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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人类环境的分类及人类同环境的关系/刘成江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17:29:05  浏览:94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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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概述人类环境的分类及人类同环境的关系

                北安市人民法院 刘成江

    人类环境是一个十分庞大的、复杂的体系,目前还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分类方法。在环境科学上,一般是按照环境的形成、环境的功能、环境的范围、环境的要素等做不同的分类。
    (一)按照环境的形成,可以把人类环境分成自然环境和人工环境两大类。自然环境是指对人类的生存的发展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各种天然形成的物质和能量的总体,如大气、水、土壤、日光辐射、生物等。这些环境要素构成了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自然环境体系。
    人工环境也叫人为环境或经人工改造过的环境,是人类为了提高物质和文化生活,在自然环境的基础上,经过人类劳动的改造或加工而创造出来的,如城市、居民点、水库、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等。
    (二)按照环境的功能,可以把环境分为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我国宪法采用了这种分类方法。
    (三)按照环境范围的大小,可以把环境分为居室环境、车间环境、村镇环境、城市环境、区域环境、全球环境和宇宙环境等。
    (四)按照环境的不同要素,可以把环境分为大气环境、水环境(包括海洋环境、湖泊环境、河流环境等)、土壤环境、生物环境(如森林环境、草原环境)、地质环境等。
    在环境科学中最常有的分类法是第一种,即把环境分为自然环境和人工环境。
    揭示人类同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其发展变化的规律,是环境科学的基本任务。人类同环境的关系可以作两个方面的最基本的概括:第一,人类是环境的产物,人类要依赖自然环境才能生存和发展;第二,人类又是环境的改造者,通过社会生产活动来利用和改造环境,使其更适合人类的生存和发展。
    (一)人类是环境的产物
    自然界在人类出现以前几十亿年就已经存在了。地球上最早本无生命,经过漫长的物理、化学变化过程,才形成了使生物能够产生、延续和进化的地表环境,如水、阳光、土壤、氧气、适宜的温度,等等。海洋是生命产生的温床,而生物圈的出现为人类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必要条件。生物界的发展,经过了一个从简单到复杂、从低级到高级的漫长演化过程,而人类则是生命演化到高级阶段的产物。人类不能自以为是大自然的主人,可以主宰一切、支配一切,而应该强烈地树立另一种科学的意识:人类是环境的产物,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同整个生物界一样,要完全依赖于地表的环境条件。
    我们可以举几个明显例子说明生物和人类完全依赖自然环境才能生存和发展。
    1、地表大气中氧的形成。一切动物高开氧气便不能生存。地球表面最早同金星一样,只有二氧化碳,氧是地球大量覆盖了绿色植物(主要是森林)以后制造的。大气中的氧大约有四分之三是经过植物的光合作用产生的,用来供给地球上所有生命的需要。这说明氧是次生的,有了氧气,才有动物和人类。氧的形成是生物向高级阶段演化的必要条件。
    2、臭氧层的形成。距地面12至40仅是高空的平流层和中间层之间有一层薄薄的臭氧层。臭氧层有一种奇特的功能,它可以阻挡和吸收对使我有强大杀伤力的太阳紫外线。臭氧层的形成也是地球生命生存的先决条件之一。它是生物和人类的“保护伞”和“宇宙服”,如果地球表面没有臭氧层,也许生物只能停留在非常原始的阶段,而不可能有动物和人类的出现。
    3、对人体血液成分所作的科学测定表明:人体血液含有六十多种化学元素,而且其平均含量同地壳各种元素的含量在比例上惊人的近似。这说明人是环境产物的最明显的例证。人生活于环境之中并通过呼吸、饮食等新陈代谢活动一刻不停地同周围环境进行物质和能量的交换,这样就使人体的物质组成同环境的物质组成具有高度的同一性。如果人和环境的物质平衡遭到破坏,譬如说,环境里加入了一些新的物质而被人体所摄取,或是环境里缺少了某些原有的物质,使人体得不到吸收,就有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环境污染导致的“公害”病,虽然致病机理各不相同,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就是因为环境里增加了一些新的有害物质,或一些原有物质的浓度增大或减少而使人体物质组成失去平衡造成的。
    上述几例都充分说明,人类本身就是环境的产物,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
    (二)人类又是环境的改造者
    人类出现以后,不像一般动物那样完全被动地依赖和适应自然环境而生存,人类能通过劳动,通过社会性的生产活动,使用日新月异的科学技术手段,有目的、有计划、大规模地改造自然环境,使其更适合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人类社会出现以后,就使自然界进入了在人类干预、改造下发展的新阶段。
    现在,已经很难找到完全的原生环境了。除了某些原始森林、人迹罕至的荒漠、冰川地区外,地球表面绝大部分都经过了人类的加工、改造,极大地改变了自然环境的面貌。这正体现了人类与日俱增地利用、改造自然环境的能力和水平。
    人类在依赖自然环境生存和改造自然环境的过程中,存在着一种十分复杂的关系——环境系统互相作用、相互制约的关系,其中体现着两种规律——社会经济规律、自然生态规律交织、融合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地发挥作用。
    人类的经济再生产过程同自然再生产过程是密切相关的。可以说,自然再生产过程是经济再生产过程的基础,经济再生产过程是影响自然再生产过程的重要因素。特别是随着人类社会的前进,人类改造自然的规模不断扩大,向环境大规模地“取出”和“投入”,其结果,一方面是通过对环境的改造使环境更适合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另一方面也容易破坏环境系统的动态平衡,出现环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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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韩联合新闻公报

