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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官方标志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7:46:19  浏览:96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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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官方标志管理办法

铁道部


  铁道部官方标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行业性标志管理与保护,提升中国铁路整体品牌形象,维护铁路产品及服务信誉,依法打击侵权行为,根据《商标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道部官方标志,是中国铁路的象征性标志,由铁道部专属所有并实施控制。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

  第三条 铁道部官方标志包括以下四种:

  1.路徽图形(白底黑图(图1);

  2.路徽图形(白底红图(图2);

  3.路徽图形加“中国铁路”文字(白底黑字黑图(图3);

  4.路徽图形加“中国铁路”文字(白底红字红图(图4)。

  “中国铁路”字体为黑体,路徽图形及尺寸比例按照铁道行业标准TB/T1838的规定制作。

  凡使用铁道部官方标志,应当符合上述图形、色彩、字体及尺寸比例等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四条 铁道部官方标志的使用范围包括:

  1.铁道部、铁路管理机构和其他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铁路单位及其举办的各类活动;

  2.铁道部所属各企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以及上述单位举办的各类活动;

  3.国铁控股、参股的合资铁路公司及其举办的各类活动;

  4.中外政府间举办的铁路经济技术交流合作项目,铁道部组织开展的境外铁路项目;

  5.铁道部批准使用的铁路职工证章、证件、文书、信笺、信封、铁路制服,铁路移动、固定设备等设施设备以及其他铁路公用物品标记;

  6.铁道部批准的铁路报刊、书籍、音像等制品,铁路网站及各类文化体育活动;

  7.铁道部批准可以使用铁道部官方标志的其他单位、载体或活动。

  第五条 铁道部政策法规司具体负责受理使用铁道部官方标志的申请,进行合法性审查,会同办公厅办理授权文书。铁道部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铁道部官方标志使用申请的业务审查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铁道部官方标志的使用按下列程序审查、授权:

  1.铁道部、铁路管理机构和其他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铁路单位及其举办的各类活动,铁道部直属企事业单位及其举办的各类活动,可以直接使用铁道部官方标志。

  2.铁道部所属企事业单位的下属法人单位(含多经企业)使用铁道部官方标志,经上级单位同意并报铁道部政策法规司备案后使用。

  3.国铁控股、参股的合资铁路公司使用铁道部官方标志,经国铁出资人代表所在单位同意,并由国铁出资人代表所在单位统一向铁道部提出使用申请,经政策法规司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使用。

  4.涉外铁路项目需要使用铁道部官方标志的,经项目主管单位同意并由该主管单位统一向铁道部提出使用申请,经铁道部国际合作司业务审查和政策法规司合法性审查同意后使用。

  6.铁路报刊、书籍、音像等制品,铁路网站及各类文化体育活动需要使用铁道部官方标志的,由使用单位向铁道部提出使用申请,经铁道部政治部宣传部业务审查和政策法规司合法性审查同意后使用。

  第七条 申请使用铁道部官方标志,必须说明用途、使用图案和使用范围。为特定事项申请使用铁道部官方标志的,应当明确使用期限。期限届满需继续使用的,应当重新办理批准手续。未办理的,到期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第八条 铁道部有关部门及授权使用铁道部官方标志的单位应当尊重和爱护铁道部官方标志,严格规范使用铁道部官方标志,积极维护铁道部官方标志的专用权,依法打击各种侵权行为,努力塑造中国铁路的优质品牌形象。禁止任何有损于铁道部官方标志的行为。

  第九条 铁道部有关部门应当对使用铁道部官方标志的申请进行严格审查,并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坚决制止违反规定使用铁道部官方标志的行为。

  铁道部所属各企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本地区、本系统管辖范围内使用铁道部官方标志的规范管理。各铁路局应当对本单位管辖区域内铁道部官方标志的使用情况及时组织开展检查清理工作,对未经批准擅自制作和使用铁道部官方标志,有损“中国铁路”品牌形象的,对下属单位、合资铁路公司应当责令立即整改,对其他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通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积极协助配合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第十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政策法规司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路徽图形(白底黑图 图1)

  2.路徽图形(白底红图 图2)

  3.路徽图形加“中国铁路”文字(白底黑字黑图 图3)

  4.路徽图形加“中国铁路”文字(白底红字红图 图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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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成立“卫生部药品认证管理中心”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成立“卫生部药品认证管理中心”的通知
卫生部


(1994年12月22日)


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中编办(1994)225号“关于卫生部药品认证管理中心机构编制的批复”精神,同意成立卫生部药品认证管理中心。
卫生部药品认证管理中心,事业编制40人,经费自理。



1994年12月22日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政办〔2001〕85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1〕1号),为适应我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各类伤亡事故,设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综合管理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履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行政机构,规格为副厅级,由自治区经贸委管理。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一、职能调整
 (一)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承担的职业安全监察和矿山安全监察职能,划给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由自治区经贸委所属各行业管理办公室承担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能,划给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起草全区安全生产方面的综合性行政法规、规章,拟定有关政策及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和安全技术标准。
 (二)综合管理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拟定全区安全生产工作规划和计划,依法行使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承担的专项安全监察、监督工作。
 (三)负责发布全区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区伤亡事故统计工作,组织、协调重大、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对特大事故调查报告进行批复。
 (四)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由其他有关部门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培训、安全评价、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格认可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
 (五)组织全区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教育和本系统安全生产监察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和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
 (六)监督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政策法规、规章情况和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设备、材料及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七)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按照职业安全法规和标准监督检查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危害的防治工作,依法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组织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查处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等工作。
 (八)拟定安全生产科研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九)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4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
 负责局机关文秘、档案、信息、保密等行政事务,负责局机关经费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安全生产方面的技术合作与交流活动;负责起草全区安全生产政策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标准;承办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复议工作;组织、指导全区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教育和本系统安全生产监察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和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
 (二)信息与技术装备保障处
  负责发布全区安全生产信息和伤亡事故统计的具体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拟定安全生产科研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管理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和科研经费;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劳动防护用品和有关设备(由其他有关部门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培训、安全评价、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格认可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
 (三)安全监督管理一处
  监督检查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三同时”情况和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组织调查和处理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重大、特大事故;组织、指导和协调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以及相关企业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工作。
 (四)安全监督管理二处
  监督检查石油、化工、电力、贸易、机械、冶金、有色、轻工、纺织、医药、建材、烟草、地质等行业的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三同时”情况和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并组织调查和处理相关的重大、特大事故;指导、协调和监督公路、水运、铁路、民航、建筑、水利、邮政、电信、林业、军工、旅游等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并组织、协调相关的重大、特大事故的处理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等工作,以及相关企业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工作。
  机关党务、人事和后勤服务等工作由自治区经贸委统一负责管理。
  四、人员编制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为30名。其中:局领导职数3名,处室领导职数15名(含安全督导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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