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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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若干规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若干规定
(一九八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为了平衡农村各种作物的税收负担,促进农业生产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关于“园艺作物的收入、其他经济作物的收入和经国务院规定或批准征收农业税的其他收入”都应当依法征税的原则,特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凡从事农林特产品生产,取得农林特产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及本规定缴纳农业税。
二、下列各项农林特产收入均属征税范围
(一)园艺收入,包括水果、茶、桑、花卉、苗木、药材等产品的收入;
(二)林木收入,包括竹、木、天然橡胶、柞树坡(养柞蚕),木本油料、生漆及其他林产品的收入;
(三)水产收入,包括水生植物、淡水养殖、滩涂养殖产品的收入;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应当征收农业税的其他农林特产收入。
三、对农林特产按产品收入征收农业税。过去对农林特产比照或参照粮田评定常年产量征税,负担过轻的,应当改变过来。各种农林特产收入的核定计算方法及具体征税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制定。
四、农林特产农业税的税率一般定为5%-10%。在此范围内,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不同农林特产产品的获利情况,在不低于粮田实际负担水平的原则下,分别规定不同产品的税率,对少数获利大的产品,可以适当提高税率,但最高不得超过15%。在制订税率时,毗邻省、自治区、直辖市要进行协商,使相同产品的税率在地区之间大体一致。
五、对某些处于发展初期,或者比较零星分散以及恢复较慢的农林特产,征税暂时有困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给予适当减免照顾。
六、各省、自治区、宜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具体办法,并报财政部审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实施品牌战略奖励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威政办发〔2008〕62号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实施品牌战略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2008年8月25日,市政府第14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对威海市品牌奖励政策进行调整。现将修订后的《威海市实施品牌战略奖励办法》予以印发,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一日
威海市实施品牌战略奖励办法
为深入实施品牌战略,提高产品质量,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奖励范围
我市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山东名牌产品、山东省著名商标、山东名牌农(林、水)产品、山东省服务名牌、山东省质量管理奖,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且最低年纳税额达到200万元的企业。
二、奖励标准
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奖励50万元;对获得山东名牌产品、山东省著名商标、山东名牌农(林、水)产品、山东省服务名牌、山东省质量管理奖的企业,奖励10万元。
同一企业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山东名牌产品、山东省著名商标、山东名牌农(林、水)产品、山东省服务名牌、山东省质量管理奖的,分别给予奖励。其中同一产品获得中国名牌产品、山东名牌产品、山东名牌农(林、水)产品的,同一商标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山东省著名商标的,只按最高标准奖励一次。
同一企业每增加一次奖励,企业最低年纳税额需增加200万元。
三、奖励资金
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和企业纳税所在地财政各负担50%。
四、奖励管理
奖励资金要专项用于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质量管理和品牌建设。每年第一季度,由市质监局、工商局分别对上年度企业获得名牌产品、驰名(著名)商标、服务名牌、质量管理奖(包括复评和再认定)情况进行汇总报市经贸委,由市经贸委审核后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奖励意见,报市实施品牌战略领导小组研究批准后,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兑现落实奖励资金。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05年11月14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威海市实施品牌战略奖励办法》(威政办发〔2005〕80号)同时废止。2008年1月1日前获得山东名牌农(林、水)产品、山东省服务名牌、山东省质量管理奖的企业,复评通过后按本办法给予奖励。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做好审计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做好审计工作的通知
1996年1月2日 证监发字[1996]1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各期货交易所:
为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的秩序、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期货市场
健康发展,现就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年终审计和总经
理离任审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交易所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 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在会计年度未的财务状况和该会计年度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2.交易所应向中国证监会交易部或期货部、交易所会员大会和理事会报送会计
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和经过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证券交易所还应将年度财务
报告在所在地证券管理部门备案。
3.交易所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报交易所理事会批准,并报知中国证监会。
被解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中国证监会、交易所会员大会或理事会提出申诉
或说明被解聘的原因。
4.交易所总经理离任时,交易所理事会应聘请地方审计局或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总经理离任审计。交易所理事会所聘请的审计机构应
报中国证监会认可。
5.中国证监会认为必要时,要派首席会计师办公室、交易部或期货部有关人员
参加离任审计。
6.离任审计工作应在交易所总经理离任后两个月内完成,审计过程中如果发现
重大问题,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7.担任离任审计的审计机构在完成审计工作之后,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理
事会提交审计报告。
请各交易所按此通知的规定,做好年度审计和总经理离任审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