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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粮食产销合作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0:12:59  浏览:97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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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粮食产销合作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粮食产销合作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温政办〔2009〕1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温州市粮食产销合作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五日

温州市粮食产销合作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粮食安全保障体系建设的通知》(温政发〔2008〕82号)的内容要求,就温州市粮食产销合作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制定如下暂行办法。

  第二条 粮食返销供应温州补贴或奖励申报对象

  (一)我市认定挂牌在省外的粮食生产基地种粮大户及其粮农组织(合作社、农协等,下同)和各类粮食企业。

  (二)温州市区(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下同)的各类粮食企业。

  (三)在温州市区落户的外来粮食企业。

  第三条 申报条件

  (一)粮食生产基地申报补贴或奖励条件。

  1.必须在本省行政范围外的粮食主产区。

  2.单户基地连片种植水稻面积5000亩以上,二户以上联合种植大户或粮农组织和各类粮食企业基地种植水稻面积1万亩以上,有5年以上的规范土地流转合同或承包经营合同,且基地实行标准化生产、规范化操作、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管理,并经温州市人民政府认定挂牌为温州市粮食生产基地。

  3.生产的粮食,以基地为单位,在正常年景80%以上返销供应温州,且服从政府调控。粮食质量必须符合国家食用大米质量和卫生及加工标准。

  (二)各类粮食企业申报补贴或奖励条件。

  1.企业在温州市区工商注册登记,守法经营,规模较大,资信良好,实力较强,有一定粮食经营加工管理能力。

  2.经营的粮食必须是省外主产区生产的且返销供应温州成品粮(原粮折合成品粮,特指晚籼米、晚粳米,下同)年达1.5万吨以上,服从政府调控。粮食质量必须符合国家食用大米质量和卫生及加工标准。

  第四条 申报材料

  (一)申报认定温州市粮食生产基地应提供的材料。

  1.申请报告。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粮农组织证照和分户清册、种粮大户身份证等的复印件。

  3.土地流转或承包合同(协议)。

  4.基地示意图。

  5.粮食生产基地认定申请表。

  (二)申报返销供应温州粮食补贴或奖励应提供的材料。

  1.返销供应温州粮食补贴或奖励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粮农组织证照和分户清册、种粮大户身份证,基地认定批件等的复印件。

  3.采购环节的凭证。从农民手中直接收购的,须提供由税务部门印制的粮食收购单据;从企业采购的,须提供合法的购销合同和粮食购销专用发票或增值税发票(复印件);粮食生产基地种植自产自销的,须提供土地流转和承包合同(协议复印件)、粮农组织证明;质监部门出具的粮食质量检验报告。

  4.运输环节的凭证。按不同的运输方式,提供到温运输发票或合法运输单据。运输单据上必须注明粮食启运日期、到达日期、发货企业名称或姓名和最终收货地点、购货企业名称或姓名;铁水、公水联运的,运输单据上的中转收货人与最终收货人不一致的,必须注明最终收货地点和购货企业的名称。公路运输的,须提供每车的运输凭证。粮食基地生产的粮食返销温州市场的申报材料,须有粮农组织审核签章后报出。

  5.粮食经营台账。

  6.货款支付凭证。税务部门印制的粮食收购单据或银行汇款凭证(生产基地种植的粮食自产自销的不需提供)。

  第五条 申报起止期限

  (一)申报外建温州市粮食生产基地的,于每年3月30日前将申请材料送市粮食产销合作联合审核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联审办)备案。

  (二)申报补贴或奖励的分两期报送,第一期自上年11月1日到3月30日,第二期自4月1日到10月31日。

  (三)起始时间指粮食在购粮省份的启运时间,根据合法的运输单据上注明的日期,按以下原则确定:

  1.省间铁路或公路直达运输的,以粮食启运日期为准,且收货地点必须为温州行政区域内具体地点。

  2.铁水、公水联运的,以粮食启运日期为准,收货地点必须为温州行政区域内的具体地点,同时要与联运相衔接,联运后的收货地点必须为温州行政区域内的具体地点。

  (四)截止时间指粮食运输到温州的时间,根据合法的运输单据上注明的日期,按以下原则确定:

