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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0年度新闻专业高级职称评审材料申报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9:51:56  浏览:83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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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0年度新闻专业高级职称评审材料申报工作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开展2010年度新闻专业高级职称评审材料申报工作的通知

新出职改[2010]001号


有关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职改办,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有关企业集团(总公司)人事(职改)部门,中国出版集团公司,署直属各单位:
  为做好2010年度新闻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现就职称评审材料申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资格要求
  (一)参评人员
  在报社及时政新闻类期刊从事新闻采编专业工作的人员。
  (二)外语水平
  外语水平需达到新闻出版总署新出职改[2007]101号文件规定要求,即本级外语水平考试成绩达到45分以上(含45分)或符合有关免试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1.申报新闻专业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其相应级别的外语水平测试成绩达到全国通用标准(含2006年底前已取得全国职称外语测试成绩合格证书的人员),即可申报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职称,该成绩的有效期可延至本人正高级职称评聘通过为止;其相应级别的外语水平测试成绩低于当年全国通用标准10分以内(含2006年底前参加全国职称外语水平测试成绩达到45分的人员),即可申报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职称,该成绩的有效期至该级别专业技术职称评聘通过为止。
  2.1982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新闻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新闻专业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其相应级别的外语水平测试成绩低于当年全国通用标准10分以内(含2006年底前参加全国职称外语水平测试成绩达到45分的人员),即可申报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职称,该成绩的有效期可延至本人正高级职称评聘通过为止。
  3.转换系列晋升新闻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外语水平按现从事专业的岗位要求掌握。
  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试外语:
  (1)至申报年度12月31日以前,连续工龄满30年或连续从事新闻专业技术工作满25年。
  (2)取得外语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
  (3)获得博士学位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4)参加全国职称外语水平测试,其成绩达到了全国通用标准A级或B级的人员(含1982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并在2006年底前参加全国职称外语水平测试,相应级别成绩达到45分以上的人员),申报正高级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5)在国外留学一年以上,回国参加首次职称评审或作为访问学者由国家派出留学半年以上的人员。
  (6)参加《全国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试》(简称BFT),通过高级(A级)者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7)取得TOEFL(托福)考试550分以上、IELTS(雅思)考试5分以上或GRE(美国研究生入学考试)1800分以上的。
  (8)出版过外文专著、译著,并经两位在职译审审定达到较高外语水平的人员或经国家级外文外事部门认定具有较高翻译水平的。
  (三)计算机能力
  计算机能力需达到新闻出版总署新出职改[2004]001号文件规定要求,即计算机能力达到本级及以上水平或符合免试条件,具体内容如下:
  1.1959年12月31日(含)以前出生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职务,必须参加B级水平考试。B级考试内容的四个模块:①Windows,②Word,③Internet,④Excel。
  2.1959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职务必须参加A级水平考试。
  A级考试内容的六个模块:
  文字编辑、记者和工程、经济、会计等系列考:①Windows,②Word,③Internet,④Excel,⑤PowerPoint,⑥Access。
