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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科技创新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36:27  浏览:91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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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科技创新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州政办发 [2008] 5号

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科技创新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湘西自治州科技创新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湘西自治州科技创新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湘西自治州科技创新引导资金(原科技富民强企兴州专项计划,以下简称科技创新引导资金)旨在解决制约我州新型工业化和新农村建设的主要技术难题和关键技术瓶颈,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科技创新体系,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开发一批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的新产品,培育一批创新型、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农业,推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建设创新型湘西。为做好科技创新引导资金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为加强科技创新引导资金的管理,成立湘西自治州科技创新引导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州长任组长,常务副州长和负责科技、工业、农业、商务副州长任副组长,州政府协管科技副秘书长和州科技局、州经委、州农办、州商务局、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财源办、州农业局、州乡镇企业局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设在州科技局,州科技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科技创新引导资金的组织、管理、协调工作。

第二章 立项管理



第三条 根据我州经济社会发展及科技规划和州委、州人民政府经济工作的中心任务,由管理办公室负责按年度组织编制《湘西自治州科技创新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明确科技创新引导资金支持范围、支持重点和支持条件。科技创新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经州人民政府审定,由管理办公室行文发布。

第四条 科技创新引导资金项目分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三个层次。重大项目主要支持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实施后对产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项目,属技术改造类项目其技改投资额度不低于5000万元;重点项目主要支持技术含量高、创新性较强、实施后对产业有较大影响,经济社会效益好的项目,属技术改造类项目其技改投资额度不低于2000万元;一般项目主要支持技术含量较高、创新性较强、具有前瞻性和发展潜力,实施后能对产业有一定影响,经济社会效益好的项目,属技术改造类项目其技改投资额度不低于500万元。

第五条 申报科技创新引导资金项目的单位必须是州内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具备项目执行能力。

第六条 所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当年度《湘西自治州科技创新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具有技术依托单位、首席专家,有一定项目基础和前期资金投入,除战略性资源开发技术和产业化重大瓶颈技术采取委托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攻关外,其它项目技术应是已完成中试,即将进入产业化转化阶段。申报的项目必须经县市人民政府、州直主管单位签署推荐意见。

第七条 项目申报材料由州科技局、州经委、州农办、州商务局、州财政局、州财源办(以下简称科技创新引导资金主管单位)分别受理,并对申报项目进行材料审查和现场考察,然后按各自管理资金和申报项目限额的120%提出推荐项目报管理办公室,同时报送项目申报原始资料和项目简介。管理办公室对推荐项目进行初审和综合平衡,并与科技创新引导资金主管单位衔接后,提出项目评选方案。

第八条 由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对评选方案中的项目进行评审,评审专家组由技术、管理、企业和财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审专家应具备较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家经济、科技发展方针及产业政策,对相应技术领域的发展和市场状况有较深入的了解。

第九条 管理办公室会同科技创新引导资金主管单位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拟立项项目,报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条 科技创新引导资金主管单位推荐的重大项目不能通过专家评审和领导小组审定的,由领导小组组长另行指定课题,由管理办公室会同科技创新引导资金主管单位另行组织。

第十一条 项目实行“一次或分次评审、审批,分次行文、公布”的形式。由管理办公室分批下达项目立项计划,同时在相关新闻媒体上公布。科技创新引导资金主管单位分批分别与州财政局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第十二条 科技创新引导资金项目需签订科技计划项目合同,科技计划项目合同由管理办公室提供样本,由项目承担单位与科技创新引导资金主管单位签订,报送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实施管理



第十三条 科技创新引导资金由县市人民政府、州直主管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由管理办公室会同科技创新引导资金主管单位按照科技计划管理的相关要求进行管理。科技创新引导资金项目的实施列入州人民政府对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直单位目标管理考核范围,每年进行1-2次督查。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的要求,制定项目实施方案,筹措项目资金,加强产学研结合,切实做好项目的研究、开发、示范与推广,如期完成项目的目标任务。

第十五条 科技创新引导资金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1-2年,项目实行动态管理。经过检查评估,对实施效果不好的项目,终止实施。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每年年底要提交项目总结,填报《科技创新引导资金项目执行情况表》,由科技创新引导资金主管单位负责收集、综合汇总,并进行年度总结,报送管理办公室。管理办公室对科技创新引导资金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报领导小组。