  1.省间铁路直达运输以货到站台日期为准。

  2.铁水、公水联运以货到接卸码头日期为准。

  3.公路直达运输以货到接卸目的地日期为准。

  第六条 申报程序和补贴、奖励标准

  (一)外建粮食生产基地认定、挂牌申报程序。

  申请粮食生产基地认定、挂牌的种粮大户及其粮农组织和各类粮食企业,于每年3月30日前将申请材料送市联审办。经市联审办审核后,会同市农办、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市粮食局在7月31日前进行实地验收,经在市级媒体公示后,报市政府认定挂牌。

  (二)粮食返销供应温州补贴或奖励申报程序。

  1.符合条件的基地种粮大户及其粮农组织和各类粮食企业在每年10月底前,基地种粮大户携带身份证、基地认定文件原件和复印件,粮农组织携带登记证件、基地认定文件、分户清册等原件和复印件,及上年度返销温州粮食数量资料。各类粮食企业携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及上年度返销温州粮食数量资料,到市联审办登记备案,并签订协议书。

  2.经过登记备案的各类粮食企业和基地种粮大户或粮农组织于次月5日前向市粮食局报送《重点粮油经营加工企业商品粮油收支平衡月报表》。

  3.经过登记备案的各类粮食企业和基地种粮大户或粮农组织将补贴申请表及各类有效凭证等申请材料,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签章),于5月15日和11月20日前将申请材料送市联审办。

  4.市联审办对各类粮食企业和基地种粮大户或粮农组织上报的补贴或奖励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经公示后,按专项资金管理程序发放补贴或奖励。

  (三)基地生产的自产自销粮食,按返销供应温州成品粮实际数量,每吨补贴不超过60元,每户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30万元。每亩补贴产量粳稻为500公斤(折合晚粳米340公斤)、晚籼稻为400公斤(折合晚籼米272公斤)。

  (四)省外粮食主产区采购粮食,按返销供应温州成品粮实际数量,每吨奖励不超过20元,每户年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

  (五)补贴或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只能享受其中一项补贴或奖励。

  (六)补贴或奖励资金以每年2次审核通过的汇总数量,于12月底前一次评定发放。

  第七条 其他

  (一)市农办、市粮食局、市农业局、市财政局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加强监督检查,严禁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贴或奖励资金,一经调查核实,收回冒领补贴、奖励资金,取消今后申报资格。同时,要加强对粮食产销合作建设发展提供相应的政策法规咨询服务,规范粮食产销合作及粮食收购、运输协调和指导等工作,积极引导我市粮食企业和种粮大户按照“市场运作、自愿参与、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原则,做好粮食产销合作和基地建设。

  (二)为了方便企业和种粮大户,减少环节,提高效率,建立市粮食产销合作联合审核办公室。市联审办设在市粮食局,由市粮食局分管局长牵头,市农办、市农业局、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处室负责人参加。每年安排20万元工作经费,用于外建基地建设和粮食产销合作工作协调、项目组织实施、监督检查、验收认定、产销对接和流通(运输)供应服务等方面。

  (三)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由市财政局与市粮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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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总后勤部转发《军供站正规化建设要求》的通知

民政部 总后勤部


民政部、总后勤部转发《军供站正规化建设要求》的通知
民政部、总后勤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贵州省人防交通战备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军区后勤部:
为使军供工作适应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新形势,更好地为部队服务、为战备服务,辽宁、吉林、黑龙江省民政厅和沈阳军区后勤部军运部于今年二月共同制定了《军供站正规化建设要求》(试行稿),经过一段时间试行,收到了较好的效果。现转发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
组织各军供站制定和完善本单位的工作制度,落实各类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各驻交通沿线军事代表办事处要积极协助军供站做好这项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和各军区后勤部军运部要督促检查,抓好落实,以便进一步加强军供站正规化建设,把军供工作做得更好。

