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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及科学技术贡献奖评选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3:36:51  浏览:95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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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及科学技术贡献奖评选办法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及科学技术贡献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丽政办发〔2010〕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及科学技术贡献奖评选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丽水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及科学技术贡献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三市并举”发展战略,推动我市科技进步,鼓励在科技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在全市形成依靠科技进步,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良好氛围,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丽水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及科学技术贡献奖,授予在本市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和科技进步贡献技术奖的申报人员。

第三条 丽水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和科学技术贡献奖,每5年评选1次。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3人,每人奖励30万元。

科学技术贡献奖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10人,每人奖励5万元。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奖条件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

(一)丽水市企事业单位(含民办非企业单位)中从事科学研究、科技合作、技术应用推广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对我市的科技发展与经济建设做出较大贡献的市外科技工作者。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丽水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一)承担丽水区域的国家、省、市科技项目,并完成市级以上重大或重点项目2项以上,而且多次获得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指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专利金奖,省科学技术奖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下同),其中已获得国家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奖项1次以上(国家奖获得者项目排序须前三名);省科学技术二等奖1次以上的科技成果第一完成者;市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1次以上的科技成果第一完成者。上述成果转化后产生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取得重大技术发明和自主知识产权,在近5年内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2项以上,实施后明显提升了技术含量和市场竞争力,并对带动该领域或产业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

(三)在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过程中,解决了重大科技项目的关键技术难题,引起了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并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其中“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产生重大影响”等是指候选人在上述科技活动中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引起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对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了重大的贡献。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丽水市科学技术贡献奖:

(一)在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方面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自然科学研究类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及新系统等方面有重大技术发明,并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重大技术发明类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三)在实施技术开发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获得核心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近5年内获授权发明专利1项以上,并在产业化中,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四)取得科技基础性和社会公益性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的重大创新成果,并经实践检验和应用推广,创造了显著社会效益的社会公益类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五)在重大工程实施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保障工程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工程类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六)从事科技推广工作15年以上的高级技术人员,在引进和推广新品种、新技术等方面起主要作用,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我市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推广项目主要完成人。

(七)在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技合作与交流中,与我市企业合作研发项目3项以上,并在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推动我市区域产业的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市外科技工作者。

(八)在管理科学、决策科学等研究中取得重大突破,并对实践产生重要指导作用的软科学类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第三章 推 荐



第六条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及科学技术贡献奖评选推荐要求:

(一)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候选人和科学技术贡献奖候选人由各县(市、区)和市直各部门推荐;市外科技人员的推荐工作,由市、县(市、区)科技部门负责。

(二)各县(市、区)候选人的申报材料经当地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初审合格后,由当地政府签署意见并盖章,在规定时间内报市科技局。

(三)市直各部门候选人的申报材料经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在规定时间内报市科技局。

(四)推荐申报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及科学技术贡献奖的候选人应当征得所在单位的同意。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应当齐全、完整、真实、可靠。

(五)所有材料中项目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包括名称、姓名和排序)必须一致,否则视同形式审核不合格,不予评选。材料不予退回。

(六)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项目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

第七条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及科学技术贡献奖被推荐人应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一)统一制作的推荐书。

(二)有效的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论文、专著等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获得国家授权的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经济效益提供由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

(七)认定具有技术创新的省级及以上技术鉴定报告及查新报告。

(八)其他需要证明的材料。



第四章 评 审



第八条 丽水市人民政府成立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和科学技术贡献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市人民政府分管科技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科技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由市级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市外有关专家、学者组成。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评审委员会委员人选建议名单由评审办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及科学技术贡献奖评选程序: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评选条件推荐出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及科学技术贡献奖人选,按相关要求报市科技局。

(二)根据评选工作专业需要,经评审办初审分类后,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及科学技术贡献奖可以设立若干行业评审组。各行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成员若干人,联络员1人(由评审办派出)。行业评审组评委由评审办根据当年具体情况,从相关部门和具备资格的专家、学者中聘请人员组成。