第四章 评估与验收



第十七条 科技创新引导资金项目在执行期结束后要进行验收,准许在第二年连续申报,连续支持的项目必须进行中期评估。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根据管理办公室的要求,提供真实的项目执行情况。管理办公室会同科技创新引导资金主管单位组织相关专家进行中期评估和现场验收。

第十九条 对不能通过评估和验收的项目,中止对项目的支持,并视具体情况追回部分或全部项目资金。

第二十条 科技创新引导资金项目所产生的知识产权,按国家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管理;涉及保密的科技成果,按照《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有关要求进行密级评定或确认,并按规定进行管理;形成的非密级科技成果按照《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及时登记。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科技创新引导资金每年安排资金1200万元,由州科技局、州经委、州农办、州商务局、州财政局、州财源办从各自主管的专项资金中各安排200万元,在当年部门预算中予以明确。根据科技创新引导资金项目实施情况,今后适当增加经费额度。各县市、州直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措施,积极筹措科技创新引导资金。

第二十二条 科技创新引导资金每年支持40个左右项目,80%的科技创新引导资金用于工业项目(含农业产业化加工项目),其中重大项目5-6个,每项支持金额80-100万元;重点项目20-25个,每个项目支持20-30万元;一般项目10-15个,每个项目支持5-10万元。

第二十三条 重大项目项目资金分两次拨付,项目立项后拨付60%,项目中期评估通过后拨付剩余的40%。技改类项目须确认已经实施后才能拨付。其它项目立项后一个月内拨付。

第二十四条 科技创新引导资金主管单位会同州财政局加强对科技创新引导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以保证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做到审批手续完备、帐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确保资金的规范和合理使用。

第二十六条 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承担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取消项目资助资格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州科技局、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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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劣种子罪还是伪劣产品罪
——对新疆刘某某制售伪劣种子案的性质辨析

武合讲1 任晓东2
(1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 菏泽 274000;
2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 北京 100081)

