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棉花收购工作规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21:01:02  浏览:86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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棉花收购工作规则

商业部


棉花收购工作规则

1986年9月1日,商业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棉花收购工作。提高供销社收购棉花工作的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基层供销社是收购棉花的基本单位,其主要任务是:正确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棉花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棉花标准,适时完成收购任务,正确处理国家、企业、棉农之间的关系,改善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条 基层供销社要向收购棉花的工作人员进行法制、政策和职业道德教育,组织干部、职工学习文化科学及专业知识,提高队伍素质。
第四条 坚持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一起抓的方针,开展优质服务,方便群众售棉的文明收棉站活动。文明收棉站活动要有规划、有措施、有检查、有总结,定期开展评比。
第五条 收购棉花的各个岗位要完善责任制度,实行科学管理。

第二章 网点、人员
第六条 基层供销社要在县供销社统一规划下,本着符合商品流向,方便群众交售,利于经济核算的原则,设置棉花收购网点。集中产区以棉农交售单程不超过十五华里为宜。县棉麻公司对基层社的棉花收购工作给予支持和指导。棉花加工厂原则上不得直接向棉农收购棉花。
第七条 根据棉花收购任务的大小、配备棉检、会计、出纳、司磅、保全、警卫、保管等业务骨干,并保持相对稳定。收购旺季需要的临时季节工实行公开招聘,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签订合同。
第八条 收棉站必须设置必要的棉检室、结算室,存放籽、皮棉的仓库或垛底,试轧车电测器、消防等收购设施。散皮棉收购任务较大的应配备打包机。

第三章 服务生产
第九条 基层供销社要根据国家下达的定购任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同植棉单位、户签订棉花定购合同。定购合同主要内容包括:棉花数量、质量、价格、奖售和返还油饼标准、交售地点、予购定金以及双方对合同应负的责任。
第十条 根据国家规定和棉农需要,适时发放预购定金。对专业户的定金发放可以适当照顾。定金要专款专用,必须当年收回。
第十一条 做好产前、产中、产后系列化服务,配合农业科技部门,宣传推广优良品种和植棉新技术,指导棉农适时采摘、“四分”提高棉花质量,及时了解产需趋势和质量要求,提供信息,指导生产。

第四章 收购工作
第十二条 收购工作要全面部署、项项落实。
一、新棉上市前,基层供销社应根据上级要求和棉花生产形势,充分做好各项准备工作,配备和培训人员,建立收棉组织,备足和检修设备仪器、工具,修整垛底、仓库,做到思想、组织、物资三落实。
二、根据交售户数和接收能力,合理安排轮售时间,认真搞好划片定点、分村约时、凭合同(证)交售,均衡收购。
三、维护好场内、外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缩短棉农等售时间。
四、配置便民设施,为售棉群众提供休息、饮水和其它服务。教育职工讲究行为美和语言美。收棉职工要佩戴服务标志,接受群众监督。
五、要坚持倒包扦样、过秤,单据内部传递、专人送仓的收购棉花工作程序,认真执行“一试五定”的检验制度,大力推广检验人员在检验室检验、不同售棉者见面的方法,严格手续制度,防止收购“人情棉”、“关系棉”。
第十三条 每天收购结束,要及时把当天的数字审核清楚,统计汇总,登记入帐(卡),做到票货、票款、票帐相符,数字准确,上报及时。

第五章 执行政策
第十四条 基层供销社要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正确执行国家《棉花标准》,做到检验准确,速度快,既不压级压价也不抬级抬价,不准夜间检验和收购棉花,不准收超水棉。棉检仪器工具不齐备、不准确的,不准收购。
第十五条 坚持谁卖棉花同谁结算,要尊重售棉者的意愿,要现金的给现金,要转帐的提供方便。除代扣农业税和收回预购定金外,不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扣款,也不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站内扣款提供方便。要随收购、随加价、随结算。当天约售的棉花要当天收完,棉款当天结清。加价款要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十六条 根据农时季节、分期分批地供应奖售化肥,切实做好奖售化肥的结算工作。适时返还棉籽或油、饼、皮。

第六章 经营管理
第十七条 要加强劳动管理,健全岗位责任制度,实行定额管理。收购旺季,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按国务院国发〔1982〕58号文件规定发给加班费。
第十八条 健全商品、物料管理制度,按照全国供销合作社会计制度规定,定期清仓盘点,保护国家物资、设备的安全,随时拾净落地棉、保持站容整洁。认真做好站、厂交接工作,发现等级升降和数量溢耗超过公差规定的,要做好记录,查明原因,上报处理。
建立各种物料领用、报损制度。包装物料、苫垫、消防器材不得外借和挪用。
第十九条 加强财务管理,要认真执行全国供销社财务会计制度,正确核算,合理使用资金,严格财经纪律,杜绝不合理的开支。现金要有专人管理,安全存放。出纳、会计要严格分开,不得互相兼职。
票证要有专人管理,严格领、用、存手续,使用票证要顺序连号、字迹清楚、印章齐全。

