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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陇南市抗震救灾特殊党费援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0 12:18:44  浏览:94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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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陇南市抗震救灾特殊党费援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批转陇南市抗震救灾特殊党费援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陇政办发〔2009〕2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

为了及时、合理、有效的安排实施特殊党费项目,建立健全科学的项目审批、建设、监督管理制度,使特殊党费在我市灾后重建中发挥积极作用,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财政局、民政局共同研究提出了《陇南市抗震救灾特殊党费援建项目管理办法》,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陇南市抗震救灾特殊党费援建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及时、合理、有效的安排实施特殊党费项目,建立健全科学的项目审批、建设、监督管理制度,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抗震救灾特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暂行办法》(组通字〔2008〕30号 )、中组部、国家发改委等四部委《关于抗震救灾特殊党费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08]49号)、《陇南市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管理办法》(陇政办发[2009]95号)、《陇南市地震灾后重建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陇政发[2009]79号)、《陇南市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陇政办发[2009]180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殊党费,是指中国共产党员在按照《关于中国共产党员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中组发[2008]3号)交纳党费之外交纳的专项用于四川汶川特大地震受灾地区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的党费。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陇南市文县、武都区、康县、成县、徽县、两当县、西和县七个重灾县(区)特殊党费项目的申报、审批、资金拨付、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特殊党费的管理使用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 特殊党费的使用范围及计划管理

第五条 特殊党费严格用于下列四个方面,即帮助七个重灾县(区)每县(区)重建一所中学、援建房屋倒损农户住房、重建和修复受损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接收站点。

第六条 市上根据省上分配陇南的特殊党费资金安排方案,提出分县(区)安排方案,县(区)相关部门根据本县(区)资金控制额度,提出县(区)建议计划,市相关部门审查县(区)上报的建议计划提出实施计划,实施计划上报省相关部门审查批复后执行。

特殊党费援建房屋倒损农户住房建议计划及实施计划由市、县(区)民政部门提出,报省民政厅批准执行;特殊党费帮助每县(区)重建一所中学建议计划及实施计划由市县(区)教育部门提出,报省教育厅批准执行;特殊党费重建和修复受损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接收站点建议计划及实施计划由市、县(区)党委组织部门商投资主管部门提出,报省委组织部批准执行。

第七条 市投资主管部门按照批准的实施计划下达特殊党费项目前期工作计划(援建房屋倒损农户住房的特殊党费不再下达前期计划);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前期计划确定的时限和要求完成前期工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完成项目的审批,市投资主管部门汇集审批结果与市财政部门联合下达投资计划,并会签党委组织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投资计划是财政部门拨付资金的依据。

第三章 特殊党费项目前期工作管理

第八条 特殊党费项目必须履行前期工作程序,主要包括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审查、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等。

特殊党费所列维修加固项目必须完成维修加固实施方案。

第九条 初步设计、施工图要求由丙级以上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维修加固方案难度较大的由丙级以上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难度较小的可由三人以上具有中高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完成并签字负责。

第十条 特殊党费项目审批时,学校项目必须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独立审批;重建和修复受损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接收站点项目可进行典型设计,打捆或列表审批;援建房屋倒损农户住房按照批准的实施计划和国家、省确定的农户补助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审批时必须开展技术咨询。技术咨询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咨询单位完成,也可以邀请3人以上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完成。技术咨询的结论作为项目审批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特殊党费项目的审批管理权限:总投资3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及以下的由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总投资1000万元-2000万元的由市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投资主管部门上报省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总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的由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总投资300万元以下的项目以及量大面广、单个投资规模较小的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接收站点等项目,由县(区)投资主管部门按照批准的年度实施计划审批,同时报市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特殊党费项目的选址意见、规划许可、环境评价、土地审批、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针对不同类型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从速办理。

第四章 特殊党费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特殊党费资金由市、县(区)财政部门专账管理、封闭运行。

第十五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按照《陇南市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陇政发[2009]79号)的规定及下达的特殊党费项目投资计划及时拨付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发放给农户的建房补助资金严格按照省抗震救灾领导小组确定的标准和范围,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发放标准、扩大或缩小发放范围。发放特殊党费建房补助资金必须出具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特殊党费援建农民住房资金发放五联单收据。

第五章 特殊党费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六条 特殊党费项目采取分类实施,以县(区)为主的原则建设。

