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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强制医疗期间应折抵刑期/王晓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20:56:07  浏览:80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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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在强制医疗执行监督中,发现被强制医疗人不符合强制医疗法定条件,而应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法定程序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法院依法予以纠正。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形下,强制医疗期间应当折抵刑期,理由如下。

一、维护法院决定严肃性及保障人权的要求。强制医疗决定一经法院依法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撤销,该法律效力不被消灭。行为人被错误强制医疗并非其自身原因造成,错误强制医疗造成的限制或剥夺行为人自由的后果必须得到救济。因此,无论从维护法院决定的严肃性还是从保障人权的角度考虑,都不应当由行为人承担错误强制医疗的不利后果。

二、对同一行为不重复处罚的要求。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对同一犯罪行为不得进行重复评价,不得给予重复处罚。行为人被强制医疗所依据的行为与法院判决其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具有同一性,如果错误强制医疗期间不折抵刑期,则有对同一行为重复适用两次剥夺或限制自由的处理,违背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三、符合公平理念、比例原则。刑诉法第74条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由此不难看出,刑诉法充分考虑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对行为人人身自由的限制与剥夺。通过折抵刑期使保障人权与防卫社会达到平衡,体现了公平理念、比例原则。无论是从人身自由限制的程度还是从对行为人造成的痛苦而言,强制医疗措施与指定住所监视居住都是相当的。因此,错误强制医疗期间比照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折抵方式进行折抵是妥当的。

(作者单位: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宿迁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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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文书立卷归档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文书立卷归档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区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机关)文书立卷归档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关文书立卷归档的范围是,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文件、图表、来往信件、电报、电传、电话记录、会议记录、备忘录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第三条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和下级机关文书立卷归档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各机关应加强对文书立卷工作的领导,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档案管理机构或配备档案工作人员,解决文书立卷归档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
第四条 各机关的文书承办人员,必须将办理完毕属于归档范围的文书整理好,送交文书主管机构或主管人员,由其在下年度六月底前清理立卷,移交本机关的档案管理机构或档案工作人员。
凡属于归档文书,个人不得据为已有或拒绝归档。
第五条 各机关的档案管理机构和档案工作人员,应了解本机关的主要工作职责和任务,按照国家档案局发布的《机关文书材料归档和不归档的范围》,确定本机关文书立卷归档的范围,并拟制出立卷类目表。
第六条 各机关文书立卷归档的重点是本机关制成的,以及其他机关发来与本机关主管业务有联系的文书。
凡属于归档的文书,均应齐全、完整。
第七条 归档文书,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文书立卷程序,进行分类、组卷、编目和排列,并填写案卷备考表。
第八条 卷内文书底稿及领导签批意见,应字迹工整、清晰,适于长久保存。
第九条 卷内文书应折叠整齐,案卷格式符合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文书档案案卷格式》的规定。
第十条 各机关应建立全宗卷,积累、存贮本机关案卷的立卷说明、分类方案、鉴定报告、交接凭证、销毁清册、检查记录、全宗介绍等。
全宗卷应制作两套,一套随档案移交档案馆,一套由本机关永久留存。
第十一条 各机关应建立健全文书档案案卷质量检查制度,定期对本机关及下属单位进行检查,提高文书立卷归档质量。
第十二条 各级档案馆在接收进馆档案之前,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各机关准备移交的档案进行检查,质量合格后方可入馆。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单位,对在文书立卷归档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领导责令限期归档;拒绝归档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可根据档案的价值和数量,责令赔偿损失。
第十五条 因机关领导不重视或拒不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建议,造成本机关文书档案管理混乱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建议主管部门对直接领导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政党、社会团体及其他国家机关、组织和事业单位的文书立卷归档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企业文书立卷归档工作,按照国家档案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6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尔巴尼亚共和国联合公报(2000年)

中国 阿尔巴尼亚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尔巴尼亚共和国联合公报


  应阿尔巴尼亚共和国外交部长帕斯卡尔·米洛的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唐家璇于2000年12月4日至5日对阿尔巴尼亚进行了正式访问。访问期间,两国外长举行了会谈,就双边关系和双方共同关心的国际问题交换了意见。会谈在亲切友好和相互信任的气氛中进行。
  
  访问期间,阿尔巴尼亚共和国总统雷杰普·迈达尼、总理伊利尔·梅塔、议长斯坎德尔·吉努什分别会见了唐家璇外长。会见中,中国外长唐家璇向阿尔巴尼亚领导人转达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李鹏、国务院总理朱基的亲切问候,转交了李鹏委员长致吉努什议长的信。李鹏委员长在信中邀请吉努什议长明年访华。
  
  会谈中,双方对近年来两国关系的进一步发展及其实际水平表示满意,愿一如既往,在公认的平等、合作、主权、相互尊重、互不干涉内政的原则基础上继续发展中阿关系。双方愿努力扩大共同点,同时认为彼此间存在的差异不会成为双边关系向前发展的障碍。
  
  双方一致认为,应当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扩大经贸领域的合作。双方同意进一步加强两国经贸混委会的作用,妥善解决两国间经贸遗留问题。支持并鼓励两国公司、企业和各类机构加强联系与合作,履行在相关领域达成的协议。
  
  两国外长强调相互交换看法的重要性,同意就共同关心的问题继续进行双边磋商。
  
  双方指出,当今世界处于深刻的变化之中。谋求和平、稳定、合作与发展已成为各国人民的共同目标,但和平与发展仍面临挑战。两国愿遵循《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及其它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加强在联合国范围内外的合作,推动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
  
  阿方高度评价中国顺利实现对香港、澳门恢复行使主权,重申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阿尔巴尼亚共和国不与台湾建立任何形式的官方关系或进行官方往来。
  
  中方积极评价阿政府在发展经济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取得的成就,理解、尊重和支持阿为实现与欧洲一体化所做的努力。
  
  中国外交部长唐家璇和阿尔巴尼亚外交部长帕斯卡尔·米洛签署了中国向阿尔巴尼亚提供无偿援助的换文。
  
  双方认为,中国外交部长唐家璇对阿尔巴尼亚的访问取得了圆满成功。中国外长唐家璇对在地拉那受到的热情友好接待表示感谢,并再次邀请阿尔巴尼亚外长帕·米洛访华。米洛外长愉快地接受了邀请,访问时间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二〇〇〇年十二月于地拉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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