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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文明与政治宽容/段明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8:25:46  浏览:93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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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文明与政治宽容

段明学



1843 年夏天,马克思为自己在世界史方面所作的《克罗茨纳赫笔记》所编的名目索引要点中首次提出“政治文明”的概念,但没有作具体阐释。一般认为,政治文明与政治进步、政治发展有着密切的联系。它主要指政治进步和政治发展所形成的积极成果及政治生活的合理状态。一方面,政治文明包括所有的积极政治成果,这表明政治文明是与野蛮、消极、反动的东西相斗争而发展的,是与愚昧落后截然不同的文明形态,代表着时代的社会发展方向。另一方面,政治文明是人类政治生活的合理状态。政治文明意味着政治并不是血腥残杀、勾心斗角、以力服人,而是治者与被治者平等协商、共谋国事的舞台。人们谈论政治、参与政治就像吃饭、穿衣那样既平常又必不可少。
“政治在本质上是人们公共生活的安排方式,体现着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1]。政治的产生是适应人类过群体生活的需要,即满足人类对安全、自由及自我实现的需要。早在两千多年前,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在其名篇《政治学》中就指出政治的基业乃“善”,人们之所以要建立国家,就是为了过上优良的政治生活,在政治中得到享受和满足。
尽管在政治发展的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阶段,由于人类认识政治、改造政治的能力存在差异,从而导致政治发展的进度和政治文明的程度也会有所不同。但是,无论哪一种形态的政治文明,总是体现为以自由、平等、人权等为内核的先进的政治观念、以民主、法治为载体的能够充分保障人权的优良的政治制度、以严格遵守法律道德规范、正当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为标志的政治行为,和以宽容、妥协、竞争—合作为标志的理性的政治关系。只有在这样的基础上建立的秩序,才有助于保障和促进每一个个人乃至整个社会的全面自由的发展。
政治宽容是政治文明的突出特点。政治文明与政治不文明的界限不在于政治权力掌握在谁手里,这一点不打紧;关键在于统治者是否宽容被统治者,能否容忍被统治者。专制政治,马克思在 1844年所著《关于现代国家的著作的计划草稿》中明确地将其与政治文明相对立。究其原因,并不是因为专制统治者一人掌握着令行天下的权力,而是因为专制统治是最不宽容的政治。专制政治追求单一,不容许任何反对的声音,只允许所有的人唱“赞歌”。在专制统治中,只有一种意识形态合法存在,任何与官方意识形态相冲突的政治主张和观点都会遭致压制和迫害,更不能容忍被统治者公然与统治者叫板(即唱对台戏),对异已者,专制统治者往往采取非常极端的方式,置之死地而后快。专制政治的高压政策,造成万马齐喑的可悲景象。人民连做人的起码权利都得不到保障,时常生活在惊惧和恐怖中。这样的政治,有什么理由称得上是政治文明呢?资本主义政治也曾经不够文明,但那不是因为它是一种“少数人对多数人的统治”,而是因为它在一定程度上的专制。随着人民群众的觉醒和不断的斗争,资本主义专制的色彩至少在形式上日益减弱,民主、宽容的成分不断增加,作为统治者的少数人尊重作为被统治者的多数人的权利,给他们以言论、出版、结社等充分的自由。虽然这种自由的实际享有取决于人们财产的多少,但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地批评、指责政府,可以成立反对党与政府“唱对台戏”,可以在选举投票中完全根据自己的意志进行选择。在那里,统治者的权力是有限的,被统治者的权利是有比较充分的;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有合法“反对”政府的权利。这样的政治,如果有人还认为它不文明,不是偏见,至少也是无知。同样,社会主义政治,也不会因为在历史上第一次实现了“多数人对少数人的统治”而变得非常文明。如果不能容忍反对派,如果不能允许批评——实行普遍的新闻检查制度,如果不能自由地追求真理(只有官方垄断真理),如果政府拥有无限的权力而老百姓没有什么自由,如果人民实际上没有选举和选择的权力,……总之,如果执政党和政府可以“合法”地对人民实行“全面专政”——像四人帮曾经鼓吹和实行的那样,那么不管贴的是什么标签,都只能是专制政治,而不可能有什么民主政治,政治文明也自然无从谈起。
政治文明“并不是追求同而无异的政治模式,而是追求和而以进的进步状态。和而不同,和而以进,才是政治文明的最高境界” [2]。在现代政治中,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双方都互相容忍,力求通过对话的方式而非暴力的方式解决彼此之间的冲突。公众、持不同政见者、反对派可以公开自己的政治观点,并可对执政者的政治纲领,政治措施发表不同的看法和意见。只要统治者的统治还可以忍受,人们都会宽容而不倾向于采取暴力方式予以推翻。执政者也有权对来自反对派及社会的批评予以辩解和驳斥,但不得采取暴力的方式对其进行镇压。由此,社会冲突始终被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冲突的各方都不至于在“无谓的斗争”中同归于尽。可以说,正是政治宽容,标志着人类政治从野蛮走向文明、从非理性走向理性、从纷争走向和谐。