项目建设中除技术性较强的施工作业外,尽量使用当地农民工。

第十七条 特殊党费项目必须按照省政府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招标投标规定,认真做好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采购等环节的招标投标工作。招标方案由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或核准项目时一并批准。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灾后重建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陇政办发[2009]146号)、《批转市重建办关于灾后重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的通知》(陇政办发[2009]164号)适用于特殊党费项目。

第十八条 特殊党费项目严格实行工程监理制。学校项目施工必须由专业监理公司监理,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接收站点建设可以委托专业监理公司监理,也可从乡村党组织抽调专人与县(区)建设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监理组实施监理。

监理中应严格执行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确保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工程质量的通知》(陇政办发[2009]159号)规定。

第十九条 特殊党费项目实行公示制。项目批准单位、建设规模、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施工进度计划等情况,应在施工现场和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政府网站进行定期公示,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和群众监督。

第二十条 特殊党费项目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概算建设。项目实施中严格控制投资,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或调整概算。因不可抗力引起的变更,必须报原审批机关复核,重新审批。

第二十一条 特殊党费项目建成后,应在一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及所有资料的整理工作。县(区)行业主管部门责成建设单位对项目进行自验,自验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向审批部门书面申请,审批部门在接到申请及工程验收所需的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验收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项目验收实行谁审批谁验收制度。验收的具体工作按照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陇政办发[2009]180号)规定执行。

第六章 特殊党费项目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要加强特殊党费项目的监督管理,监督的内容包括前期审批、招标投标、施工组织、投资控制、项目进度、资金使用、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抗震设防等方面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党委组织部门负责特殊党费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设立监督班子,明确责任人,对特殊党费使用全过程实施监督;投资主管部门负责计划编制、审批核准、招标投标情况的监督检查及管理;财政部门负责特殊党费资金的划拨,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建设部门负责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教育、民政等部门分别负责其管理的特殊党费项目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特殊党费项目的前期审批、资金安排、财务收支及管理、工程实施等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确保特殊党费资金专款专用,不被侵占、截留或挪用,及时发现和纠正违纪违规问题。

第二十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涉及特殊党费项目的县(区)和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察。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凡使用特殊党费建设的农户住房、学校、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接收站点在醒目位置设置特殊党费援建标志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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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受前几年生猪价格过低、去年以来饲养成本上升和部分地区发生猪蓝耳病疫情等因素的影响,我国生猪生产出现下滑,造成近几个月猪肉供应偏紧,价格出现较大幅度上涨。生猪生产是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猪肉是大多数城乡居民的主要副食品。抓好生猪生产,保持合理的价格水平,对稳定市场供应、满足消费需求、增加农民收入、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必须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在切实搞好市场供应的同时,建立保障生猪生产稳定发展的长效机制,调动养殖户(场)的养猪积极性,从根本上解决生猪生产、流通、消费和市场调控方面存在的矛盾和问题。现就促进生猪生产发展和稳定市场供应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对生猪生产的扶持力度

  发展生产是稳定市场供应的基础,要立足国内,采取综合有效的政策措施,促进生猪生产尽快恢复,满足人民群众的生活需要。

  (一)建立能繁母猪补贴制度。为了保护能繁母猪生产能力,国家按每头50元的补贴标准,对饲养能繁母猪的养殖户(场)给予补贴。各地要抓紧制定具体方案,尽快将中央财政下拨和地方配套的补贴资金发放到能繁母猪饲养者手中。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二)积极推进能繁母猪保险工作。为有效降低养殖能繁母猪的风险,鼓励能繁母猪生产,国家建立能繁母猪保险制度,保费由政府负担80%,养殖户(场)负担20%。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给予差别补助。各地要积极支持保险机构开展能繁母猪保险业务,鼓励养殖户(场)投保,防范疫病等风险。今后要在总结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基础上,逐步开展生猪保险,并建立保险与补贴相结合的制度。

  (三)完善生猪良种繁育体系。各地要增加投入,加快原良种猪场建设,提高良种覆盖率。国家对重点原良种猪场、扩繁场、省级生猪改良繁育中心给予适当支持。在生猪主产区推广良种猪人工授精技术,促进生猪品种改良。国家对购买良种猪精液给予补助。

