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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科委等三部门制订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23:17:54  浏览:84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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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科委等三部门制订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科委等三部门制订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沪府办发〔2009〕3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订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科委等三部门制订的〈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和上海市重大科技项目资金配套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沪府办发〔2007〕19号)同时废止。本市地方重大科技项目资金配套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鼓励本市企事业单位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保障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沪府〔2006〕15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国家重大专项”),是指《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明确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研究开发项目。
  第三条(资金配套管理部门)
  国家重大专项本市牵头责任部门(以下简称“市责任部门”),是指为申请国家重大专项的本市单位出具地方政府资金配套承诺的市主管部门。
  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财政局组成国家重大专项上海配套资金审核小组(以下简称“市审核小组”),其日常受理机构设在市科委。
  第四条(资金配套管理职责)
  市责任部门负责对本市项目依托单位承担国家重大专项提供资金配套及实施管理。
  市审核小组负责对上海配套资金的综合平衡和总体监管,对资金配套立项、调整和变更进行审核。
  第五条(国家重大专项配套资金审核)
  国家重大专项资金配套实行立项审核制度。
  市责任部门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对拟推荐的项目和项目依托单位提出的资金配套方案进行预审,拟订资金配套承诺书,报市审核小组备案后向中央有关部门或重大专项组织单位出具资金配套承诺书。经市审核小组评审确定予以地方政府配套资金(以下简称“配套资金”)的,所需配套资金列入市责任部门的部门预算,或由市财政在国家重大专项经费中统筹安排。
  第六条(国家重大专项分类配套)
  本市项目依托单位承担国家重大专项的,按以下原则予以配套:
  (一)对中央有关部门或重大专项组织单位有明确地方政府配套要求的项目,原则上按确定的比例予以配套;
  (二)对中央有关部门或重大专项组织单位有明确的配套要求但未明确地方政府配套比例的项目,原则上按不超过中央有关部门或重大专项组织单位配套要求额度的50%予以配套,最高不超过获得国家拨付经费的额度;
  (三)对中央有关部门或重大专项组织单位没有明确配套要求的项目,按实际获得国家拨付经费的20%予以配套。
  因特殊情况需要超比例提供配套资金的国家重大专项,由市责任部门提出资金配套方案建议,报市审核小组审定后予以配套。
  第七条(配套资金使用标准和范围)
  配套资金可按照《上海市科研计划课题预算编制要求的说明》中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用于项目参与人员的劳务费支出。项目依托单位应按实编制预算,报市责任部门批准后执行。用于劳务费的支出,最高不超过实际国家拨付经费的10%。
  第八条(配套资金核拨)
  配套资金的核拨与项目立项、中期执行情况检查和项目验收相结合,实行一次核准、分期拨款。
  国家重大专项配套项目经立项评审确定后,由项目依托单位向市责任部门申请配套资金,市财政局根据市审核小组的审核结果,按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核拨。
  项目依托单位首次申请配套资金时(以未配套的国家拨付经费为依据),应向市责任部门提供项目基本情况表、立项批文、合同书和任务书、银行到款凭证;再次申请配套资金时,应提供项目进展情况表及国家拨付经费银行再次到款凭证;申请配套资金尾款时,应提供项目的验收报告、专家验收意见和国家拨付经费银行末次到款凭证。
  第九条(资金使用)
  国家重大专项配套资金的安排使用,严格执行国家预算管理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配套资金开支范围与标准应与合同书或任务书一致,严禁超范围超标准开支。项目结束后,必须进行专项审计;结余的配套资金,由市财政局或市责任部门收回。
  第十条(信息统筹)
  资金配套实行信息统筹管理制度,由市责任部门负责收集汇总国家重大专项的配套立项、中期执行和验收等信息后,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并按规定在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布。
  第十一条(资金监管)
  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及市责任部门负责配套资金的监管,并加强跟踪及检查。发生项目变更、中止、撤销等情况,应及时调整或取消配套资金;发现项目依托单位在配套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上存在弄虚作假或违规行为,市审核小组决定终止配套资金的,市财政局或市责任部门应停止拨付,情节严重的,追究项目依托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解释及实施日期)