从广义上讲,政治宽容是指政治主体之间的互相容忍和谅解。它存在于统治者与统治者之间、被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及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这里讨论的政治宽容是狭义上的。它主要指统治者容忍政治上持不同政见者、反对派、少数派的合法存在,并容忍他们对其施政纲领、政策、措施等的批评、攻讦。从这个角度理解,政治宽容指统治者要容忍异己者,而不包括被统治者对统治者的宽容。因为,在统治者——被统治者的两极中,统治者总是占居优势地位,他控制着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强制力量,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对被统治者握有生杀予夺之大权。“在人们意思中(除开在希腊时代一些平民政府中而外),统治者必然处于与其所统治的人民的敌对的地位。所谓统治者,包括实行管治的‘一夫’,或者实行管治的一个族或一个世袭阶级,其权威系得至继承或征服;无论如何,他们之握持权威绝不视被管治者高兴与否;人们对其至尊无上的地位从不敢有所争议,或许竟不想有所争议,不论会采取什么方策来预防其压迫性的运用。他们的权力被看作是必要的,但也是高度危险的;被看作是一种武器,统治者会试图用以对付其臣民,正不亚于用以对付外来的敌人。” [3]因此,有必要对统治者的权力予以限制,防止权力滥用侵害广大人民的利益及对整个社会造成灾难。这种限制来自两个方面,其一,用宪法、法律等明确规定统治者的权力,为权力行使划定明确的边界;其二,统治者要宽容被统治者,特别是政治上持不同政见者、反对派、少数派的合法存在及其活动自由,包括对其施政方针、政策等的批评。而被统治者处于社会的底层,无法与统治者相抗衡,不管接受与否,都必须忍受统治者对他们的统治。否则,就可能招致统治者的镇压和迫害。所以,政治宽容主要是对统治者而言,对被统治者来说,不是万不得已,就得容忍统治者的统治。
政治宽容首先指容忍不同政治观点、意识形态的合法存在。任何社会都不可能是铁板一块。“人心之不同如其面”。最完善的观念也不一定为所有人所接受。由于人们的政治地位不同,利益取向不同,必然导致政治见解、政治主张的分歧和差异,这是不可避免的现象。对治者来说,有自己的政治主张和指导思想,对于被治者来说,也有自己的政治主张和政治期望。“对于国家的政治生活,社会各阶级都有着自己的一系列基本看法和主观意向,一个社会有多少个阶级就会有多少个主义,甚至于在同一个阶级内部也存在着几种主义。” [4]对于不同的政治见解、不同的意识形态,专制统治者往往采取压制的办法。他们将本阶级、本集团的政治主张、意识形态定为国家的指导思想,使之成为“国教”,并通过控制的新闻媒介对社会传播、灌输这种政治观念,达到“统一思想”的目的。异已的意识形态都被视为歪理邪说予以消灭。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统治阶级的思想在每一时代都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这就是说,一个阶级是占社会上统治地位的物质力量,同时也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精神力量。支配着物质生产资料的阶级,同时也支配着精神生产资料。因此,那些没有精神生产资料的人的思想,一般是隶属于这个阶级的。” [5]思想压制一如斯言。在人类历史上,专制统治者控制思想的做法相当普遍。在欧洲黑暗的中世纪,先进思想被定位异端邪说受到迫害,在中国,早在周厉王时期就有监谤之巫,秦始皇时期有巷议之刑,到了汉武帝时期甚至有所谓腹诽之罚,清朝更是大兴文字狱。用武力来征服思想,虽有利于专制者独断专行、为所欲为,但有断绝人类进步的危险,同时削弱了专制统治的合法性基础,必招致武力的反动。如秦王朝推行思想高压政策,历时15载旋即灭亡即为明证。
事实证明,人的思想是不能压制的,也是压制不了的。当年秦始皇为巩固政权而“焚书坑儒”,可“坑灰未冷山东乱,刘项原来不读书”。看实际效果,诛其人并不能诛其心,从肉体上消灭一个人,却并不能消灭他的思想。“自古以来任何伟大的教主,孔仲尼(如果孔子是教主)、释迦牟尼、耶稣基督、穆罕默德、总不能把全世界的人都收为自己的信徒。任何有力的政治主张也不能够得到全世界一致的接受。” [6]在这种情形下,与其用武力征服思想,把信奉“邪说”者杀尽灭绝,勿宁实行思想上的和平竞争,各从其心,各行其是,各逞其说,各求自胜而互不相害,以保证人人都有发表政治见解的自由,人人都有批评政府的自由。政治文明的要义,不在于尊重与自己相一致的别人的政治观点,而在于当别人的政治观点与自己不一致时仍然予以尊重。伏尔泰有句名言:“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我誓死捍卫你发表不同意见的权利。”这是政治宽容的最起码的要求。如果连这一点都办不到,却明唱玄虚的高调,暗用压制的办法,那不是政治文明,而是政治文明的背叛。



