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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相关类项目贷款风险共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1 18:38:13  浏览:86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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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相关类项目贷款风险共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相关类项目贷款风险共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9〕2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政府相关类项目贷款风险共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十二日



辽宁省政府相关类项目贷款风险共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部署,推进全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顺利进行,规范和完善政府相关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贷款风险共同管理,确保项目贷款安全性和效益性,防范偿债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该项目的投资方向是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领域,主要包括保障性住房,农村民生和农村基础设施项目,铁路、公路和机场等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医疗、教育文化等社会事业项目,节能减排和生态建设工程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贷款是指为支持全省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发放,专门用于项目建设的各类银行贷款。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各级政府依法设立的法人单位。
  第五条 项目贷款风险管理实行“统一协调,共同管理”原则。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政府与银行共同管理贷款风险机制,各有关方面根据职责分工,各负其责,相互协调,共同管理。
  第六条 各级政府成立领导小组,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指导、组织、协调本级项目的贷款风险管理工作;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地区贷款风险防范的实施细则,加强对借款人及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借款人职责:
  (一)负责建立项目库及项目档案,确保项目信息准确、完整;
  (二)配合银行项目评审,根据利用项目贷款年度计划,落实相应的担保和抵押条件;
  (三)定期向领导小组及银行上报项目资金财务报表、项目进展情况表;
  (四)根据投资计划及资金支付情况,实时监督项目法人单位和贷款使用单位的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五)根据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制定并上报还本付息资金计划,确保按期偿还银行贷款本息。
  第八条 有关部门职责:
  地方政府金融管理部门负责与各有关部门(单位)进行贷款风险管理的沟通、联络和协调工作,及时通报情况。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工作,跟踪检查项目建设实施情况。
  财政部门负责协助银行类金融机构等有关部门督促借款人建立偿债准备金和按时偿还贷款资金,以及审查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对项目贷款管理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审计部门建立定期审计制度,负责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对在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监察部门负责对项目贷款建设过程中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问题的调查处理。
  银行金融机构负责按照信贷管理制度,对项目及贷款实行贷前、贷中、贷后管理和风险控制。
  第九条 借款人要对贷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挤占贷款资金;根据投资计划和项目建设单位的申请,依法合理拨付贷款资金,保证资金及时支付。
  借款人要严格执行银行相关贷款管理制度办法,按季(月)对贷款使用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报告同级领导小组,同时上报省政府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审计厅。
  第十条 贷款使用单位要按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要求,管理项目建设资金,核算项目建设成本;严格控制项目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及时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贷款本金利息偿还机制。按照“谁用款、谁还款,谁担保、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还款责任,保证按时还款。
  各市、县政府要建立偿债准备金制度,明确偿债资金来源。准备金来源包括:一是项目收入,二是借款人筹集的其他资金。偿债资金要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建立贷款资金对账制度。每年年底,借款人与贷款使用单位、银行核对资金借入、使用和偿还情况,并向省政府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审计厅提交书面对账报告。
  第十三条 建立风险管理协调制度。由地方政府金融管理部门负责牵头,每半年召开一次由各相关部门参加的风险管理协调会议,及时沟通解决发现的问题,保证信息对称,汇总相关情况上报本级政府,同时上报省政府金融办。
  第十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监察厅要切实履行各自监督职责。定期对借款人、贷款使用单位的贷款项目建设程序遵循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贷款本息偿付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和相关审计工作。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发现借款人、贷款使用单位有截留和挪用贷款资金,未落实配套资金,弄虚作假骗取贷款、逃废银行债务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应通知银行金融机构和报告领导小组,停止贷款发放和拨付,追回已投入贷款,并依法追究借款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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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及国家直属储备糖库和肉冷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及国家直属储备糖库和肉冷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2〕1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华商中心”)及国家直属储备糖库和肉冷库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在2003年底前,对华商中心从中央财政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对其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华商中心在从事储备糖、肉具体储备管理业务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二、在2003年底前,对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直属的国家储备糖库和中国食品集团公司直属的国家储备肉库从中央财政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三、享受上述税收政策的国家直属储备糖库、肉库的名单按附件执行。今后,直属储备库名单若有变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将及时进行调整。
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直属储备糖库、肉库名单

附件:

