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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1:31:45  浏览:92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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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 179 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1月2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2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管理,防御、减轻气象灾害所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人工影响天气活动及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工影响天气,是指为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所造成的损失,合理利用气候资源,在适当条件下通过科技手段对局部大气的物理、化学过程进行人工影响,实现增雨雪、防雹、消雨、消雾、防霜等目的的活动。

  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安全生产监督、民航、飞行管制、农牧业、水利、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工影响天气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财政、发展改革、农牧业、水利等有关部门编制人工影响天气年度工作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按照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开展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是公益性事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在保障公益性服务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单位和个人的特殊需要开展人工影响天气服务,所需经费由单位和个人承担。

  第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拓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应用领域,根据需要组织开展重大活动保障、森林草原灭火、水库增蓄水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第八条 旗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积极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新技术开发与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加强人工影响天气业务技术系统、作业指挥系统现代化建设,不断提高人工影响天气科学作业水平和服务效益。

  第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在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取得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资质证后,方可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取得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资质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取得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资格证的作业人员,并符合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人数;

  (三)有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及炮弹库、火箭库等基础设施,并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四)具有与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指挥系统和飞行管制部门保持联系的通信工具;

  (五)具有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及业务规范;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资质证经旗县级气象主管机构审查后,报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核发。

  第十二条 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人员经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取得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资格证后,方可从事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第十三条 盟市、旗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当地气候特点、地理条件设置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区域、作业地点,并报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审批,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在审批时应当会同飞行管制部门共同进行审核。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区域、作业地点不得随意变动、撤销。确需变动、撤销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报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批准。

  第十四条 利用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由作业地旗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申请作业空域和作业时限。

  利用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应当避开人口稠密地区和重要、高大建筑设施。

  第十五条 利用飞机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由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申请作业空域和作业时限。经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批准,也可以由承担飞机作业任务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提出申请,飞行管制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通知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

  飞机作业的起降机场,应当根据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提交的作业计划,在空域调配、飞机起降和地勤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配合。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应当遵守空中交通管制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适当的天气条件和作业时机;

  (二)飞行管制部门已经批准作业空域和作业时限;

  (三)作业联络通信畅通;

  (四)指挥人员和操作人员持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五)作业装备和弹药经过严格检查,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第十七条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应当在飞行管制部门批准的作业空域和作业时限内进行。在作业过程中,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收到飞行管制部门发出停止作业的指令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

  第十八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实施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应当通过所在地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或者以张贴布告等方式进行公告。

  第十九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实施后,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应当如实记录作业情况,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进行总结和评估。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本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人工影响天气安全制度。

  第二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监督管理,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实行专业指导和定期检查制度。

  第二十二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制度,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作业,确保作业安全。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应当为作业人员办理人身安全保险。

  第二十三条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应当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发生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全事故时,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向所在地旗县级安全生产监督、公安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第二十四条 气象主管机构接到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的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所在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报告。所在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接到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鉴定,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发生重大灾害需要应急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时,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和作业设施应当按照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参加抢险救灾。

  第二十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区域内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的基础设施标准化建设,按照标准统一组织建设炮库、炮弹库、炮台、车载火箭用房、作业值班室,配备有效的通信设施。

  第二十七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专用装备和弹药的购置,应当由作业地旗县级气象主管机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由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组织采购。

  第二十八条 禁止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专用装备和弹药用于非人工影响天气活动。

  禁止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专用装备和弹药转让、转借给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专用装备的年检工作。经年检合格的,核发年检合格证书;年检不合格的,责令停止使用,并立即进行检修。经检修仍达不到技术标准和要求的,予以报废。

  未经年检、年检不合格、已经超过有效期以及报废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专用装备不得用于人工影响天气活动。

  第三十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专用装备和弹药的运输、储存、使用和保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护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基础设施和专用装备。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定范围内从事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产生不利影响的活动,不得擅自移动、侵占和损毁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基础设施和专用装备。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不具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资质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

  (二)未按照批准的作业空域和作业时限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

  (三)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范或者操作规程的;

  (四)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专用装备转让、转借给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和个人;

  (五)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专用装备用于与人工影响天气无关的活动;

  (六)擅自移动、侵占和损毁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基础设施和专用装备的。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使用无资格证的人员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

  (二)接到飞行管制部门发出停止作业的指令未停止作业的;

  (三)使用未经年检、年检不合格、已经超过有效期以及报废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专用装备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造成安全事故的,对有关主管机构的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基础设施是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场地、库房、通信传输设施及其他仪器、设备等。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专用装备和弹药是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和试验专用的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催化剂发生器以及炮弹、焰弹、火箭弹、催化剂等。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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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富汗王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阿富汗王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富汗王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65年3月24日 生效日期1965年9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富汗王国政府,本着万隆会议十项原则的精神,愿意建立两国之间的文化合作关系,以便促进两国文化交流和民族文化的发展,增进两国人民的互相了解和友谊。为此,决定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文化、教育、科学、文学、艺术、宗教、医药卫生、体育、新闻、广播、电影等方面人士互相进行友好访问、考察和交流经验。