附:军供站正规化建设要求
为加强军供站正规化建设,实现军供工作制度化,程序化,标准化,做到工作有依据,落实有措施,检查评比有标准,特制订军供站正规化建设要求。
-------------------------------------------------
顺序 | 项 目 | 内 容 | 标 准
----|------|----------------|--------------------
| | |1.职责明确。
|明确工 |1.制定军供站工作职责。 |2.内容具体。
一 | |2.制定军供站各职人员岗位责 |
|作职责 |任制。 |3.切合实际。
| | |4.尽职尽责。
----|------|----------------|--------------------
| |1.工作计划总结制度。 |
| |2.值班制度。 |1.制度健全。
|建立健全 |3.卫生制度。 |2.人人熟记。
二 | |4.奖惩制度。 |3.严格执行。
|工作制度 |5.劳动管理制度。 |4.经常检查。
| |6.财务物资管理制度。 |
| |7.安全保密制度。 |
----|------|----------------|--------------------
| |1.制定大批运输军供工作程序 |
|做好供 |标准。 |1.“标准”符合上级有关规定,体
三 | |2.制定一次军供作业程序标准。 |现以往工作经验。
|应工作 |3.不断改进和加强军供工作,实 |2.饭菜适口,保质保量,符合优
| |现标准化管理。 |质、快速、准确、安全保密的要求。
----|------|----------------|--------------------
| |1.上级和有关部门颁发的军供 |
| |规章办法。 |1.资料齐全。
|建立工作 |2.本站设备、能力等有关技术资 |2.专人保管。
四 | |料。 |3.准确适用。
|资料 |3.全区和邻近军供站分布示意 |4.列入移交。
| |图。 |
| |4.单位军供完成情况统一簿。 |
----|--------------------------------------------
说 | 1.本要求由各军供站组织实施,各省组织检查验收。
| 2.制定的内容要针对本单位的任务特点。
明 | 3.各单位在试行中要认真总结经验,及时提出修改意见。
-------------------------------------------------
(一)军供站职责
一、认真执行军供站组织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为部队服务,为战备服务的方向。
二、保障平时和战时成批过往部队、入伍新兵、退伍老兵、支前民兵和民工、战俘在运输途中的膳食、开水及军用马匹的草料、饮水供应。
三、在军供工作中,接受军代处的指导,密切与铁路和有关部门的协同,优质、快速、准确、安全、保密地完成军供任务。
四、经常研究改进供应方式、方法,不断改善供应条件。
五、负责军供站房舍改(扩)建计划和预算的提出,并组织实施。
六、统计分析军供工作完成情况,总结交流经验。
(二)各职人员岗位责任制
站长、副站长
一、负责全站的行政领导工作,组织全体职工认真贯彻执行各项政策和有关规定。
二、负责全站职工的政治思想工作,及时进行思想教育,加强“两个文明”建设,关心职工生活。
三、加强军供工作正规化建设,监督检查各项制度和各职人员岗位责任制的执行情况。
四、负责迎送就餐部队,介绍服务项目和有关事宜。
五、密切与军代处、车站、部队等有关部门的协同,组织领导全站职工做好军用饮食供应工作,保证优质、准确、及时、安全、保密地完成饮食供应任务。
六、组织研究改善供应条件,改进供应方法。
七、及时总结军供工作经验,报告军供工作情况。
八、副站长是站长的助手,协助站长抓好全站工作,站长不在时代理站长工作。
管理员
一、在站长领导下做好行政管理工作,组织军供任务的具体实施。
二、按供应通报要求,正确妥善的安排好主、副食谱,及时下达给会计员或炊事班长 。
三、与军事代表、军运员、部队密切协同,组织部队按预定计划就餐。
四、负责食堂的食品、设备、器材的购置和管理。
五、负责全站职工劳动保护用品的购置和发放工作。
六、统计军供工作完成情况。
会计员
一、编制预、决算和经费使用计划,合理使用资金。
二、办理经费收支、往来、银行存款和做好算帐、记帐、对帐、结帐、报帐等工作。
三、严格履行财务制度、手续,按政策、计划、标准办理业务。
四、填写部队伙食出库单和工资编制、发放、决算工作。
五、按要求保管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和有关档案资料。
出纳员
一、保管现金,严格执行现金、支票管理使用制度。
二、按批准的原始单据,准确的办理现金收支业务,并填写记帐凭证。
三、按财务规定报销各种经费,及时发放工资。
四、收取就餐部队的伙食费。
五、定期与会计员核对帐目,清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
保管员
一、负责全站的备品、用具、材料和饮食用品的保管工作。
二、验收入库物资及饮食用品,严格把关,履行签字手续。
三、负责各种物资和饮食用品的出库工作,严格出库手续。
四、履行各种登记手续,定期核对数量,清点库存,并编制盈亏明细表。
化验员
一、负责化验主、副食和开水。
二、及时准确地提出化验结果。
三、按规定填制化验单据,履行签字手续,保留化验存根。
四、对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提出处理意见。
炊事班长
一、在管理员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厨房的组织领导工作,做好主、副食调剂,完成主、副食制作任务。
二、会同管理员、保管员三方共同出库,严格掌握数、质量。
三、严格执行国家卫生法,监督检查主、副食加工制作程序及卫生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四、组织餐具的管理、使用和用后消毒工作。
炊事员
一、在炊事班长的领导下,制作主、副食。
二、严格按照主、副食的制作程序作业,保质保量。
三、按要求量份出锅,摆到餐桌,备齐餐具。
四、洗刷消毒餐具,妥善保管。打扫厨房和餐厅卫生。
五、满足部队开水供应。
(三)大批运输军用饮食供应工作程序标准
---------------------------------------------------------
阶段 | 程序 | 执行人 | 内 容 | 标 准
----|----|-------|------------------|--------------------
| 受 | |1.上级意图和指示。 |1.正确领会上级意图。
| 领 | | |
1 | | 站长 |2.饮食供应总量、日最大供应 |2.明确任务性质、特点和要
| 任 | | |
| 务 | |量和持续时间。 |求。
----|----|-------|------------------|--------------------
| | | |
| | |1.任务性质、特点、持续时间 |
| | |和部队要求。 |
| | |2.饮食、开水主供应量。 |
| 向 | |3.保障饮食供应的具体方案。 |
| 上 | 站长 |4.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意见: |1.汇报内容明确具体。
| 级 | |(1)购置和整修设备计划。 |2.方案切实可行。
2 | 领 | 副站长 |(2)抽试人员计划。 |3.意见符合有关规定和实际
| 导 | |(3)需要的燃料、主副食品种、 |情况。
| 汇 | |数量、质量。 |
| 报 | |(4)召开联席会议的时间及需 |
| | |要参加的单位。 |
| | | |
----|----|-------|------------------|--------------------