政治宽容是政治文明的内在特点,是政治文明之“魂”。1914年,章士钊在其论文《政本》中指出:“为政有本,本在何?曰在有容。何谓有容?曰不好同恶异。” [7]没有政治宽容,政治免不了纷争和仇视,因而不可能有政治文明。人类政治文明的发展,就是从压制到宽容、从强权到说服、从垄断到竞争、从无序到有序的过程。
政治宽容是迄今为止人类所发现的化解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矛盾,实现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和平共处的最有效办法,是政治发展理性化的必然结果。它对于抑制统治者的恣意妄为,维护被统治者的参政权利,促进整个社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一,政治宽容可以展现统治者文明执政的良好形象,增强合法性基础,提高政治统治的安全系数。
合法性是政治统治的基石。如果一个政权丧失了合法性,那它就只有默默地等待垮台。所谓合法性,指政治权威得到人民的信仰、支持和服从。阿尔蒙德出:“如果一个社会中的公民,都愿意遵守当权者制定和实施的法规,而且还不仅仅是因为若不遵守就会受到惩处,而是确信遵守是应该的,那么这个政治权威就是合法的。” [8]马上得天下并不能马上治天下。对于任何一个政权来说,只有当强力的统治转化为权利的统治,得到人们的信任和支持后,才能够长久维持下去。这是不言自明的道理。
孟子曾说:“君之视臣如手足,则臣视君如腹心;君之视臣如犬马,则臣视君如国人;君之视臣如土芥,则臣视君如寇雠。” [9]尽管专制统治者往往标榜“君权神授”,但聪明的专制统治者也深知真正的合法性基础在“民”而不在“神”。执政者只有宽容、关爱其统治的子民,才能获得他们的好感和信任,并得到他们持久的支持。否则,与人民为敌,人民便会与之为敌,这样的统治最终难以为继。因此,专制统治者除了残暴、专横的一面外,也有“仁厚”的一面。政治宽容一度成为他们粉饰太平、捞取民心的重要策略和手段。新上任的统治者往往要“大赦天下”,显示自己的宽容形象,争取他们的支持。开明的统治者也可能施行“仁政”,采取休养生息政策,法简刑轻,以安抚百姓,缓和阶级矛盾,促进生产发展。
对于执政者来说,保持政治宽容,就是要努力做到自我克制,耐着性子忍受公众的批评和责难,避免恣意妄为和武断专横。做到这一点,他们就能够获得人民的好感和支持。在宽容的政治氛围下,被统治者一般不会倾向于用暴力来推翻统治者。“统治者们虽然要忍受公众的挑剔和对手的责难,却不再会因为追逐权力而被竞争对手投入监狱或送上绞架,也无坐在火山口上之忧。” [10]因此,政治宽容提高了统治者执政的安全系数。统治者的身家性命及财产利益得到了更有效的保障。
第二,政治宽容还可以使执政者听到不同的声音,从而适时修正自己的施政政策,避免政策失误对整个社会带来灾难性后果。