  美术编辑考:①Windows,②Word,③Internet,④Excel,⑤PageMaker,⑥PhotoShop。
  已取得B级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从事专业直接加考所缺的两个模块。
  符合下列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可以免试:
  (1)参加全国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算机水平考试并取得本通知要求的相应模块合格证书者。
  (2)取得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含计算机及应用、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科学教育、软件工程、计算机器件及设备、计算机信息管理、计算机网络)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者。
  (3)在专门的计算机室(中心)从事计算机专业工作三年以上者。
  (4)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程序员及以上级别资格证书的人员。
  (5)取得博士学位人员。
  (6)取得非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硕士学位人员,评聘中级职称时免于B级考试,评聘高级职称时,根据从事专业直接加考相关内容。
  (7)年龄50岁以上(含50岁)者。
  (四)学历及任职年限
  1. 申报主任编辑、主任记者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含大学本科)学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编辑或记者职称并在新闻单位受聘从事新闻采编工作满5年。
  (2)取得博士学位后在新闻单位受聘从事新闻采编工作满2年。
  (3)2001年12月31日以前(含12月31日)具有其它专业中级职称调入新闻单位,并在新闻单位受聘从事新闻采编工作满3年。
  (4)2001年12月31日以后具有其它专业中级职称调入新闻单位,并按规定转评为新闻系列中级职称后受聘从事新闻采编工作满2年,且与原专业中级职称任职时间累计满5年。
  (5)具有其他副高级职称并从事新闻采编工作满1年(转评)。
  2. 申报高级编辑、高级记者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含大学本科)学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通过新闻出版总署或本单位主管部门组建的新闻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备案同意)评审取得主任编辑或主任记者职称并在新闻单位受聘从事新闻采编工作满5年。
  (2)2001年12月31日以前(含12月31日)具有其它专业副高级职称调入新闻单位,并在新闻单位受聘从事新闻采编工作(履行主任编辑或主任记者职责)满4年。
  (3)2001年12月31日以后具有其他专业副高级职称调入新闻单位,已按规定转评为新闻专业副高级职称并从事新闻采编工作满3年,且与原专业副高级职称任职时间累计满5年。
  (4)具有其它专业正高级职称且从事新闻采编工作满1年(转评)。
  (注:学历均指国民教育系列,任职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2010年12月31日。)
  (五)论文论著
  申报副高级职称需提交任现职以来发表的新闻专业论文或相关专业论文2篇(新闻专业论文至少1篇),或提交新闻专业或相关专业论著1部。注:申报人必须为第一作者。
  申报正高级职称需提交任现职以来发表的新闻专业或相关专业论文3篇(新闻专业论文至少1篇),或提交新闻专业或相关专业论著1部。注:申报人必须为第一作者。
  新闻专业论文论著是指新闻专业方面的论文论著,相关专业论文论著是指与报社报道业务范围一致的专业论文论著(如:法律类报社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提交法律专业论文论著)。提交的论文论著必须是任现职以来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不包括内部期刊)、报纸上发表或出版发行的,发表(出版)时间截止到2010年12月31日。学位论文和任现职以前发表的论文论著不能作为参评的论文论著。
  (六)破格条件要求
  在新闻专业技术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取得重大成绩,经单位考核认为达到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人员,可放宽学历要求和任职年限要求,破格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破格申报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 任现职期间获得中国新闻奖及相应级别的全国性新闻评奖中获奖的人员,申报资格条件可适当放宽:具备相关申报资格的,其申报高一级职称的任职年限可提前2年;具有大专学历的人员,达到任职年限要求的,可申报高一级职称。
  2. 具有大专学历且1986年以前开始从事新闻工作,任现职期间获得省部级新闻奖或连续三年考核优秀的人员可破格申报副高级职称。
  3. 因工作需要由外单位引进或交流到新闻单位从事管理或专业技术工作且胜任现职工作的优秀人才,可比照新闻单位同等(学历、工作年限)人员职称情况破格申报副高级职称。
  有关奖项分类及名称见附件。
  (七)同级职称转评
  非新闻专业高级职称申请转评同级别新闻专业职称,其外语、计算机成绩不再要求,其它申报条件与正常申报相同。
  (八)不得申报人员