| | | |
| 参 | |1.学习(65)国字122号文件和 |
| 加 |站长 |有关规定。 |1.明确搞好军供工作的意义。
| 联 |副站长 |2.汇报军供任务和上级要求。 |2.明确任务性质、特点和要求。
3 | 席 |管理员 |3.提出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意 |3.明确各部门职责和解决问题
| 会 | |见。 |的时限。
| 议 | | |
----|----|-------|------------------|--------------------
| | | |
| | |1.传达上级指示要求、进行思想 |
| | |动员。 |
| | 站长 |2.明确任务性质特点、持续时间 |
| | 副站长 |和任务量。 |
| | 管理员 |3.制定完成任务的具体实施办 |
| 准 | |案。 |1.任务明确,责任落实。
| | |4.检查落实各项制度和服务措 |2.设备齐全完好。
4 | | |施。 |3.主、副食准备充足。
| | | |4.站容整洁。
| |-------|------------------|
| | | |
| | |5.购置设备和主、副食,整顿站 |
| 备 | 管理员 |容,打扫卫生。 |
| |主、副食班长 |6.各职人员按岗位责任制和分 |
| | |工进行准备。 |
| | | |
----|----|-------|------------------|--------------------
| | |按一次军用饮食供应作业程序 |1.及时准确。
5 | 供应 | 各职人员 | |
| | |进行 |2.尽职尽责。
---------------------------------------------------------
续表
---------------------------------------------------------
阶段 | 程序 | 执行人 | 内 容 | 标 准
----|----|-------|------------------|--------------------
| | |1.清点设备、库存和账目。 |
| 总 | |2.组织全体人员座谈经验教训, |
6 | | 站 长 |表彰好人好事。 |1.有事例、有做法、有经验。
| 结 | |3.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军代处报 |2.汇报内容具体,数字准确。
| | |告完成任务情况。 |
---------------------------------------------------------
(四)一次军用饮食供应作业程序标准
---------------------------------------------------------
阶段 | 程序 | 执行人 | 内 容 | 标 准
----|----|-------|------------------|--------------------
| | |按供应通报格式逐项抄收:军运 |
| 受 |站长或 |号码、车次、总人数、回民、病号 |1.逐项抄写。
1 | | |数、主食数量、伙食标准、开水担 |2.准确清晰。
| 理 |值班员 |数、列车到开时间和通报人姓名、 |3.认真复诵。
| | |时间及有关要求。 |
----|----|-------|------------------|--------------------
| | | |1.符合伙食标准。
| | |根据供应通报和价格确定主、副 |2.饭菜多样化。
| | 管理员 | |
| | |食谱。 |3.安排好有特殊要求的人员就
| | | |餐。
| |-------|------------------|--------------------
| | |1.按确定的食谱合理编制投料 |
| | |单。 |1.计价准确、符合标准。
| | 会计员 |2.认真核算成本。 |2.收支平衡。
| | |3.填制投料单一式三份。 |3.清晰准确。
| |-------|------------------|--------------------
| 准 | |1.逐项审核投料单。 |1.不漏项,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 | 管理员 | |
| | |2.下达炊事班长、保管员执行。 |2.及时下达,履行签字手续。
2 | |-------|------------------|--------------------
| 备 | |按投料单所需主、副食品名、数 |1.及时采购。
| | 采购员 | |
| | |量进行采购。 |2.保质保量。
| |-------|------------------|--------------------
| | 管理员 | |1.三人共同出库。
| | 采购员 |按投料单品名、数量出库。 |2.保质保量。
| | 炊事班长 | |3.履行签字手续。
| |-------|------------------|--------------------
| | |按岗位责任制分工,向所有炊事 |
| | |员布置任务,对主、副食及首长、 |1.分工明确,互相协作。
| | 炊事班长 | |
| | |回民、病号饭菜的制作,提出具 |2.按程序标准作业。
| | |体要求,并组织实施工作。 |
---------------------------------------------------------
续表
---------------------------------------------------------
阶段 | 程序 | 执行人 | 内 容 | 标 准
----|----|-------|------------------|--------------------
| | |1.根据指定的大米、面粉的标准 |1.不夹生不串烟。
| | |加工主食。 |2.保质保量。
| | 炊事员 |------------------|--------------------
| | |2.根据指定菜谱和就餐时间, |1.按制作工序操作。
| | |及时洗净并加工副食。 |2.菜香味美,汤鲜适口。
| |-------|------------------|--------------------
| | 烧水工 |3.按时烧好开水,满足部队饮 |1.准时按量,保证烧开。
| | |用。 |2.坚守岗位,防止意外。
| 制 |-------|------------------|--------------------
| | | |1.化验准确、清楚,及时报告结
| | |1.按时提取主、副食及开水标 |果。
3 | | 化验员 | |2.化验员和站长签字。
| | |本,按程序标准进行。 |3.保留化验存根。
| 作 |-------|------------------|--------------------
| | |5.布置餐厅,擦洗桌凳、摆好碗 |
| | | |卫生清洁,餐具齐全,保证使用。
| | |筷标和饮食用具。 |
| | |------------------|--------------------
| | |6.按指定份量分好饭菜,摆入餐 |
| | 炊事员 | |份量准确,及时供应,饭菜热乎。
| | |厅。 |
| | |------------------|--------------------
| | |7.根据要求做好回民、病号和 |标准高于普食,分屋单桌就餐,对
| | |首长用餐。 |病号照顾周到。
----|----|-------|------------------|--------------------