公安部2012年2月28日公布的2011年十起农资犯罪典型案例中的新疆石河子刘某某制售伪劣种子案的主要案情如下。2007年10月,新疆SF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A与该公司甜菜部经理杨某某B、出纳刘某某C商议到甘肃收购甜菜种子并加工、包装成新疆SF公司品牌销售。按照商议,B联系甘肃某公司总经理王某某(另案处理)帮助收购甜菜种子,王某某安排公司职员张某某(另案处理)收购毛甜菜种子21吨,由B运回新疆SF公司。2007年11月,B授意肖某某D到甘肃酒泉市为新疆SF公司收购甜菜种子,D收购约14吨运回新疆SF公司。由于使用新疆SF公司品牌在市场上难以销售,B、D在征得A、C同意后,欲使用假冒的KWS9103型号甜菜种子包装袋包装、销售。2008年1月,D从甘肃酒泉市陈某某处购进假冒的KWS9103型号甜菜种子包装袋7800条和内外标签1.6万张。A、C、B将以上购进的毛甜菜种子生产成假冒的KWS9103型号甜菜种子后,陆续销往新疆各地。2010年初,C联系左某某E,让其帮助销售KWS9103型号甜菜种子。此时,农四师某团种子公司经理刘某某(另案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联系E购买KWS9103型号甜菜种子,E从硕丰公司以每公斤58元的价格购进5吨,总金额29万元,并以每公斤100元的价格销售给农四师某团良种繁育站甜菜种子5吨。良种繁育站销售给种植户种植该批种子,造成6431.22亩甜菜严重减产。公安机关将自良种繁育站提取的甜菜种子样品委托某省级种子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得出送检种子样品为发芽率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指标的劣种子的检验结论,并制作了《检验报告》;经某司法鉴定所鉴定,农户经济损失达3311481.11元。公诉机关以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将A、B、C、D、E和新疆SF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依法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一审法院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的辩护意见,改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各被告人缓刑和被告单位罚金。公诉机关不服一审判决提出抗诉,二审维持原判。本案虽已以对A、B、C、D、E等5名被告人和被告单位分别判刑结案,但对案件的性质仍存争议。为了帮助种子经营者合法经营和维护合法权益,作者就本案的性质,谈谈个人意见。
一、假劣种子罪和伪劣产品罪的刑罚区别。
该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被告人购买他人制作的种子包装袋、种子标签和生产的散种子,加工处理和包装成包装种子进行销售的行为,是构成《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还是构成《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是结果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数额犯;罪名不同,被告人承担的责任差别很大。
如果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A、B、C、D的销售金额是29万元,E的销售金额也不足50万元;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对A、B、C、D、E应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适用缓刑。销售金额与损失结果之间没有必然的关联性,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不一定要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如果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本案造成损失达3311481.11元,已经超过法定的50万元,属于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对A、B、C、D、E都应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不可以适用缓刑。按照最高法院公布的案例和司法惯例,以造成损失10万元至20万元判刑一年计算,本案可判各被告人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由于损失是由假劣种子造成的,损失数额与假劣种子之间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所以各被告人和被告单位还应对假劣种子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种子经营者对种子质量应负的责任。
种子属于特殊的产品。伪劣种子属于伪劣产品。假劣种子属于伪劣种子。种子质量分为与种子有关的一般产品质量和种子特有的特殊产品质量。《种子法》规定的种子经营者对种子质量负责,包括对一般产品质量负责和特殊产品质量负责。《种子法》第五章规定的种子经营者对种子质量负责,属于一般产品质量责任。《种子法》规定了一般产品质量责任中的行政责任。《产品质量法》和《民法通则》规定了一般产品质量的民事责任。《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刑事责任。
《种子法》第七章规定的种子质量检验程序、检验机构、检验人员、判定标准,是对种子这种特殊产品特有的特殊产品质量即假劣种子的特别规定。《种子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行政责任。《产品质量法》和《民法通则》规定了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民事责任。《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的刑事责任。
三、本案没有证据证明涉案种子属于假劣种子,不应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
本案接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某省级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虽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但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检验送检种子样品使用的发芽箱、天平、干燥箱等需要计量检定或者计量溯源的仪器设备,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不符合计量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送检种子样品属于糖用甜菜种子,该机构对糖用甜菜种子质量检验,未执行《糖用甜菜种子》(GB 19176)而执行《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GB/T3543),违反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的法律规定。该机构根据检验数据和检验结果制作的只使用CASL标志未使用CMA标志的《检验报告》,违反了法律规定。法院采纳辩护人关于本案承担种子质量检验的机构、使用的仪器设备、执行的检验程序和判定标准、制作的《检验报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能证明送检种子样品是假劣种子的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
四、利用他人制作的种子包装袋、种子标签和生产的散种子加工包装的包装种子,不属于《种子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假劣种子。
被告人和被告单位利用其他单位制作的种子包装袋、种子标签和生产的散种子加工包装成的包装种子,不属于《种子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五种假种子和五种劣种子之中的任何一种。种子经营者销售的包装种子,所利用的种子包装袋和种子标签,无论是自己制作的还是他人制作的;所包装的散种子,无论是自己生产的还是购买或委托他人生产的,只要种子种类、品种、产地、质量指标与标签标注的内容相符,不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和质量不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就不属于假劣种子。公诉机关关于利用他人制作的种子包装袋、种子标签和他人生产的散种子加工、包装的包装种子就是假劣种子的观点,不符合《种子法》的规定。
五、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和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的的包装种子,属于伪劣产品。
法律规定,禁止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行为,指非法标注他人厂名、厂址标识,或者在产品上编造、捏造不真实的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以及在产品上擅自使用他人的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行为。法律还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国家标准GB20464-2006规定,国内生产的种子应标注生产商名称、生产商地址以及联系方式。生产商名称、地址,按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注明的进行标注;联系方式,标注生产商的电话号码或传真号码。本案被告人加工包装种子使用的种子包装袋上和种子标签上,已经标注的是甘肃某某种业有限公司的名称、地址以及联系方式和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本案的被告人对购买的已经标注他人的企业名称、厂址、许可编号证号的种子包装袋和种子标签不加处理,直接使用包装、标注自己加工的种子,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和国家标准强制性规定。本案的被告人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和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和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的包装种子,属于伪劣产品。本案的被告人生产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和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的包装种子,应当承担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法律责任。

作者联系方式:whj148@yahoo.com.cn 、13605306590、15901032135。



商务部、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监会关于印发《深化流通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商务部、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


商务部、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监会关于印发《深化流通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商改发[2004]654号