  近3年内存在以下情况的人员不得申报2010年度新闻专业高级职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或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机关查处的直接责任人员;涉及重要案件尚未定案的人员;在职称有关考试中作弊的人员;在重大责任事故中,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
  二、申报程序
  (一)单位初评推荐
  新闻单位初评推荐需按以下要求之一进行:
  1.经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备案同意组建新闻专业副高级职务评委会的新闻单位或已有新闻专业中级职务评委会的新闻单位,其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职称应由评委会评审推荐,评审推荐会议到会人数不少于评委人数的2/3,同意票数应超过到会人数的1/2方可推荐申报。
  2. 没有新闻专业中、高级职务评委会的新闻单位,应组建不少于7人的行政与专家推荐小组负责推荐,专家应具有高级职称,具有新闻专业副高级或正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4人。专家推荐小组会议到会人数不得少于应到会人数的2/3,同意票数应超过到会人数的1/2方可推荐申报。
  (二)单位内部公示
  新闻单位在决定报送评审材料之前,要对申报人员的学历、学位、工作业绩、工作量的计算、获奖情况、学术成果的真实性等进行认真核实和认定,并将全部申报材料在本单位公示1周,全部材料无异议后再上报。申报材料必须是公示的材料,公示后不得再随意添加材料,如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即退回该单位所有委托评审材料,并追究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专业技术人员,次年不受理其委托评审要求。
  (三)主管部门审核
  经公示后的申报材料需经新闻单位主管部门人事(职改)部门审核,经审核同意后出具委托评审函(对破格申报的人员,同时需出具同意破格申报的报告),材料齐全后报总署职改办。
  (四)评审结果公示
  对全国新闻高级专业职务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拟授予高级职称任职资格的人员,于评审会后在新闻出版总署网站(www.gapp.gov.cn)通知公告栏公示1周,接受社会监督。对公示无异议的人员,总署职改办正式发文予以确认。对公示中有问题的人员,总署职改办核实后按程序取消其资格。
  (五)破格申报程序
  1.符合破格申报条件的人员向单位提交破格申请报告;
  2.新闻单位组织评委会或专家组进行初评,并对破格申报人员进行答辩,提供不少于1000字的答辩意见;
  3.新闻单位将破格申报人员的材料(包括破格答辩意见、单位推荐意见)上报新闻单位主管部门审核;
  4.新闻单位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出具破格报告。
  (六)总署答辩要求
  新闻出版总署职改办对所有破格申报者组织专家答辩,对上一年度申报评审未通过,今年又重新申报的人员,安排专家抽查答辩。
  三、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以电子材料(见附件2)报送为主,纸介材料报送为辅。
  (一)申报单位提供的材料:
  1.主管部门委托评审函;
  2.申报材料公示情况证明;
  3.新闻专业高级职称评审材料一览表;
  4.破格人员破格申请、单位答辩意见、单位推荐意见、主管部门破格报告。
  (二)申报人员的资格材料(A袋):
  1.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印制一式两份),另附与评审表上相同的本人半身2 寸照片2张;
  2. 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复印件;
  3. 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或成绩通知单或免试证明;
  4. 计算机考试合格证复印件或免试证明;
  5. 身份证复印件;
  6. 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
  7. 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聘任证书复印件;
  8. 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仅对应参加岗位培训的人员);
  9. 继续教育证书复印件(评审参考);
  10. 获奖证书复印件。
  (三)申报人员的业绩材料(B袋):
  1. 推荐材料简表;
  2. 能反映或代表申报人任现职以来最高水平的新闻作品或成果。
  以上三类材料共15项(破格人员16项),其数量和格式等要求均可从http://www.gappedu.gov.cn(职称评审专栏)下载。
  四、注意事项
  (一)申报材料以电子介质材料为主,同时报送纸介材料。电子介质材料:文字作品的扫描文档,字迹要清晰。纸介材料:A袋报送1份,B袋报送1份(详细要求可参阅附件2:《申报材料说明》)。
  (二)申报材料需由委托部门报送,或经委托部门同意由申报人所在新闻单位人事部门报送(只受理单位报送材料)。
  (三)评审结果由总署职改办通知委托单位,委托单位将评审结果通知申报单位,申报单位人事部门按总署职改办的要求办理材料清退和通过人员证书。
  (四)受理申报材料的日期为2010年12月20日至2011年2月20日,逾期不予受理。
  (五)本通知及本通知所提及的文件、电子表格等,可从http://www.gappedu.gov.cn职称评审专栏查阅、下载。
  (六)报送材料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甲4号物华大厦五层520室
  新闻出版总署教育培训中心
  联 系 人:徐令德 王 鑫
  联系电话:010-68008752,68008166(传真)
  (七)政策咨询:
  新闻出版总署职改办
  联系电话:010-83138770