现代政治学认为,决策的成功是最大的成功,决策的失误是最大的失误。一项政策的实施,直接关系到千万百姓的财产利益乃至身家性命。而统治者囿于所处的特殊职位,不可能详细了解到整个社会方方面面的情况和需求,其制定的政策也不可能使所有的人利益均沾。况且社会总是在发展变化,政策总会滞后于社会的发展。因此,执政者时刻倾听百姓的呼声,了解他们对政策实施的意见和看法,耐心地听取持不同政见者的批评意见,对于正确地、顺利地施行政策,有莫大的好处。犹如一个画家,为了对山峦和高地观察得当,必须置身于平原,而为了观察平原,必须高踞山顶。“真正深深认识人民性质的,当居君主,而真正深深认识君主性质的,当属人民” [11]。历史上,由于统治者对不同政见的压制而导致的决策失误,轻者丧己,重则亡国,祸及天下,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
第三,政治宽容可以消除被统治者发表政治见解的恐惧心理,积极放言议政,推动政治发展。
在传统社会,政治仅仅是少数人的事,广大民众被排除在政治体系之外,不仅“不在其位,不谋其政”,实际上“不在其位,禁谋其政”。统治者抱着“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观念,禁止被统治者知晓、参与、议论政治,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因此,被统治者总是不能、不敢、不愿谈论国事,对政治问题三缄其口。“在精神奴役的一般气氛之中,曾经有过而且也会再有伟大的个人思想家。可是在那种气氛之中,从来没有而且也永不会有一种智力活跃的人民。” [12]在现代政治中,由于执政者的宽容,被统治者参与政治的安全系数大大提高,他们不用担心参与政治会危及到自己及其家人、盟友的身家性命和财产利益,因而可以根据自己的取舍参与政治,并且以负责任的态度,对国事发表建设性的意见,影响政治过程,从而推动政治发展。
第四,政治宽容有利于营造宽松和谐的政治氛围,促进政治思想的更新。
一般地说,任何一种政治思想的产生,都需要宽松和谐的政治氛围。各种政治思想的竞争、发展也只有在宽松的气氛下进行。谁都知道,马克思主义对资本主义的批判最深刻最无情,而在资本主义民主国家里,马克思主义是公开传播的。就马克思本人而言,他大半生居住在资本主义的英国,他的全部著作都在呼吁推翻资本主义制度,他甚至公开宣扬暴力革命。不仅如此,马克思不只是一般地抨击资本主义制度,而且他的许多文章直接抨击他作为政治流亡者生活在其中的英国社会和当时的英国政府,但马克思从没因此而受到英国政府当局的司法迫害。 [13]不仅如此,资产阶级还大力倡导研究马克思恩格斯著作,特别是马克思恩格斯对资本主义的批判,以找准政治治理的症结,找到缓和统治矛盾,维护长治久安的良策。可以说,没有政治宽容,今天就不会有马克思主义,也不会有浩如烟海的公开传播的社会主义文献。

