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公众人物的名誉权问题/韩荣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2:02:49  浏览:84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公众人物的名誉权问题

韩荣和


提要:随着新闻业的发展,公众人物、新闻媒体与社会大众之间的法律纠纷问题已经突显出来。公众人物名誉权问题的探讨,从理论上讲,即是探求名誉权、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舆论监督权之间的协调和平衡。本文从分析公众人物名誉权问题的背景入手,结合笔者对该问题的理解与认识,进一步阐释了公众人物的概念、分类,以及公众人物名誉权的特征,并引入名誉权与隐私权的关系探析,从而得出该问题的实质所在。文章最后提出解决问题方案:公众人物名誉权的保护与制度设计建议。在文章论述的基础上提出解决公众人物名誉权问题的几项原则,以供立法与司法实践参考。
关键词:公众人物 名誉权 隐私权 权利平衡

一、提出公众人物名誉权问题的背景
在我国,开展舆论监督工作一直比较艰难,舆论监督的成本也一直比较高昂。据统计,我国新闻诉讼中媒体和记者的败诉率高达80%,而美国只有8%。2002年12月28日,范志毅诉上海《东方体育日报》侵犯名誉权一案尘埃落定。经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范志毅败诉。自1985年以来,此类官司国内曾有十几起,无一例外均以媒体败诉告终。因此,此案的判决更彰显其时代的意义。据证实,这也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第一次提出“公众人物”这一概念。公众人物名誉权问题的提出与解决,利于愈加凸显的公众人物、新闻媒体与社会大众矛盾的缓和,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公众言论自由权的行使和新闻业监督职能的发挥。
国外的司法实践于60年代便开始关注公众人物的名誉权问题,如美国新闻法治进程中的典型案例——“沙利文V《纽约时报》”案。1964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该案确定了这样的原则:公共官员除了必须证明新闻失实外,还要证明媒体含有实际上的恶意,即实际恶意原则的确立。接着在1971年“罗森布鲁诉大都会新闻有限公司案”的判决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又将这一原则扩大到批评公众官员以外的公众人物。[1]
通过对比,在我国研究公众人物名誉权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司法实践的要求是理论探讨的源动力。
二、对公众人物名誉权问题的理解与认识
(一)公众人物概念的解析
公众人物亦称公共人物,是指一定范围内为人们所广泛知晓和关注,并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人物。其以社会知名度和社会公共利益相关性为构成要件,二者缺一不可,共同体现了公众人物的特性。
从理论上公众人物可以有多种分类:以行为人主观意愿为标准,可区分为自愿性公众人物和非自愿性公众人物。自愿性公众人物是指在主观上追求或放任自己成为公众人物并在客观上成为公众人物的人。[2]例如体育明星、影视明星、高级官员等人物,在主观上具有希望或放任自己被一般社会公众所熟知,在客观上已经为公众熟知,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所谓非自愿性公众人物,是指往往没有追求或放任出名或成为社会公众关注的结果的主观意图,而是由于具有新闻价值的重大事件的发生,经过新闻媒介的传播而成为公众熟知的与这件事件有联系或牵连的人。非自愿公众人物还可以具体划分为附属性公众人物、偶然性公众人物和转化性公众人物。[3]该种分类的意义在于,为自愿性公众人物和非自愿性公众人物的名誉权保护的区别对待提供依据。这种区分也已成为法制健全国家处理名誉权、隐私权与新闻舆论监督权、公众知情权关系的一个重要原则。
另外,还可以把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这是从公法的角度,以对公共官员的特殊要求为标准而做的划分。此外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还把公众人物分为完全的公众人物和有限的公众人物,从而从时间属性上判别公众人物。
(二)名誉权与隐私权关系探究——隐私权的独立性
以上的论述,有时把隐私权作为名誉权的内容,这直接受我国现行的立法和司法解释的影响。我国的立法并未确立隐私权制度,只在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也将隐私权作为名誉权的一项内容。然而从学理上分析,名誉权与隐私权却是相互独立的人格权。它们的区别主要如下:
第一,客体不同。隐私作为隐私权的客体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秘密信息,具有真实性,其包含了个人的财产、住宅、社会关系等秘密,这些均与名誉权无关。名誉权则具有很大的主观性,其在很大的程度上取决于社会公众的评价。由此决定了隐私权与名誉权不能相互吸收,只能是各自独立的存在。第二,主体不同。隐私是一种精神利益,[4]法律保护隐私旨在使人心情舒畅,使个人的心灵安宁不受侵犯,维护人格的尊严。因此法人不能享有隐私权,法人不是隐私权的主体,但法人有名誉权。第三,性质不同。名誉权是权利主体根据社会评价所享有的权利,而隐私权是针对个人事务的。隐私权人享有对自己的个人隐私享有利用和处分的权利,而名誉权是根据客观社会对当事人的评价,此项权利不能由当事人抛弃。第四,侵权方式不同。侵害他人名誉权,一般是通过传播不利于受害人名誉的虚伪事实而影响第三人及社会公众对受害人名誉的评价。而侵害他人隐私权则不以向第三人传播为要件,也不论所传播消息是否有利于受害人。第五,侵权的法律后果不同。侵犯名誉权后侵权人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法律后果。但由于隐私是真实的秘密信息,一旦被披露出去,就为众人所知,其影响就不可避免的形成,此时该信息就不能称其为隐私,故不能适用消除影响的责任形式。第六,免责条件不同。被告可以证明自己所谓的事实具有真实性用以抗辩原告的侵犯名誉权之诉,从而免除责任的承担,而隐私权侵害没有这个免责要件,正是当事人的真实个人私生活秘密信息被披露,才造成侵权事实。综上,隐私权具有不同于其他人格权利的特点,应成为独立的人格权利。
然而承认隐私权的独立性,并不否认隐私权与名誉权间的相互联系。在很多情况下侵犯隐私权与侵犯名誉权会发生竞合,例如:甲(男)和乙(女)曾谈过恋爱,且甲曾在恋爱前与他人发生过两性关系,后甲向乙提出分手。乙对此怀恨在心,将甲与别人发生过两性关系的事实四处散布,使甲精神失常。在此种情况中,行为人不但擅自披露了他人隐私,且此种侵权行为造成了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从而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所以行为人的行为既侵害了受害人的隐私权又侵害了其名誉权。这可以理解为隐私权与名誉权在权利保护方面具有一些相似性或存在一些重合区域。这只是从一般公众的角度分析隐私权与名誉权的叠加情形,如果研究的对象是公众人物,那么两种权利发生竞合的情形就更多了。因为公众人物代表着一定的公共利益,其总是极力维护自己的公众形象。由于公共利益的公共性、重要性与敏感性,公众人物的名誉变得容易受到伤害,显得很脆弱。具体体现在对公众人物私人秘密信息的认定、获得与传播上。如果不适当处理公众人物的秘密信息,就会使公众人物的名誉权受到损害,进而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公共利益。所以法律上公众人物的隐私与隐私权的范围,以及它们对公众人物社会评价的影响便成了讨论公众人物隐私权与名誉权竞合情形的关键。
一般情况下披露公众人物的隐私并不必然导致公众人物社会评价的下降。而擅自披露以下三种隐私的行为可能与侵犯公众人物的名誉权竞合。第一,不道德的隐私。不道德是违悖社会公德或职业道德的行为,是不符合社会伦理纲常要求的行为,如婚外恋。一旦公众人物不道德的隐私为社会公众所知晓,其公众形象必然在社会公众的心目中降低。这是道德对社会公众和公众人物的作用与反作用。第二,违背善良风俗的隐私。善良风俗与道德存在重合的领域,但风俗具有更强的区域性,具有更浓厚的传统文化色彩,其与道德存在明显的区别。遵循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善良风俗是一个人良好操守的表现。公众人物尤其应当注意自己的言行是否符合社会的善良风俗,它对形成自己的公众现象同样重要。公众人物违背善良风俗的行为是社会公众所不能容忍的,因为他们应是善良风俗的代表。如果公众人物有不符善良风俗的隐私,其将不再受社会公众的支持与拥护,其社会评价必然下降。第三,其他社会公众不可容忍但不违法的隐私。如果是公众人物的违法行为,那不为法律所肯定,也不属于隐私的范畴。而且该种隐私以不为公众所容忍为限,如果社会公众接受了公众人物的隐私,那其社会评价便不会下降。综上,行为人披露某些隐私的行为,既侵犯了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又侵犯了其名誉权,此时公众人物的名誉权并不会受到法律的当然保护,而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三)名誉权、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舆论监督权的冲突——公众人物名誉权问题的实质所在
