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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8:47:19  浏览:86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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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岳政办发[2012]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岳阳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岳阳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及《湖南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办法》(湘财办〔2011〕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工程建设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 财政部门是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审查监督的职能部门。财政投资项目由财政部门组织评审;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咨询机构参与协作评审。

  发改、住建、审计等相关行政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应积极配合,共同做好财政投资评审有关工作。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

  (一)财政预算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含国债)安排建设的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安排建设的项目。

  (三)政府性融资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设的项目。

  (四)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财政投资项目。

  第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财政专项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方案概算。

  (二)项目预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三)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法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及各项合同履行情况的合法性。

  (五)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等情况。

  (六)实行代建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

  (七)项目建成后的运行情况或效益情况。

  (八)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九)其他相关内容的审核。

  第六条 财政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年度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计划,并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和预算级次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财政投资评审范围内的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组织实施财政投资评审。上级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委托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组织评审,并拨付评审经费。

  第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客观、公平、公正、科学、高效、廉洁的原则,将项目前期审查、施工中监督、竣工后审核有机结合起来。

  第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规范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第九条 财政投资评审所需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测算后安排或依法列入项目建设成本,不得向建设项目相关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条 财政投资评审范围内的项目,以经财政部门确认下达的财政投资评审报告作为项目管理、预算控制、工程招标、投资变更、价款结算及办理财务决算的执行依据。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的职责

  (一)财政投资资金管理工作职责。

  1、对纳入财政投资支出计划的项目,督促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申报财政投资评审;核定评审专项经费预算或确认评审经费支付方式。

  2、按计划或进度下达应实施评审程序的项目,并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出项目评审的具体要求。

  3、负责协调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与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等被审方的关系。

  4、根据财政投资评审报告的意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和整改,全程实施项目预算管理和资金管理。

  5、对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依法决定暂缓下达项目财政性资金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性资金。

  (二)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工作职责。

  1、拟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监管体系;依法按程序对财政投资项目开展全过程跟踪评审工作,做到应审尽审。

  2、拟定年度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计划与评审专项经费预算。对未列入年度评审专项经费的评审费用,依法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3、负责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的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的评审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出具财政投资评审报告,并对评审报告的合法性、准确性负责。如不能按期完成评审任务,应向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说明原因。

  4、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依法组织内部专业人员按程序开展评审工作,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协作评审,确保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质量和效率。

  5、建立健全对评审报告的复核机制;编制完整的评审工作底稿,并经相关专业评审人员签字确认。

  6、建立评审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做好各类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保证评审资料的完整。

  7、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及被审方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受财政部门委托,承担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协作评审机构的职责。

  (一)向财政部门申请备案,在资质范围内,接受财政投资项目协作评审业务的委托;严格遵守财政投资评审相关规章制度和廉政纪律。

  (二)根据工程咨询服务执业规范及协作评审协议要求,结合评审项目专业特点,依法、独立、公正地开展评审工作。

  (三)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程序、高质量完成项目评审,出具书面协作评审报告,并对评审意见的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负责。

  (四)负责向财政部门报送协作评审报告,接受财政部门对评审报告的审核认定,定期做好已完成项目相关资料的移交和归档工作。

  (五)按协作评审协议向委托方收取评审费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被审核单位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的职责。

  (一)积极配合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及时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完整性负责。

  (二)对评审中涉及的需要核实或取证事项,应给予积极配合,及时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三)在收到财政投资评审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逾期不签署意见的,视同确认。

  (四)认真执行财政部门出具的财政投资评审报告,并及时整改。

  (五)根据财政投资评审报告所明确的评审费用支付方式,据实核算并支付评审费用。未经财政部门同意,不得在建设成本中列支评审费用。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严格实行 “先评审,后下达预算;先评审,后招标采购;先评审,后变更签证;先评审,后审核付款;先评审、后批复决算;先评审,后移交资产”的运行机制。

  第十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程序。

  (一)财政部门根据财政投资评审年度工作计划,向项目建设单位下达财政投资评审通知,并制定评审方案。

  (二)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受理项目建设单位报送的评审相关资料;并根据评审项目特点,组织评审或委托协作评审。

  (三)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评审初步意见,在与项目建设单位充分交换意见后,拟定评审报告。

  (四)评审报告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根据评审报告进行整改,并提供评审跟踪服务。