辽宁、江苏、福建、山东、湖北、四川、厦门、南京、成都省(市)商务主管部门、编办、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厅(局)、人民银行分行、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银监局:

  为继续深化流通体制改革,推进市场开放,加快流通业发展,经国务院同意,决定选择辽宁省、湖北省、厦门市、南京市、成都市、潍坊市、绵阳市进行深化流通体制改革试点。现将《深化流通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试点地区实际情况,选准改革突破口,突出重点和特色,采取切实可行的配套政策措施,抓紧制定试点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二00四年十二月八日



深化流通体制改革试点方案

  商务部 中央编办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银监会
  (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一、深化流通体制改革的必要性
  (一)流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流通是国民经济运行的重要环节,消费通过流通决定生产,现代化的流通带动现代化的生产。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流通业在引导生产、拉动消费、稳定物价、吸纳就业等方面的作用日益突出,已成为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先导性产业。
  (二)我国流通业的现状还不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目前,我国流通体制尚未完全理顺,内外贸一体化还需要向更广领域更深层次发展,生产与流通的有机结合还需要加强,中介组织作用发挥不够;流通领域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体系不健全;部门分割、行业垄断、地区封锁依然严重,社会信用体系缺失,市场秩序不规范;城乡之间与区域之间发展不平衡,产业组织化程度低,现代流通业发展滞后;流通企业改革缺乏政策支持,劣势企业难以退出市场,优势企业难以发展壮大;流通业对国民经济增长的贡献度不足,消费率偏低,吸纳就业的潜力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三)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对进一步深化流通体制改革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要“在更大程度上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发展现代流通方式”。《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提出,要“大力推进市场对内对外开放,加快要素价格市场化,发展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促进商品和各种要素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流动和充分竞争”,“按照市场经济和世贸组织规则的要求,加快内外贸一体化进程”。

  二、试点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和发展战略,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需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改革为动力,以信息为先导,推进流通现代化,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建立符合市场经济和经济全球化发展要求的新型流通体制,提高流通业的活力、效率和竞争力,扩大消费,增加就业,增强流通业对国民经济增长的贡献度。
  (二)试点原则
一是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注重制度建设和体制、机制创新;二是坚持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三是坚持分类指导,有所侧重;四是坚持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正确处理政策引导和企业自主发展的关系;五是坚持统筹兼顾,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改革,处理好改革发展进程中的各种利益关系;六是坚持以人为本,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主要任务
  (一)深化流通体制改革,推进内外贸一体化。在政府、中介组织和企业全面推进内外贸资源整合、业务重组,统筹国内发展与对外开放。按照建设大市场、搞活大流通、发展大贸易的要求,深化流通管理体制改革,健全和完善流通管理职能,积极整合流通管理资源,构建内外贸一体化、生产与流通有机结合、符合国际通行做法的新型流通管理体制。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抓好流通发展战略、产业政策、行业规划、行业标准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加强政策和信息引导,搞好宏观调控,全面实施行业指导、规范、监督、管理和服务。打破内外贸分割局面,以企业为主体,以产业为平台,培育规范化的市场中介组织,切实履行服务、沟通、协调、自律等职能,发挥联系政府和企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有选择地进行内外贸企业改革重组试点,把内贸企业的国内市场经营设施、网络渠道、客户资源、经营管理人才等优势与外贸企业开展国际市场经营的相应优势有机结合,培育内外贸一体化、拥有品牌和自主知识产权、主业突出、核心竞争能力强、初步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流通领域大公司大企业集团。积极引导具备一定条件的内贸企业开展外贸业务和“走出去”开展经营活动。鼓励外贸企业开拓国内市场,发展国内销售网络和物流体系,建立产品生产加工基地,走产业化经营道路。
  (二)大力发展现代流通业。推进流通方式创新,重点发展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贸工农一体化、代理制等现代流通方式和组织形式,优化供应链体系,推进超市、便利店、折扣店、专业店、专卖店、无固定地点销售等新型业态的发展,加大对传统流通服务业特别是社区商业服务业的改造力度,优化业态结构。推广先进流通技术,加强流通信息化建设。搞好商业网点规划,合理布局,有效整合社会商业资源。加快发展农产品流通、加工和物流业,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到城市开办农产品超市,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城市农贸市场改建成超市。加强农村市场体系培育建设,鼓励城市连锁和超市、便利店、专业店、专卖店等现代流通方式和新型业态经营企业到农村开设网点,创新农资流通方式和经营业态。支持流通企业做强做大,提高流通组织化、规模化、现代化、国际化程度和竞争力。
  (三)加强流通领域立法和执法工作。在试点省市进行流通立法项目的前期调研论证工作,加快商品流通领域法律法规的立法进程。重点探索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关系、发展新型营销方式、加强商业网点布局规划等领域的立法和执法改革试点,局部试行,总结经验,完善规则,推进适用于全国的流通领域法律法规的制定工作,实现依法行政,加强流通执法体系建设。
  (四)深化国有流通企业改革。以产权制度改革为重点,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进国有流通企业股份制改造。支持优势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进行资产重组,鼓励国内外各种资本参与流通企业改革和流通产业结构调整。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深化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科学的决策程序和激励约束机制。引导企业加强采购、销售、物流、资金和财务等方面的管理,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管理效率和水平。妥善解决企业的历史包袱,处置不良资产,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和银行信贷资产安全。
  (五)开拓市场,扩大消费。深入开展工商联手、农商联手、商商联手、银商联手开拓市场系列主题活动。不断创新培育市场、开拓市场的新方式新途径,逐步建立开拓市场、扩大消费、促进产销衔接和供需平衡的长效机制。大力发展服务业,规范服务业经营秩序,保障服务消费安全,拓宽服务消费的空间和领域,扩大服务消费品种和规模。规范发展消费信贷,引导居民消费结构升级。推进“三绿工程”建设,加强食品安全工作。
  (六)搞好商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商业职业道德建设,开展多种形式的“诚信兴商”创建活动,树立“诚信兴商”的经营理念。选择食品、药品、成品油、商品批发和零售、餐饮服务、美发美容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商品、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进行商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探索建立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商业信用档案体系,建立商业信用公告制度和失信惩戒机制。