公众人物因其公众性和公共利益性,与一般社会公众不同。他们对舆论监督可能对其名誉造成的轻微损害应当予以忍受。但他们也应当享有完整的隐私权,可是社会的兴趣和知情权的对象正是公众人物的隐私。并且在某些情况下,名誉权与隐私权的保护发生竞合。因此产生了名誉权、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舆论监督权的冲突。也是公众人物名誉权问题产生的真正原因。具体体现为:
1. 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隐私权的立法旨趣在于公民有权隐瞒、维护自己的私生活秘密并予以法律保护,防止任何人非法侵犯,其为私权利。知情权根本目的是保障公民知情的权利,有权依法知悉和获取信息,其为宪法权利即公权利,依据这样两个权利,人们一方面希望知道更多别人的事情,一方面又不希望自己的事情让别人知道,两者之间既产生相当的矛盾与冲突。[5]他们的冲突在很大程度上是公权利与私权利之间的矛盾。矛盾的焦点体现在政府官员或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之间的冲突。
2. 名誉权保护与新闻舆论监督之间的冲突。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是公民的基本宪法权利。言论自由、新闻舆论监督权与名誉权相冲突,在任何国家都是一种客观现实。一方面,因为透过大众传播媒介作出的新闻传播、评论等可以向人们告知各种情况,提供形成民意的渠道,监督政府的行为,从而在整个民主政治的运作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因此新闻舆论监督主要保护的是国家政治和社会公共生活方面的利益、新闻界的行业利益。另一方面,由于保护人格权是保障个人的人格尊严、自由的重要手段,人们彼此互相尊重他人的人格权,并能自觉捍卫自己的权利,将会为民主和法制的实现奠定基础。[6]因此名誉权保护和新闻舆论监督之间的冲突表现为私人人格和感情方面的利益与社会公共生活方面的利益之间的冲突,法律必须寻找相对明晰的界限。
三、冲突解决方案:公众人物名誉权的保护与制度设计
通过对公众人物名誉权的问题的理解与认识,对于权利冲突的解决应分两种情形。首先是在只涉及公众人物名誉权,而未涉及隐私权的情形下,应当充分保护公众人物的隐私权。理由是:公众人物因其职务要求或职业的原因,在新闻媒介助力的作用下为社会公众广泛知晓,他们是当今民主制度的产物,他们代表和维护着一定的公共利益或行业利益,因此公众人物名誉权的保护是以保护公众人物人格尊严、独立与自由为旨趣。只有充分保护公众人物的名誉权,才能实现社会资源向公众人物倾斜的社会目的,从而实现一定的社会公共目的。其次是名誉权与隐私权一致竞合的情形,不再意味着保护公众人物名誉权的绝对优先性,而是对公众人物名誉权保护的弱化。以下从两个方面针对第二种情形探讨解决公众人物名誉权问题的方案。
(一) 建立独立的隐私权制度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私生活信息进行独立支配的一种人格权。[7]从名誉权与隐私权的对比看,隐私权具有独立性。建立独立的隐私权制度是解决公众人物名誉权问题的制度性前提,其直接目的是将隐私权与名誉权区别保护,同时对二者竞合时作特殊处理。建立独立的隐私权制度的意义在于:首先,可以消除行为人在隐私权与名誉权竞合情况下的尴尬,使该情形下侵权行为的认定具有法律依据。其次,有利于名誉侵权行为制度的建立。名誉侵权一般包括侮辱和诽谤行为,大都表现为以虚假的信息影响受害人的社会评价。而侵犯隐私权,行为人传播的却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如果单独建立隐私权制度,那么名誉侵权行为制度将更完整,更具有体系性。最后,增加了公众人物权利保护的层次性,使权利保护的平衡找到依托。假设新闻媒体报道了某公众人物真实的情感故事,该公众人物并不能已侵犯名誉权主张自己的权利,因为媒体并没有传播虚假信息,也没有侮辱的行为。此时该公众人物可以侵犯隐私权为由主张权利保护。而且隐私权制度的建立使我们可以在制度层面上探讨公众知情权与隐私权冲突、名誉权保护与舆论监督的矛盾。
(二)权利保护的平衡:名誉权、隐私权与知情权、舆论监督权的协调。
权利的保护出现冲突时,我们应当划清他们的界限,应当遵循权利协调和利益衡量的规则,即权利的保护应当达到根本上的平衡,均等的保护不是法律认识论和方法论上的“平衡”[8],法律上的平衡是由其所依据的利益来决定保护的范围、力度。
1.对隐私权和知情权冲突的协调
恩格斯曾提出一个处理个人隐私与新闻报道相互关系的原则,这个原则是:个人隐私一般受到保护,但当个人私事甚至阴私与最重要的利益——政治生活发生联系的时候,个人的私事就已经不是一般意义的私事,而属于政治的一部分,它不受隐私权的保护,应成为历史记载的新闻报道不可回避的内容。[9]这一论述,说明了个人隐私权与新闻自由之间的一般关系,可以作为处理隐私权和知情权冲突的一般原则。而在公众人物中,如果是政治性公众人物,即公共官员,其本身代表着一定公共利益,其隐私权的空间由其职务要求所定。对于自愿性公众人物,因其主观上追求成为公众人物,那么其必须把更多的隐私坦露于社会公众。对于其他类型的公众人物可参照一般社会公众的隐私权内容,从而达到权利协调的目的。然而在对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的协调过程中,除了遵循公共利益原则,还需人格尊严原则优先,即在涉及公众人物的隐秘信息时,不得以伤害其人格尊严为目的。
2.正当舆论监督与侵害名誉权的界限
新闻工作者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从舆论上监督公众人物,揭露、批评一些违背人民利益的错误言行和不良现象,如果这些批评属于正当的舆论、批评的事实是真实的,则被批评者不能以其名誉受到损害为由而要求他人承担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当然,正当的舆论监督批评在效果上会影响到被批评者的名誉,但事实上社会对他们的评价下降以及名誉的贬损,并不是新闻批评造成的,而是他们自身的不良行为造成的。
一般认为,正当的舆论监督与侵害名誉权的界限如下:第一,要准确认定报道的事实。新闻报道中批评、揭露的事实必须客观、真实。由于报道失实必然的侵犯了公众人物的名誉权。第二,报道的言辞不能从人格上进行攻击,进行侮辱、诽谤,即使评论中所依据的情况属实,但是用有恶意的词句,造成公众人物名誉权的损害的也要承担民事责任。第三,看行为人的主观态度,行为人在撰写新闻时是有一定主观目的的,如果行为人因故意或过失报道的事实中有侮辱、诽谤被监督人的内容,并客观上造成了被监督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应认定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即实际恶意原则的体现。
事实上,名誉权、隐私权保护与新闻自由、舆论监督之间划出一条明确的界限,是十分困难的。从当前的法治现实来看,应当在它们设定一个“度”,这个“度”因主体身份是公众人物还是非公众人物而不能绝对划一,这个问题的把握只能由法官通过自由裁量权来衡量。
基于以上的论述,笔者提出几条解决公众人物名誉权问题的原则以供立法与司法实践参考。区分只涉及公众人物名誉权情形与涉及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名誉权情形:第一种情形应对公众人物的名誉权给予充分的保护,第二种情形应适当限制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或视具体情况(是否损害了公共利益),应向保护公众的知情权适当的倾斜;区分自愿性公众人物与非自愿性公众人物:名誉权保护向非自愿性公众人物倾斜,这是自愿性公众人物因其主观追求而向社会公众作出的名誉利益的让与;区分政治性公众人物与社会性公众人物:如果只涉及公众人物的名誉权,应对政治性公众人物的名誉权给予充分的保护,如果是涉及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名誉权问题,名誉权保护向社会性公众人物倾斜。

参考文献:
[1]宋克明.美英新闻法治与管理[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8.31.