| | |1.检查主、副食的准备情况。 |
| 检 | |2.列车到达前十分钟到站台迎 |按标准检查,认真细致,介绍情
4 | | 站长 |接部队,列车到达后,主动同部队 |
| 查 | |负责人联系,介绍供应准备情况, |况清楚,主动热情。
| | |服务项目,带领部队就餐。 |
----|----|-------|------------------|--------------------
| | 炊事员 |1.列车到达前五分钟,将开水 |
| | | |准时送到,保证数量。
| | 服务员 |送到车站。 |
| |-------|------------------|--------------------
| | |2.部队就餐后,按标准、开票份 |结算及时,准确无误,履行签字手
| 供 | 出纳员 | |
| | |数,与部队结算粮票、伙食费。 |续。
| |-------|------------------|--------------------
5 | | |3.主动向部队征求意见,欢送部 |
| | 全体 | |诚恳热情
| | |队离站乘车。 |
| 应 |-------|------------------|--------------------
| | |4.一次供应完后,组织全站人员 |
| | 管理员 |对厨房、餐厅、餐具进行彻底清 |卫生良好,餐具摆放整齐。
| | |扫、洗刷,对餐具进行消毒。 |
----|----|-------|------------------|--------------------
| 总 | |组织全体人员总结经验教训,研 |
6 | | 站 长 |究改进供应工作,表扬好人好 |实事求是,发扬成绩,改进不足。
| 结 | |事。 |
---------------------------------------------------------