  四、为流通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一)综合运用现有政策。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试点地区流通改革发展工作的联系指导,国家促进流通改革发展、加强商品市场体系建设、搞好市场运行监测调控、推进内外贸一体化的有关政策优先适用于试点地区,支持试点地区搞好流通领域全国性、国际性重大活动。
  (二)建立健全多层次的流通促进体系。按国家有关政策引导国内外资金投入试点地区流通设施建设改造,鼓励发展现代流通方式,推广应用先进流通技术,提高流通领域信息化水平,开拓国内外市场。进一步放宽流通服务业领域市场准入限制,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采取多种方式,利用多种渠道,加强流通领域经营管理培训和信息交流,大力培养多层次的现代流通经营管理人才。
  (三)建立健全流通政策支持体系。积极运用财政、税收等经济的和法律的手段,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流通政策支持体系。
  (四)建立有利于流通服务业发展的公平经营环境。参照国家对工业企业、外资企业的政策,研究制定流通服务业在用电、用水、土地使用、网点选址、金融服务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五)妥善解决大型国有流通企业的历史包袱。试点地区要积极研究探索通过债务重组等方式解决流通企业历史包袱的办法。对企业因政策性原因形成的亏损,试点地区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债权银行等部门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积极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同时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逃废银行债务。
  (六)优化市场环境。试点地区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国务院第303号令)、《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国家经贸委关于促进连锁经营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04]42号)等文件精神,加大市场经济秩序整顿规范力度,打破地区封锁,纠正设置行政壁垒、分割市场、妨碍公平竞争的做法,简化行政审批手续,促进具备条件的流通企业实现统一纳税,避免对企业进行重复检查,强化收费监督管理,为发展大流通、建设大市场创造有利的市场环境。

  五、试点地区和时间
  选择辽宁省、湖北省、厦门市、南京市、成都市、潍坊市、绵阳市进行试点。试点时间从2005年1月开始,2007年底前结束。

  六、组织实施
  建立由商务部、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监会等有关部门参加的部际协调机制,负责组织落实试点方案,研究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出台试点政策措施。试点日常工作由商务部负责。
  试点地区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从实际情况出发,突出地方特色,选准改革突破口(粮食、棉花流通体制改革不属于此次改革试点内容),采取切实可行的配套政策措施,抓紧制定试点实施方案,适时组织实施,积极探索深化流通体制改革的好做法好经验,推进改革,扩大开放,加快流通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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