对企业工效挂钩办法有较大影响,或企业因资产重组和产业结构有较大变化,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时,由管委会办公室提出调整工资含量系数建议,报部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调整。
第九条 在年度结算前,各企业应根据挂钩指标完成情况,按月预提工资。发放工资应留有余地,做到工资紧贴效益,先算帐后花钱。年终按工效挂钩办法结算工资。
第十条 各企业应建立工资基金储备制度,每年应从新增工资中提取不少于10%的工资储备金,用于以丰补歉。各企业动用工资储备金均应报管委会,经批准后方可动用。
第十一条 实行工效挂钩后,各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和部制定的有关工资政策规定,坚持两个低于的原则,做到工资发放要与本企业的经济效益相适应。各企业当年结算工资总额为提取工资的最高限额,应根据实际支付能力提取。
第十二条 各企业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可以自主决定工资的发放和使用,同时,要加强工资基金管理,搞活企业内部分配。
第十三条 各企业应在上报财务决算的同时,填制《直属企业工效挂钩结算表》(暂用《铁路运输企业工效挂钩工资结算表》),报管委会办公室,汇总后报部劳卫司。
第十四条 各企业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附件五:直属企业工资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直属企业工资总额的宏观调控,强化工资管理,推动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根据国家和部的有关政策规定精神,结合直属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各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铁道部制定的有关加强工资管理的政策和规定。工资发放必须坚持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幅度。严格控制发放工资总量,正确处理积累和消费的比例关系,不断强化激励和约束机制,逐步形成职工工资收入与企业经济效益挂钩的内部分配机制。
二、各企业要根据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按劳分配的原则,制定内部工资分配办法。职工工资分配办法须按规定程序讨论通过,并报管委会办公室核备。各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包括在独资公司、控股公司担任正副经理的)的工资分配,由本单位根据企业工资制度和资产经营责任制的有关要求制定办法,报管委会核备。
三、各企业第一管理者应对企业工资管理负全责,并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劳资部门应主动与统计、财务、人事、银行、税务及其它部门和地方单位协调配合,自觉接受检查、监督;同时要加强工资管理基础工作,建立工资分配的检查分析制度。
四、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一律按工效挂钩办法结算工资。不得乱挤乱列成本提取工资,也不得擅自突破当年应结算的工资总额。凡出现乱挤乱列成本和擅自突破当年结算工资总额的,均在下年度结算工资中做相应扣除,并追究企业主要领导者的责任。
五、各企业要严格控制各项工资性支出。严禁乱发各种津贴、补贴等。对地方出台的津贴、补贴原则上不予执行。企业认为确需执行的,要报管委会批准后,方可发放。
六、对当年亏损企业工资发放要从严、从紧掌握,工资发放标准可在企业不增大亏损额的前提下,依据国家和部对亏损企业工资发放的有关规定精神,采取支付职工基本工资或基本生活费等多种形式。
七、各企业受聘到参股的中外合资企业、股份制企业或联营、参股企业的国铁职工,其工资待遇按与所聘企业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办理。对其中因工作需要保留全民职工身份的,在国家未出台新规定前,可按国家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向原单位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大病统筹、住房公积金等费用;凡未缴纳和未足额缴纳的,不再享受国铁职工的福利待遇。
八、各企业要按部规定统计报表的报送时间向部统计中心和管委会办公室报送劳动工资统计报表。统计报表要如实填报,不得虚报、漏报、瞒报。各企业应在每年2月底前将年度工资分配情况报管委会办公室,并附上年度分析和有关说明。

附件六:直属企业经济活动分析制度
第一条 进行经济活动分析是企业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措施。企业主要领导应高度重视,亲自参加分析工作,各有关职能部门应把此项工作列入本处(室)的职责范围。
第二条 企业应每季度进行一次经济活动分析,经济活动分析由企业主管领导或总会计师负责组织。分析结果应于季后一个月内(年度报告应于次年2月末前)报告管委会。
第三条 管委会每半年要对企业进行一次经济活动分析,由管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企业要按期据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条 企业经济活动分析应遵循全面分析与重点分析相结合、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事后分析与事前、事中分析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分析,找出经营管理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措施,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第五条 企业经济活动分析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生产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三)资金分布及质量;
(四)偿债能力、营运能力、获利能力;
(五)企业改进经营管理的措施和执行情况;
(六)经营管理中的其他问题。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