(三)评审委员会根据专业组推荐的名单,在充分评议的基础上,采取票决的形式(获奖候选人需三分之二以上评委认可),确定获奖人员建议名单。

(四)对推荐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候选人在未获得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情况下,可调整参加科学技术贡献奖的评审。

(五)初评结果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初评出的获奖人选持有异议的,应自公示之日起7日内向评审委员会提出,评审委员会组织实质审查。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六)对异议进行审查处理后,最终确定获奖人员推荐名单,报丽水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文公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对获得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及科学技术贡献奖的个人,由丽水市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十一条 获奖者的事迹可作为考核、晋升、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或利用评选机会诬陷、压制、打击报复他人者,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丽政办发〔2005〕94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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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海河流域防洪规划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海河流域防洪规划的批复

国函〔2008〕11号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山东省、河南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农业部、环保总局、林业局、气象局:
  水利部《关于审批海河流域防洪规划的请示》(水规计〔2007〕45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海河流域防洪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请你们认真组织实施。力争到2015年,海河流域中下游地区防洪标准达到50年一遇,永定河防洪标准达到100年一遇,北京市、天津市防洪标准达到200年一遇,石家庄市防洪标准达到100年一遇,中等城市防洪标准达到20-50年一遇,重点支流防洪标准达到10-20年一遇,保护沿海城市、港口的海堤防洪标准达到50年一遇,其他海堤防洪标准达到30年一遇。到2025年,建设较为完善的现代化防洪减灾体系,与流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
  二、《规划》的实施,要坚持“上蓄、中疏、下排、适当地滞”的方针,进一步完善“分区防守、分流入海”的防洪格局,构建以河道堤防为基础、大型水库为骨干、蓄滞洪区为依托、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的综合防洪减灾体系,全面提高海河流域防御洪水灾害的综合能力。妥善处理好防洪减灾与水资源利用、水生态环境改善的关系,在保障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利用雨洪资源,保护和改善流域生态环境。
  三、加强防洪骨干工程建设,继续加强骨干河道及重要支流堤防建设、重点海堤建设和河口整治;加强蓄滞洪区安全建设与管理,结合雨洪资源利用,适当兴建滞洪水库;结合防洪、水资源配置和生态环境保护,建设水系沟通等工程;加强城市防洪工程建设,不断完善重点城市防洪工程体系,制订城市防御超标准洪水预案;加快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确保水库安全运行;在主要支流兴建必要的防洪水库,逐步完善防洪工程体系;加大水土流失治理力度,加强山洪灾害防治,建立健全山洪灾害防灾减灾体系。
  四、认真做好规划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批。防洪工程建设要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认真组织,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
  五、加强防洪管理,提高洪水风险管理水平。堤防要严格按标准建设,不得超过《规划》确定的标准;河道上特别是河口处的建设项目,必须实行洪水影响评价制度,任何工程建设均不得超越规划治导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要加强对防洪设施的管理与维护,确保工程正常运行。海河流域管理机构要切实履行规划、管理、监督、协调、指导的职责,加强流域防汛抗旱的统一管理和调度,加快流域防汛抗旱指挥调度系统建设,抓紧研究制订防洪骨干水库的调度运用方案。各类工程在汛期必须服从流域防洪调度。
  海河流域地处京畿要地,战略地位重要,水旱灾害多发。《规划》的实施,对保障海河流域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海河流域防洪安全。
                             国务院
                          二○○八年二月十六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政府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办〔2009〕27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桂林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ОО九年三月六日


