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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优秀企业家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14:23:53  浏览:99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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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优秀企业家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优秀企业家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抚府发〔2008〕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抚州市优秀企业家评选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三月十一日

抚州市优秀企业家评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营造企业家有作为、有地位、受尊重的社会风尚,激发广大企业家的创业热情,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参照《江西省优秀企业家评选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优秀企业家是指经评选产生,受市政府表彰,具有开拓创新意识,能有效组织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把现代科技与现代管理融为一体,实现企业裂变扩张,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专家。
  第三条 抚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抚州市企业家协会负责全市优秀企业家评选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抚州市优秀企业家”原则上每2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20名。评选市优秀企业家,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以企业效益和对社会的贡献为主要依据。
  第五条 凡在本市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的主要经营决策者(董事长、总经理、厂长),均可以申报参与抚州市优秀企业家评选。每个企业限申报1人。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六条 市优秀企业家及其所属企业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艰苦奋斗,锐意改革,科学管理,勇于创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经营者在企业和社会上具有较好的形象和人格魅力,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热心公益事业。
  (二)被推荐人应在本企业连续任职两年以上(含两年)。如在本企业连续担任副职满两年且继任正职满一年,视同连续任职满两年。
  (三)企业上年度纳税总额300万元以上。
  (四)企业连续两年实现盈利。当年利税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连续两年利税增长率平均超过15%;当年利税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企业,连续两年利税增长率平均超过20%。
  (五)企业销售收入连续两年有较大幅度增长。当年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连续两年销售收入增长率平均超过15%;当年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下的企业,连续两年销售收入增长率平均超过25%。
  (六)近两年企业未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七)上年度企业职工人均收入高于全市同行业平均水平。
  (八)企业依法经营,与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为员工依法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九)企业依法成立了工会组织,建立了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签订了工资集体协商合同。
  (十)建立了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拥有先进的企业文化和科学的现场管理体系,承担了相应的社会责任。
  第七条 评选市优秀企业家坚持以下优先原则:
  (一)企业纳税总额在全市同行业企业中排名靠前。
  (二)企业劳动生产率、人均创利率、资金利润率在全省或全市同行业企业中较高。
  (三)企业资源能源消耗率在全省或全市同行业企业中较低。
  (四)企业主要产品市场占有率较高、竞争力较强,产品品牌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全省乃至全国同类型产品中居于优势地位。
  (五)引进世界500强企业并与之成功合作,或者近两年内曾被列为江西企业100强之一。
  (六)企业在全省中处于行业龙头地位,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八条 推荐市优秀企业家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各县(区)经贸委及金巢经济开发区经发局负责对本辖区优秀企业家的初审和推荐工作,每个县(区)和金巢经济开发区限推荐3-5名。
  中央和省属企业优秀企业家的初审和推荐工作由市经贸委负责,每个单位限推荐1名。
  第九条 推荐抚州市优秀企业家应向市经贸委报送如下材料:
  (一)县(区)经贸委、金巢经济开发区经发局、中央和省属企业的推荐报告。
  (二)抚州市优秀企业家申报表。
  (三)企业基本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市经贸委牵头会同市企业家协会、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劳动保障局、市人事局、市统计局、市环保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总工会等单位组成市优秀企业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具体负责省优秀企业家候选人的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市优秀企业家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材料和优先原则,对推荐的优秀企业家人选进行评审,提出抚州市优秀企业家候选人名单。
  第十二条 市经贸委根据市优秀企业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将20名市优秀企业家候选人名单在市主要媒体上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四章 奖励待遇
  第十三条 “抚州市优秀企业家”表彰奖励采取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方式。市政府对获奖的企业家授予“抚州市优秀企业家”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及奖金3万元人民币。
  奖金及相关费用由市财政专项安排。
  第十四条 获得“抚州市优秀企业家”荣誉称号的企业家享受市劳模待遇。已享受市劳模待遇的,不再重复享受。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市、县(区)经贸委和金巢经济开发区经发局要建立“抚州市优秀企业家”信息库,跟踪落实市优秀企业家的待遇,维护优秀企业家的合法权益,组织宣传市优秀企业家的先进事迹,做好市优秀企业家的服务和动态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市经贸委要根据企业需求和企业家特点,开展有针对性服务,优先组织推荐市优秀企业家参加国内外高级人才培训,不断提高企业家的经营管理水平。
  第十七条 如发现申报企业和有关单位在评选活动中有弄虚作假行为,市经贸委应取消该企业及推荐单位今后三年的推荐资格,并提请市政府撤销该企业家所获荣誉称号。
  第十八条 市优秀企业家被取消荣誉称号的,由市经贸委负责收回其荣誉证书和奖金,并通知有关部门终止其享有的相应待遇。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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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贯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贯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通知