国发〔2008〕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教育公平,国务院决定,在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基础上,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同时进一步强化政府对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
  从2008年秋季学期开始,全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学杂费。
  在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按照当地公办学校免除学杂费标准,享受补助。
  免除学杂费的标准,按照各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费制”中杂费标准执行。
  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所需资金由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落实,省和省以下各级财政予以安排。
  为支持和引导各地做好免除学杂费的工作,中央财政对已经整体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的省份,从免除之日起,按照免除学杂费资金的一定比例,安排奖励资金。
  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继续免费提供教科书,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学生补助生活费。
  二、切实解决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问题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以流入地为主、公办学校为主解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教育体系,根据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流入的数量、分布和变化趋势等情况,合理规划学校布局和发展。
  对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接收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要按照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统筹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免除学杂费,不收借读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实际接收人数,对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公办学校足额拨付教育经费。
  对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较多、现有教育资源不足的地区,政府要加大教育资源统筹力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加大对校长和教师配备工作的支持力度,保证学校教育教学的基本需要。
  中央财政将对进城务工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解决较好的省份给予适当奖励。
  三、强化省级统筹,确保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落到实处
  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确保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落实到位。要强化省级统筹,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确定省和省以下各级人民政府的经费分担责任,落实所需资金。要足额安排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内公用经费,确保学校运转水平逐步提高。
  要加强预算管理,健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编制制度和预算资金支付管理制度,严格按照预算办理各项支出,确保资金的规范和有效使用。严禁挤占、截留、挪用义务教育经费。
  要规范城市义务教育阶段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的项目和标准要经省级人民政府审定;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各项收费的管理。
  教育督导部门要强化监督检查,把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等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
  各相关部门要做好宣传工作,为政策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的同时,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支持力度,经费投入要继续向农村倾斜,重点落实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各项政策,同时做好存在安全隐患校舍的维修加固工作,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增加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的补助,逐步解决好农村义务教育教师待遇和农村留守儿童在校学习生活问题。
  四、进一步强化政府对城市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在全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基础上,统筹规划,加大投入,逐步完善城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保障教师合法待遇,逐步做到同一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之间教师平均工资水平大体相当。
  要制订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确保落实到位和逐步提高。要加大政府统筹力度,逐步使同一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运转水平基本相当。
  要在城镇化和城市建设规划中,统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用地和建设。公办小学、初中学校校舍建设、维修改造资金由政府安排。要进一步扩大优质义务教育资源,逐步解决班额过大问题,加大城市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力度,缩小校际间差距。积极探索,逐步解决义务教育择校问题。
  对城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体制改革等相关工作,要从实际出发,循序渐进,在调研和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进。
  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是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一项重要惠民政策。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确保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顺利实施。
                              国务院
                           二○○八年八月十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及生产销售国际中标产品税收问题的通知(附英文)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及生产销售国际中标产品税收问题的通知(附英文)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及生产销售中标产品的税收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加工货物出口后,免征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
二、外商投资企业用进口料件加工成品后不直接出口,而是转让给另一承接进料加工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再加工、装配后出口的,可按国税发〔1992〕146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加工、装配出口征免工商统一税的通知》的精神办理,免征生产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三、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国外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外商投资企业中标生产销售的机电产品、建筑材料,凡能够准确提供下列证明及资料的,免征生产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对加工生产上述中标产品所需的进口料件,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一)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
(二)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
(三)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所提供的发货单;
(四)分包中标项目的企业除提供上述单证资料外,还须提供与中标人签署的分包合同(协议)。

CIRCULAR ON THE TAXATION QUESTION RELATED TO ENTERPRISE WITHFOREIGN INVESTMENT WHICH ENGAGE IN PROCESSING WITH SUPPLIED OR IMPORTEDMATERIALS AND IN THE PRODUCTION AND SALES OF INTERNATIONAL BID-WINNINGPRODUCTS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7 November 1994 Coded Guo ShuiFa [1994] No. 239)

Whole Doc.

To the state tax bureaus of various provinces, autonomous regions and
municipalities, the state tax bureaus of various cities with independent
planning and various sub-bureaus of the Offshore Oil Tax Administration:
With regard to the taxation question related to enterprise with
foreign investment which engage in processing with supplied or imported
materials as well as in the production and sales of bid- winning products,
after study, we hereby notify you of the following:
I. The goods imported by enterprise with foreign investment by the
method of processing with supplied or imported materials shall be exempt
from value-added tax and consumption tax on imports. After the export of
processed goods, the processed or entrusted processed goods or service
charges shall be exempt from value-added tax and consumption tax.
II. For a enterprise with foreign investment which does not directly
export the finished products processed with imported materials and
assembled with imported parts, but instead transfers the products to
another enterprise with foreign investment undertaking the processing of
imported materials for reprocessing and reassembling, which, after the
process, exports the products, the matter can be handled in the spirit of
the Circular of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Concerning the
Exemption of Consolidated 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Tax on the Reprocessed
and Reassembled Products Produced by a enterprise with foreign investment,
a document Coded Guo Shui Fa [1992] No. 146, value- added tax and
consumption tax on production shall be exempt.
III. the mechanical and electronic products and building materials
produced and sold after winning the bid by a enterprise with foreign
investment by using loans from internal financial institutions or foreign
government and adopting the international bidding method are exempt from
value-added tax and consumption tax on the link of production provided
that the following certificates and materials can be provided accurately.
The imported materials and parts needed in the processing and production
of the above- mentioned bid-winning products are exempt from value-added
tax and consumption tax on import.
(1) The bid-winning certificate (original) signed and issued by the
China Tendering Corp. or other domestic bidding organizations;
(2) The goods supply contract signed between the bid-winner and the
China Tendering Corp. or other bidding organizations;
(3) The dispatch list provided by the bid-winner when delivering
goods to the user in accordance with the stipulation of the tender and the
goods supply contract;
(4) Enterprises which subcontracts bid-winning projects shall be
required to provide a subcontract (agreement) signed with the bid-winner,
in addition to the above-mentioned documents and materials.



1994年11月7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