1985年12月3日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
  二OO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东政发〔2008〕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东营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东营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以下简称优抚对象),是指具有本市城乡居民户籍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定量补助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
  第三条 优抚对象依照本办法规定享受医疗保障待遇,保障水平应当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
  第四条 优抚对象按照属地原则参加相应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农民医疗保险。
  第五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由民政、财政、劳动保障、卫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管理并组织实施。
  民政部门负责审核、认定优抚对象身份,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为所在单位无力参保和无工作单位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统一办理参保手续,按预算管理要求编制年度优抚医疗补助资金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财政部门应当将优抚医疗补助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
  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保障参保优抚对象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向民政部门提供已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优抚对象有关情况。
  卫生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农民医疗保险,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提高服务质量,落实优质服务措施,保障医疗安全,向民政部门提供已享受农民医疗保险待遇的优抚对象有关情况。
  第六条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同步参加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有工作单位的,其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缴纳。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经审核确定为特困企业的,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其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经县区人民政府劳动保障、民政、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解决。
  第七条 城镇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参战退役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工作单位的随所在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单位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经审核确定为特困企业的,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通过多渠道筹资帮助其参保。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步参加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有工作单位的,其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按规定缴纳;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经审核确定为特困企业的,其缴费部分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通过多渠道筹资帮助其参保。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个人缴费有困难的,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帮助其参保。
  第八条 农村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加农民医疗保险。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市财政负担;其他人员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解决。
  第九条 优抚对象在定点医院就医时,凭证件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并享受下列优惠:
  (一)免收其门诊挂号费、普通门诊诊疗费、门诊出诊费、专家挂号费、急诊挂号费、急诊观察床位费和病房的空调费、暖气费;
  (二)检查治疗项目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20%;
  (三)药品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10%。
  支持、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采取多种措施减免优抚对象的医疗费用。
  第十条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在定点医院发生的门诊费用,先从个人账户中列支。个人账户不发放到个人,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个人账户当年结余转下年度使用,超出个人账户的定点门诊费用由县区人民政府负担。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补助规定范围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以及个人负担部分,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第十一条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医疗保险的,在定点医院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享受定额门诊补助、慢性病补助。定额门诊补助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解决,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
  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的定额门诊补助为每人每年不低于18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的定额门诊补助为每人每年不低于120元。
  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在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医疗保险规定报销的基础上,由县区人民政府给予补助。慢性病病种、用药范围、补助标准等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二条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医疗保险的,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农民医疗保险规定报销范围、限额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规定比例报销后的剩余部分,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补助:
  (一)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的补助比例不低于50%;
  (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的补助比例不低于25%。
  第十三条 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经审核确定为特困企业的,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解决。
  第十四条 优抚对象因患大病医疗费用支出数额较大,其医疗费用在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医疗保险报销以及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仍有较大困难的,由个人提出申请,经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给予特别救助。特别救助的具体办法和标准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五条 具有双重或者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医疗待遇。
  第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积极筹措优抚医疗补助资金。优抚医疗补助资金的来源为:
  (一)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拨付的专项资金;
  (二)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资金;
  (三)依法可以用于优抚医疗补助的福利彩票公益金;
  (四)依法接受的社会捐助资金;(五)依法筹措的其他资金。优抚医疗补助资金在中央和省财政专项补助的基础上,由市和县区两级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七条 优抚医疗补助资金应当纳入财政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禁贪污、挪用、截留、挤占。
  第十八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单位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审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的;
  (二)在审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中出具虚假证明的。
  第十九条 优抚对象所在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因不履行缴费义务使优抚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优抚对象虚报骗领医疗报销费、优抚医疗补助资金的,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警告,并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优抚医疗保障待遇。
  第二十一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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