文市发[2002]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

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总理朱镕基签署国务院第363号令,公布《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自2002年11月15日起实施,现就贯彻《条例》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和宣传《条例》。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组织文化市场管理和稽查机构的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条例》,准确理解和熟练掌握《条例》的各项规定。要制定培训计划,在今年内对所有“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培训。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条例》,切实做好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要在新闻媒体、“网吧”经营场所、中小学校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建立必要的奖励制度,广泛发动人民群众参与,形成全社会共同抵制、打击违法违规经营“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良好氛围。

二、以解决未成年人禁入为工作重点。《条例》明确要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并规定了相应的罚则。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各地文化行政部门要向社会各界大力宣传《条例》的这一规定,并按照《条例》的规定严厉查处接纳未成年人上网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对接纳未成年人上网造成恶劣影响的或连续三次接纳未成年人上网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现有在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的合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准予其迁出,自《条例》公布之日起未迁出的一律停止经营。

要充分发动学校、家长以及社会各界共同担负起帮助教育青少年的社会责任。各地可以聘请学生家长、老师和热心教育的社会各界人士作为义务监督员,监督“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行为,杜绝未成年人进入“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提倡中小学生在老师、家长或监护人的指导下在学校、图书馆等单位内部附设的非营业性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上网。

三、从严审批、控制总量、合理布局、优化结构,加强宏观管理和调控力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要按照严批、严管、严控的原则,制定本辖区“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总量和布局规划,并报文化部备案。地(市)、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分别制定本辖区“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总量和布局规划,并报上一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同意。《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并按照总量和布局规划统一编号,逐级下发。引导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向规模化、连锁化、专业化、品牌化方向发展,积极推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走上规模经营、规范发展的道路。文化部负责审批全国性和跨省经营的连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审批本辖区内的连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市场管理的通知》(文市发[2002]10号)关于“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的每一场所的计算机设备台数不得少于60台,且每台占地面积不得少于2平方米;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的地区,每一场所的计算机设备总数不得少于30台,且每台占地面积不得少于2平方米。西部地区可以参照以上标准,适当下调计算机设备总数,但每台占地面积标准不变”的规定继续执行。对合法经营“网吧”的个体工商户,符合标准的允许其转制成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企业的组织形式。对现有规模较小的合法“网吧”,允许其以同一个法定代表人、同一个营业场所、同一个局域网的形式合并为一个企业。《条例》第九条规定“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对于难以界定房屋性质的,要以房地产行政部门出具的房屋用途证明文书为准。对于现有证照不齐的“网吧”,各地应甄别情况,如确实因政府部门职能调整造成的,经整改符合规定标准的,可在《条例》公布后重新申报审批。

四、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审批和管理要建立公示制度。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在办公场所公示“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申办条件和审批流程,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在新闻媒体和互联网上公示。对获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依法领取营业执照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其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要进行公示;对依照《条例》规定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停业整顿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也要及时公示,便于社会各界共同监督。

五、要会同公安等部门加强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日常管理。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实行日常检查、突击检查与技术监控相结合,坚决防止重审批轻管理的倾向。要改进上网人员的登记管理方式,支持实行用户会员制,对上网人员实施有组织的管理;充分运用技术手段,改进对上网人员的登记管理效率,有效解决未成年人进入问题。当前,一些“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非网络游戏特别是局域网游戏的现象仍很突出,有的还通过组织局域网游戏比赛的方式招揽消费者,对此要依照《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严厉查处,坚决防止“网吧”成为变相的电脑游戏经营场所。

六、努力推进全国网络文化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的建设。《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并规定了相应的罚则。文化部负责制定全国网络文化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的统一规划和技术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要根据文化部制定的统一规划和技术标准,采取招标等方式组织开发、安装管理软件,建立、健全网络文化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形成统一、高效、便捷的网络文化市场管理平台,提高管理工作的科技含量和管理效能。要本着减轻经营者负担的原则依法确定安装管理软件的收费标准。目前已安装了管理软件的地区,要及时按照文化部统一制定的技术标准进行更新、升级。