[2]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M]北京:群众出版社,1997.100.
[3]颜春龙.公众人物的名誉权、隐私权与舆论监督权[J].新闻界,2004,(3).
[4]刘风景、管仁林.人格权[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
[5]杨立新.人身权法[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
[6]王利明.民商法理论与实践[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6.417.
[7]郭卫华、常鹏翱.人身权法——典型判例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
[8]张新宝、康长庆.名誉权案件审理的情况、问题及对策[J].现代法学,1997,(3).
[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18)591.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对出入境旅客携带、邮寄及快递进出境应检物品检验检疫管理工作的通知

海关总署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对出入境旅客携带、邮寄及快递进出境应检物品检验检疫管理工作的通知
海关总署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署监发(2001)212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目前我国进出境口岸检验检疫形势严峻。来自疫区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废旧衣物、血液、生物制品和人体组织等应检物品通过旅客携带、邮寄、快递等方式入境,给我国造成严重的疫情隐患。对此,国务院领导同志非常重视,明确提出要依法加强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完善和提高检验检疫手段,堵塞检验检疫漏洞。
为贯彻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依法加强对出入境旅客携带、邮寄和快递进出境应检物品的检验检疫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从维护国家政治稳定和经济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出入境旅客行李物品、邮寄物品及快递进出境物品存在疫情隐患问题的严重性。积极利用各种途径提高进出境旅客对应检物品的依法报检意识,把依法行政和公民的积极配合有机地结合起来,逐步形成一个防止传染病、动植物危险性有害生物传出传入的社会氛围。
二、进一步加强检验检疫和监管把关的执法力度。各地海关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依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在坚持“内紧外松”原则的前提下,加大对出入境旅客携带、邮寄和快递进出境应检物品的查验和检疫力度。各地海关与检验检疫机构要密切配合,及时沟通。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应有计划地与海关监管人员进行有关检验检疫法规和知识的交流和学习,进一步提高海关监管和检验检疫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各口岸监管现场要注意加强分工与协作,发现问题及时沟通,真正做到各司其职,共同把关。
三、建立行之有效的协调和联系配合制度。有关海关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成立有主管领导参加的协调领导小组,建立定期的协调会议制度,及时沟通,及时处理旅客携带、邮寄及快递进出境应检物品的查验及检验检疫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督促检查有关工作的落实情况。
四、各地海关和检验检疫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文明执法,热情服务,认真履行职责。既要明确分工,又要密切协作,共同做好进出境携带、邮寄及快递物品的检验检疫和查验工作。
检验检疫机构和海关对出入境应检物品实施检验检疫的联系配合办法及海关发现应检物品移交工作的操作规程将另文下发。


2001年4月20日

铁路机车统计规则

铁道部


铁路机车统计规则

1990年9月1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铁路机车统计是铁路运输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系统地反映机车运用、检修和燃料(煤、油、电)消耗情况,为制定运输生产计划和经营管理提供依据。为了保障全路机车统计的统计范围、口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和报告制度与统计资料使用标准的统一,根据国家《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和铁道部有关规章,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 凡铁道部管辖的营业线、临时营业线的机车统计均按本规则办理。全路各级统计部门和使用机车统计资料部门,提供和使用统计资料均以本规则规定统计口径为依据。
第3条 各级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的职责是负责贯彻执行《统计法》和本规则及有关规定;负责统计基层基础工作建设的检查指导,使基层基础工作建设规范化、标准化;为了充分发挥统计信息作用,要加强统计监督、咨询和预警工作。
第4条 各单位领导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切实支持和维护《统计法》和本规则赋予统计人员的职权,保证统计工作按规定的报告制度准确、及时地完成。
第5条 为了适应运输生产发展和加强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对统计信息日益增长的需要,铁路机车统计信息的搜集,要达到直接从源点进网,实现从数据搜集、存贮、处理和传输四个环节紧密衔接的机车统计信息系统。

第二章 统计范围、指标、涵义、计算方法
第一节 配属机车
第6条 一、配属机车:为根据部(局)配属命令,拨交铁路局(机务段)保管、使用、涂有局(段)标志并在资产台帐内登记的机车。
二、非配属机车:指原配属关系不变,由他局(段)派至本局(段)入助及临时加入和长交路轮乘的机车。
三、铁路局(机务段)配属机车分类表:
{ { {客 运
{ { { {货 物
{ { {货 运{
{ { { {小运转
{ {运行机车{路 用
{ { {专用调车
{ { {其他工作
{ { {补 机
{ {
{支配机车{ {代替固定锅炉装置
{ { {(简称代固)
{ { {局备用(不包括在
配属机车{ {非运行机车{段支配内)
{ { {段备用
{ { { {厂修
{ { {检修{
{ { { {段修
{ { {其他

{ {部备用
{非支配机车{出 租
{ {出 助
第7条 配属机车的转变时分:
一、调拨机车:凡新购置、新造或在段调拨的机车,自实际交接完了共同签字时分起,并由交接双方拍发电报通知新配属和原配属局(段)加入或取消配属;在工厂(段)修竣后调拨的机车,自验收员签字时分起加入或取消配属,并由验收室(员)及时拍发电报通知新配属和原配属局(段)。
二、报废机车:自机务段接到铁道部批准报废命令时起取消配属。
第二节 支配、非支配机车
