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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数字聊城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9:20:47  浏览:93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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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数字聊城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

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数字聊城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聊政办发〔201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聊城市数字聊城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聊城市数字聊城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府各部门及应用服务主体之间的信息共享与交换,提高基础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程度和网络化服务水平,避免重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管理规定》、《地理空间框架基本规定》及相关法律、规章规定,结合聊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数字聊城地理空间框架是聊城空间信息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数据体系、目录与交换体系、政策法规与标准体系、组织运行体系和公共服务体系等构成。
  第三条 数字聊城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是数字聊城地理空间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其他专业信息空间定位、集成交换和互联互通的基础。
  第四条 数字聊城地理空间框架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建设,市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根据权限共享使用。
  第五条 数字聊城地理空间框架的建设、管理、维护与应用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 数字聊城地理空间框架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框架建设的协调工作,组织市政府各部门共同参与框架建设与完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与市政府各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及时解决项目建设与完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及不断完善。
  (二)负责项目建设设计方案、实施方案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审定,确保框架建设的实用性与合理性。
  (三)负责地理信息共建共享政策措施和相关制度的制定,建立健全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
  (四)负责组织项目评审与项目验收工作。
  (五)负责数字聊城地理空间框架的培训、指导工作。
  第七条 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共同负责数字聊城地理空间框架项目的总体建设与推广应用工作。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综合协调,并在政策措施、共建共享、应用服务等方面做好支撑工作。
  第八条 市国土资源局是项目牵头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数字聊城地理空间框架公共服务平台的管理与日常维护工作。
  (二)负责全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的编目、管理与更新维护工作。
  (三)负责全市地理空间框架数据集目录的注册、发布与更新维护。
  (四)负责全市地理空间框架数据集目录内容的分发、管理与更新维护,并提供社会化服务。
  第九条 使用或拥有地理空间信息资源的单位共同参与框架建设及完善工作,负责提供本单位政务空间专业信息数据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单位专业信息数据集信息资源的编目。
  (二)对本单位的专业信息数据集资源目录内容设置使用权限。
  (三)及时提供本单位专业信息数据集并负责定期更新。
  第十条 市国家保密主管部门、国家安全主管部门负责对数字聊城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的安全保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与监督检查,确保框架建设符合国家安全保密相关规定与要求。
第三章 框架建设与管理
  第十一条 标准体系建设。
  (一)数字聊城地理空间框架必须严格遵照聊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标准体系进行建设,保证信息共享与整合利用。
  (二)数字聊城地理空间框架标准规范体系的制订应根据国家、行业和山东省颁布的相关标准规范和技术规程,在对聊城实际情况进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综合考虑用户需求、技术需求、应用需求等方面的因素进行修订完善,确保所建规范标准的客观性、科学性和实用指导性。
  第十二条 数据集建设。
  (一)数字聊城地理空间框架数据集建设采用集中建库管理、分工更新维护的方式,整体信息资源体系建设由市国土资源局集中统一管理,各单位专业信息数据由各单位根据权限进行更新维护。
  (二)数字聊城地理空间框架数据集包括四个层次,分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公共管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公共管理信息图层数据集、公共服务地理信息数据集。
  1.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是城市最齐全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集合,包括定位基础、水系、居民地及设施、交通、管线、境界与政区、地貌、植被与土质等基础数据和地名数据、数字正射影像数据等数据内容,是城市地理空间框架的数据基础,通过数据交换方式提供给对地理信息有深入应用的市政府各部门在涉密网上使用。
  2.公共管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包括水系、居民地及设施、交通、境界与政区、植被与土质等基础数据和地名数据、数字正射影像数据等数据内容,是通过数据提取、保密、美化等加工之后形成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的子集,通过电子政务网的网络服务方式提供给市政府各部门及企事业单位使用。
  3.公共管理信息图层数据集包括市政府各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可共享的各类专题数据,是市政府各部门基于地理空间框架公共服务平台将行政调查、行政办公的数据进行空间化之后形成的公共管理地理信息成果,可在市政府各部门之间通过电子政务网共享使用,也可在经过处理之后提供给社会公众使用。