参考文献

[1]麻宝斌:《论民主的内在冲突》,载《政治学研究》1999年第3期。
[2] 虞崇胜:《政治文明的境界》,载《学习时报》2003年第4期。
[3](英)密尔:《论自由》,程崇华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1页。
[4] 郑传坤:《政治学基本理论研究》,四川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45页。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2页。
[6] 刘智峰主编:《中国政治体制改革问题报告》,中国电影出版社1999年版,第413—414页。
[7]虞崇胜:《论政治文明的内在灵魂》,载《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03年第5期。
[8][美]阿尔蒙德、鲍威尔:《比较政治学──体系、过程和政策》[M],曹沛霖等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版,第35-36页。
[9] 《孟子·离娄下》。
[10]刘军宁:《文明即驯化:用宪政驯服统治者》,中国政治学网。
[11]州长治主编:《西方四大政治名著》,天津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3页。
[12] (英)密尔:《论自由》,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35页。
[13] 胡岩:《民主的阶级性与全民性刍议》,载《社会主义研究》2001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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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理州行政效能监察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大政发〔200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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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理州行政效能监察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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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委办局(司行社区):



《大理州行政效能监察暂行办法》已经州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并报经州委常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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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年一月十一日









大理州行政效能监察暂行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效能监察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推进勤政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效能监察是指行政监察机关及授权的组织对监察对象的行政效率、效能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条 监察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的领导下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负责监督检查行政机关效能建设及执行情况。

  第四条 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效能监察职权,不受其他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行政效能监察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 合法性与合理性相结合;

(二) 事前、事中、事后监察相结合;

(三) 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完善制度相结合;

(四) 内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

(五) 奖励与惩戒相结合。

  第六条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应当加强与组织、人事、审计及被监察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的联系与协作。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章 行政效能监察的内容和权限 

  第八条 行政效能监察的内容:

  (一)检查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的情况;

  (二)检查履行工作职责、按时效和质量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实现工作目标的情况;

  (三)检查依法行政、政务公开、服务承诺的情况;

  (四)检查行政管理内部事务的行政效率情况;

  (五)其他影响行政效能的事项。

  第九条 监察机关对行政效能进行检查或调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提供与检查或调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进行查阅或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就检查或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责令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

  (四)责令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对其违规行为造成的损害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五)责令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和所得;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条 监察机关有权对被监察部门的行政效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提出改进工作、完善制度的工作建议。

  监察机关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奖惩或提出奖惩建议。

  第十一条 监察机关有权对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失职渎职,影响行政效能的过错行为予以责任追究。

  监察机关有权根据行政效能过错责任追究情况,提出人事处理的监察建议。

  第十二条 监察机关依法作出的监察决定,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执行。监察机关依法提出的监察建议,有关部门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

  第十三条 监察机关有权对被检查、调查单位执行监察决定和采纳监察建议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行政效能监察的程序 

  第十四条 行政效能监察采取专项检查或综合检查的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根据下列情况,确定行政效能检查事项:

  (一)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的部署和要求;

  (二)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重点;

  (三)本级人民政府重大投资、专项财政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

  (四)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行政效能问题。

  第十六条 行政效能检查事项的立项由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

  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监察机关的部署和要求确定的检查事项,或者监察机关认为在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而需要检查的事项的立项,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 对立项的检查事项应当拟定检查方案,经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检查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 检查的目的;

(二) 检查的对象和内容;

(三) 检查的时间、步骤、方法和措施;

(四) 检查组的人员组成;

(五) 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十八条 监察机关进行检查前,由监察机关负责人向被检查的部门和检查事项涉及的部门签发《行政效能监察通知书》,可以将检查方案一并通知被检查单位。但是不宜提前通知的除外。

  第十九条 监察机关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可以组织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或者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及有关人士参加。

  第二十条 监察机关建立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制度,受理和办理人民群众对行政效能的投诉。

  第二十一条 监察机关直接办理的行政效能投诉事项,经调查核实,构成违纪的,应当依法予以立案。

  第二十二条 监察机关开展行政效能检查或调查,应当由两人以上的监察人员组成检查组或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检查或调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 监察机关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对被检查的部门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自我评价、社会评价和综合评价的方法进行绩效评价。

  绩效评价遵循下列标准:

(一)合法性;

  (二)合理性;

  (三)定约性;

  (四)对比性;

  (五)效率、效能。

  第二十四条 监察人员在检查或调查中,应当全面、客观了解情况,收集证据,查清问题及原因,综合绩效评价结果,提交检查或调查报告。

检查或调查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 检查或调查的基本情况;

(二) 被检查部门的绩效评价情况;

(三) 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四) 有关部门及人员的主要责任;

(五) 处理的依据和意见;

(六) 改进工作、完善制度的建议。

  第二十五条 监察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监察机关提出检查情况报告;根据检查结果,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第四章 奖励和过错责任追究 