第8条 一、支配机车:为根据部、局命令拨交各局(段)支配使用的机车,其中包括长交路轮乘、入助和临时加入支配的机车。
二、非支配机车:为根据部、局命令批准的部(局)备用、出助的机车以及按租用合同办理的出租机车(部备用机车为局的非支配机车,局备用机车为段的非支配机车)。
第9条 支配、非支配机车的转变时分:
一、部、局备用机车:加入时分自机车整备完了接到调度批准加入的命令时起;解除时分自接到解除命令,蒸汽机车为点火升汽锅炉汽压达到10公斤,内燃、电力机车为达到出库状态(不得晚于乘务员出勤时刻)时起。部、局备用机车根据命令有火(蒸汽机车为有火、内燃机车为起机、电力机车为升弓以下同)试运转或有火回送时,应加入支配,按运行机车统计;试运后再转入原状态时,其转入时分则自入段规定技术作业完了时起。部、局备用机车的定期鉴定工作,可在备用中进行,发现不良处所时,应由鉴定小组及时通知运转室加入支配,按检修机车统计;消除不良处所后,再转入备用,同时取消支配。
二、出租机车:出租和退租时分自双方交接完了时起;如不进行交接,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计算。对下列情况应加入支配按运行或检修机车统计:
(一)临时参加铁路运营工作时,其加入时分根据司机报单实际工作开始至工作完了时止。
(二)进行厂、架修时按检修机车统计。其加入时分,厂修自到达承修厂界时起,架修自到达承修段规定技术作业完了时起;修竣后不回本段继续出租时,自验收员签字时起取消支配。如机车先入本段再入厂(承修段)进行厂、架修时,自入本段时起加入支配;修竣后回本段继续出租时,自出段时起取消支配。回段洗修、临修时不加入支配,仍按出租机车统计,洗修修竣台数按外委统计。如另派机车代替时,代替的机车自到达工作地点时起至工作完了离开工作地点时止按出租机车统计。
三、助勤机车:根据调度命令,出助段自出段经过站段分界点时起取消支配,入助段同时加入支配。助勤完了时,入助段自出段时起取消支配,出助段同时加入支配(经过站段分界点时分,由出、入助段运转室及时通知对方)。
四、未配属给局(段)的新造机车委托机务段进行牵引试运时,由机车乘务员接车时起至交车时止的时间,加入支配按运行机车统计。
五、实行机车长交路轮乘制的机务段,分为配属段和支配段(运用段)。
(一)自机车到达乘务员继乘站时起到下一个继乘站时止,为乘务员所属段的支配机车。
(二)机车到达继乘站后需入段时,入段前为上班乘务员所属段的支配机车,入段后为接班乘务员所属段的支配机车。
(三)若因机车故障在继乘站或入段检修时,则自机车修竣时起为接班乘务员所属段的支配机车。
第10条 代替固定锅炉装置的机车:自接到调度命令时起加入,工作完了时转出。在代固期间发生检修时按检修机车统计。
第11条 段备用机车:指在机务本段机车交路计划内无任务或任务已经取消,并以调度命令备用的良好机车。有支配机车的折返段或驻在所,应视做本段处理。
段备用机车应是质量良好的机车,必须符合《机车运用规程》规定的条件。备用时间必须连续24小时以上,不足24小时的按运行机车统计。在备用中不得进行中间技术检查和各种修理,如发生则分别按运行或检修机车统计(乘务员在不损坏配件、不影响解除的原则下,进行自检自修范围的保养、清扫工作,不按检修统计)。定检到期等待修理的机车不得转入备用,如发生则将其全部备用时间按检修机车统计。
一、加入段备用的时分:
(一)根据调度命令予定加入段备用时,在运行中的机车自入段规定技术作业完了时起;检修机车自修竣时起。
(二)在段等待工作的机车,自接到调度命令时起。
(三)机车加入段备用的时分,不得早于发令时分,其发令前的备用时间按原状态机车统计。
二、解除段备用的时分:
(一)无火段备用的蒸汽机车自接到调度命令点火升汽锅炉汽压达到10公斤时起。
(二)有火段备用的蒸汽、内燃、电力机车,自接到调度命令时起;如发令晚于乘务员出勤时则自乘务员出勤时刻起。
(三)段备用机车无令解除擅自投入运用,从备用时起按运用机车统计。
第12条 其他机车:为代固、备用及检修以外经部、局命令批准的非运行机车。其中包括:
一、改装现代化的机车:根据铁道部规定的改造项目及铁路局批准的试改项目进行现代化改装的机车,自入段规定技术作业完了时起至改装完了时止。
二、转移交接无火(蒸汽机车为落火、内燃机车为停机、电力机车为降弓)停留和回送的良好机车:为修竣出厂、转移配属、新造和新购置等原因无火停留和回送的良好机车,由运行转入移转交接无火回送自接到命令时刻起,工厂修竣的机车自验收员签字时刻起,至回送到达实际接收完了时止。
三、灌浆、防寒、春秋季鉴定的机车:自入段规定技术作业完了时起至实际工作完了时止。
四、专为评比鉴定、考试、教学、技术表演、观摩使用的无火良好机车:自开始使用至使用完了时止。
五、因等配件长期不能参加运用的进口机车。
六、经局书面批准等待报废机车,自向铁道部提出报废申请时起,至接到部批准报废命令时止。
七、根据调度命令扣下担任特运的无火机车。
第13条 检修机车为等待修理和修理中的机车。
第三节 运行机车的运输工作种类
第14条 运行机车的运输种别:根据列车车次、列车组成、工作地点和部、局有关文件、命令的规定确定。
一、客运工作——为担任各种旅客、市郊、客货混合、回送客车列车及军用车次开行的整列客车、代客货车(包括重空)的列车机车。
二、货运工作——分为:
(一)货物工作——担任各种货物、沿另摘挂、摘挂及军用车次开行的列车机车(整列客车及代客货车的列车除外)。
(二)小运转工作——为担任小运转列车工作的机车。
三、路用工作——为担任路用、试验、救援、除雪及回送入厂列车的机车。包括:
(一)专为牵引无火机车及机械车辆的机车;
(二)因机车调拨、出租、助勤、出入厂及试运转(在检修中试运转除外)所开行的单机;
(四)固定驻在折返段及车站担任工作(不到定检期不回段)的机车,回段修理时往返所产生的单机;
(四)机车在外段(站)发生故障,不能继续牵引列车,回段修理时所产生的单机;
(五)利用送工厂及外段修理的机车,往返途中牵引列车,在机务段、折返段、承修厂、段的停留时间(检修时间除外);
(六)由于自然灾害,根据调度命令保留的列车机车,未离开保留地点和隔在本段外所停留的时间;
(七)机务段运转车间与检修车间不在同一地点,因检修往返途经闭塞区间所产生的单机。
四、补机工作——为在补机区段内担任补助牵引或推进的机车。超过补机区段运行时,其超过部分根据调度命令确定为重联或有火附挂,无调度命令时按有火附挂统计。


注:补机不论挂于任何位置均按补机统计。
五、专用调车工作——为下列各项:
(一)固定在车站专为担任调车工作的机车;
(二)月间计划指定利用列车的本务机车,在列车始发站及终到站兼作调车工作的实际作业时间;
(三)专调机车在非补机区段担任送坡及区间装卸走行不足一个区间时,以及在非营业线(包括未办理临管的新线、支线、专用线、联络线)的作业时间;
(四)专调兼作小运转的机车,在所担任的专调站间牵引小运转列车前后的时间;
(五)在国境联络线上取送车辆所开行的列车机车和单机。
六、其他工作——为担任上述五种工作以外的运行机车,包括:
(一)在月间计划规定专门担任段内调车工作的全部时间及利用段内等待工作的机车兼作段内调车的实际工作时间,但不包括定检到期等待修理的机车,如发生则将其全部时间按检修机车统计(月计划无规定而产生的段内调车时,按段内等待工作统计);
(二)专为评比鉴定、考试、教学、技术表演、观摩、给水、送汽、泵风、消毒、消防等项工作的有火机车;
(三)固定在站、段担任送汽工作的机车(联挂在客货列车供汽、供水的机车,按单机附挂统计)。
(四)根据调度命令扣下担任特运任务的有火机车。
第15条 运行机车的工作种别:
一、本务机车——为牵引列车担任本务作业的机车。两台机车牵引列车(包括规定的双机牵引区段)及组合列车,第一台按本务,第二台按重联统计。但两个列车临时合并运行时,两台机车分别按本务机车统计,所牵引的重量和车数,各按原担任的列车组成填记。
二、重联机车——为根据调度命令附挂于列车担任辅助牵引的机车。通过补机区段时,仍按重联机车统计。
三、有火附挂机车——为根据调度命令附挂于列车回送的有火机车,按单机统计。
四、单机——其运输种别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全区段都为单机时按往路或复路的运输种别确定,往返都为单机时,按其往路的计划运输种别确定;
(二)利用单机在途中担任别的工作时,其前后单机仍按原运输种别确定;