  (四)建立对生猪调出大县(农场)的奖励政策。为充分调动地方发展规模化生猪生产的积极性,国家对生猪调出大县(农场)给予适当奖励。奖励资金要专项用于改善生猪生产条件,加强防疫服务和贷款风险、保费的补助等方面。

  (五)扶持生猪标准化规模饲养。实行标准化规模饲养是生猪生产的发展方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措施,鼓励大型标准化生猪养殖场的建设,引导农民建立养殖小区,降低养殖成本,改善防疫条件,提高生猪生产能力。国家对标准化规模养猪场(小区)的粪污处理和沼气池等基础设施建设给予适当支持。

  (六)加快农村信用担保体系建设。要鼓励信用担保和保险机构扩大业务范围,采取联户担保、专业合作社担保等多种方式,为规模养殖场和养殖户贷款提供信用担保和保险服务,解决养猪“贷款难”问题。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标准化规模养殖场的贷款给予重点支持。地方财政要对担保机构的生猪贷款风险给予必要的补助。

  二、建立和完善生猪的公共防疫服务体系

  (一)强化生猪防疫。要坚持预防为主,免疫与扑杀相结合,控制生猪疫情。对列入国家一类动物疫病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实行免费强制免疫,所需疫苗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中央财政对不同地区给予差别补助。对注射疫苗等其他防疫费用,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对因防疫需要组织扑杀的生猪,各地要参照口蹄疫扑杀补助标准和负担办法给养殖户(场)补助。对病死猪要坚决做到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加强疫情监测和疫苗生产供应。要严格疫情的监测与报告制度,及时掌握疫情的发展趋势。要扩大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疫苗的生产,满足防疫需要。要把种猪和母猪作为免疫重点,组织好疫苗的调拨,优先保证疫情较重地区的疫苗供应。要加强对疫苗生产、供应和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确保疫苗质量和使用安全。

三、加强市场调节和监管工作

  (一)做好主要副食品供应工作。由于生猪生产恢复需要一段时间,做好今年下半年生猪等副食品供应工作任务相当艰巨。各地要完善稳定猪肉供应的应急预案,切实保障猪肉供应不断档、不脱销。同时,要抓好牛羊肉以及生产周期短、替代性强的禽肉和禽蛋等副食品生产,满足市场需要。为保障今年下半年特别是中秋、国庆“两节”猪肉供应,猪肉主销区省、直辖市及沿海大中城市要将地方储备充实到不低于当地居民7天消费量。充实储备工作由商务部会同财政部负责组织。加强猪肉产销区衔接合作,健全应急调运机制,落实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降低运输成本。引导大中城市居民食用冷鲜(冻)猪肉,科学消费,促进猪肉冷链物流的发展。

  (二)加强猪肉及其制品的市场、质量和价格监管。要进一步落实各项监管措施,防止注水肉、病死猪肉、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猪肉进入市场,严厉查处违法经营、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清理整顿生猪屠宰、销售过程中的各项收费,取缔非法收费,减轻经营企业(户)的不合理负担。

  四、妥善安排低收入群体和大中专院校学生的生活

  各地要根据猪肉等副食品价格上涨情况,采取适当提高低保标准、发放临时补贴等措施,确保低收入居民生活水平不降低。要保障大中专院校食堂肉类供应,采取定点直供、适当补贴等措施,稳定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给予必要的补助。

   五、完善猪肉储备体系

  建立健全中央与地方相结合的猪肉储备制度。中央储备主要满足应对突发事件和救灾的需要;地方储备主要用于局部应急和保证节日市场供应。要发挥储备的蓄水池作用,完善储备调节功能,在市场供大于求、猪价过低时,要增加储备数量,缓解农民“卖猪难”的矛盾;在市场供不应求、猪价过高时,要增加投放。

  六、改进生猪等畜禽产品生产消费统计工作

  国家统计局要组织各地调查总队开展以生猪为主的主要畜禽生产抽样调查,直接上报汇总,分季定产,减少统计误差;在城市、农村住户调查中要增加相应的畜禽品种,提供更全面的住户消费量和消费价格信息。农业部要加强生猪生产信息的分析和预警。商务部要完善生猪屠宰量和猪肉等畜禽产品市场销售量的调查统计。发展改革委要进一步加强对生猪等副食品的成本调查和价格监测统计工作。