  4.公共服务地理信息数据集包括水系、交通、植被、地名数据、数字正射影像等基础地理数据和部分公共管理信息图层数据,是通过对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和公共管理信息图层数据集进行数据提取、保密、美化等操作之后形成的融合产品,通过互联网以网页浏览或网络服务方式提供给社会公众使用。
  第十三条 数字聊城地理空间框架由市国土资源局按照“数字中国”、“数字山东”地理空间框架的统一部署与要求进行建设,实现全市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交换与整合利用。
  第十四条 数字聊城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是我市唯一的、统一的、权威的基础地理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市政府各部门都必须在该平台下开展本部门的专业应用,不得重复建设。
第四章 信息更新与运行维护
  第十五条 市国土资源局要在公共财政支持下,按照定期与动态相结合原则,利用现代化技术手段进一步增强地理信息采集、处理、存储和分发服务功能,统一组织实施基础地理信息的定期更新与分发服务,确保地理信息资源的权威性、标准性和现势性。
  第十六条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由各数据生产单位按照数字聊城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的标准规范与数据更新频度要求,以文件交换的方式提供给市国土资源局统一进行数据更新维护。公共管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由市国土资源局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的基础上,经过数据加工和保密处理后,在聊城市电子政务网上进行更新发布。公共管理信息图层数据集,由市政府各部门按照“权威数据来自权威部门、权威部门负责更新维护”的原则进行数据更新和维护。市政府各部门应按照数字聊城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的标准规范与数据更新频度要求,通过共享交换平台对专题业务信息进行更新发布,实现全市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与整合利用。
  第十七条 各类地理信息资源的提供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和规范,做好共享信息的采集、更新、汇总、发布工作,包括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的更新维护及相关专业、专题、共享信息数据集的更新维护。在信息更新维护过程中,须保证数据的准确性与及时性,并符合数字聊城地理空间框架的整体数据采集标准、数据质量标准和数据交换标准。
第五章 数据共享与使用
  第十八条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为国家秘密信息,只限于在涉密网上共享使用或根据实际情况以文件交换方式提供使用,在使用过程中应确保使用环境与互联网物理隔离。市政府各部门需要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使用目的和范围必须符合国家保密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并严格按照《山东省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规定》(鲁国土资发〔2007〕237号)的审批程序执行。
  第十九条 公共管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和公共管理信息图层数据集数据经保密处理后,可通过聊城市电子政务网提供给各级政府部门作为一般电子政务应用,在使用过程中必须保证使用环境与互联网物理隔离。市政府各部门可通过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在权限范围内获取基础地理信息。
  第二十条 公共服务地理信息数据集,经保密处理并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国家保密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可提供给社会公众在互联网应用。
第六章 推广应用与服务
  第二十一条 数字聊城地理空间框架通过接口式、搭建式、嵌入式和在线服务等方式在电子政务网和公众互联网上为市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提供统一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应用支撑服务。
  第二十二条 数字聊城地理空间框架依托聊城市地理信息数据库,为政府及部门用户提供在线调用、零码封装、在线服务、二次开发等多种形式的地理信息服务,满足不同部门、不同用户的多样化需求。各类用户可根据本部门或单位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应用模式。
  第二十三条 数字聊城地理空间框架基础地理信息管理系统是聊城市唯一的基础地理信息管理系统,所有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全部纳入其中进行管理,市政府其它部门不再单独进行基础地理信息管理系统的开发建设,以充分保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源的一致性。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在进行政务信息系统和公众服务信息系统建设时,涉及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应用服务的,应在数字聊城地理空间框架的基础上,采用数字聊城地理空间框架信息资源进行开发建设,避免重复投入。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部门应用信息系统要通过二次开发接口与数字聊城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实现对接和互联互通,通过公共平台加载最新测绘成果,逐步统一到数字聊城地理信息公共平台上来;尚未开展或正在开展应用信息系统建设的部门,要结合公共平台进行开发应用,避免重复建设。
第七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未按规定提供基础地理信息、政务专业信息内容及其目录的,由数字聊城地理空间框架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擅自向国(境)外提供未公开的基础地理空间信息或者泄漏涉密数据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及其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市政府各部门使用财政资金进行地理信息应用系统建设,未经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进行重复建设,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数字聊城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擅自对外提供涉密信息或者在数字聊城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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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两院”法职人员任前公示制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大常委会