(三)不同运输种别的单机连挂运行时,各按原运输种别确定;
(四)单机挂车的辆数,线路坡度不超过12‰的区段,以十辆为限;超过12‰的区段,由铁路局规定,超过规定辆数按货运列车统计。
第四节 机车工作时间
第16条 各项工作的起讫时间:
一、以机车到达本段或折返段的时分为原工作结束,下一工作开始。
二、在段外变更工作时以到达变更工作地点或前一工作结束的时分,为下一工作开始。
第17条 列车机车:
一、全周转时间——为机车每周转一次所消耗的时间(非运行时间除外)。包括:纯运转、中间站停留、本段和折返段停留、本段和折返段所在站停留时间。
回段机车为上次入段时起至本次入段时止,循环运转机车和实行轮乘制的机车为上次乘务员到达换班站时起至本次乘务员到达换班站时止;在站换班机车为接班时起至交班时止。
二、纯运转时间——为机车在区间内运行的时间,包括区间内各种原因的停留时间(停车装卸除外)。
(一)列车在区间内发生分部运行时,自列车驶出站界至该列车全部车辆到达前方站止的时间(包括接取遗留车辆的全部时间)。
(二)机车在进站信号机外停车和在自动闭塞区间内的等待自动闭塞信号的停留时间。
(三)机车在区间内闯坡往返走行及停留时间(包括退到后方站不另办理闭塞手续的站停时间)。
三、中间站停留时间——为机车在列车运行区段内中间站(线路所)的停留和调车时间。包括:
(一)列车在区间内停车装卸后,继续向前方运行的停留时间。
(二)列车在中途站,由于变更运行方向而变更车次(运输种别不变)的停留时间。列车在中间站,变更车次而不变更列车组成的停留时间。
(三)列车在区间内分部运行时,自全部车辆到达前方站时起至列车发出时止的停留时间。
(四)机车在区间内闯坡退到后方站后,另行办理闭塞手续时,自第一次到达该站时起至最后一次由该站发出时止的全部时间。
(五)列车在区间内停车装卸后返回原站(不满一个区间),在区间内的停留及往返走行的时间按列车调车统计。
(六)机车乘务组在中间站换班后仍牵引原列运行,在换班站的停留时间。
(七)列车机车因缺煤水,单机去他站上煤水及往返的时间按列车调车统计。
四、旅行时间——自始发站出发时起至终到站到达时止的全部时间。
五、本段、折返段停留时间——为机车入段时起至出段时止的时间(非运用时间除外)。机车牵引列车在中间站变更车次并变更列车组成或在折返段所在站未入段而折返或继续运行产生的停留时间,亦为折返段停留时间。
六、本段、折返段所在站停留时间——为机车自出段时起至本段、折返段所在站牵引列车出发时止,和牵引列车到达本段、折返段所在站时起至入段时止的全部时间,其中包括调车时间。列车始发及终到站与机务段不在同一地点时,两个站的停留时间都按所在站计算(单机到中间站牵引图定中间站始发或终止的列车向前方继续运行时,在该站的停留时间按本段或折返段所在站计算)。
机车入段前或出段后利用段外三角线转头时,按机务段所在站停留时间计算,如从段内专为去段外三角线转头后又回段等待工作,仍按段内停留时间计算。不应填写出入段时间。
第18条 专用调车机车:
一、调车作业时间——根据司机报单记载的每次由实际工作开始至实际工作完了的时间。
二、调车停留时间——自机车出段时起至入段时止除去调车作业时间以外的时间,又分为:
(一)机务停留时间——为机车技术作业、交接班及因机务责任影响调车作业的时间。
(二)车务停留时间——除机务停留时间以外的时间。
第19条 其他工作时间——为自工作开始至工作完了的全部时间。
第五节 超欠重列车
第20条 超重列车:
列车重量按运行图规定的牵引定数超81吨及以上,连续运行距离超过机车乘务规定区段二分之一的货物列车为超重列车。超过规定牵引定数的吨数为超重吨数。其计算方法如下:
一、在规定双机牵引区段,按规定定数计算。
二、挂有重联机车的列车,按该区段双倍定数计算。
三、临时修订的牵引定数低于原定数或牵引定数不变而临时增加补机区段时,按原定数计算。
四、临时使用运行图规定以外的机型牵引列车时,按机车牵引重量比值计算。
五、超重列车在途中甩挂,按列车连续运行超过机车乘务规定区段二分之一的超重最多吨数计算。
六、超重列车在区间内发生分部运行时,不统计超重。
第21条 欠重列车:
列车重量按运行图规定的牵引定数欠81吨及以上,又换长欠1.3及以上,连续运行距离超过机车乘务规定区段的二分之一的货物列车为欠重列车。不足规定牵引定数的吨数为欠重吨数。其计算方法如下:
一、空货物列车、空货车占全列二分之一及以上的混编列车(不包括守车)、军用列车、机械保温列车、限速列车、固定车底循环使用的列车、快运货物列车及图定快运另担、沿零摘挂、摘挂列车均不统计欠重。
二、在规定双机牵引区段按规定的定数计算。
三、挂有重联机车的列车按该区段规定的定数计算。
四、临时修订的牵引定数低于原定数按修订后定数计算,牵引定数不变而临时增加补机区段时按原定数计算。
五、临时使用运行图规定以外的机型牵引列车时按机车牵引重量比值计算。机车临时逆向牵引时,按牵引定数减吨15%计算。
六、临时加开的沿零摘挂、摘挂列车在区段内的最高重量未达到该区段定数的70%时,按规定定数的70%计算(不受81吨限制)。
七、直通、直达列车在列车编组计划中规定,经过编组站、区段站和根据部、局有关文件指定的车次不补轴时,不统计欠重。
八、欠重列车在途中有甩挂时,按列车连续运行超过机车乘务规定区段二分之一的欠重最多吨数计算。
第六节 机车运用指标
第22条 机车运用指标及计算方法
一、本务机走行公里——为牵引列车的本务机走行公里。
二、沿线走行公里——为本务、单机、重联和补机走行公里之和。
三、辅助走行公里——为单机、重联、补机及各种换算走行公里之和。
四、换算走行公里——为按机车小时换算的走行公里。调车工作每小时换算十公里;其他工作每小时换算二公里;有火停留每小时换算一公里(内燃、电力运行机车的段内停留均按有火停留统计)。
五、总走行公里——为沿线走行公里及换算走行公里之和。
六、总重吨公里——为机车牵引列车完成的工作量(包括单机牵引车辆完成的工作量)。计算方法是机车牵引总重乘实际走行公里。双机合并牵引及挂有补机、重联机车时,按“附件二”牵引能力比例表分劈。三台机车牵引列车时不考虑机型,其吨公里本务机按40%,其余两台机车各按30%分劈。
七、载重吨公里——为机车牵引列车完成的货物运输量(包括单机牵引车辆完成的货物运输量)。计算方法是机车牵引列车的载重乘走行公里。
八、车辆公里——为车辆运行的公里。计算方法是机车牵引辆数乘走行公里。
九、货运机车日产量——为平均每台货运机车在一昼夜内生产的总重吨公里。
货运总重吨公里(不包括补机)
计算公式:----------------------------
货运机车台日
十、支配机车日产量——为平均每台支配机车
在一昼夜内生产的总重吨公里。
各种运输总重吨公里
计算公式:------------------
机车支配台日
十一、机车日车公里——为平均每台运行机车
在一昼夜内走行的公里。
机车沿线公里(不包括补机)
计算公式:--------------------------
运行机车台日(不包括补机)
十二、支配机车日车公里——为平均每台支配机车在一昼夜内走行的公里。
机车总走行公里
计算公式:--------------
支配机车台日
十三、技术速度——为列车机车在区间内平均
每小时走行的公里。
本务机走行公里
计算公式:------------------
本务机纯运转时间
十四、旅行速度——为列车机车在区段内平均
每小时走行的公里。
本务机走行公里
计算公式:--------------
本务机旅行时间
十五、平均全周转时间——为机车每周转一次
平均消耗的时间。
机车全周转时间之和
计算公式:------------------
机车周转次数
十六、列车平均总重——为每一列车的平均总
重量。
总重吨公里(不分劈重联、补机)
计算公式:------------------------------
本务机走行公里
十七、列车平均组成辆数——为每一列车的平
均组成辆数。
车辆公里(不包括单机)
计算公式:----------------------
本务机走行公里
十八、空车走行率——为空车走行公里占重车走行公里的比重。
运用空车车辆公里
计算公式:----------------×100%
运用重车车辆公里
十九、重车每辆平均动载重——为平均每辆运
用重车在运行中所载的重量。
载重吨公里
计算公式:----------------
运用重车车辆公里
二十、运输密度——为每公里线路通过的货物
重量。
区段载重吨公里
计算公式:--------------