  七、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完善新闻发布制度,科学、准确、及时地发布有关信息,引导新闻媒体全面客观准确报道猪肉等副食品市场供应、价格和质量安全情况,正确分析猪肉价格上涨的原因,大力宣传政府扶持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妥善安排低收入居民生活和稳定大中专院校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加大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力度等措施。新闻媒体要按照有关部门发布的信息报道,引导社会各方面客观看待猪肉价格上涨的影响,理性对待市场价格变化。要加强正面报道,主动引导舆论,防止不当炒作,努力形成和谐健康的舆论氛围。

  八、加强对生猪生产供应工作的领导

  发展生猪生产、稳定市场供应的主要责任在地方人民政府。各地区要提高对生猪生产重要性的认识,全面落实“菜篮子”市长(行政领导)负责制的各项要求,抓紧实施促进生猪生产的各项政策措施,妥善解决生猪生产基地建设、品种改良、母猪猪群保护、疫病防治、保险体系建设、贷款担保、屠宰加工、市场供应、质量价格监管、储备制度、应急机制等方面的矛盾和问题,尽快促进生猪生产的恢复。各城市要在郊区县建立大型生猪养殖场,保持必要的养猪规模和猪肉自给率。任何地方不得以新农村建设或整治环境为由禁止和限制生猪饲养。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商务、工商、质检、统计、银监、保监等国务院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根据本意见明确的各项政策措施,抓紧制定相应的配套文件,尽快将政策落到实处。同时,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信息沟通和监督检查,指导地方切实抓好生猪生产、供应和价格稳定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8月31日前,将贯彻落实本意见的情况报告国务院。


国 务 院

二00七年七月三十日

国家商检局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发布《加强海运散装出口粮食、饲料计重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家商检局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发布《加强海运散装出口粮食、饲料计重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88)国检公联字第423号 一九八八年十月十九日)

 

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中国土畜产进出口总公司,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各地口岸委(办)、商检局、经贸委(厅、局)、粮食局、商业局、交通局、港务局、远洋运输公司、海运公司(局)、外贸公司、外运公司、保险公司:

  近年来,国内外有关部门对我海运散装出口粮食、饲料短重问题反映强烈。为了加强对出口粮食、饲料重量的管理,保证出口粮食、饲料重量准确,维护我国的信誉和经济权益,特制定《加强海运散装出口粮食、饲料计重工作暂行规定》。现随文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加强海运散装出口粮食、饲料计重工作暂行规定

 

  为了促进我国散装粮食、饲料出口,发展对外贸易,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和我国港口目前的计重条件,对海运散装出口粮食、饲料(包括散来散走和袋来散走的)的计重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一)海运散装粮食、饲料必须在出口装船港计重。

  (二)装船港有衡重设备,且具备全部衡重条件,外贸经营部门又申请衡器计重的,要实行全部衡重;不具备全部衡重条件的,采用水尺计重。

  (三)装船港商检局必须把好海运散装出口粮食、饲料重量关。采用衡重方法的,应实行全部衡重(对袋来散走的要抽查皮重),保证衡重结果准确,并以实际衡重结果对外出证;用水尺计重的,应严格按照《水尺计重技术规程》,认真做好各项测定计算工作,确保水尺计重结果准确。

  (四)外贸经营部门在对外签定的合同检验条款中,应订明“以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出具的装船重量鉴定证书作为重量交接、结算的依据”。鉴于我国港口目前尚不能全部做到衡器计重,合同中可不列明具体的计重方式(衡器计重或水尺计重)。但在每批粮食、饲料装船前,外贸经营部门应及时向装船港商检局申请重量鉴定。

  (五)供货、仓储、运输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粮食、饲料的撒漏、水湿、霉变、丢失和混入异物。

  (六)港口装卸部门和船方要凭装船港商检局的重量鉴定证书,分别办理装货和签发装船提单。装卸部门要提高装卸质量,避免撒漏、错装、漏装和丢失,倒装要干净,防止杂质混入舱内。

  (七)外贸、承运、保险等部门应及时将出口粮食、饲料的国外卸货、计重情况反馈给各有关部门,以便改进工作。

  (八)海运散装出口粮食、饲料的计重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在发生争议和紧急情况下,由各口岸委(办)负责协调和必要的仲裁工作。

  (九)各口岸委(办)和口岸商检局要会同港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措施。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他有关办法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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