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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电力设备罪几个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6:42:48  浏览:98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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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电力设备罪几个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电力设备罪几个问题的批复

1986年12月9日,最高检察院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川检发(1986)88号“关于适用《刑法》第109条‘破坏电力设备罪’遇到的几种情况定性处理意见的请示”文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尚未安装完毕的农用低压照明电线路,不属于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行为人即使盗走其中架设好的部分的电线,也不致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其行为应以盗窃定性。
二、已经通电使用,只是由于枯水季节或电力不足等原因,而暂停供电的线路,仍应认为是正在使用的线路。行为人偷割这类线路中的电线,如果构成犯罪,应按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对偷割已经安装完毕,但还未供电的电力线路的行为,应分别不同情况处理。如果偷割的是未正式交付电力部门使用的线路,应按盗窃案件处理。如果行为人明知线路已交付电力部门使用而偷割电线的,应定为破坏电力设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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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贯彻<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评估方案(试行)》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贯彻<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评估方案(试行)》的通知


教体艺[2005]1号

  《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教育部令第13号)是我部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学校艺术教育规章。《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的发布实施,对于全面贯彻教育方针,保障和推进学校艺术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认真贯彻落实《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加强对全国中小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的检查督导,我部制订了《普通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贯彻<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评估方案(试行)》。

  该评估方案适用于全国乡镇中心小学以上的小学、普通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鉴于各地区和各级各类学校之间发展不平衡,在具体实施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结合实际,因地制宜,针对本地学校艺术教育存在的薄弱环节,根据该评估方案确定权重分值和等级标准,重在提高督导评估的实效性。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对学校艺术教育的评估纳入对学校的综合评估中,由各级教育督导部门会同艺术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划,统筹安排,一般每三年开展一次,具体办法由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情况拟定。

  国家督导团可根据情况,组织对学校艺术教育的专项督导检查。

  各地要通过督导评估,提高贯彻《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的自觉性,明确学校艺术教育的指导思想,改善艺术教育的办学条件,加强艺术教育的基本建设,强化艺术教育教学管理,不断深化艺术教育改革,推动学校艺术教育发展,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请各地将试行情况及时报告我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以便继续修订完善。

  附件略

关于中央国家机关行政用房的供暖费用和高层住宅设备管理费用开支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中央国家机关行政用房的供暖费用和高层住宅设备管理费用开支办法的通知

局经字第407号
1982年10月4日

几年来,中央国家机关自建或参加北京市统建,增添了一些用房,其中高层住宅配有电梯、高压水泵等设备。这些房屋的供暖和设备管理费用,由于管理单位不同,开支办法也不一致。为了加强管理,统一开支口径,现将行政用房的供暖费用和高层住宅设备管理费用开支办法暂行规定如下:
  一、中央国家机关行政用房,指行政单位的办公用房和职工宿舍。
  二、供暖费用
  1.北京市房修一公司负责供暖的,其供暖费用按实际成本,以每建筑平方米为计算单位,由房修一公司向住用单位计收,单位在机关行政经费内核销。
房修一公司管理和供暖的混住宿舍,供暖费用由房修一公司按实开支。
2.机关自行供暖的,其供暖费用按实际成本在机关行政经费内核销。
  以上供暖费用不包括供暖系统的维修和更新费用。
  3.其他单位负责供暖的,其供暖费用根据实际成本,按所占建筑面积分摊,单位在机关行政经费内核销。
  4.统建住宅的供暖费用
  根据北京市房管局规定,一九八一年九月一日以后分配进住的统建住宅,房屋由北京市房管部门管理并负责供暖的,其供暖费用包括室内外供暖系统的维修和更新费用在内,暂按每建筑平方米三元四角计算①;房屋由机关自管,北京市房管部门负责供暖的,其供暖费用包括室外供暖系统的维修和更新费用在内,暂按每建筑平方米三元零六分计算②,由单位向当地房管部门交纳,在机关行政经费内核销。
  三、高层住宅设备管理费用
  1.高层住宅指六层以上设有电梯、高压水泵、电视共用无线等设备的宿舍楼房。
  2.房屋由房修一公司管理的,其设备管理费用按实开支.
  房屋由机关自管的,其设备管理费用按实开支,在机关行政经费内核销。
  以上设备管理费用不包括设备更新费用。
  3.房屋由其他单位代管的,其设备管理费用按建筑面积分摊,单位在机关行政经费内核销。
  4.统建高层住宅的设备管理费用
  根据北京市房管局规定,一九八一年九月一日以后分配进住的统建高层住宅,设备由北京市房管部门管理的,其设备管理费用暂按交流电梯每台每年一万七千五百元、直流电梯每台每年二万零一百元、高压水泵每台每年一万零九百元的标准,由单位向当地房管部门交纳,在机关行政经费内核销。几个单位合住的,按所占建筑面积分摊。
  四、行政和企、事业单位合住的房屋,其供暖费用和高层住宅设备管理费用,应按所占建筑面积分摊。
  五、房修一公司支付的供暖费用和高层住宅设备管理费用,汇总向我局报销。
  各单位支付的供暖费用和高层住宅设备管理费用,分别在机关行政经费公务费和修房费用内列支。
  六、一九八一年八月三十一月以前分配进住的和统建住宅(包括高层住宅),均不交纳供暖费用和设备管理费用。
  七、北京市收费办法如有变动,开支办法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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