  (五)评审资料归档。

  第十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报告应包括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程序、评审内容、审减(增)说明、评审结论及建议等内容。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隐蔽工程记录等资料,应当及时进行财政投资评审。未及时进行财政投资评审或评审备案,而事后又无法进行审查的,相关工程结算款不纳入项目成本。涉及调整预算的,应按法定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八条 因评审工作需要,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人员可以向相关单位查询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的被评审方拒不配合或阻挠投资评审工作的,财政部门应当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根据情况采取暂缓下达基本建设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的处理措施。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投资评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根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协作评审机构在对财政投资项目进行咨询服务时,因弄虚作假或者工作不负责任,导致评审成果严重失实的,财政部门可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在一定时限内不再委托其从事财政投资项目的协作评审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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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农用地分等规程》等四项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文件

 

国土资发〔2003〕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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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农用地分等规程》等四项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部直属单位:

《农用地分等规程》、《农用地定级规程》、《农用地估价规程》和《耕地后备资源调查与评价技术规程》四项推荐性行业标准,已经我部组织专家审查通过,现予发布,并于二○○三年八月一日起实施。标准代号如下:

TD/T1004-2003《农用地分等规程》;
TD/T1005-2003《农用地定级规程》;
TD/T1006-2003《农用地估价规程》;
TD/T1007-2003《耕地后备资源调查与评价技术规程》。
以上标准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征订联系电话:010-66122989。
请将本《通知》转发至市、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二○○三年四月八日

中国烟草机械公司章程

国家烟草专卖局


中国烟草机械公司章程
1992年6月19日,国家烟草专卖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国家关于中国烟草总公司下属二级公司建制原则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中国烟草机械公司(以下简称烟机公司)。英译名:CHINA TOBACCO MACHINARY CORPORATION,缩写CTMC
第三条 公司住址:北京市宣武区虎坊路11号。
第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规定范围,经中国烟草总公司授权,烟机公司负责对烟草机械生产、销售、进出口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实行集中统一经营管理。
第五条 公司宗旨: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在国家烟草专卖局和中国烟草总公司的领导下,对我国烟草机械工业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依靠技术进步,促进烟草机械工业的健康发展,为烟草行业的发展提供优良的装备和良好的服务。
第六条 注册资金为人民币200万元,由中国烟草总公司拨给。
第七条 公司性质和隶属关系:烟机公司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是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技、工、贸经济实体,受中国烟草总公司领导。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八条 根据烟草行业发展规划和市场需要,合理安排烟草机械工业生产布局,编制烟草工业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经营范围
一、组织烟草机械成套设备、单机和零配件的生产,统购包销,专营烟草机械整机及其配件,开拓国内外烟草机械市场。
二、负责烟草机械的进口审查,技术引进、消化吸收,组织同国外的经济技术交流合作。
三、负责组织安排烟草机械成套设备、单机及零配件的出口及烟草机械的技术转让。
四、负责烟草行业设备动力的维修,更新改造,组织技术培训,检查评优,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加强设备管理工作。
五、负责烟草机械设备选型和新产品开发,制定烟草机械技术标准。
六、开展技术服务,提供技术咨询和市场信息,组织技术交流活动。
七、在充分发挥烟草行业生产能力的前提下,积极组织横向联合,利用国防工业、机械工业和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力量,开发生产烟草机械,促进我国烟草机械工业的发展。
八、开拓其它与经营业务相关的联合。
第十条 经营方式: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章 组织机构、人员
第十一条 烟机公司是中国烟草总公司直属二级公司,副局级单位,受中国烟草总公司领导。
第十二条 烟机公司实行经理负责制。经理是法人代表,全面管理、统一领导公司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烟机公司设经理1人,副经理1至2人。副经理分工管理有关业务,对经理负责。经理、副经理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任免。
第十四条 根据精简、效能和统一的原则,烟机公司下设综合计划、引进技术、设备管理等处室,分管各项业务工作。烟机公司定员三十人。
第十五条 烟机公司处长、副处长及处以下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处长、副处长由经理聘任,处以下人员由处长聘任。经中国烟草总公司确认约定聘认,有重要原因可提前解除或延长聘期。

第四章 经 营 管 理
第十六条 烟机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经营。
第十七条 烟机公司加强对烟机生产经营的管理,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性能,格守信约,全面履约。
第十八条 贯彻执行国家财政方针、政策和财经纪律,根据国家和烟草行业的规定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加强经营管理,努力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并接受中国烟草总公司和北京市税务部门的监督。
第十九条 烟机公司执行国家和中国烟草总公司规定的劳动用工制度和劳动工资制度,建立责权利相结合的岗位责任制,按政策处理好国家、企业、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第二十条 烟机公司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按经营服务项目收取经销费、手续费、服务费、咨询费和技术转让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未作规定的其它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本章程条款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地方,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可随着公司业务发展而进行修改和补充。其修改、补充权及解释权属烟机公司。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中国烟草总公司批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随公司停业自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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