区段公里
二十一、货物机车信号机外停车——为牵引货物列车的本务机车在车站进站信号机外的停车,按次数、分计算。
二十二、货物机车周转次数:货物机车由本段(驻在机车为驻在段)每出入段一次各算0.5次;循环运转机车经过乘务员换班站每到达、出发各算0.5次;临时越过图定机车交路运行时每经过一个乘务区段算0.5次,不足一个乘务区段不计算。
二十三、长交路货物机车周转次数:一个及以上机务段乘务员使用一台机车轮乘,超过两个及以上乘务区段的货物机车为长交路机车。其周转次数由配属段填报。每出入段一次各算0.5次,不入段时每经过本段所在站一次算0.5次。机车固定在支配段运用应视为配属段。
第七节 机车检修及检修指标
第23条 厂修机车——为正在工厂修理、无火等待入厂和无火回送入厂的厂修机车,以及属于工厂责任而发生返工修理的机车。
一、转入时分:入厂修理的机车自进入厂界时起转入厂修,由厂方(厂界值班员)在司机报单上签注到达厂界月、日、时分,并由厂方拍发到厂电报通知机车所属局、段。等待入厂的无火机车自入段规定技术作业完了时起转入厂修。
二、修竣时分:为驻厂验收员确认合格签收的时分。该时分应由工厂会同驻厂验收员及时拍发电报通知机车所属局、段。
第24条 段修机车:
一、定检机车——为等待修理和正在修理中的机车,以及无火等待、无火回送和属于承修段责任发生返工修理的机车。蒸汽机车为架修、洗修。内燃、电力机车为架修、定修。
(一)转入时分:为机车入段(承修段)规定技术作业完了的时分。承修段技术室及时拍发电报通知机车所属局、段。
(二)修竣时分:为驻段验收员签收时分。代外段修竣时验收室应及时拍发电报将签收时分通知机车所属局、段。
(三)机车在定检中发现超范围修理按原修程统计。经铁路局批准改变修程时,前一修程已完并经验收员签收可按修竣统计;前一修程未完,其全部时间按改变后的修程统计。
(四)定检到期的机车如发生临修时,可在定检中进行,不应在临修修竣后再转为定检。如发生此种情况,其全部时间均算为定检时间。
(五)经驻段验收室鉴定属工厂(承修段)责任而进行返工修理的机车,自发现故障时起列入返厂(架)修。
机车在定检中发生返厂、架修,自发现时起按返厂、架修统计;如定检工作全部完了经验收员签收算为修竣时,可自定检修竣时起转入返厂、架修。
二、临修机车——为定检间进行临时修理的机车。
(一)转入时分
1、因检修工人修理,不能按规定时间出段或影响日班计划规定的机车交路时,自规定技术作业或中检时间完了时起。
注:机车交路按日班计划规定的车次为准。
2、在段外担任工作发生故障不能担任原来工作的机车,自停止工作时起,但经乘务员处理后能单机返段时,自入段规定技术作业完了时起。
3、备用机车在备用期间如因乘务员自检自修而影响解除备用时,自修理时起。
(二)修竣时分:为实际修理完了交车的时分。
1、机车在外段发生临修时,承修段应及时将修理时间通知机车所属段。
2、实行长交路轮乘制的机车发生临修时,由机车支配段填报。
三、其他段修机车:
(一)加入部、局备用进行整备的机车自接到批准整备的调度命令时起,至接到批准加入备用的调度命令时止。
(二)煮水锈、酸洗的机车自入段规定技术作业完了时起至实际完成交车时止。酸洗在定检中进行,其时间分别统计。
(三)架修机车涂漆原则上应在架修中进行。未在定检中进行,包括由机车乘务员进行机车整体涂漆(指锅炉皮、水柜涂漆),其实际涂漆晾漆的时间。
(四)厂、架修机车回本段后进行整修时,自实际整修时起至实际完成交车时止。
(五)机务段自定的试改项目进行现代化改装的机车,从实际开始至改装完了时止。
第25条 机车检修指标及计算方法:
一、机车检修率——为检修机车占支配机车的比重。包括:
检修机车台日
(一)机车检修率=------------×100%
支配机车台日
厂修机车台日
(二)厂修机车检修率=------------×100%
支配机车台日
段修机车台日
(三)段修机车检修率=------------×100%
支配机车台日
二、平均修车时间——为各种修程的平均修车
时间。
各该修程的总修车时间
计算公式:--------------------
各该修程的修竣台数
第八节 机车燃料(煤、油、电)消耗
第26条 机车燃料消耗量的计算方法。
一、本务、重联、补机工作机车按每万总重吨公里计算。
二、单机按每走行百公里计算;单机牵引车辆时,可另加吨公里消耗量。
三、调车机车按调车小时或调车作业量计算。
四、有火停留、列车调车、其他工作按小时计算。
运行机车燃料消耗量——为机车在运行状态中所消耗的燃料量,包括牵引列车、单机走行、有火停留、调车、其他工作、中间技术检查及段内等待工作的燃料消耗量,不包括有火段备用和解除备用机车的点火用煤量。
第27条 蒸汽机车用煤量——以公斤为单位。
一、天然煤消耗量——为机车实际消耗各种天然煤数量。
二、换算煤消耗量——为机车实际消耗的天然煤,按铁道部规定的技术当量换算后的用煤量。
三、换算煤消耗标准——为机车完成一定的工作量的标准用煤量。
第28条 内燃机车用油量——以公斤为单位。
一、燃油消耗量——为实际消耗燃料油量。
二、燃油消耗标准——为机车完成一定工作量的用油标准。
第29条 电力机车用电量——以千瓦小时为单位。
一、电消耗量——为实际消耗的电量,根据电表显示的结果计算。
二、电消耗标准——为机车完成一定的工作量的用电标准。
第30条 机车每万吨公里燃料消耗指标及计算方法。
一、蒸汽机车每万吨公里换算煤实际消耗量。
换算煤消耗量(公斤)
计算公式:--------------------
总重吨公里(万)
二、内燃机车每万吨公里耗油量。
燃油消耗量(公斤)
计算公式:------------------
总重吨公里(万)
三、电力机车每万吨公里耗油量。
电消耗量(千瓦小时)
计算公式:--------------------
总重吨公里(万)
第31条 乘务组每次乘务燃料消耗量及消耗成绩的确定,由各铁路局根据具体情况规定计算方法。
第三章 统计报表
第32条 统计报表均采用18点结算制,18点前收到的报单,均应统计在当日内。
第33条 蒸汽、内燃、电力机车和标准轨、宽轨、窄轨机车的统计资料分别整理。机报一1、2、4按蒸汽、内燃、电力及标准轨、宽轨、窄轨分别填报,机报一1另报综合。机报一3按综合填报。机报一5按内燃、电力分别填报。机报一6按蒸汽、内燃、电力、合计分别填报。
各种统计报表、编号、报告方式及局报部日期如下表:
第34条 机车运用及检修状况报表(机报一1)
------------------------------------------------------
| 报表名称 |编号| 报告时间及报告方式 |
|--------------|----|----------------------------|
| | |日、月报:按规定时间网络报 |
|机车运用及检 |机报|部。 |
|修状况报表 |—1|季报:于季末次月8、9两日网|
| | |络报部。 |
|--------------|----|----------------------------|
|机车工作成绩 |机报|月报:于月末次月8、9两日网|
|及燃料消耗报 |—2|络报部。 |
|表 | | |
|--------------|----|----------------------------|
|机车车辆运用 |机报|月报:于月末次月8、9两日网|
|成绩报表 |—3|络报部。 |
|--------------|----|----------------------------|
|机车定检走行 |机报|季报:于月末次月8、9两日网|
|公里报表 |—4|络报部。 |
|--------------|----|----------------------------|
|长交路货物机 |机报|月报:于月末次月8、9两日网|
|车运用状况报 |—5|络报部。 |
|表 | | |
|--------------|----|----------------------------|
|配属机车状况 |机报|月报:于月末次月8、9两日网|
|报表 |—6|络报部。 |
------------------------------------------------------
本报表是反映机车运用、检修情况及货运机车运用效率的统计资料,是分析机车工作、检查计划执行情况的依据,应根据司机报单及机车运用检修记录等资料编制。
编制方法:
一、第1至17栏根据机务段运转日志(机统1)以当日实际机车小时计算的各种机车台日数填报,要小数一位。