国家直属储备糖库、肉库名单

一、国家直属储备糖库
1.南通国家直属储备糖库(中糖世纪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南通储运公司)
2.滠口国家直属储备糖库(中糖世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3.蚌埠国家直属储备糖库(中糖世纪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4.新郑国家直属储备糖库(中糖世纪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5.塘沽国家直属储备糖库(天津中糖物流公司、中糖世纪股份有限公司塘沽分公司)
6.廊坊国家直属储备糖库(河北中糖物流有限公司)
7.霸州国家直属储备糖库(河北中糖华洋物流有限公司)
8.西营门国家直属储备糖库(天津中糖华丰物流有限公司)
9.顺德国家直属储备糖库(顺德中糖储备糖库)
10.北海国家直属储备糖库(广西中糖物流有限公司)
11.德阳国家直属储备糖库(中糖德阳直属糖库筹建处)
二、国家直属储备肉库
1.中食格瑞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北京)
2.中食产业集团保定有限公司
3.青岛华食食品有限公司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山市地方煤矿安全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山市地方煤矿安全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白山政办发[2003]17号


《白山市地方煤矿安全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
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附件:
白山市地方煤矿安全风险
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地方煤矿管理工作,增强煤矿企业安
全意识,根据《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国家安委办字
〔2002〕6号)和《吉林省深化小煤矿安全专项整治验收标
准及其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范围及标准
(一)征收范围
1.市、县两级所属地方国有煤矿。
2.在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中经省、市、县三级政府验收
合格的乡镇煤矿(含通化矿务局已划归地方政府行业管理的
矿办小井)。
3.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中已确定为在建的矿井。
4.在白山市范围内新开办的乡镇、集体、个体及地方
国有煤矿。
(二)征收标准
按照“规模不同、安全风险责任不同、缴纳金额不同”
的原则,抵押金标准定为:年生产能力6万吨以上的(含6万
吨)缴纳10万元;年生产能力3万吨以上(含3万吨)、6万
吨以下的(不含6万吨)缴纳8万元;年生产能力3万吨以下
的(不含3万吨)缴纳5万元。
矿井生产能力由市、县两级煤炭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核
定。
二、征收办法
(一)地方国有煤矿由其归属的政府主管安全生产部门
全额收取。
(二)乡镇煤矿(含个体、股份、集体等)由市、县两
级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向煤矿直接收取。其中,市安全生产主
管部门收取10%,县(市)区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收取90%。
(三)县级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本级安全生产
行政主管部门与乡镇政府安全生产部门的收取比例。
三、管理及使用办法
(一)各级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收取安全风险抵押金后,
必须设立存储专户,实行专款专用,同时定期向同级政府和
上级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报告煤矿安全风险抵押金的收取、使
用和管理情况。
(二)每年1月份为安全风险抵押金收取和缴纳时间。
(三)每年年初,由市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向县(市)区
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县(市)区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向行政区
域内的乡镇及煤矿、市县两级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向其所属的
地方国有煤矿下达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并确定具体考核内容
及相应分值,年末分别进行考核。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的矿
井,安全风险抵押金可转为下一年度,不再重新缴纳;对未
完成工作目标的乡镇及煤矿,市、县两级安全生产主管部门
分别按得分比例扣罚,应得分值低于50%的,罚没全部安全
风险抵押金。同时,市级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将对县级安全生
产主管部门进行考核,完成任务的予以奖励,未完成的将从
县级收取的风险抵押金中扣罚。具体奖励、处罚办法另行规
定。
地方国有煤矿奖励、处罚办法由其归属的政府安全生产
管理部门参照乡镇煤矿执行。
(四)对在日常安全检查工作中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或违法行为的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将按照《2003年
全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监察工作要点》及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作出相应处罚。矿主不及时按规定缴纳罚款,由安全风险
抵押金抵顶,数额不够的限期补缴。
(五)发生3人以下(不含3人)重伤事故或1人死亡事
故的矿井,罚没安全风险抵押金缴纳额的40%;发生3人以上
(含3人)重伤,1人以上3人以下(不含3人)死亡事故的矿
井,罚没安全风险抵押金的80%;发生3人以上重、特大事故
的矿井,罚没全部风险抵押金,并根据情节加重处罚,同时
补缴全年安全风险抵押金。
(六)应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出现缺额的矿井,应及时
补充,并在每年1月份全部补齐。
(七)未发生事故或违规、违章行为的矿井闭坑时,安
全风险抵押金全部返还矿主。
(八)安全风险抵押金罚没部分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对煤矿进行抢险救灾。
2.表彰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个人和
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优异成绩的煤矿。
3.补充安全生产培训等方面经费。
4.购置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安全装备、设施等。
四、有关要求
(一)各办矿单位、办矿业主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向有关
部门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拒不缴纳或不全额缴纳的,有关
部门将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其生产活动视为非法。
(二)要严格规范安全风险抵押金的使用制度,每年定
期公布安全风险抵押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监察、审计部门
定期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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