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卫生部关于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增加“疼痛科”诊疗科目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0:18:18  浏览:85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卫生部关于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增加“疼痛科”诊疗科目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增加“疼痛科”诊疗科目的通知

卫医发[2007]2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

随着我国临床医学的发展和患者对医疗服务需求的增加,根据中华医学会和有关专家建议,经研究决定:

一、 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卫医发[1994]第27号文附件1)中增加一级诊疗科目“疼痛科”,代码:“27”。“疼痛科”的主要业务范围为:慢性疼痛的诊断治疗。

二、 开展“疼痛科”诊疗科目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应有具备麻醉科、骨科、神经内科、神经外科、风湿免疫科、肿瘤科或康复医学科等专业知识之一和临床疼痛诊疗工作经历及技能的执业医师。

三、 目前,只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开展“疼痛科”诊疗科目诊疗服务。具有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条件执业医师的二级以上医院可以申请增加“疼痛科”诊疗科目。门诊部、诊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等其他类别医疗机构暂不设立此项诊疗科目。

四、 拟增加“疼痛科”诊疗科目的二级以上医院应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法严格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疼痛科”诊疗科目。

五、 医疗机构登记“疼痛科”诊疗科目后,方可开展相应的诊疗活动。开展“疼痛科”诊疗科目诊疗服务应以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编写的《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疼痛学分册)》、《临床诊疗指南(疼痛学分册)》等为指导,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六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殡葬管理的实施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殡葬管理的实施办法
江苏省政府


(一九八五年七月十五日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行殡葬改革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我省是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各市、县均已建立殡仪馆,具备实行火葬的条件,应积极推行火葬,破除封建迷信的丧葬习俗,节俭、文明办丧事,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
第三条 各地区推行殡葬改革应广泛深入地进行宣传教育,提高广大群众实行殡葬改革的自觉性。国家和集体的职工应积极带头实行火葬,不实行火葬的,不得享受丧葬费和丧葬补助费,所在单位和地区也不得为其丧事活动提供方便。国家和集体职工拒不执行本实施办法,情节严重,
影响很坏的,所在单位和地区给予行政处分或其它处分。
第四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实行土葬的,应在指定的地点埋葬,自愿实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华侨(不含回国定居的)、港、澳、台同胞回国和回内地探亲观光死亡的,安葬办法应尊重死者生前及其亲属的意愿。
华侨回国安葬、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回内地安葬的办法,按民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实行火葬,死者遗体应就地火化,不准外运。火化后不得再搞骨灰墓葬。骨灰可以不要,可以寄存,也可以平地深埋,不留坟头。严禁私埋乱葬。为妥善解决骨灰存放问题,乡、村可以集资兴建骨灰寄存室,作为丧户寄托哀思和悼念的场所。
第六条 禁止在名胜古迹、文物保护区、风景区、水库和河流堤坝、灌溉渠、铁路、公路两侧以及可耕农田(包括承包责任田、自留地)上葬坟。上述区域内现有的墓区和坟场除受国家保护的革命烈士墓、知名人士墓、华侨祖墓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外,应限期迁移或平
毁。因国家基本建设或农田基本建设而迁移或平毁的坟墓,禁止返迁或重建。
第七条 除回民公墓、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回内地安葬的公墓外,不得兴建其它公墓。兴建上述公墓,须报省民政厅批准。已经批准的,应按批文规定兴建、管理;未经批准的现有或在建公墓,应限期关闭或停建。禁止建立或恢复宗族墓地。
禁止集体、个人经营公墓,出售墓穴。
第八条 实行火葬后,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出售和经营棺木及其它土葬用品,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章查处。严禁利用丧事搞封建迷信活动。
第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殡葬改革工作的发展情况,本着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的原则,需要增加火葬设施的新建殡仪馆的,应将所需费用列入地方基本建设计划。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推行殡葬改革中,应建立健全组织,加强领导,把实行火葬,破除封建迷信的丧葬习俗列为创建文明单位活动的内容。市、县建立殡葬管理所,负责殡葬管理的具体工作。殡仪馆应改革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做好丧户的服务工作。
有关部门应积极、主动地为推行殡葬改革提供条件。
第十一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划。已经制定和颁布的有关实行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的规章办法,凡符合《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的,可继续贯彻执行。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5年7月15日

中乌就乌克兰外长兹连科访华发表联合新闻公报

中国 乌克兰


中乌就乌克兰外长兹连科访华发表联合新闻公报


  2002年1月31日,中国和乌克兰就乌克兰外长兹连科访华发表联合新闻公报。公报全文如下: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唐家璇邀请,乌克兰外交部长阿纳托利·马克西莫维奇·兹连科于2002年1月27日至31日对中国进行正式访问。

  访问期间,国务院总理朱镕基会见了兹连科外长一行。

  唐家璇外长与兹连科外长在友好、坦诚和相互信任的气氛中举行会谈,就两国在政治、经济、人文领域深化合作以及巩固双边关系条约法律基础等问题交换了意见。

  双方讨论了乌克兰总统库奇马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邀请访华问题。

  双方满意地指出,建交十年来,中乌关系发展顺利,成果丰富。两国领导人共同倡导的长期稳定、高度信任、相互协作的全面友好合作关系是中乌双方在新世纪作出的历史性选择。双方将共同努力落实两国领导人达成的共识,全力推动中乌关系在新世纪持续发展。

  中方重申支持乌克兰的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尊重乌克兰选择的发展道路,继续恪守向乌提供安全保证的承诺。乌方重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乌克兰政府坚持一个中国的政策,反对“两个中国”、“一中一台”的图谋,反对“台湾独立”。

  会谈中,双方讨论了在经贸、工业、建筑、新技术、金融等各领域的合作问题。中国支持乌克兰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双方指出,两国对当今许多重大国际和地区问题的观点一致或相近。

  中国和乌克兰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主张反恐应标本兼治,应在联合国和安理会主导下进一步加强国际合作。

  双方支持提高联合国的作用和效能,愿继续密切双方在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范围内的协调与配合,为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而努力。

  双方商定继续加强两国外交部磋商与合作。

  兹连科外长对中方在访问期间给予的热情接待表示衷心感谢,并邀请唐家璇外长在方便时再次访问乌克兰。

  兹连科外长还赴上海访问,出席乌克兰驻上海总领馆正式开馆仪式。访问香港特别行政区期间,会见了特区政府领导人和商界代表。

  随同乌克兰外长兹连科访华的乌克兰实业界人士与中国同行讨论了扩大经济合作问题。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