附件:
  1.全国性新闻评奖名称
http://www.gapp.gov.cn/cms/cms/upload/info/201012/708090/129248049323872427.doc
  2.申报材料说明
http://www.gapp.gov.cn/cms/cms/upload/info/201012/708090/129248050190369844.doc




新闻出版总署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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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促进旅游业发展办法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贵阳市促进旅游业发展办法
  (2008年6月25日贵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8年9月26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建设生态文明城市,促进旅游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有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旅游业发展,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行业自律,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旅游资源利用,应当坚持保护第一、合理开发,促进价值提升、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作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培育、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且根据旅游业发展需要和财力情况逐步增加。
  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旅游规划编制、宣传促销、奖励扶持、教育培训、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旅游工作的领导,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出引导、扶持旅游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二)指导编制、实施旅游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
  (三)协调解决旅游重点项目建设、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旅游管理体制改革、旅游合作、行政执法等旅游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四)审查旅游宣传、旅游人才培训、重大旅游节庆活动的计划和方案;
  (五)审定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和各类旅游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审核旅游业申报国家资金的项目和重大旅游招商项目,统筹安排各部门与旅游发展相关的各项资金;
  (六)指导、监督和检查旅游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
  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执行作出的协调决定,做好促进旅游发展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综合协调的具体工作,并且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旅游投诉、安全防范、信息发布等制度;
  (二)编制旅游重点建设项目、精品线路产品目录。旅游重点建设项目目录, 应当明确项目开发建设的审批事项、期限以及优惠政策;
  (三)拟定旅游设施与服务的地方标准,组织实施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
  (四)推进旅游业信息化建设,建立旅游目的地信息服务系统;
  (五)组织、实施旅游市场开发、宣传促销;
  (六)制定、实施旅游人才培训计划;
  (七)按照规定安排使用旅游发展专项资金;
  (八)定期检查旅游服务设施、项目、内容,作出旅游服务质量评价;
  (九)督促旅游发展重大事项的执行;
  (十)向社会公布旅游投诉、预警预报、重点建设项目和精品线路产品目录、服务质量状况、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等信息。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人力资源开发管理机制,加强旅游院校、旅游专业建设,促进旅游人才培养和交流。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旅游行业协会、旅游企业应当加强对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培训,提高旅游服务质量。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城市旅游形象宣传和旅游品牌推介。
  鼓励旅游企业开展旅游产品宣传促销活动。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确定、实施项目时,应当兼顾旅游功能和相关基础设施建设。
  鼓励利用有关专业会议、展览交易、文艺演出、体育赛事、科技交流、民族节庆等活动,促进旅游产品开发。
  第十条 旅游开发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建设生态文明城市的要求和旅游发展规划,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资源保护计划和水土保持、景观保护方案,配套建设污染物处理设施。
  景区景点应当根据资源保护需要和生态环境承载力、安全等因素,按照规划确定游客的容量。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旅游规划实施时序,预留建设用地指标,用于旅游项目的开发建设。旅游重点建设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年度计划指标优先解决。
  第十二条 鼓励市外、境外企业通过投资、兼并、参股、收购、迁移总部等方式来本市开展旅游经营活动。
  鼓励、支持旅游企业通过合资、合作、联合、兼并等方式,组建跨区域、行业的旅游企业集团和经营合作网络。
  第十三条 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进入资本市场,以发行股票、债券等融资方式吸纳社会资金。
  允许条件成熟的景区景点通过出让经营权、项目特许经营权、转让股份、合资合作等方式融资,但法律、法规禁止的除外。
  第十四条 旅游宾馆、饭店、景区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应当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一般工业企业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执行。
  旅游定点车辆淡季可以报停,报停期间按照规定减免有关费用。
  景区景点门票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有权定价的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定,可以实行淡旺季节差价。
  第十五条 鼓励村民以及其他旅游经营者在保护生态环境、耕地的前提下,利用民居、田园、民俗风情等自然生态、人文景观资源,开展乡村旅游经营活动。
  符合旅游专项规划、线路布点要求,具备接待条件的村寨,乡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市场开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十六条 旅游经营者从事旅游经营活动,达到规定条件的,可以享受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贷款贴息、规费减免、资金奖励、补贴。
  奖励扶持的旅游经营事项、条件等具体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获得批准的公务活动,可以委托旅行社办理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项。
  第十八条 支持旅游经营者依法成立行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管理。
  旅游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规范,实行经营公开承诺制度,建立行业诚信档案,公开记录内容,开展失信惩戒,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履行规定职责的;
  (二)不执行协调决定的;
  (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9 年1月1日起施行。

对国外旅行社旅行费用结算的暂行办法(已废止)

国家旅游局


对国外旅行社旅行费用结算的暂行办法

1988年6月15日,国家旅游局

第一条 为了对国外旅行社及时结算旅行费用,防止国外旅行社拖欠款和破产倒闭造成坏帐,保障我国旅行社正当的经济利益不受损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国经营对外招徕和接待业务的旅行社,对国外旅行社的旅行费用结算,必须坚持“先收费,后接待”的原则。
第三条 对国外旅行社组团来我国旅行的费用结算办法,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国外旅行社必须在旅行团入境前将该团应付的旅行费用寄到中国银行我方旅行社帐户上。
(二)旅行团在华旅行期间因增加旅行项目等属于增收的费用,应当在旅行团离境前结清。
(三)国外旅行社不论何种原因逾期付款,必须经我方旅行社负责人同意,凡超过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所规定的应付旅行费用期限延期交付的,要加收滞纳金。滞纳金按照外汇保值的外币的欠交额和中国银行公布的该种外币的透支利率计收。
(四)对国外旅行社旅行费用的结算,必须坚持国外旅行社分团预付,我方旅行社分团结算。
第四条 我方旅行社与国外旅行社建立业务往来,必须签订合同或协议书。合同或协议书中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将国外旅行社对旅行费用的付款方式、付款期限及拖欠款加收滞纳金等有关帐款结算的条款做出具体规定。
第五条 对不守信誉,拖欠旅行费用,致使我方旅行社蒙受经济损失的国外旅行社,受损的我方旅行社要及时报告当地旅游局及国家旅游局。由国家旅游局通报全国。国内各旅游部门、单位不得与被通报的国外旅行社建立业务关系。已经建立业务关系的,必须采取措施,清理帐款结欠,中断其业务往来。如果继续往来者,要对该单位责任人进行查处。
第六条 由于个人过失的原因,致使帐款拖欠,造成坏帐和其他经济损失的,对责任人要区别过失性质、受损程度,给予行政处分和罚款;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自下达之日起,凡经营对外招徕接待业务的旅行社在与国外旅行社签订合同或协议书时,有关旅行费用结算的条款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国家旅游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依照本办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国家旅游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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