七、加强管理队伍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努力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主动汇报《条例》的新精神、新规定和文化市场管理机构的编制、经费等困难,积极取得编制部门、财政部门的支持,充实配备必要的技术管理手段、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稽查人员。要积极争取将文化市场监督检查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保证网络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对网络文化市场管理稽查人员要进行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高管理水平和效能,建设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通,精干、高效、廉洁的网络文化市场管理队伍。

八、积极取得公安、工商、电信等互联网管理有关部门的配合与支持,形成合力,齐抓共管,切实做好网络文化市场的管理工作。要建立工作通报制度,对依照《条例》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要及时将处罚决定书面抄送工商和公安部门;对发现的擅自设立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要及时书面通报工商和公安部门,促其依照《条例》查处;对依照《条例》规定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停业整顿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要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抄送电信行政部门和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提请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立即停止接入服务;对逾期仍不停止接入服务的,提请电信行政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罚。

九、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明确职责、落实任务,对网络文化市场实行专人专门管理。要切实强化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审批和监管工作。对未取得公安机关批准文件的一律不予最终审核,坚决杜绝违规审批的行为。要严肃追究“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和监管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凡出现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社会反响强烈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或有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要依照《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为违法经营活动提供保护伞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一查到底,决不姑息。

十、积极进行正面引导,倡导文明上网,建设网上文明。联合工、青、妇等社会各界,大力推进网络文明活动,形成文明上网的道德规范和舆论环境。加强对上网消费者的引导,努力使上网消费者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开展文明、健康的上网活动。支持各地经营业主成立协会组织,加强自我管理和监督,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为上网消费者提供良好的服务。

十一、巩固“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治理的成果,探索长效管理机制。今年以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治理工作成效显著,现决定将“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治理延期至2002年12月31日。各地文化行政部门要以贯彻实施《条例》为契机,加强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严厉打击“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同时要保护守法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积极稳妥地处理好各种突发问题,维护社会稳定,为党的十六大召开创造健康、文明、有序的文化氛围和社会舆论环境。

各地对《条例》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请示汇报。文化部将适时组织督查组,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形式对各地贯彻落实《条例》的情况进行检查。对贯彻落实《条例》成效显著的地区予以表扬,对行动消极迟缓、工作不力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加以解决。

二OO二年十月十一日



青岛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的规定

山东省青岛市政府批准、市环保局


青岛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的规定
市政府批准、市环保局发布




一、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和青岛市环境噪声的管理规定,控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危害,根据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82)》和本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制定本适用区划。

二、本市市区划分为以下几个功能区域:

(一)特殊住宅区
荣成路、汇泉路以东,湛山大路以南,郧阳路以南,东海一路、太平角六路以西,太平角四路小段以东地区(区域编号:1)。
湛山大路、湛流干路以南,太平角六路以东,大麦岛东河以西地区(区域编号:2)。
噪声标准昼间(六时至二十二时,下同)45分贝(A);夜间(二十二时至次日晨六时,下同)35分贝(A)。

(二)居民文教区
浙江路以东,曲阜路以南,安徽路以东,济宁路以东,禹城路、胶州路、胶东路以南,莱芜二路、齐东路以南,登州路、松山路以东,辽宁路以南,寿光路以西,登州路以南,延安二路以西,延安路以南,太清路以西,江西路以南,山东路以西,湛流干路、湛山大路以北,东海一路以
东,郧阳路以北,太平角四路以西,湛山大路以北,荣成路、汇泉路以西地区(区域编号:6)。
山东路以东,长江路以南,湛流干路以北,大麦岛东河以东地区(区域编号:7)。杭州路以东,平安路以南,人民路以东,瑞昌路以南,小白干路以东,南京路以西,台柳路以东,海泊河、吴石路以北,山东路以东,鞍山路以北,威海路以西,浦口路、沈阳路以北地区(区域编号:

13)。
小白干路以西,瑞昌路以北,四流南路以东,李村河以南地区(区域编号:16)。李村河以北,四流中路、永平路以东,振华路以北,四流中路、四流北路以东,楼山北脉以南,小白干路以西地区(区域编号:19)。
噪声标准昼间50分贝(A);夜间40分贝(A)。