牡丹江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两院”法职人员任前公示制暂行办法


(2001年9月21日牡丹江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为了深入贯彻江泽民总书记“七一”讲话精神,进一步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增强审判、检察人员的法律意识、群众观念,提高执法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两院”法职人员任前公示制办法如下:

  一、公示对象:拟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法职人员(同级职务变动或市委已公示过的,不再公示)。

  二、公示内容:拟任命法职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政治面貌、学历、学位、曾任职务、现任职务。

  三、公示方式与范围: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拟任命法职人员,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同意后,将提请拟任职人员的情况,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

  四、公示期限:从公示之日起,以7天为限。

  五、公示要求:

  1、在公示期限内,单位或个人均可对公示对象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市人大常委会人事选举办公室反映。反映的情况要真实、清楚或基本清楚。反映问题要置真实姓名或单位,并说明联系办法。

  2、市人大常委会人事选举办公室在公示期间设专人接待群众来信、来访、来电话,对反映公示对象的有关情况,进行归纳整理;对于群众反映或者举报的问题,市人大常委会根据情况责成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人事选举办公室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并向反映人反馈调查核实结果。

  3、公示对象在公示期限内,群众无不良反映的,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表决;对群众有反映,经调查核实没有问题或问题轻微、不影响任用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后,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表决;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性质比较严重,一时难查清的,由主任会议讨论决定暂缓提请任命;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严重且查有实据,由主任会讨论决定,不予提请任命。


[案情]


罗甲与周某于2000年1月4日登记结婚,2001年8月16日生育一子名罗乙。2006年8月28日,因感情不和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约定:“儿子罗乙由女方周某抚养,罗甲不承担儿子的一切费用,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男方所有。”离婚后,罗乙由周某抚养。2010年4月,罗甲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罗乙进行亲子鉴定,鉴定结论为“罗甲不是罗乙的生物学父亲”。罗甲遂诉请周某赔偿抚养费15万元、精神损失费10万元。


[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周某与罗甲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周某与他人共同生育一子罗乙,罗甲对罗乙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离婚前,罗甲虽然对罗乙尽了抚养义务,但在离婚时,罗甲已分得了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罗乙由周某抚养,罗甲未再抚养罗乙,故罗甲要求周某给付罗乙抚养费的理由不成立。周某辩称离婚时罗甲就已知罗乙不是其亲生儿子的辩解理由成立,且罗甲在离婚三年后才起诉,要求周某赔偿精神损失费的理由也不能成立。遂判决:驳回罗甲的诉讼请求。


罗甲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驳回罗甲要求赔偿抚育费损失的请求正确,但周某的行为给罗甲造成了精神损害,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由于罗甲于2010年4月1日经过亲子鉴定后才确切知道自己不是罗乙生物学父亲,罗甲至此时才确知自己权利被侵害并随即提起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遂判决撤销原判,改判由周某赔偿罗甲精神抚慰金1万元。


[评析]


在我国,对婚姻契约论普遍持否定态度,对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通说亦不持违约论,而持侵权损害赔偿论。但从该条规定的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看,第一项“重婚”及第二项“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在理论上属侵害对方的配偶权,但配偶权并未明确纳入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第三项“实施家庭暴力”侵害了配偶的人身权;第四项“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侵害的是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和被抚养权,从侵权责任法角度看,在虐待、遗弃其他家庭成员的情形下,无过错方并非赔偿请求权的主体。可见,离婚损害赔偿并不是纯粹的侵权损害赔偿,而是婚姻法特别设立的对有重大过错导致离婚一方的惩罚,对无过错方的一种救济。为此,离婚损害赔偿不能代替或排斥夫妻间的一切侵权赔偿责任。本案虽不成立离婚损害赔偿责任,但仍可成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周某的行为侵害了罗甲的配偶权。配偶权是夫妻之间享有的具有配偶利益的一种身份权。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法律都认定通奸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在大陆法系国家,没有明确的配偶权的概念,在民法典中,对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多有明确规定,多将通奸行为视为对无过错配偶名誉权的侵害;在英美法系国家有“配偶权”一词,主要以判例的形式确认通奸行为是对无过错一方配偶权的侵害。本案中,周某与他人通奸私生子女,罗甲受欺诈而产生了抚养费损失(已得到适当补偿),同时罗甲心灵遭受创伤,遭受较为严重的精神损失。可见,周某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第四条的规定,属违法行为,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给罗甲造成了损害后果,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周某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值得注意的是,《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44集)“民事审判信箱”认为,这种精神损害赔偿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是两码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通奸生育子女并不一定构成“与他人婚外同居”的赔偿要件,即通奸生育子女与“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不能等同。因此,本案不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及相应司法解释的规定。诉讼中,周某提出时效抗辩的理由也不能成立。本案属一般侵权损害赔偿,应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之规定,即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周某无充分证据证明罗甲在离婚时就应当知道罗乙并非其亲生子,而罗甲提供的亲子鉴定报告表明罗甲于2010年4月才确知自己并非罗乙的生物学父亲,即罗甲自此才知道其权益受到了侵害,诉讼时效应从此时起算。故罗甲的起诉并未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应综合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承担责任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予以确定,二审法院酌定由周某赔偿罗甲精神抚慰金1万元。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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