  本办法由市科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二○○九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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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冻鸡出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冻鸡出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7年8月27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各有关部委直属公司,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为整顿冻鸡出口经营秩序,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利益,促进冻鸡出口的有序健康发展,我部决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冻鸡实行主动配额管理。为保证配额管理的顺利实施,1997年冻鸡出口许可证有效期截至12月31日。现将我部制定的《冻鸡出口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冻鸡出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稳定和巩固我国冻鸡出口市场,改善出口经营秩序,提高出口产品质量,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商品范围为出口的冰鲜鸡和冷冻鸡(以下统称冻鸡)。海关商品编号分别为02071100、02071200、02071300和02071400。
第三条 冻鸡出口实行出口许可证和全球出口配额总量控制下的重点国别(地区)管理。对港澳地区出口冻鸡仍按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出口配额的分配(不包括对港澳地区出口)
(一)配额的分配与调整本着“公平、公正、效益”的原则进行。
(二)鼓励规模经营。根据各地方和各部委直属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出口实绩、配额使用、出口卖价和商品质量等情况,实行奖优罚劣的配额分配机制。
(三)配额分配按以下原则进行:
1.在确定1998年配额总量的基础上,参照各单位1994、1995和1996年三年的出口实绩(海关统计),计算出各单位1998年度的配额基数。
2.从1999年1月1日起,在确定当年度配额总量的基础上,根据各单位上年度的配额基数,按其在上年度配额总量中所占比重,先计算出各单位当年度的配额基数。
3.从1999年1月1日起,对上年1-9月份配额使用率(海关统计,下同)低于全国配额平均使用率的单位,扣减其配额基数的20-50%(具体扣减比例在分配时视各单位配额使用总体情况而定,确定后的扣减比例适用于所有被扣减的单位)。扣减的配额按比例分别奖励给配额使用率高于全国平均配额使用率的单位。
各单位的配额使用率都在80%(含80%)以上时,不再进行配额的奖罚。
4.配额总量如需调整追加时,参照上述办法将确定后的追加总量,分配给配额使用率高,出口卖价高,出口产品为质优名牌的单位。
(四)各单位进行配额二次分配时也应参照本条第三款规定办理,并且分配给每家出口企业的配额数量不得低于1000吨。配额数量在50000吨以上的单位,配额分配不得超过9家企业;配额数量在10000-50000吨之间的单位,配额分配不得超过5家企业;配额数量在10000吨(含10000吨)以下的单位,配额分配不得超过3家企业;追加配额的分配应在已核定的企业中进行。各单位分配的结果须及时抄报外经贸部(贸管司)和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以下简称食土商会)。
(五)对使用重点国别(地区)的冻鸡配额开发新市场的单位外经贸部将在年度配额分配时予以适当奖励。
(六)外经贸部将在《国际商报》上公布获得二次分配配额的企业名单。
第五条 出口经营的协调
(一)食土商会负责对冻鸡出口经营的协调,重点要加强对冻鸡出口价格、成交和主要市场的协调。
(二)食土商会负责对鸡肉项下的整只冻鸡和冻鸡块及杂碎(海关商品编码分别为02071200和02071400)的出口合同进行审核签章。各进出口企业须将上述鸡肉的出口合同正本报送食土商会。
(三)冻鸡出口经营协调办法由食土商会制定并报部备案。食土商会应加强对冻鸡出口的后期跟踪检查,并将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反馈给有关管理部门。
第六条 出口许可证的管理
(一)冻鸡出口许可证由外经贸部授权的发证机关发放。
(二)对鸡肉项下的整只冻鸡和冻鸡块及杂碎(海关商品编码分别为02071200和02071400)的出口,发证机关要严格按照食土商会审核签章的“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核发出口许可证。
(三)出口企业在申领出口许可证时,除日本和中东市场外,向其他国别(地区)出口冻鸡,须申报冻鸡的出口商检卫生注册编号,发证机关须在许可证备注栏内注明企业商检卫生注册编号。
(四)出口企业在申领出口许可证时,须在出口许可证申请表规格、品种栏内详细列明鸡肉部位名称,不得笼统称为“冻鸡块”或“冻分割鸡”等。否则,有关发证机关将不予发证。
第七条 已获商检卫生注册证书并给予卫生注册编号的工厂(场)加工生产的冻鸡,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口;对进口国要求工厂卫生注册的,由国家商检局统一对外办理注册手续,获进口国主管部门批准或认可后产品可准出口。
第八条 对欧盟出口冻鸡加工企业卫生注册编号的申办及使用等,按国家商检局制定的有关管理办法实施。
第九条 外经贸部批准的具有冻鸡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其出口的冻鸡必须是自产产品。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按现行规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冻鸡,必须是本企业自产产品,出口数量不得超过外经贸部核定的出口规模,并接受中国食土商会通过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的统一协调。