第七章 安全保管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商业仓库消防安全管理试行条例》。要对广大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做到应知应会。认真落实“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方针,建立以防火为中心的安全保卫组织和管理制度,配备消防安全设施,消除一切不安全隐患,确保安全。
第二十一条 严防棉花霉烂变质,垛基要高(50~70公分),保持干燥,苫布要盖好。要经常检查,定期测温,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防止超湿超温。
第二十二条 健全棉花出入仓库(货场)制度。基层供销社要核实等级、数量,记入帐卡,保持数量准确,帐实相符,严防混级、混仓和差错事故。
第二十三条 配合运输部门做好棉花短途集运,做到运输畅通,批唛清、无短缺、无污染、无火种。

第八章 奖 惩
第二十四条 基层供销社要执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及其它有关规定,严格劳动纪律。对在棉花收购工作中认真执行政策,保质保量完成任务的职工,应给以奖励。
第二十五条 基层供销社对于违反劳动纪律。玩忽职守,违反政策,违反财经纪律,营私舞弊,使国家财产受到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或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一九八六年九月一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同时废止。各省可根据本规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商业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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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广东省版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0]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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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发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广东省版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广东省版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广东省版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
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设置新闻出版局(版权局)。新闻
出版局(版权局)是省人民政府主管新闻出版事业和著作权管理的直属机构。在
著作权管理上,以版权局的名义对内对外单独行使职权。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音像制品的进口管理职能交给文化厅,用于电台、电视台播出的节目的进口
管理,由广播电影电视局负责。
  (二)划入的职能
  1.国家新闻出版署下放的省内报纸开版、刊期和期刊开本、刊期等项目变
更的审批职能。
  2.国家新闻出版署下放的内部报刊转化为内部资料的审批和管理、电子出
版物制作单位的备案和管理、承接境外一般出版物印制的审批、图书二级批发单
位的审批和管理职能。
  3.印刷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转变的职能
  1.将新闻记者证的换发、复制境外音像制品委托合同的认证登记、涉外图
书出版合同登记和出版、复制境外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合同的认证、登记以
及作品自愿登记、售付汇管理中有关著作权引进用汇的审核和认证、涉外录音录
像作品著作权的认证和侵权作品的鉴定职能交给局直属事业单位。  
  2.著作权法律咨询服务交给社会中介组织。  
  3.取消报纸、期刊定价、出版合刊、增加协办单位的备案职能。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新闻出版局(版权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新闻出版和著作权的方针、政策,拟订地方性法规、
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制订新闻出版行业总体布局、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
施。  
  (三)审核或审批新建出版单位(包括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电子出版
物出版社和报社、期刊社等,下同)以及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和出版物(包
括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下同)总发行单位,书报刊二级批发单位及
批发、零售市场;审批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会同有关部门核准新闻
出版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
  (四)审批省内报纸开版、刊期和期刊开本、刊期等项目的变更;负责内部
报刊转化为内部资料的审批和管理、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的备案和管理、承接境
外一般出版物印制的审批。  
  (五)监督管理新闻出版活动;组织审读各类出版物,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出
版物市场,制订出版物市场管理措施并指导实施。  
  (六)监督管理印刷业;负责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复制管理工作。
  (七)负责全省中小学教材出版、印刷、发行的组织管理工作;组织、指导
党和国家重要文献的发行工作及重点出版物的出版发行工作。  
  (八)负责著作权管理工作,处理涉外著作权关系;负责版权行政执法,依
法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负责新闻出版和著作权对外交流与合作的有关工作;管
理、协调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进出口贸易。  
  (九)协调管理书报刊的印刷、物资供应和图书发行;组织协调新闻出版业
的科技工作。  
  (十)负责实施新闻出版业和著作权管理的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规划。  
  (十一)管理省出版集团和其他直属单位;指导省级新闻出版行业学会、协
会、研究会的工作。  
  (十二)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新闻出版局(版权局)设7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计划财务室)  
  组织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会议组织、文秘、档案、保密、机要、信访等
行政管理工作;拟订全省新闻出版行业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负责新闻出版行
业统计工作和局直属单位财务管理,保证行业经济政策及有关措施的落实;受委
托监督管理本系统的国有资产及股份制企业中的国有股权。  
  (二)图书管理处  
  负责新建图书出版社的审核、登记;指导图书出版社体制改革;审核图书出
版社年度出版计划和由国家控制的图书选题;统一管理书号,监督图书质量,协
调图书出版;组织本版图书审读工作,查处违禁图书。  
  (三)报纸期刊管理处  
  研究制订报纸、期刊的发展规划和布局;指导报社、期刊社体制改革;审核
或审批新办报纸、期刊及报纸、期刊主要项目的变动;组织报刊审读,查处违禁
报纸、期刊。  
  (四)电子音像出版管理处  
  负责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出版、复制的归口管理;承办音像制作单位的设
立和电子出版物批发、零售单位设立的审批工作;负责电子出版物出版复制单位
设立的备案管理;审核音像、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选题计划,制订重点音像制
品和电子出版物出版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印刷发行管理处  
  制订印刷和发行工作规划并指导实施;办理印刷企业、书报刊总发行单位与
二级批发单位、图书进出口单位、“三资”发行企业和批发、零售市场的审核报
批工作;负责出版物印刷(包括境外一般出版物印制)和境外其他来料加工印件
管理工作;协调管理新闻出版行业科研、印刷企业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和中小学
教材、重点书刊的印制、发行工作;承办国家限制进口印刷设备的审核报批业务;
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境外委印进料加工业务及原、辅材料的进出口工作及书报刊市
场和书报刊进出口贸易;管理印刷业经营许可证;组织指导印刷企业的年度核验;
制订市场管理规定,组织查处非法出版活动和非法出版物,查处印刷企业的违法
违规活动。  
  (六)版权法规处  
  负责提出新闻出版、著作权的法规草案;负责版权合同审核,作品著作权认
证、作品著作权登记等管理工作;监督、指导本省著作权集体管理、代理机构的
工作;监督法定许可使用作品的工作;开展版权行政管理对外交流活动;监督、
指导著作权贸易工作;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调处著作权合同纠纷,会同有关部
门打击侵权盗版行为;负责本局行政复议工作。  
  (七)人事教育处(与监察室、纪检组、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挂审计室牌
子)  
  负责局机关和指导局直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安全保卫、计
划生育工作;承办局管干部的管理工作;制订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规定;会
同有关部门组织出版专业技术资格及工人技师的评审、考核;制订新闻出版系统
教育和人才培养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监察、纪检、党
群、审计工作。  