中国 韩国


中韩联合新闻公报



  一、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邀请,大韩民国总统李明博于2012年1月9日至11日对中国进行国事访问。访问期间,胡锦涛主席同李明博总统举行会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吴邦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分别会见李明博总统。

  二、双方一致认为,中韩1992年建交以来两国各领域友好合作全面快速发展,为促进两国经济社会发展及地区和平与繁荣作出了积极贡献。双方高度评价2008年中韩关系提升为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以来,两国在政治、经济、社会、人文等各领域合作取得的新进展。双方确认,将继续遵循2008年5月、8月两国元首互访时发表的两个共同文件的各项原则,进一步充实面向未来的中韩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在台湾问题上,韩方表明了继续坚持一个中国政策的立场,支持两岸关系和平发展。

  三、双方同意,继续保持高层交往势头,加强政府、议会和政党之间的交流,深化各领域务实合作,加强多层次沟通协调,扩大共同利益。

  双方同意,进一步加强两国外交部门之间的交流与合作,通过外长热线、外交部门高级别战略对话等方式就双边关系和共同关心的问题保持密切沟通。继续保持两国国防部门间的高级别接触和互访。

  四、双方积极评价两国经贸合作平稳快速发展,将共同致力于实现2015年贸易额达到3000亿美元的目标。

  双方一致认为,尽早签署中韩自贸区协定将为双边经贸合作提供更加有利的制度环境,符合两国利益。双方同意在韩方完成国内程序后立即启动中韩自贸区谈判。

  双方同意,继续加强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提高能源效率等能源领域互利合作,应对气候变化,实现低碳绿色增长。进一步增进新兴产业领域合作,分阶段推进产业标准、相互认证、共同研发等领域合作。支持两国有关部门、地方和企业在城市开发和新农村建设等方面开展合作。

  双方积极评价两国金融互惠合作成果,支持两国金融机构进入对方市场,促进两国金融业发展。双方同意尽快启动中韩社会保险协定磋商。

  双方商定,两国海关部门积极推进关于进出口安全认证机构(AEO)相互认证的磋商,保障贸易安全,简化通关手续。

  五、双方同意加强预防和应对自然灾害的合作,及时共享信息,加强救援合作。

  双方同意加强环境保护领域合作,积极探讨应对海洋环境污染与沙尘暴的预防及治理工作。

  六、双方认为,划定两国间的海域界限,对于两国关系的长期、稳定发展和开展海洋合作具有重要意义,同意继续就海洋划界保持协商。

  双方同意,两国渔业部门强化既有合作机制,加强沟通合作,妥善处理渔业领域相关问题,共同维护渔业秩序,保障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开发。

  双方同意,积极探讨启动外交、渔业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对话协商,促进两国海洋领域合作。

  七、双方同意,共同办好中韩建交二十周年暨“中韩友好交流年”纪念活动,扩大青少年互访交流规模,不断增进两国人民相互了解与友好感情。

  双方积极评价2010年“中国访问年”取得的成果,同意就2012年“韩国访问年”积极加强合作,进一步扩大人员交流。

  双方同意进一步加强领事关系和领事合作,尽快商签《互免持外交护照人员签证协定》,简化青少年修学旅行团签证手续。双方就中方在济州设立总领事馆达成一致,同意探讨相互增设领事机构问题。

  八、双方重申,维护朝鲜半岛和平与稳定,实现东北亚地区的长治久安,符合有关各方共同利益。双方同意共同为此作出努力。双方愿同有关各方和国际社会一道,共同致力于尽快创造条件,重启六方会谈。