第十一条 冻鸡的出口报关,海关凭有效的出口许可证和商检证书验放。
第十二条 处罚
(一)对低于食土商会制定的冻鸡最低出口限价出口或劣质出口、浪费或违章转让、倒卖出口配额和许可证的,以及违反本规定其他内容的企业,经查实后,视其情节轻重,按外经贸部《关于处罚低价出口行为的暂行规定》第六条、《关于出口商品主动配额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扣减配额、暂停或取消冻鸡出口经营权等的处罚。
(二)对违反本规定发放出口许可证的发证机关,按照外经贸部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查处。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吉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农业银行制定的《关于承包户预留生产费基金存款试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农业银行制定的《关于承包户预留生产费基金存款试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



省政府同意省农业银行制定的《关于承包户预留生产费基金存款试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执行。
明年我省农业生产粮食产量要达到300亿斤,乡镇企业、畜牧业和多种经营都要有一个较大发展。实现这一目标,资金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开展预留生产费基金存款,是帮助农民正确处理生产与消费的关系,把农户自有资金用在生产上,以便腾出较多的农业贷款,用于发展乡镇
企业、畜牧业和多种经营生产。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组织农行和有关部门,深入基层,搞好宣传工作,本着因地、因人制宜的原则,积极引导农户把闲置的资金存入银行、信用社。但要防止强迫命令和一刀切。

关于承包户预留生产费基金存款试行办法
预留生产费基金存款是承包户按政策从收益分配中,提留并存入银行、信用社的生产费用准备金。开展预留生产费基金存款的目的,是贯彻落实党的农村收益分配政策,壮大农业生产资金力量,发展商品生产。这对于帮助农民处理好生产与消费的关系,缓解资金供求矛盾,调整农村产
业结构,改善和加强信贷管理,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条 范围和对象
国务院发布的《借款合同条例》规定,商品生产经营者具有一定的自有流动资金,是申请贷款的必备条件之一。据此,凡是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的承包户、专业户、各种形式的联合体、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承包户,都应按要求参加预留生产费基金存款。
第二条 预留额度与实存能力的核定
预留生产费基金的额度应达到预计下年生产费用货币支出(不包括自留部分)的30%以上。为方便起见,一般可按每垧地100-200元计算应留额度。一九八六年的实存能力,按照实事求是、区别对待的原则,依据农户的综合收入具体核定。丰收地区结余资金较多的户,应一次
留足;受灾减产全部留足有困难的户可量力而行,能留多少就留多少;受灾较重,又无其他收入,确定无力留的可以不留。对陈欠贷款较多的,要按贷款回收计划收回陈欠,然后再预留生产费存款。
第三条 管理原则和办法
生产费基金存款实行“专项管理,专户存储,谁存谁用,计付利息”的原则。此项存款只能用于购买化肥、种子等生产资料,不能挪作他用。因特殊情况急需的,经村屯评议小组批准可提前支取。
该存款按月息2.4厘计付。但存入时间超过半年的按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此项存款要单独反映考核。银行在534活期储蓄科目中增设“5342预留生产费基金存款”二级科目;信用社在004承包存款科目中增设“0041预留生产费基金存款”二级科目。银行、信用社会计、统计报表、项目电报等要增加这个项目,及时反映。
存取手续要因户制宜,对承包户自已购买生产资料的,要以户存储,按户立专折,购买生产资料时,以折支取;对暂时没有改变化肥种子“统购统贷”的地方,可由村屯代办,集中存储,按集体存款的方法管理。在存入时,要填列“预留生产费基金明细表”,做记帐凭证附件,使用时
统一支取。
第四条 存贷挂钩,差别利率
对由于开展预留生产费存款而节省下来的农贷资金,实行存贷挂钩。对结余较多的,信用社可安排发放一部分乡镇企业设备性贷款。信用社资金不足。银行也给予适当贷款支持。银行、信用社还可以多安排一些农业开发、多种经营和乡镇企业流动资金贷款。
对承包户在核定应留存额度和实际存款能力的同时,核定下年贷款限额,凡有资金能力留存而不留或少留的,应留未留部分不予贷款,并对核定限额内的贷款利率上浮20%。
第五条 建立组织,民主评议
在乡(镇)政府领导下建立资金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宣传和发动工作。村屯(社)要建立由干部、群众代表和信贷员组成的“评议小组”,负责逐户核定预留生产费基金额度和实存能力及贷款限额。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逐户核实产量、收支和结余资金,填制“承包户预留生产费存
款和贷款限额核定表”,并公布于众。
第六条 考核与奖励
根据银行和信用社划分的业务范围,分别由银行营业所和信用社负责本业务区的预留生产费存款工作。银行和信用社职工谁组织的存款,入谁的帐。在工作考核上也分别由储蓄、农贷和信用合作部门具体负责。对银行营业所、信用社和乡(镇)、村屯,开展预留生产费存款成绩突出的
单位和个人,可给予适当的奖励。银行按储蓄现行奖励办法提取奖金,在代办费中列支,信用社可按一月末此项存款收方累计发生额的千分之一提取奖金,在代办费科目列支。各地要实事求是,不准弄虚作假,如有发现,严肃处理。



1986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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