(一)第1栏为当日各局(段)支配机车台日数,应与第2栏加10—14栏台数相等。
(二)第14、15、16栏分子检修机车百分比的计算方法为:支配机车台数(第1栏)分别除检修机车台数(第14、15、16栏)再乘以100。
二、第18—48栏是机车的数量及质量指标,应根据当日统计室收到的司机报单整理的资料填报。
(一)第18栏填报各种机车的总走行公里数(包括沿线走行公里及调车、其他工作和有火停留换算公里)。
(二)第19栏支配机车日车公里,是用支配机车台数除总走行公里。
(三)第20、21栏填报包小、不包小的机车台日数,根据司机报单当日加总的包小、不包小的全周转时间除以24求得。
(四)第22、23栏填报包小及不包小机车沿线走行公里(不包括补机公里)。
(五)第24、25栏填报包小的本务机公里及本务机纯运转时间。
(六)第26栏填报不分劈重联、补机数字。
(七)第27栏填报不包括补机的数字。
(八)第28—32栏按本规则第22条有关规定填报。
(九)第33—39栏填报货物机车全周转时间,分母表示总计时间,分子表示平均时间。
各项平均时间是货物机车周转次数除各项总计时间算出。
(十)第40—46栏按本规则第20、21、22条规定填报。
(十一)第47、48栏填报货物机车的单机和有火附挂的次数及走行公里。但不包括为牵引运行图规定在中间站始发及终到的列车所开行的单机以及因机务段位置与列车始发或终到站不在同一地点所开行的单机次数和公里。
三、第49—51栏由机车配属段填报。
四、第52—57栏由承修段填报,每月只填报月报一次。电力、内燃机车的定修落成时,分别填入55—57栏内,蒸汽机车洗修落成时,填入55—57栏。
五、第49—57栏均包括在本段等待修理的时间(承修外段机车在支配段等待修理时间除外)。进行返工修理的机车,只报修车时间,不再报落成台数。
六、第58—61栏填报外委机车落成台数。路内机车指铁路局机务段以外的机车车辆工厂、铁道部工程局等单位;路外指铁路以外的厂、矿企业的自备机车(包括企业租用机车)。
七、月、季、年报第1至61栏各项数量指标填报累计数字,各项质量指标填报累计平均数字。
机车运用及检修状况报表(机报—1略)。
第35条 机车工作成绩及燃料消耗报表(机报—2)
本报表是分析机车运用工作和反映各种运输种别燃料消耗的情况,是检查和编制计划的依据,应根据司机报单整理汇总填报。
编制方法:
表Ⅰ为机车工作成绩部分:填报机车走行公里、总重吨公里以及客运机车运用效率等资料。
一、第1栏为2、3栏之和。
二、第3栏为4、至10栏之和。
三、第6栏为补机和补机单机的公里。
四、第7栏为专用调车的换算公里。
五、第8栏为专调单机的走行公里。
六、第9栏为列车调车的换算公里。
七、第10栏为其他工作及有火停留的换算公里。
八、第11栏除填报客、货运输本务机、补机、重联和单机所产生的总重吨公里外,并应将客、货运站专用调车单机所产生的吨公里分别填记在相当行内。
表Ⅱ为机车燃料消耗部分:填报机车为完成各种运输所消耗的燃料成绩。客运及货运运输种别内不包括专用调车工作,专用调车工作均计算在其他运输种别内。
一、第1栏总重吨公里:按表Ⅱ运输种别规定的口径进行统计,对专调单机所产生的吨公里填记在其他运输别行内。
二、第2栏天然煤实际消耗:只填蒸汽机车合计一行。
三、第3栏换算燃料实际消耗:蒸汽、内燃机车以吨为单位,电力机车以千千瓦小时为单位。
四、第4栏平均万吨公里燃料消耗:煤、油以公斤为单位。电以千瓦小时为单位。要小数一位,第二位四舍五入。
第36条 机车车辆运用成绩报表(机报—3)
本报表是反映铁路局管界内各个区段的机车车辆工作量及货运成绩的主要资料,用以研究各个区段的货运密度,货运成绩,作为检查、编制机车车辆工作计划,分析改善各区段货运列车工作的依据,应根据司机报单整理汇总填报。
编制方法:
一、第1栏根据铁路局规定的区段,按分局别排列。专用调车及其他工作不分区段,在各区段下方单独填报一行。第2栏按单复线别填记。
二、第3栏根据铁路局规定的运营公里表。按上下行分别填报。计算局区段公里时,对双线线路,或双线地段以下行线(第一线)的实际长度为准。
三、第15、22栏填报客、货车以外的车辆公里。
四、第26、27、28、31、32栏均按整数填报。
五、机车在外局区段工作时,应将资料按本表内容于下月15日前转给各该局,由各该局编入次月的机报三内。
机车工作成绩及燃料消耗报表(机报—2略)。
机车车辆运用成绩报表(机报—3略)。
第37条 机车定检走行公里报表(机报—4)
本报表是反映机车在定检间的平均走行公里,分析机车质量,编制机车检修计划的依据。机务段技术室应根据机车洗修(定修)走行公里统计簿(机统27)及机车运用有关资料编制,送交统计室审核无误后网络上报。
编制方法:
一、第1、6、11栏填报本局(段)支配机车定检修竣台数。
二、第4、5、9、10、14、15栏填报延长或不足各该修程规定伸缩范围而修理的机车台数。
三、延长和不足定检公里的伸缩范围,蒸汽机车:厂修可伸缩三万公里;架修可伸缩一万公里;洗修可伸缩10%。
内燃、电力机车:厂、架修伸缩范围为检修规程规定的公里数;定修可伸缩10%。
四、小运转、专用调车及其他工作的机车定检按日计算,不填报延长和不足定检日数的机车台数。
五、公里(日)不明的机车,不予统计,其台数应在报表“客货计”有关修竣台数栏内以分子表示。
客货混用的机车,按主要运输种别统计,如果分不清按货运工作统计。小运转兼调车工作的机车,按公里计算定检期的应列入货运工作种别内。
六、机车运输种别及机型别按下列规定顺序列报:
(一)蒸汽机车:1、客货合计;2、客运计;3、人民、胜利型;4、其他型;5、货运计,6、解放型;7、建设型;8、前进型;9、其他型;10、小运转、专调及其他工作机车(日)。
(二)内燃机车:1、客货合计;2、客运计;3、东方红3;4、北京型;5、东风3、东风;6、东风4;7、ND2;8、其他型;9、货运计;10、东风;11、东风4;12、东风8;13、ND5;14、其他型;15、小运转、专调及其他机车(日)。
(三)电力机车:1、客货合计;2、韶山1;3、韶山3;4、韶山4;5、6G;6、6K;7、8G;8、8K;9、其他型;10、小运转、专调及其他工作机车(日)。
机车定检走行公里报表(机报—4略)。
注:状态修机车应填实际修竣台数及走行公里,不得按公里折合台数填报。
第38条 长交路货物机车运用状况报表(机报—5)
本报表是反映内燃、电力机车长交路运用效率的统计资料,是分析长交路机车工作,检查计划执行情况的依据,应根据司机报单等资料编制。
编制方法:
一、第1至6栏长交路按每日积累的月计数填报。
二、第7至10栏按本规则第22条有关规定填报。
三、第11栏为长交路货物机车全周转时间,分母为总计时间,长交路按每日积累的月计数填报;分子为平均全周转时间。
四、第12栏分别按本规则第22条有关规定填报。
长交路货物机车用状况报表(机报—5略)。
第39条 配属机车状况报表(机报—6)
本报表是反映各铁路局、机务段配属机车状况,供有关部门指导工作及编制计划的资料。由机务段运转室根据资产台帐及机务段运转日志(机统1)月末十八点当时的配属机车台数分布状况进行编制,送交统计室审核无误后以网络上报。
编制方法:
一、种别栏按蒸汽、内燃、电力、合计顺序填报。
二、第1栏为运行机车合计数。
三、第2栏为3——8栏之和。
四、第9——11栏按现有数填报。
五、第12栏为第1、2、9、10、11栏之和。
六、第13栏为上月本表12栏之数字。
七、第14栏为12栏和13栏抵销后台数填报。
八、第15栏为16—18栏之和。
九、第16—18栏按全月实际增加台数填报。
十、第19栏为20—22栏之和。
十一、第20—22栏按全月实际减少台数填报。
十二、第15栏与第19栏抵销后应等于14栏。
十三、本表运行和非运行机车内均不包括非配属机车。
配属机车状况报表(机报—6略)。

第四章 原始记录
第40条 各种统计原始记录单据是统计报表的基础,是保证质量的根本条件。有关人员必须严格地按照规定填写办法清楚、正确地填写并认真保管,做到不乱、不漏、不丢。
本规则内所规定的原始记录主要是按编制上报统计报表需要而制定的。各铁路局和基层单位可根据本身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增加项目或另建原始记录。对编制上报各种统计报表的电子计算机应用程序,各单位可结合具体情况自行编制,但要按照原始记录的要求严格维护,认真保管。