  第二十六条 行政效能奖惩遵循奖勤罚懒、惩腐倡廉、奖惩得当、公开公正的原则。

  行政效能奖惩涉及个人的,存入个人廉政档案,作为公务员考核晋升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奖励或者提出奖励建议:

  (一)模范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维护政令畅通,成绩突出的;

  (二)忠于职守,积极工作,履行职责成绩突出的;

  (三)科学决策,有效实施,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防止和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五)爱护公共财物,节约国家资财,促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成绩突出的;

  (六)主动提供案件线索,敢于与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成绩突出的;

  (七)开展行政效能监察成绩突出的;

  (八)其他需要奖励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在履行工作岗位职责中,不能按时效和质量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实现工作目标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效能过错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在对重大问题的行政决策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决策或者违反决策程序决策,失职渎职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效能过错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效能过错责任追究:

(一)无行政许可主体资格或者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许可而不予受理、许可的; 

  (三)不依法公示行政许可依据、条件、时限、程序和结果的;

  (四)不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五)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六)不按法定条件或者法定时限办结行政许可事项的;

  (七)不按法定项目或者标准收取押金、保证金和许可费用的;

  (八)其他违反行政许可管理规定的。

   第三十一条 在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效能过错责任追究:

  (一)无行政事业性收费主体资格或者法定依据实施收费的;

  (二)擅自改变收费标准的;

  (三)不出示收费依据、收费许可证和有效资格证件实施收费的;

  (四)不开具合法票据,不据实、不按规定填写票据内容的;

  (五)违反规定只收费不服务的;

  (六)其他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的。

  第三十二条 在实施行政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效能过错责任追究:

  (一)无行政检查主体资格或者法定依据实施检查的;

  (二)不按法定权限、时限和程序实施检查的;

  (三)不出示有效资格证件和检查通知书或者检查许可证明实施检查的;

  (四)违反规定对检查对象实施查封、扣押、滞留 、查车查物的;

  (五)对封存、扣押财物不当场开据清单或者不如实填写内容的;

  (六)其他违反行政检查管理规定的。

   第三十三条 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效能过错责任追究:

  (一)无行政处罚主体资格或者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三)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实施处罚的;

  (四)不开具合法票据,不据实、不按规定填写票据内容或者自行收缴罚款的;

  (五)使用或者损毁封存、扣押财物,或者不按程序公开处理封存、扣押财物,暗箱操作,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

  (六)不依法告知被处罚人法定救济权利、途径和期限的;

  (七)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八)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

  (九)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第三十四条 在行政事务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效能过错责任追究:

  (一)对职责范围内的机关作风问题失察失管的;

  (二)不实行政务公开,侵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知情权的;

  (三)工作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效率低下,增加行政管理相对人办事成本或者难度造成损失的;

  (四)不落实服务承诺,工作作风蛮横粗暴,服务态度恶劣,故意刁难企业和群众的;

  (五)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财物,参加当事人提供的高消费娱乐活动的;

  (六)向村、社区组织、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管理服务对象摊派款物的;

  (七)强制企业、个体工商户参加社会团体、行业组织,违反规定举办培训、评优、达标升级等活动的;

  (八)对行政效能投诉机构转办的投诉件,不按规定登记、受理和查办,故意拖延、隐瞒、不处理的; 

  (九)其他违反行政事务管理规定,影响行政效率和损害群众利益的。

  第三十五条 行政效能过错责任追究有下列方式:

  (一)行政效能告诫;

  (二)通报批评;

  (三)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对负有行政效能过错责任的有关责任人,应当分清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的责任。

  对领导者行政效能过错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组织程序进行。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行政效能过错行为情节轻微,尚未构成违纪的,对有关部门或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效能告诫。

  被告诫人对行政效能告诫不服的,可在收到《行政效能告诫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监察机关提出书面申辩,监察机关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辩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维持或撤销行政效能告诫的决定。

  第三十八条 行政效能过错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对有关部门或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行政效能过错行为且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情节较轻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有关责任人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开除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 受到行政效能过错责任追究后,又因行政效能过错应当受到追究的;干扰、阻碍调查处理的;对控告人、检举人打击、报复、陷害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第四十一条 主动发现并纠正错误、未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行政效能过错责任。