  中方重申支持朝鲜半岛南北双方通过对话协商改善关系,推进和解合作,最终实现和平统一。

  双方认为,加强东亚区域合作对实现东亚和平、稳定与发展有重要意义。双方同意,尽早签署中韩日投资协定,为推进中韩日自贸区建设共同作出努力。双方确认,在中韩日合作、10+3、东亚峰会(EAS)、东盟地区论坛(ARF)、亚欧首脑会议(ASEM)、亚太经合组织(APEC)等地区合作机制内保持密切沟通与合作。

  中方支持韩方成功举办2012年首尔核安全峰会、丽水世博会、2014年仁川亚运会和2018年平昌冬奥会。

  双方认为,二十国集团(G20)在应对国际经济金融危机,实现世界经济强劲、可持续、平衡增长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双方商定继续加强在G20中的合作。

  双方重申,联合国应在解决全球性问题方面发挥核心作用,同意在联合国事务中保持密切合作。

  双方同意,就打击国际恐怖主义、毒品、海盗、金融欺诈和网络等领域犯罪加强合作。

  九、双方对李明博总统访华取得的成果表示满意,一致认为此访对推动两国关系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李明博总统对访华期间受到中方热情友好接待表示感谢。


                                     二0一二年一月十一日于北京











促进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办法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促进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办法

中科园文[2007]31号


第一条 为推动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优化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信用环境,探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模式,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做强中关村科技园区的决策和市委、市政府《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京发[2006]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信用体系(以下简称“企业信用体系”)是指以企业信用自律为基础,政府通过信用激励政策和专业机构的配套服务,推广和鼓励企业使用园区信用产品,搭建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共享平台,加强企业信用监督和信用管理,建立和完善企业与金融、担保机构的绿色通道,缓解企业融资难。
第三条 支持企业信用自律组织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信用服务、信用管理和信用宣传工作。具体内容为:
(一)推广使用企业信用报告和其他信用产品;
(二)建立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和信用信息发布查询系统;
(三)推广企业征信、推行借款企业评级,建立企业信用融资机制;
(四)开展企业内部信用制度建设试点工作,推进企业建立现代信用管理制度;
(五)建立企业信用基准型评价体系和行业信用风险监测系统,为企业在融资、担保、投资、政府资助、商业往来等方面提供服务;
(六)开展企业信用宣传、教育和培训;
(七)建立企业信用奖惩机制,对信用良好的企业进行奖励和支持,对信用不良企业进行披露;
(八)开展企业间信用互助,在条件成熟时推动企业信用互助保证基金的建立;
(九)开展企业信用年检,加强对信用中介机构的考核、备案和监督管理;
(十)承担政府委托的其他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第四条 企业信用自律组织依照一定的标准向企业推荐信用中介服务机构。
信用中介服务机构按照市场原则开展信用调查、信用评价和信用管理咨询等专业化信用服务,应当承诺遵守信用公约和有关管理规定。
第五条 具有良好信用的企业可以申请中关村园区产业发展资金、企业担保贷款补贴资金等公共财政资金支持。
信用中介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对企业的履约意愿和履约能力做出综合判断和评价,为企业出具信用评级报告。
第六条 具有良好信用的企业可以申请小企业扶持资金、留学人员扶持资金等公共财政资金支持。
信用中介机构对企业进行实地访谈,对企业真实信用状况进行核实并作出适当评价,出具深度征信报告;或者对企业的信用信息做核实与记载,不做评价,为企业出具园区标准征信报告。
第七条 信用评级报告和征信报告实行统一收费标准。信用中介机构应当于材料齐备后15个工作日内出具信用评级报告,或者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征信报告。信用评级报告和征信报告有效期为一年。
第八条 中关村管委会对使用信用产品的企业给予购买信用中介服务费用50%的资金补贴,对连续使用信用产品并达到一定等级的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九条 鼓励企业将信用风险管理纳入企业管理,逐步建立规范的企业内部信用管理制度和机制。对企业内部设立信用管理机构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
第十条 倡导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和投资机构在为园区企业提供各类融资服务时,将园区信用产品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并在业务受理过程中适当简化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 建立银企互动的企业融资信用服务机制,使园区信用报告在商业银行办理企业贷款程序中作为重要参考。
在园区开展企业信用贷款试点工作。中关村管委会对符合申请信用贷款条件的园区企业给予贷款基准利率20%—40%的贴息,贴息幅度与企业信用等级挂钩。
信用中介机构通过尽职调查,重点对企业的行业、市场、技术发展情况做出判断和评价,并提出贷款额度的建议,出具信用报告。
商业银行在企业申请材料齐备的情况下,应于五个工作日内给予受理或不受理的答复。
第十二条 加强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与中关村园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全面合作,在园区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档案系统建设和借款企业信用评级试点工作,推进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落实对园区守信企业信贷资金支持的各项政策措施。
第十三条 中关村管委会每年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支持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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