桂林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提高各类建设工程的抗震能力,防御与减轻地震对工程设施的破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中国地震局《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动参数或地震烈度。
在桂林市行政区域内,凡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确定,使用和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并依法办理抗震设防要求行政许可审批手续,任何单位、个人在进行建设工程时必须进行抗震设防并不得降低抗震设防标准。
  第四条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行政许可实行分级管理。市、县地震工作部门负责审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市、县发展和改革部门在审批项目之前,要综合考虑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市、县规划建设部门负责抗震设计与施工的监督管理。
  市地震工作部门负责下列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行政许可并核发《建设工程项目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许可决定书》:
  (一)由本市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不需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
  (二)由本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核发开工许可证的不需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
  (三)本市直属单位建设的不需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
  (四)中、区直及其他驻本市单位在本市建设的不需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
  (五)跨县行政区域的不需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
  (六)未成立县地震工作部门的市属县行政区内的不需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
第二章 抗震设防要求管理
  第五条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分为重要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一般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两类,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般工业与民用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必须由市地震部门依照国家颁布的《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01),根据建设工程规模、功能及项目场地所处的地理位置、地震活动性、工程地质条件等因素,确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
  (二)抗震设防要求高于国家现行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标定的重要工程、特殊工程、生命线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具体工程项目见附表),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第六条
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施工、验收,保证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质量,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 抗震设防要求行政审批程序
  第七条 抗震设防要求确定需报送材料
  1.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2.项目规划定点文件及定点位置总平面图
  3.填写《工程场地抗震设防要求确定申请表》
  4.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业主应在项目报建前委托有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单位完成工程建设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广西壮族自治区地震局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书后,到市县地震部门直接办理行政许可决定书。
  5.一般工程项目抗震设防要求确定应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工程场地地震环境研究和抗震设防要求确定,并出具报告书。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市地震工作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全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市发展和改革工作部门在重点项目审查论证可研时应综合考虑抗震设防要求;市规划建设工作部门负责抗震设计和施工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建设工程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第九条 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和抗震设防依据的有关资料文件,必须报送地震工作部门,以便核准抗震设防要求。
  第十条
需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项目,项目业主在编制工程建设规划时,应把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所需经费列入项目预算。预算经费标准按国家和自治区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抗震设防要求进行监理施工。
  第十二条
地震部门应参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将经过审核的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技术咨询报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许可决定书、抗震设防设计和施工等资料报相关部门归档,实行终身责任制。
  第十三条
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持有中国地震局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证书级别及规定的评价范围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并到市地震工作部门备案,接受监督。进行工程项目抗震设防要求确定技术咨询的单位必须持广西地震局批准的资质,并在市地震局备案,接受业务指导,方可在市辖区内开展抗震设防要求确定技术咨询工作。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不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市地震工作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超越其资质许可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依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市辖县可依照本办法结合各县实际,制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九年五月一日起实施。
  附表 需要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工程



程1. 大型工矿企业的重要办公、生产用房;
2. 60米以上高层建筑;
3. 甲级以上的影剧院、礼堂、娱乐场所、4000座以上的体育场、馆建筑;
4. 成片开发的小区改造、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



程1. 核反应堆、核电站、核供热设施;
2. 核原料生产厂房;
3. 存放大量放射性物质的装置。



程1. 国道、省道长度在100米以上的桥梁、隧道及立交桥工程;
2.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市区公路客运站、万吨以上港口(码头)和二类以上飞机场。





程1. 库容3000万立方米以上水库,20万千瓦水电厂,坝高超过60米的高坝和位于市辖区域上游的1级挡水工程;
2. 规划容量60万千瓦及以上的火力发电生产用房、设备;
3. 22万伏以上变电站;
4. 大、中型电力调度中心及大型工业区的电力调度中心用房。



程1. 大功率广播电视设施的播控中心、发射塔;卫星地面站、国际无线电台、微机通信站主要机房;
2. 长途电话枢纽主机房、长途通信干线中继站。



程1. 供水、供气、供油、供热的主要管线工程;
2. 3万立方米以上的储油设备、10万立方米以上的储气设备、人工水源储水工程;
3. 仓容10万吨以上的粮油;
4. 500床位以上的综合医院、急救中心、中心血库。
可能
产生
严重
次生
灾害
工程1. 大、中型化工企业生产设备和用房;
2. 日处理800吨以上能力的尾矿坝;
3. 日处理4万吨以上的污水处理工程;
4. 大、中型生产易燃、易爆、巨毒、易腐蚀、易污染物质的化工厂,储存设施、管道输送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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