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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9:57:17  浏览:98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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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教育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13日第2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袁贵仁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教育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一、对下列规章中引用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名称修改或者废止、失效的规定作出修改:

1.将《普及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暂行办法》(教基〔1994〕19号)第十三条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规定”。将第二十四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38条的有关规定”修改为:“国家有关规定”。

2.将《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教基〔1995〕14号)第三十条中“《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3.删除《小学管理规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6号)第十条中“及其实施细则”。

4.将《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教基〔1998〕4号)第二十五条中的“《小学生守则》、《中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改为:“《中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

5.将《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工作规程》(教体〔1998〕4号)第二十五条中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修改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6.将《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卫生部令第14号)第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的“《食品卫生法》”修改为:“《食品安全法》”。

二、对下列规章中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改革发展要求的规定作出修改:

7.删除《普及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暂行办法》(教基〔1994〕19号)第十一条中的“集资办学”。

8.删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教外综〔1995〕130号)第十二条第三款。

9.删除《小学管理规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6号)第十二条中的“并可按有关规定收取借读费”。

10.删除《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教育部令第1号)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11.将《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教育部令第8号)第十二条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承担中小学校长培训任务的机构的资质条件予以规范,加强对中小学校长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和质量评估。鼓励有条件的综合大学、普通师范院校、教育学院、教师进修学校等机构发挥各自优势,以不同形式承担中小学校长培训任务。

12.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2号)第八条修改为:“发生学生伤害事故,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学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三、因已经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改革发展要求或者已经被新的规章所代替,决定对《国家教育委员会直属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机构管理暂行办法》((88)教技字21号)、《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教计〔1993〕129号)、《义务教育收费管理暂行规定》(教财〔1996〕10号)、《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操作规程(试行)》(教财〔1999〕16号)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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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政府系统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奖励办法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连 云 港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文 件

连政办发〔2001〕58号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政府系统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政府办公室,市各委、办、局办公室,市政府驻外办事处,市政府办公室信息直报点:
   根据省政府今年4月16日下发的《江苏省政府系统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奖励办法》,对我市于1999年制定的考核评比办法及信息采用计分标准重新进行修改和调整。现将修改后的《连云港市政府系统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此办法,加大信息报送力度,调整报送信息结构,改进信息工作的考核办法,进一步提高信息质量,努力把政务信息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连云港市政府系统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奖励办法

(二○○一年六月)
  
   为进一步提高政务信息工作水平,推动政府系统信息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更好地为领导科学决策服务,根据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江苏省政府系统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奖励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评比范围
   各县区政府办公室,市各委、办、局以及市政府驻外办事处,市政府办公室信息直报点。
   二、考核评比奖励办法
   1.考核评比采用计分的办法,每月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对各县区、各部门和单位的完成情况进行通报。市政府办公室每季度召开一次县区、部门和单位办公室分管领导参加的座谈会或现场会,总结交流情况,年终依据计分标准进行汇总,总结评比。
   2.市政府办公室每年进行一次评比表彰活动。表彰设全市政务信息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两个奖项,先进单位分设一、二、三等奖;每两年评比一次优秀好信息,由市政府办公室根据各单位所报信息产生的实际效果情况,评出全市优秀好信息10-20篇。
   3.全市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由市政府办公室依据评比条件直接评定;先进个人采取逐级推荐办法,最后由市政府办公室审定。
   4.全市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由市政府办公室发文表彰,颁发奖状或证书。
   5.对列入市政府信息目标考核的单位,采用量低于目标值的单位,不得评为先进单位;对没有列入目标考核的单位,在同等情况下,可以参加各项评奖。
   6.对出现迟报、漏报、瞒报重要信息或上报信息严重失实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原则上不得评为先进单位,并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或追究责任。
   三、评比奖励条件
   1.信息工作先进单位:领导重视信息工作。办公室有领导分管,并定期研究、督促、检查信息工作开展情况;机构健全、队伍稳定。县区政府办公室有专门的信息工作机构,其他部门、单位有专兼职信息工作人员,信息工作队伍相对稳定;形成灵敏快捷的信息网络,建立信息采编、报送、反馈、查办等工作制度,并能严格执行;上报市政府办公室的信息质量较高,得分位居前列;地区和部门内重大事件、重要情况无迟报、漏报,上报信息无失实现象。
   2.信息工作先进个人:热爱政务信息工作,对工作精益求精,一丝不苟,有较强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信息工作成绩突出,采编上报市政府办公室的信息数量多、质量高;从事政务信息工作1年以上,并仍在信息工作岗位上。
   四、计分标准
   1.被国务院办公厅采用的信息分值为:在国办得分的基础上乘以8。
   2.被省政府办公厅采用的信息分值为:在省办得分的基础上乘以4。
   3.被市政府办公室采用信息分值为:《昨日情况》采用的信息每条10分,其中简讯每条5分;《专报信息》、《连云港市信息》《督查反馈》采用的每条5分;《政务建议》采用的每条30分。约稿信息被《连云港市信息》采用的每条10分,被《昨日情况》采用的每条15分。
   4.被省政府办公厅采用的信息有领导批示的每条加20分。被市政府办公室采用的信息有领导批示的每条加10分。
   5.对重要信息迟报、漏报、瞒报和上报信息失实的,视情况扣分:迟报重要信息每次扣50分,漏报、瞒报重要信息扣100分,上报信息失实的扣100分。
   6.计分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办法,即上报信息被多种刊物采用,以分值高的计分,不重复计算。
   五、附则
   1.本办法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2.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信息督查科负责解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有关确定雇主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有关确定雇主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最近,有些地区税务局反映,我国一些公司或企业采用“国际劳务雇用”方式,通过设在境外的劳务雇用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聘用所需人员来我国为其从事有关劳务活动。这些人员在我国一次或多次停留都未超过183天,并称是受雇于中介机构被派遣临时来华工作,同我
国公司或企业无雇用关系,满足我国同该中介机构所在国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下简称协定)第十五条“非独立个人劳务”第二款规定的三项条件,要求我国税务机关对其在我国工作期间取得的报酬免予征税。现根据协定“非独立个人劳务”条文第二款规定并参照国际通常作法,对
确定以上述方式应聘来华人员的雇主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采用“国际劳务雇用”方式时,协定“非独立个人劳务”条文第二款第(二)项所述“雇主”一语,是指对聘用人员的工作拥有权利并承担该项工作所产生的相应责任和风险的人。凡我国公司或企业采用“国际劳务雇用”方式,通过境外中介机构聘用人员来我国为其从事有关
劳务活动,并且主要是由其承担上述受聘人员工作所产生的责任和风险,应认为我国公司或企业为上述受聘人员的实际雇主。因此,这些人员并没有满足协定“非独立个人劳务”条文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条件,根据该款规定,其在我国从事受雇活动取得的报酬应在我国纳税。
二、在上述情况下确定雇主为我国公司或企业时,还可以参考下列情况:
(一)我国公司或企业对上述人员的工作拥有指挥权;
(二)上述人员在我国工作地点由我国公司或企业控制和负责;
(三)我国公司或企业支付给中介机构的报酬是以上述人员工作时间计算,或者以上述人员取得工资和该报酬具有联系的其他方式支付的;
(四)上述人员工作使用的工具和材料主要是由我国公司或企业提供的;
(五)我国公司或企业所需聘用人员的数量和标准并非仅由中介机构确定。
三、非协定国家的个人以上述“国际劳务雇用”方式来华提供劳务,其雇主的判定也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各地在执行上述规定时,如遇有新问题,请及时提出处理意见,连同有关情况一并报送总局。



1997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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