  第二条 缔约双方根据需要与可能,互相聘请教授、学者、专家到对方工作,其工作期限与待遇由双方另行协商。

  第三条 缔约双方根据各自的学制接受对方的留学生,并可设置一定名额的奖学金。

  第四条 缔约双方鼓励和支持双方艺术表演家和艺术团体互相访问和演出。

  第五条 缔约双方鼓励和支持双方体育团体之间的友好合作和交流经验,派遣运动员和体育队互相访问、进行友谊比赛。

  第六条 缔约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新闻、广播机构之间的友好合作。

  第七条 缔约双方根据需要与可能,通过下列办法进行文化交流:
  (一)鼓励和支持双方有关机构和组织交换文化、艺术和其他方面的出版物及艺术品、幻灯片、唱片、录音带等;
  (二)互相举办各种图片、文化艺术展览会;
  (三)互相举办电影放映和各种友好活动;
  (四)互相推荐各自的优秀文学、艺术作品供对方翻译出版。

  第八条 缔约双方为实施本协定将在每年第一季度提出各自对本年度执行计划的建议,并通过双方同意的途径商谈。

  第九条 本协定须经双方政府核准并互相通知后生效,有效期为五年。
  本协定期满前六个月,如缔约任何一方未提出废止本协定,则本协定的有效期将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六五年三月二十四日在喀布尔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波斯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本协定于一九六五年七月十九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核准,同年七月二十六日将核准证书送交阿富汗王国政府;一九六五年八月二十一日经阿富汗国王批准,同年九月二十六日将批准书送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协定第九条的规定,本协定于一九六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全权代表      阿富汗王国政府全权代表
    副总理兼外交部长            教育大臣
      (签字)              (签字)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服务大力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服务大力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有关精神,积极主动地开展就业服务,完成中央提出的再就业工作目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围绕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明确工作目标。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把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作为当前的重要任务,指导所属就业服务机构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为下岗职工再就业提供及时的帮助和有效的服务。对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在今年年底前,要至少进行
一次职业指导,提供三次就业信息或职业介绍。要对每个参加技能培训的下岗职工提供一次免费(或部分免费)的培训机会。各地应根据上述目标,制定落实方案,实行目标责任制。今后三年,各地每年都要对就业服务工作提出阶段性、量化的目标,并采取措施加以落实。
二、加强对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指导,做好下岗职工管理工作。要把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作为就业服务工作的重要依托,加强工作联系,沟通工作信息,加强工作指导。要发挥街道基层组织的作用,共同做好对下岗职工的调查摸底工作,掌握下岗职工的基本情况和
就业需求状况。要帮助中心制定组织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培训工作的计划,并指导其做好实施工作。要组织中心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帮助其了解和熟悉再就业政策,掌握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方法,提高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三、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使下岗职工及时了解就业信息。要把收集岗位空缺信息作为就业服务重要的基础工作,投入力量切实抓好。要建立和完善用人单位空岗申报及用工登记制度,加强信息员队伍建设,与用人单位、社区居民组织建立密切的联系,广泛收集空岗信息。要
提高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收集的空岗信息在当地空岗信息总量中的比例,并以此作为评价工作成效的重要指标。要建立劳动力市场信息发布制度,利用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发布劳动力供求信息。职业介绍前台服务已使用计算机的,应免费为下岗职工提供计算机信息查询服务。要积极利用电
视、广播、报纸和互联网络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及时发布职业需求信息。
要按照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的要求抓好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加强规划,增加投入,规范服务。有条件的城市,应逐步做到职业介绍前台服务计算机化,在此基础上,建立城市内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并逐步实现与街道劳动服务站和大中型企业的再就业服务中心联网。要抓紧
建立培训信息网,汇集社会培训信息,与职业介绍信息实行联网,用市场需求信息指导培训工作。
四、针对下岗职工的特点,开展有特色的就业服务。各地就业服务机构要设立专门窗口,配备专门人员,免费为下岗职工提供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要根据下岗职工的特点,重点开展转变就业观念、掌握求职技巧等方面的指导。要为了下岗职工召开专场招聘洽谈会、开发专门培训项目
。对有特殊困难的下岗职工,要进行重点服务,制定促进就业的具体方案,帮助尽快实现再就业。要加强与社区组织联系,通过建立公益性劳动组织等形式,着力开发社会居民服务业的就业岗位,帮助下岗职工组织起来或以自谋职业形式在社区实现再就业。对自谋职业的下岗职工可开展创
业指导。要积极为自谋职业的下岗职工提供保存档案、代收代缴社会保险等多项服务。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下岗职工实行“即时服务”、“上门服务”等行之有效的服务措施,鼓励采取公开服务承诺的方式,自觉接受下岗职工和社会的监督。
五、做好政策宣传,促进政策落实。要运用广播、电视、报纸、橱窗、板报等宣传工具,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国家及本地出台的解决下岗职工问题的各项方针政策。要深入企业、家庭,向下岗职工进行宣传,帮助他们了解政策,树立信心,通过自己的努力实现再就业。要向用人单
位广泛宣传国家扶持鼓励招用下岗职工的政策,介绍下岗职工的技术特长,帮助用人单位树立正确的用人观念,促其更多地招用下岗职工。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通过建立督促检查等制度,保证各种扶持政策落实到位。充分发挥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社会团体在开展就业服务方面的作用,
动员全社会参与再就业工程,共同为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作出贡献。
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管理科学、制度健全、服务规范的原则,制定就业服务工作标准,加强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形成延伸到街道、乡镇的工作网络。要将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的劳动力市场建设和促进再就业等项经费尽快落实并合理使用。各地要以城市为重点,加强对就业服务
工作的指导,组织劳动力市场信息网建设试点,抓一批积极主动开展就业服务的典型经验,推动就业服务工作上一个新台阶。



1998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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