机车动用检修及燃料统计原始记录表(略)。
第41条 司机报单(机统3)
司机报单是统计机车、车辆运用成绩和机车燃料消耗情况、考核机车乘务员工作的原始单据;是编制各种机车统计报表的主要依据。因此,各有关人员必须按规定认真如实地填写和妥善保管,确保它的完整正确,严防滥用和丢失。
司机报单由铁路局统一编号分发各机务段使用,机务段应建立保管、交接和检查核对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运转室值班员负责日常发放、收回和登记工作,对司机乘务完了交回的司机报单,认真审核无误后,在右上角签字及时移交给统计室。对未能及时交回的司机报单,要及时追回。
机务折返段应建立交接制度,确保司机报单及时向所属机务段统计室寄送。
对担任牵引列车(包括重联补机有火附挂)工作的机车应由车长填写司机报单。无车长的由司机填写。填写司机报单字迹要清楚、内容要完整、数字要准确。如有更改数字时,更改人应盖章证明。
司机报单的填写方法:
一、司机报单的机车所属局、段名、机车型号、车号、年月日(按出勤日历日),由运转值班员填记。
二、第一项:机车乘务员
乘务员姓名及出勤时分由运转值班员填记。出勤时分按机车乘务员规定出勤时分,如晚于规定时,填记实际出勤时分。
接车及交车时分。按实际交接时分填记。
三、第二项:机车出入段时分
机车出入段时分由站段分界点值班员填记机车实际到达站段分界点的时分。
如乘务员在车站换班时,由司机在本项内注明“站线换班”字样。机车在设有机务段之地点未入段折返时,由司机在本项内注明“未入段”字样。
四、第三项:机车领取燃料
司机或值班司炉在燃料厂领取燃料时(因检修或有火段备用机车用煤除外),必须持司机报单领取,由燃料值班员按天然煤(柴油)的数量,分别填记往路和复路用燃料量,领取数量以公斤为单位。
领取燃料日期,按日历日填记。
燃料名称按铁道部规定的名称填记,领取的数量必须与机车燃料请领单一致。
段内埋火时间按实际埋火小时计算。
埋火用煤量按实际使用煤量填记。
燃料交接量按实际数量填记。
五、第四项:机车领取油脂栏
由油库发油人员填写,油脂数量以公斤为单位,公斤以下要小数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各项数字必须与补油日报数字一致。
六、第五项:补机及重联机车
挂有重联及补机机车时,由车长或司机填写重联及补机机车型号及自某站至某站和机车所属段。重联或补机机车司机报单第五项不需填写,双机牵引时亦比照上述办法在第一台机车司机报单第五项内,填记第二台机车型号及起止站名、机车所属段,并注明“双机”字样。列车附挂有火回送机车,在本务机车司机报单第五项内填记附挂机车型号及起止站名,并注明“有火附挂”字样。
七、第六项:列车运行及编组情况
该项由车长或司机根据列车实际运行情况及车站交给的列车编组顺序表或列车编组通知单填记。
司机报单(略)。
第1栏“车次”填记机车所牵引的列车车次。
第2栏“站名”应逐站填记列车由始发站至终到站的沿途各站(线路所)名称。在区间内因装卸而停车时,则填记停车地点的公里数。
第3栏“到达时分”填记列车进入车站,停于指定到达线警冲标内方的时刻。列车长度超过实际到达线有效长度时,填记第一次停车时分。列车在区间分部运行时,则填记全部车辆到达车站的时分。
第4栏“出发时分”填记列车向前进方向起动,列车在站界内(场界内)不再停车的时分。列车发出站界后,因故退回发站再次出发时,则仍填记第一次出发时分。通过列车填记列车机车通过车站运转室的时分。
第5栏“停车时分”由机务段统计室填记。
第6栏“调车时分”由车长及车站值班员填记列车机车在车站进行调车作业时的实际调车时分。
第7栏“信号机外停车时分”填记列车在车站进站信号机外的停车时分。
第8、9、10栏“区间早点、晚点及原因”填记列车区间运行时分超过或少于区间规定运行时分,在原因栏内注明发生早点或晚点的原因(如运缓、烧汽、徐行、退行等)。
第11栏“区间公里”由机务段统计室根据铁路局公布的“运营公里表”里程填写。
第12、13栏“牵引重量”填记列车总重及载重(以吨为单位,吨以下四舍五入)。载重不包括括弧内的载重吨数。
第14栏“客车辆数”填记列车编组顺序表记载的客车车辆数(包括简易客车)。
第15、16、17、18栏“货车重、空及非运用车,代客货车”根据列车编组顺序表填记。
注:货车的重、空及非运用车、代客货车的分类和确定,根据货车统计规则的规定办理。
第19栏“守车及其他”填记守车、无火机车、机械车辆(机械保温列车中的机械车除外)。
第20栏“合计”填记第14至17栏加19栏的合计数。
第21栏“列车换长”填记全列车加总后的换长。全列车的换长包括无火附挂机车换算长度,但不包括本务机、补机及固定双机牵引区段的重联机车换算长度。
遇有列车方向或列车种别变更以及在途中站甩挂时,应填记变更后的牵引重量、车辆数及换算长度。
第22栏“车长所属段及姓名”按往、复路分别填记车长所属段及姓名。
担当重联、补机的机车,在重联、补机的司机报单上,除填记车次、站名、到发时分、总重吨数外,并于第14至19栏注明“由某地点至某地点与某段、某型号机车重联或补机”字样。
对挂于列车中的有火附挂机车的司机报单,除填记车次、站名、到发时分外,并于第14至19栏注明“在某区间与某段、某型号机车附挂”字样。
专用调车的司机报单由车站指定专人负责填写。其调车与停留时分应与车站技术作业图表记载一致。
专用调车司机报单格式由各铁路局自行规定。
段调机车司机报单由担任段调的司机负责按担当的工作分别填写其起讫时间。
第42条 站段分界点日志(机统4)
站段分界点日志(机统4略)。
一、本日志是考核机车拨出及返回情况,计算机车段内停留时间的原始单据,凡机务段与车站分界点均须建立。
二、本日志由分界点值班人员负责填写及保管。
三、“车次”栏填写出段机车所要担当的列车车次或工作种别(调车、补机)以及入段机车入段前所担当的列车车次或工作种别。
四、“到达分界点时刻”填记实际到达分界点时刻。
五、本日志记载的出入段时刻,必须与司机报单记载相符。
第43条 机务本段运转日志(机统1)
一、机务本段运转日志是用以记载机车现状、机车工作过程及供应情况,统计机车运用及检修成绩的原始记录,凡机务本段及有支配机车的机务折返段均须建立。
本日志由机务段运转值班员(或副值班员)负责填写和计算,每日18点交统计室据以编制机车运用及检修状况报告(机报—1)。统计室对本日志的填写负有经常检查指导的责任。
二、填写本日志的主要依据是:机车周转图、站段分界点日志、机车调度命令或通知、各种检修登记簿、中间技术检查记录、机务段内停留及点落火记录等。
三、日志内机车运行及非运行种类的划分及转变,均须根据一定的原始记录,并严格按照规则内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本日志于每日18点总结后更换新日志。更换新日志时,先将当时在段内停留及途中运行的机车填入新日志第一节内,将现有非运行机车转填入新日志第二节内,然后再根据机车的变动,随时登记其变动过程,这样就可以随时看出本段机车的现况。
五、各节各项填写方法:
(一)第一节“运行机车”为便于机车查找及小时的总结,对运行机车按客运、货物及小运转、路用、补机、调车、其他工作机车分为三项。如一台机车全日担任一种工作时,在一行内填写,不须转来转去。
1、日初先根据昨日日志各栏的机车型号按顺序分别转记于新日志同项第一栏内。对昨日到达后未出段的机车,将昨日最后一次到达时刻,填入本日到达栏内;对昨日出段后未返回的机车,将昨日最后一次出段时刻填入本日发出栏内,然后再根据实际到达和发出连续记载其到达及发出时刻,如昨日到达及未返回机车转记本日后,全日仍未变动,须转记于下一日时,应在其到达及发出时刻栏内注明其最后一次到达及发出的日期,以免错算机车小时。
2、对于由他局他段转来加入配属及由租出、助勤、返回或由部局备用解除加入支配的机车,先在第一栏登记其机车型号,在到达的担当区间或工作地点及列车车次或工作种别栏内注明其转入原因(即由何局、何段转来或何种非支配转入),在经过站段分界点时刻栏内填记其转入时刻。
对于转配他局他段的机车及转入租出、助勤、部局备用的机车,先将其机车型号抹销,在发出栏的担当区间或工作地点及列车车次或工作种别栏内注明其转出原因,在经过站段分界点时刻栏内填记其转出时刻,并结算其当日工作时间。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