  第四十二条 监察机关对给予行政效能过错责任追究的人员,应当视情节轻重,按照下列方式提出人事处理的监察建议:

  (一)考核等次;

  (二)待岗培训;

  (三)引咎辞职;

  (四)免职或责令辞职;

  (五)辞退、解聘;

  (六)其他需要提出的。

  第四十三条 监察机关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

  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自收到监察决定或者监察建议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执行监察决定或者采纳监察建议的情况书面报告监察机关。

  第四十四条 对监察决定不服或者对监察建议有异议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申请复审或者提出异议。

  第四十五条 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执行监察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或者拒绝、阻挠监察机关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由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监察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

  第四十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效能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违犯党纪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的通知

国资发产权〔2009〕25号


各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更好地实施政务公开,服务企业,提高办事效率,国资委制定了《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委。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六日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事业单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统称国有一人公司),可以作为划入方(划出方)。
  国有一人公司作为划入方(划出方)的,无偿划转事项由董事会审议;不设董事会的,由股东作出书面决议,并加盖股东印章。
  国有独资企业产权拟无偿划转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一人公司持有的,企业应当依法改制为公司。
  第三条 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无偿划入(划出)企业国有产权的,适用本指引。
  第四条 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无偿划入企业国有产权,应当符合国资委有关减少企业管理层次的要求,划转后企业管理层次原则上不超过三级。
  第五条 划转双方应当严格防范和控制无偿划转的风险,所作承诺事项应严谨合理、切实可行,且与被划转企业直接相关;划转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办法》的规定,不得以重新划回产权等作为违约责任条款。
  第六条 划入方(划出方)应当严格按照《办法》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做好无偿划转的相关工作。无偿划转事项需报国资委批准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中央企业应按规定对无偿划转事项进行审核,履行内部程序后,向国资委报送申请文件及相关材料。
  (二)国资委收到申请文件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对初审中发现的问题,国资委审核人员应及时与中央企业进行沟通;中央企业无异议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修改完善相关材料并报国资委。对材料齐备、具备办理条件的,国资委应及时予以办理。
  第七条 中央企业应当按照《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向国资委报送文件材料,其中:
  (一)申请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
  1.请示的具体事项。
  2.划出方、划入方及被划转企业的基本情况。
  主要包括设立时间、组织形式、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级次、主营业务、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等。
  3.无偿划转的理由。
  4.划入方关于被划转企业发展规划、效益预测等。
  5.被划转企业风险(负担)情况。
  (1)人员情况。在岗人员、内退人员及离退休人员人数,职工分流安置方案,离退休人员管理方式、统筹外费用等。
  (2)或有负债情况。对外担保、未决诉讼等具体情况,相关解决方案,风险判断及其影响等。
  (3)办社会职能情况。企业办各类社会职能情况,相关解决方案等。
  6.相关决策及协议签订情况。
  划出方、划入方、职代会、中央企业、政府主管部门、地市级以上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相关决策(批准)情况。
  涉及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相关股东会决议情况;涉及中外合资企业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相关董事会决议情况。
  协议签订及主要内容。
  7.相关承诺事项。
  (1)被划转企业国有产权权属清晰,不存在限制或者妨碍产权转移的情形。
  (2)除已报送国资委的划转协议和承诺事项外,未与划转他方签订任何补充协议,也无其他承诺事项。
  申请文件中有关被划转企业的主营业务、财务状况、或有负债、人员安置等内容,应与可行性论证报告、划转协议及审计报告等相关内容一致。
  (二)需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主要指:
  1.中央企业子企业作为划入方(划出方)的,中央企业相关决议或批准文件;
  2.企业国有产权在中央企业与非中央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地市级以上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3.涉及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相关股东会决议或有法律效力的其他证明文件;涉及中外合资企业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相关董事会决议或有法律效力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八条 国资委主要从以下方面对无偿划转事项进行审核:
  (一)划转双方主体资格适格,被划转企业产权关系清晰;
  (二)符合中央企业主业及发展规划,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三)划转所涉及各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相关文件齐备、有效;
  (四)相关风险防范和控制情况,划转协议规定内容齐备,无可能出现纠纷的条款。
  第九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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