  四、人员编制

  新闻出版局(版权局)机关行政编制36名。 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
(不含纪检组长),正副处长(主任)19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后勤
服务人员按机关行政编制15%核定事业编制5名。
  为离退休干部服务的机构和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11年(第18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11年(第18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信委(经贸委),有关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为做好2011年(第18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组织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经贸委)会同同级科技、财政、海关、税务等部门在重点认定领域内(见附件一),认真做好第18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遴选和推荐工作。
二、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编写申请材料的相关要求,按《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见附件二、三、四)。
三、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经贸委)会同同级科技、财政、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条件和要求,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每个省(区、市)择优推荐不超过8家,有创新型城市的省份可择优推荐不超过13家(其中创新型城市的企业原则上应不少于5家)。
四、此项工作职能属于省级发展改革委的由省级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科技厅联合行文上报我委;此项工作职能属于省级经信委(经贸委)的由省级经信委(经贸委)会同省级发展改革委、省级科技厅联合行文上报我委。国家认定和省市认定职能分开的由省级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经信委(经贸委)、科技厅联合行文上报我委。同时将推荐企业名单抄报科技部,抄送同级财政部门、主管海关、国家税务局。
五、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上报我委,同时将推荐企业名单抄报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六、请于5月15日前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一式三份)上报我委。
附件:一、2011年重点认定领域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1tz/W020110407574110502096.pdf
     二、申请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三、《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四、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1tz/W020110407574112561437.doc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件二
申请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国民经济
各主要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二、领导层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和创新意识,
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
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
知名品牌,并具有国际竞争力,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
处于领先地位。
四、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
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五、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
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技术创新绩效
显著。
六、企业两年内(指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当年的5 月
15 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未发生下列情况:1、因偷税、骗取出口
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税务行政处理。2、涉嫌涉税违法已被
立案审查。3、走私违法行为。
七、已认定为省市(部门)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两年以上。
八、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500 万元、企业专职
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150 人、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
值不低于2000 万元。


附件三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一、企业(集团)的基本情况
1、企业经营管理等基本情况,包括所有制性质、职工人数、
企业总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销售收入、利润、主
导产品及市场占有率、技术来源等。
2、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和作用。
3、企业在本产业领域技术创新中的作用和竞争能力。
二、企业技术中心(含异地分支机构)的基本情况
1、企业技术中心的发展规划及近中期目标。
2、目前企业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及运行机制,包括:各项
制度建立,组织建设、研发经费的保障,激励机制,创新环境,
产学研合作等。
3、企业技术中心研究开发及试验的基础条件。
4、企业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原创性
创新、自主开发、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产学研合作、企业间技术
合作等。
5、企业技术中心信息化建设。
6、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带头人及创新团队的情况,以及人才
培养情况。
7、企业技术中心取得的主要创新成果(3 年之内)及其经济
效益。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
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的推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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