(三)一类混合区
广州路、朝城路以西,贵州路以南,四川路以南,团岛四路以南地区(区域编号:3)。市场一路以北,堂邑路以西,小港一路、小港二路、冠县路、新疆路、渤海路以东,普集路、泰山路、辽宁路以南,松山路、登州路以西,齐东路、莱芜二路、胶东路、胶州路、禹城路以北,聊城
路以东地区(区域编号:5)。
沈阳路以东,浦口路以南,威海路以东,鞍山路以南,山东路以西,江西路以北,太清路、延安三路、长春路以东地区(区域编号:1)。
平安路以北,杭州路以东,人民路以西地区(区域编号:14)。
小白干路以东地区(区域编号:20)。
噪声标准昼间55分贝(A);夜间45分贝(A)。

(四)二类混合区
郭口路以南,大名路以西,长春路以南,沈阳路以西,孟庄路以东,埕口路以北,利津路以东,昌乐路以南,大港纬一路以东,普集支路以南,泰山路、辽宁路以北,寿光路以东,登州路以北地区(区域编号:9)。
李村河以北,振华路以南,四流中路、永平路以西地区(区域编号:18)。
噪声标准昼间60分贝(A);夜间50分贝(A)。
(五)商业中心区
广州路、朝城路以东,莘县路以南,堂邑路以东,市场一路以南,聊城路、禹城路、济宁路、安徽路、曲阜路、浙江路以西地区(区域编号:4)。大名路以东,长春路以南,延安三路以西,延安路以北,延安二路以东,郭口路以北地区(区域编号:10)。
噪声标准昼间60分贝(A);夜间50分贝(A)。

(六)工业集中区
海泊河以南,孟庄路以西,埕口路以南,利津路以西,昌乐路以北,大港纬一路以西,普集支路、普集路以北,渤海路、新疆路、小港二路、小港一路、莘县路、四川路以西地区(区域编号:8)。
山东路以东,海泊河、吴石路以南,长江路以北地区(区域编号:12)。
海泊河以北,杭州路、四流南路以西,李村河以南地区(区域编号:15)。
台柳路以西,南京路、小白干路以东地区(区域编号:17)。
振华路以北,四流中路、四流北路以西,楼山北脉以北,小白干路以西,白沙河以南地区(区域编号:21)。
噪声标准昼间65分贝(A);夜间55分贝(A)。
港区在国家颁布港区噪声标准前,暂按“工业集中区”噪声标准执行。

(七)交通干线
瑞金路、桂定路、安顺路、滨海路、遵义路、小白干路、四流北路、唐山路、兴城路、四流中路、永平路、振华路、四流南路、洛阳路、长沙路、大沙路、萍乡路、周口路、南昌路、金华路、瑞昌路、兴隆路、南京路、山东路、人民路、平安路、温州路、抚顺路、鞍山路、威海路、长
江路、沈阳路、广州路、长春路、宁夏路、江西路、湛流干路、东海路、台东一路、延安二路、延安一路、延安路、辽宁路、内蒙古路、华阳路、孟庄路、青海路、普集路、新疆路、泰山路、商河路、包头路、馆陶路、冠县路、莘县路、四川路、云南路、单县路、贵州路、泰安路、河南路
、中山路、胶州路、热河路、江苏路、黄台路、大连路、登州路、大学路、延安三路、广西路、莱阳路、文登路、湛山大路、海岸路、杭州路、吴石路。
噪声标准昼间70分贝(A);夜间55分贝(A)。
交通干线以道路两侧建筑红线为界(没有建筑红线的,以两侧人行道外侧为界),干线内执行交通干线噪声标准,干线外执行所属环境噪声功能区标准。干线两侧固定噪声源不受交通噪声保护。
铁路干线两侧内所属范围,在国家颁布专门标准前,暂按“交通干线”噪声标准执行。

三、上述区域划分由《青岛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图》标示。

四、高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内的固定噪声源,其噪声辐射到低噪声标准适用区域时的余量,按低噪声区域标准管理。
例如:工业集中区某一固定噪声源噪声辐射到邻近居民文教区其等效声级昼间达55分贝(A)时,则该固定噪声源昼间超标5分贝(A)。

五、夜间频繁出现的突发性噪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0分贝(A);偶然出现的突发性噪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分贝(A)。

六、区环境保护部门可根据所辖区环境噪声源分布特点、噪声污染现状和加强管理的需要,以及分期逐步达标的原则,报经市环境保护部门同意后,可在个别功能区内的某一局部地区暂时执行高或低一级的标准。
七、黄岛区及各县(市)的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由各县(市)、及黄岛区自行划定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颁布实施。
八、环境噪声管理按青岛市环境噪声的管理规定执行。
九、本规定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十、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过去本市有关规定予以废止。
附:青岛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图(略)



1988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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